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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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8]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1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义,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努力营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从源头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塑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
要全力支持、配合、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