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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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海南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 为规范海南省建筑⼯程施⼯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海南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海南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为加强全省建筑⼯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程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程施⼯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再领取施⼯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是指施⼯单位按照建筑⼯程施⼯图纸内容进⾏施⼯的⾏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法⼈或⾃然⼈。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建筑⼯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建筑⾯积在400平⽅⽶以下的房屋建筑⼯程;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程施⼯许可证颁发的统⼀管理⼯作,并在全省统⼀的建筑⼯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全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作平台。

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建筑⼯程施⼯许可证颁发的统⼀管理⼯作,并通过全省建筑⼯程施⼯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许可,实现施⼯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许可证的建筑⼯程,在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之前不得开⼯。

海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海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海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流程,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请条件1. 资质要求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施工许可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经营范围的要求。

2. 投标文件要求申请施工许可的企业需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具体的工程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并对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组织、协调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三、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海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以及相关的资料。

2. 审查和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

3. 现场勘察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以确定申请企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

4. 审批和结果通知经审查和评估后,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审批,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批通过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1. 施工期间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竣工验收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工程竣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

3. 随机抽查建设主管部门将随机抽查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和工程项目,以强化监督和管理。

五、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海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海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工程。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背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海南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要求,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二、政策依据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2.《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施工许可办理流程1. 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先取得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2. 项目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

4. 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

四、告知承诺制审批1. 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项目单位的承诺办理施工许可。

2. 项目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需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建设。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后,将对项目进行批后核查,确保项目单位履行承诺。

五、监管措施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依法撤销施工许可。

2.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3.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项目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对失信项目单位实施失信惩戒。

六、总结海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推行,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稿)为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省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保障措施(一)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发改(工信)部门发改、工信(工业、信息化、高技术产业项目)牵头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并联辅导、并联审查、并联审批,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二)推行受理容缺审批制度。

受理审批事项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载明的内容。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的项目(含原件核对),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补齐所缺材料后出具正式文件。

对距审批规定时限仅剩一个工作日申请人仍未补齐所需材料的,作中止或退件处理。

(三)设定限时办结时限。

设置各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各审批部门非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送达发改(工信)部门窗口,实时传送至其它审批部门。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四)建立超时默认制度。

审批部门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

在超过规定时限第二个工作日,由该审批部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送达其它相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部门承担。

(五)建立协调督办机制。

建立推动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专项督办制度,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立项阶段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审批。

海南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海南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海南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为规范海南省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许可1.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1)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3.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施工合同;(7)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计划;(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三、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程序,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程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环境保护与节能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工程节能性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琼建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7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省公路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之附件1《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琼建管〔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1〕4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园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监管体制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在“告知承诺制”、“容缺制”、“秒批制”等施工许可审批方式中,审批后核查是确认许可是否达到许可条件的必要程序,是审批的一个环节。

审批部门负责以上述审批方式办理的施工许可的批后核查工作,确保已批准施工许可的项目切实达到了施工许可条件。

(一)审批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审批要件的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通过后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登记核查结果,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对审批要件核查不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撤销其施工许可证。

(二)住建部门负责对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进行核查。

在接到审批部门通过工建系统推送过来的核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监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

对核查不通过的项目,住建部门作出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函告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应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项目开展批后核查。

对合同工期不到3个月的项目,最迟不得超过1/3合同工期时间开展批后核查。

二、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住建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琼建科函〔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style="min-height: 350px">琼建科函〔2021〕22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工改办〔2021〕9号)有关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中求进的施工图审查改革总基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项目范围属于我省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优化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以及按“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除外,详见附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以上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施工许可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情况,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综合考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服务水平、信用信息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探索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开展抽查。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海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特区,建筑工程的发展也日益迅猛。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海南省建立了严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详细探讨。

一、法律法规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设立的。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施工和质量安全。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核准。

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递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进行初步审核,并移交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查。

然后,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递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核定工程造价。

最后,建设单位需要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递交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进行最终审核,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审批监管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必须完成施工任务。

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核定的工程造价和规定的施工指标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进行报告,定期上报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许可证的合规使用。

四、施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有时需要对施工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

建设单位如果需要变更施工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向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核发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如果建设单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也必须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核查后才能注销。

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海南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对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经营活动,是指在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三条【推进信息化管理和诚信评价】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实行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评价与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相关联机制,提升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鼓励引导】鼓励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五条【推广抗震设防先进技术】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推广工程抗震、减、隔震等先进抗震设防技术,强化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第七条【企业资质管理】参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01
•【字号】琼建规〔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海南省政府【颁布日期】 19890624【实施日期】 19890624【章名】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章名】第一章工程报建第一条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二条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者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第三条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章名】第二章技术资质审查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都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发、编写。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工作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级工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二章工法的申报第六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时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五)工法编写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内容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

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琼建定[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定[201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系统未建立完善前采用纸质材料报送)。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及时将考评信息填报至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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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一)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二)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臵条件。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

6.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

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信息平台,在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直接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发证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发证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施工许可事项提前办结。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未报先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施工许可证含有二维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第十六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附件及申请表由各市县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

正本一份,副本3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正两副,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

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臵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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