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讼的选择
30民诉法之涉外仲裁(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三)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请求的依据。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即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我国的涉外仲裁程序制度是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以及各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解决措施
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解决措施一、背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涉外商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涉外商事合同纠纷也逐渐变得多起来。
如何解决这些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主要形式1. 合同履行纠纷涉外商事合同是指至少涉及两个国家之间、或者两个地区之间、或者在一个国家境内,但一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合同的标的物、服务、合同买卖双方所在的地等重要环节涉及外国法律与国际惯例等因素的商事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履行纠纷。
2. 合同解除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带来严重损失,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合理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解除纠纷。
3. 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履行技术支持、维修、服务等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提供技术支持等义务,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
4. 合同有效性纠纷涉外商事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出现翻译、翻译有误、强制签订、法律禁止等问题,导致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就会出现涉外商事合同的有效性纠纷。
三、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1. 尽量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在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在协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纠纷争议所在的问题,探讨解决的具体方法,并达成一致。
2. 诉讼解决有些纠纷涉及到权益保护、涉及到高额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这时候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 仲裁解决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在一个国家境内或者其国籍国家境内被裁判管辖,可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调解解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可以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更重要的是,解决时间会更短,解决成本会更低。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 2.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 1 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作出区分,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适用不同于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规则,给予其更加宽松的行使空间。
“双轨制”的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
具体体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因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两者相比较不难看出,涉外仲裁的审查只限于程序上,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内容。
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对证据等实体内容的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和监督权力,这一点在不予执行的审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涉外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与申请撤销的范围一致,集中在程序的审查上。
而对国内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内容,这两项完全是一种实体审查,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有了类似二审的权力。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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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涉外领域法律服务方案
涉外领域法律服务方案涉外领域法律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涉外事务越来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在跨国合作、贸易争端、海外投资等方面,涉外法律服务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涉外领域法律服务方案,为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助力其在涉外事务中避免风险、增加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二、方案内容1. 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涉外事务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涉外投资政策、国际贸易法规、海外并购等内容。
为企业解答涉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合规经营,降低法律风险。
2. 合同起草与审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起草和审查涉外合同。
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损失。
3. 诉讼与仲裁代理:对于涉外纠纷,为企业提供诉讼和仲裁代理服务。
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策划诉讼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程序等。
确保企业在法律程序中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结果。
4. 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在涉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维权和诉讼等。
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涉外市场的合法权益。
5. 跨国合规咨询:针对企业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的合规问题,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包括跨国税务合规、反垄断合规、反腐败合规等方面。
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措施,避免违法风险。
6. 文书代理:为企业代理涉外文书,包括涉外公证、认证、翻译等。
确保企业的涉外事务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得到当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三、方案优势1. 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广泛的涉外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涉外法律服务。
无论是法律咨询、合同起草还是诉讼仲裁,我们都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支持。
2. 全球布局:我们在全球主要商业中心设有办公室,能够为企业提供涉外领域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无论企业在哪个国家开展业务,我们都能够提供当地化的法律服务。
3. 密切合作:我们与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涉外事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支持和资源,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涉外合同的签订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涉外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直接影响着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合同中的选择法律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关问题。
一、选择法律制度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一选择通常基于各方的利益和风险考虑。
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还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熟悉和了解该国的法律规定,便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纠纷。
然而,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当事人需要熟悉和理解适用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其次,当事人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款存在困难。
此外,选择适用某国法律制度还可能受到国内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因此,在选择适用法律制度时,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合同的性质、国际惯例和实际情况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适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涉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和保密性强等优势。
