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讼的选择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实践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仲裁与诉讼的选
择与实践
摘要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是国际商业交易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往往面临仲裁与诉讼的选择。本文将探讨仲裁与诉讼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比较两者的优势与劣势,并就实践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引言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是国际商业交易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需要一种公正、高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国际贸易领域,往往存在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合同当事人,因此,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二、仲裁的选择与实践
1. 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后,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人进行独立、公正地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可以避免当事人对国际法律和不同国家法律的繁琐了解,同时也提供了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
2. 仲裁的优势
(1)快速高效仲裁通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迅速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满足。
(2)专业性仲裁通常涉及专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其对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和商业事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3)私密性仲裁过程通常较为私密,不会公开于公众,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誉。
3. 仲裁的实践
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中,仲裁是一种常用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或者双方协商在纠纷发生后选择仲裁。对于无法约定的情况下的争议,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仲裁进行解决。
三、诉讼的选择与实践
1. 诉讼的定义与特点
诉讼即将合同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诉讼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辩论等环节,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A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 2.
进行损害赔偿,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 1 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
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比较
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比较在商业领域,当合同或其他协议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成为一项重
要任务。争议解决的两种常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本文将探讨仲裁和
诉讼两种方式的特点、优缺点,并比较它们在不同情境下的选择。
一、仲裁的特点与优缺点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双方就任何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
他们可以选择由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终局性的裁决。以下是仲裁的特
点和优缺点。
1.1 特点
(1)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更加灵活。仲裁可以根
据情况定制程序,以适应特定的案件需求。
(2)保密性:仲裁过程中的信息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它们
不会像诉讼程序那样公开。
(3)更高的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领域专家,因此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争议,仲裁通常能提供更为专业的解决方案。
1.2 优缺点
(1)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仲裁程序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因为仲裁员可以自行安排日程,并没有诉讼中繁琐的程序。
(2)限制权利:尽管仲裁在灵活性上优于诉讼,但仲裁双方必须
同意用仲裁来解决争议。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将无法进行。
(3)费用较高:依据仲裁的复杂性、仲裁员的收费等因素,仲裁可能比诉讼更昂贵。此外,仲裁还需要支付裁决费用。
二、诉讼的特点与优缺点
诉讼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方式。以下是诉讼的特点和优缺点。
2.1 特点
(1)公正性:诉讼程序在法庭上进行,会按照法律进行裁决,从而确保了争议解决过程的公正性。
(2)强制执行:一旦法院做出决定,判决会被法律强制执行,无论双方是否满意。
(3)权益保护:诉讼程序可以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
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参考结论】
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作出区分,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适用不同于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规则,给予其更加宽松的行使空间。“双轨制”的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具体体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因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两者相比较不难看出,涉外仲裁的审查只限于程序上,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内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对证据等实体内容的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和监督权力,这一点在不予执行的审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仲裁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涉外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与申请撤销的范围一致,集中在程序的审查上。而对国内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
《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
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p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仅就一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问题。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问题。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05
法律适用比较
国际仲裁中法律适用原则及实践
0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是国际仲裁的基本
原则之一。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在仲裁
过程中达成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
02
法律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
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国际仲裁的适用问题
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国际仲裁的适用问题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国际仲裁的适用问题
2023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依旧势不可挡。越来越多的企业跨越国界,拓展业务渠道,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涉外商事的纠纷和争议。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上已经有了一些共识,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国际仲裁。本文将探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国际仲裁的适用问题。
一、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1.谈判协商
在涉外商事纠纷中,谈判协商是衍生纠纷的前置条件。当出现不同意见和意见不一致时,企业双方应该先进行相关的沟通和协商,通过友好或平等的方式解决分歧。谈判协商通常是一项简便、低成本或毫无成本的解决方法,能够维护双方关系和口碑。虽然有时会出现不把谈判协商看做解决方案的情况,但在涉外商事争议中,谈判协商仍是很好的第一步。
2.国内诉讼
如果谈判协商不成功,则可继续进行国内诉讼。由于涉外商事纠纷的个性化和专业性,当被告和原告都是外籍企业时,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对于双方都有利。但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国内诉讼为一种方便的解决方法,商事法庭有权对涉外商事争议进行裁决。并且基本上履行判决的程序与本地商事纠纷相同,比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要简单得多。
3.国际诉讼
除了国内诉讼外,企业双方可选择将纠纷提交到国际法院进行处理。国际诉讼由受纳国家的法律管辖,采取简单或复杂的程序,但能够为企业提供全球范围内公正的裁决。涉及纠纷的法律,确定法院的管辖,追求诉讼赔偿和资源稀缺是国际诉讼的主要特点。相比其他解决方式,国际诉讼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时间、费用和不确定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230万美金的外贸业务
浙江萧山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出口业务,资产达上亿 元的外贸公司,去年圣诞节前夕,他们公司精明干练的女业务员孙小 姐从杭州思迈经贸有限公司张科长那里获悉,美国华森投资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 经过一番努力,孙小姐在张科长的牵线下终于与华森公司鲁董事长取 得了联系。鲁董说,只要提供的产品规格、数量都符合要求,这笔生 意就跟孙小姐的公司做,"这一次,我公司要购230万美金的地毯。谈 好后,我公司可先付30万美元定金。" 商机有了,货在那里?孙小姐动用了种种途径还是找不到适合的产品, 哪去找这样的货呢?敬业的孙小姐伤透了脑筋。在一次闲聊中,孙小 姐向张科诉苦,张科拍拍脑子,说他认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在绍兴 上虞,他们刚好有一批工艺真丝地毯,规格、数量都与华森公司的要 求相符,并且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销售价。 孙小姐大喜过望,就把这一喜讯向公司作了汇报。伟达公司的老总也 是个精明强干在商场浸淫数十年的商界老甲鱼,他很仔细的询问孙小 姐是怎么认识美国公司的,孙小姐抹去了张科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 说是自己以前在做业务时认识这个美国客户的,又询问了其他一些细 节,基本认为这个信息比较可靠,于是,老总承诺:如果这次买卖成 功,公司给孙小姐提成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赏。
2、特点: 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涉外合同中的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中的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成为了国际商务交流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跨国合作中,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成为了一大难题。本文将从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两个方面探讨涉外合同的问题。
一、法律管辖