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院等专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另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或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
但诉讼具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除了仲裁和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等。
该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该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
3、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
确定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后,就由这个仲裁机构来安排和组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也是不断壮大。
国际仲裁机构这个名词听到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那么在众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中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当然在做选择之前我们要了解国际上有哪些仲裁机构,并且他们在仲裁中充当着什么的角色,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和国际化的视野也日益受到中外企业的青睐。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有时候,中国企业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有一些误区,认为选择了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境外仲裁机构是不是就一定要讲英文,因为担心语言上的障碍而拒绝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实际上,仲裁语言与仲裁机构完全是两个概念,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同时约定仲裁语言为中文。
中国企业不必将“仲裁语言”视作选择国际仲裁机构的阻碍。
例如,我们最近就处理了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中外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法为中国法,仲裁语言为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涉外仲裁与法院诉讼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涉外仲裁与法院诉讼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作为跨国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流。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的存在,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不可避免。
为解决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采取涉外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
本文将从涉外仲裁和法院诉讼两个方面探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
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一种常用方法。
在涉外仲裁中,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合同约定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选择在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仲裁机构(ICSID)和国际维也纳仲裁院(VIAC)等,都因其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服务而备受国际社会的认可。
仲裁程序申请仲裁:合同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
仲裁庭组建:仲裁机构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建独立的仲裁庭。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他们通常是具有国际商法和仲裁经验的专业人士。
争议审理:仲裁庭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理,并邀请双方提供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国际商法和合同约定作出裁决。
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优势快速有效: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诉讼更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合同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专业性:仲裁庭成员通常是国际商法和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原则和国际商法规则。
保密性: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更加保密,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可以更好地得到保护。
国际执行力: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拒绝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通过国际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法院诉讼法院诉讼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在法院诉讼中,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院管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存在争议管辖条款,即所选取的法院有权审理相关纠纷。
采购中的涉外争议和解决方式
采购中的涉外争议和解决方式涉外采购是指企业与国外供应商之间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法律、文化和商业模式等因素,涉外采购中的争议往往比国内采购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了解和应对涉外采购中的争议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涉外采购中常见的争议类型,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
一、争议类型涉外采购中的争议类型多种多样,例如质量纠纷、交付延迟、合同履行问题和知识产权纠纷等。
下面将对这些争议类型进行分析:1. 质量纠纷:质量问题是涉外采购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导致采购方无法满足其内部需求或向最终用户提供高质量产品。
2. 交付延迟: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影响了采购方的生产计划或运营进程。
交付延迟可能导致额外成本或主要订单的损失。
3. 合同履行问题:涉外采购通常涉及跨国合同,而合同的履行往往受到各国法律和条款的约束。
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4. 知识产权纠纷:在涉外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技术、专利和商业机密的转让和使用。
如果某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二、解决方式在涉外采购争议的解决方面,采购方和供应商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 谈判协商:当争议首次出现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谈判协商强调双方在问题解决中的平等地位,通过协商讨论问题的根源,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通常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并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仲裁:如果谈判无法解决争议,采购方和供应商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的非诉讼解决方法。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由仲裁庭审核证据并作出裁决。
3. 诉讼:若仲裁无法解决争议,采购方和供应商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程序相对较长,成本较高,但它提供了一种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4. 专家咨询:当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或技术问题时,采购方和供应商可以寻求专家咨询。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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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二、涉外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很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 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 可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 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 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 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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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 )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特别授权的 B、涉及港、奥、台地区的争议 C、当事人协议的国内案件 D、劳动争议 2、国际商会仲裁院是( )。 A、国际性的 B、民间组织 C、政府机构 D、有很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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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三)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仲裁 由涉外仲委会(民间机构)根 性质 据自己的仲裁规则,受理当事 权限 人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仅限于双方订立仲裁协议,且 管辖 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 案件 范围 为纠纷解决机构的涉外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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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不得违反仲裁地 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仲裁地点 2、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 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提交仲裁的事项 4、仲裁适用的法律 5、裁决的效力 一般仲裁协议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事务在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涉外法律事务调解与和解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几种适用于涉外法律事务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一、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是涉外法律事务中常见的一种调解方法。
它适用于各种商事纠纷,例如跨国合同纠纷、贸易争议等。
该方法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帮助各方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
国际商事调解一般以合同为基础,借鉴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快速、灵活和具有约束力的,能够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在涉外法律事务中被广泛运用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国内法院审判程序,国际仲裁更具优势。
它能够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仲裁的裁决拥有相对较高的执行力,能够满足各方对法律权益的保护需求。
三、对外谈判和合作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对外谈判和合作是一种重要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可以解决很多涉外法律事务中出现的问题。
例如,在两国之间发生了一起商业合作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外谈判和合作需要各方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共同努力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四、跨国法院诉讼如果无法通过调解和谈判解决涉外法律事务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向跨国法院提起诉讼。
跨国法院是为解决涉外法律事务而设立的,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通过跨国法院的审理,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但是,跨国法院诉讼过程通常较为繁琐,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
五、国际标准与合规在涉外法律事务中,遵守国际标准与合规是一种预防性的调解与和解方法。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标准,而国际标准和合规则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准则。
浅谈涉外工程合同的仲裁与应对策略
对 于在 我 国境 内履行 的合同 ,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 仲裁院 ) 应为首选 。如确 需在第三 国仲裁 , 瑞 典斯德 哥尔摩仲裁 院是个不错的选择 ,因为该院与我 国有 良 好 的交往 , 仲裁的公 平性 能够得到保证 。 万家寨引黄工程 国际 二、 三标合 同就选择 了该院做为解决合 同纠纷的仲裁机构。
用 法律两个方面 。
1 仲裁的特点及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 , 也称 公断 , 是指 各方 当事人 在争议 发生前 或争 议 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 给特定仲裁机构处 理 , 仲
裁机构 以第 三者的身份对争议 的事实和权利义务 作出裁决 , 当事人各方都 有义务执行裁决 的一 种解决争议 的方法 。
仲 裁程序适 用法律 是指 仲裁程序 进行 中所涉 及 的一些 具 体 问题 , 如仲裁庭 的组成 、 案件 的审 理、 保全措施 、 裁决 的
做 出、对仲裁裁 决的异议 及其处 理办法等 所应 当适用 的法
律 。按照 国际法上 的国家主权和地域原则 , 以及 国际私法上
的” 场所支 配行 为” 的原则 , 一般情况下 , 在一 国进行 的仲裁 , 该 国的仲裁法理所 当然地应 当予 以适用 。也 就是说 , 程序法 不 能由合 同双方 自主选 择 , 一旦选 择 了仲裁地点 , 仲裁 程序 法也就确定 了。如引黄工程 国际二 、 三标合 同既然选择瑞 典 的斯德 哥尔摩商事仲裁 院仲裁 ,仲裁地点在斯德 哥尔摩 , 那 么在程 序事宜 、 证据认 定 、 仲裁 协议 效力认定 、 仲裁规则 选择 协议等 方面都应该适用瑞典 的法律。 仲 裁争议 实体 问题 的适用 法律就 是用什 么样 的标 准判 断当事人之 间争议 的是 非曲直。 鉴于 国际工程合同仲裁所涉 及 的争议绝大多数源 于依 有关 国家法律订立 的合同 , 仲裁 中 首先应该适用合 同规 定。 当合 同对 双方争议事项没有作 出明 确规定并在合 同中找不到解决 问题 的依据 时 , 仲裁庭就应 当 考虑从该合 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中寻求解决 问题的答案 。 实践 中, 如果涉外 工程 合同未就合 同的适用法律作 出约 定, 而仅就争议解 决的仲裁机构或应 当适用 的仲裁规 则作 出 约定, 只能由仲裁庭来决定适用 的实体法律 。这 种做 法 由于 在 纠纷发生前适用法律没有 确定 , 当事人各方对 法律 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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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的优点
中立?
仲裁机构 仲裁员
简便与迅捷?
程序简介 执行
经济?
申请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国内诉讼的优点
中立?
利用国内程序达到诉讼目的 案例
迅捷便利?
审限 如果适用外国法。。。
经济?
国际仲裁条款的设计
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仲裁语言 仲裁地 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示范仲裁条款(二)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 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_________________* arbitrato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IAC.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________. * State an odd number. Either state one, or state three.
选择什么国际仲裁
Ad Hoc or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的问题:中国无法执行?当事人和中国法官无从下手。 链接:仲裁法司法解释 机构仲裁的问题:成本、程序 谨慎起草仲裁条款,一般不要写成临时仲裁
选择什么仲裁机构
ICC国际商会 AAA美仲 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SIAC新仲、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IETAC贸仲受案范围
(一)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案件; (三) 国内争议案件。
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选择
国际投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和转让:案例 海事海商 国际投标 强势相对方的选择也并非不能争论
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
快捷 经济 执行效果 保密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无法执行仲裁协议
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号称执行力最好的国际公约,覆盖100多个 国家,卢旺达今年加入成为第143个成员国。 纽约公约的保留:中国的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什么情况下选择国际仲裁
对国内诉讼的不信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际贸易与投资中广泛使用仲裁 国内合同能否选择国际仲裁:链接合同法128条 适用法是中国法时能否适用国际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如ICSID)、国际 公法纠纷仲裁、双边多边国际仲裁、国际体育仲裁 等等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专属管辖
海商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链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 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谢谢! 谢谢!
仲裁法: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何时必须选择国内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中的国际仲裁与国内诉 讼的选择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冯川律师:博士、国际业务部部长 丁铮律师:L.L.M 国际业务部
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选择
国内诉讼 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 WTO专家组? 专家裁决? ADR 《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对依法 设立的 仲裁机构 的 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地 仲裁中心 仲裁秘书 仲裁员
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通知 仲裁庭的组成 答辩 申诉书 答辩 反请求 答辩 书面陈述
仲裁的一般程序
关于准据法的选择 关于费用的担保 担保范围 提起的时间 如何答辩
仲裁的一般程序
证据的组织和提交 临时裁决 争议点备忘录 开庭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 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 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 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法院得以执行。 万鄂湘说,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 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