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在涉外合同中,
选择适用的法律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1.1 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涉及到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时,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双方当事人需要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2 合同中的法律管辖条款
为了明确涉外合同的法律管辖,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添加相应的法律管
辖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管辖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争议的问题。在
涉外合作中,争议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仲裁、法院诉讼、调解等。
2.1 仲裁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或者选择特定国家的仲裁法院进行仲裁。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专业和保密,可以有效避免跨国诉讼的复杂性。
2.2 法院诉讼
除了仲裁外,涉外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当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法院诉讼的优势在于公正、权威和强制力,但相对而言时间和成本较高。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
(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技术合同 涉外许可证合同6篇
技术合同涉外许可证合同6篇
篇1
技术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为了明确技术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技术合作行为而制定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对于技术合作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障,预防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涉外许可证合同中,一方面需要明确技术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另一方面需要确定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技术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方式和内容,还要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进行规划和约束。
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2. 技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
3. 技术合作的目的和需求。
4. 技术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
5. 技术的保密条款和保护措施。
6. 技术合作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7. 其他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涉外许可证合同相比于国内技术合同有更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因
为涉外技术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律、外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签订涉外许可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签订涉外许可证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
2. 合同内容的清晰性。涉外许可证合同应该明确技术的使用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条款等内容,避免发生误解和纠纷。
3. 技术转让的风险控制。在签订涉外许可证合同时,被许可方需
要考虑技术的转让风险,确保自己的技术安全。
4.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涉外许可证合同中,需要详细规定知识产
权的归属、使用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总之,涉外许可证合同是一种复杂的合同文件,签订时需要谨慎
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希望技术合作双方能够在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
,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
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准据法的确定有客观主义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种主要解决方式。客观主义是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如依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而作为连结点的最密切联系是抽象的,在如何认定上,各国认定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同,英美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当发生争议时,解决途径是至关重要的决策。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对于各方而言都有其优
势和劣势。本文将探讨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以帮助
相关方当事人做出明智的选择。
仲裁是一种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
裁员的职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相关的仲裁条款,独立公
正地对争议进行裁决。仲裁属于一种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于传统
的法院诉讼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与诉讼不同,仲裁的听证过程及相
关文件不会被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机密以及各方的隐私。此外,
仲裁通常会遵循较为简明的程序,相较于繁琐的司法程序,仲裁过程
更加高效。这使得仲裁对于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来说,具有巨
大的吸引力。
其次,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认
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各方必须
履行裁决结果,否则可以通过国际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这种强制
执行力使得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劣势。首先,仲裁的费用通常较高。相比于
一般的法院诉讼,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员费用、仲裁机构费用以及相关
的律师费用,这些开支可能对于一些当事人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其次,
仲裁的结果通常是最终的,即使当事人认为裁决有错误,也很难上诉
或进行其他救济。这一点可能会受到某些当事人的担忧。
与仲裁相反,诉讼是通过法庭系统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起诉、答辩、庭审等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纠纷。诉讼作为一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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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的优点
中立?
仲裁机构 仲裁员
简便与迅捷?
程序简介 执行
经济?
申请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国内诉讼的优点
中立?
利用国内程序达到诉讼目的 案例
迅捷便利?
审限 如果适用外国法。。。
经济?wenku.baidu.com
国际仲裁条款的设计
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仲裁语言 仲裁地 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示范仲裁条款(二)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 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_________________* arbitrato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IAC.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________. * State an odd number. Either state one, or state three.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无法执行仲裁协议
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号称执行力最好的国际公约,覆盖100多个 国家,卢旺达今年加入成为第143个成员国。 纽约公约的保留:中国的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什么情况下选择国际仲裁
对国内诉讼的不信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际贸易与投资中广泛使用仲裁 国内合同能否选择国际仲裁:链接合同法128条 适用法是中国法时能否适用国际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如ICSID)、国际 公法纠纷仲裁、双边多边国际仲裁、国际体育仲裁 等等
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 讼的选择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冯川律师:博士、国际业务部部长 丁铮律师:L.L.M 国际业务部
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选择
国内诉讼 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 WTO专家组? 专家裁决? ADR 《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对依法 设立的 仲裁机构 的 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仲裁法: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地 仲裁中心 仲裁秘书 仲裁员
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通知 仲裁庭的组成 答辩 申诉书 答辩 反请求 答辩 书面陈述
仲裁的一般程序
关于准据法的选择 关于费用的担保 担保范围 提起的时间 如何答辩
仲裁的一般程序
证据的组织和提交 临时裁决 争议点备忘录 开庭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 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 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 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法院得以执行。 万鄂湘说,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 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专属管辖
海商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链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 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选择什么国际仲裁
Ad Hoc or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的问题:中国无法执行?当事人和中国法官无从下手。 链接:仲裁法司法解释 机构仲裁的问题:成本、程序 谨慎起草仲裁条款,一般不要写成临时仲裁
选择什么仲裁机构
ICC国际商会 AAA美仲 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SIAC新仲、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IETAC贸仲受案范围
谢谢! 谢谢!
(一)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案件; (三) 国内争议案件。
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选择
国际投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和转让:案例 海事海商 国际投标 强势相对方的选择也并非不能争论
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
快捷 经济 执行效果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