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19c7ca6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9.png)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领域的学习资料,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本讲义内容详实、通俗易懂,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是学习民法的必备参考资料。
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学习中,学生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明确民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目的,从而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民法的法律条文解读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学习民法时,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运用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民事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学习民法的有效途径。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深入学习民法、提高法律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认真研读本讲义,加强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写到这里已达到2000字】。
第二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涵盖了民法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学资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本文将针对该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一、讲义内容概述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主要囊括了民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和重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3a28f13b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25.png)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f0c4c9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a.png)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ea1464e76294dd88d0d26bd1.png)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https://img.taocdn.com/s3/m/2a10c437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6e.png)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教师: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授课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起点,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学生1:老师,民法总论是什么意思啊?
教师:民法总论是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的总体性问题的学说。
它是研究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非常重要。
学生2:那民法总论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教师: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
学生3:民法总论和其他法学科有什么区别?
教师:民法总论是研究私法的基础学科,它注重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法学科则更专注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或问题,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民法总论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其他法学科的基础。
学生4:民法总论有哪些特点?
教师:民法总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性强,注重从理
念和原则上解释和分析民法问题;二是总体性强,它是对民法学科的整体性梳理和总结;三是灵活性强,它能够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从学科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总论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逐个介绍民法总论的各个内容,大家要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讨论。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568f670d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4.png)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3deb6dfd0242a8956bece4ce.png)
五.民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层次 (一)根本法 (二)基本法 (三)单行法 民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本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本质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法总论
导论
一.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 (二)民法的起源 1.古代民法 2.资本主义民法 3.社会主义民法
二.民法学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 3.民事法律事实基本理论 (二)民事权利理论 1.物权基本理论 2.债权基本理论
二.民法学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代表性观点 1.自由说;2.利益说;3.法力说 (二)本课程的观点 1.利益是权利的核心;2.自由是权利的内容; 3.法律是权利的保障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主体以自由方式获得利益的 手段.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7810e68610661ed9ad51f3ea.png)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bd917d70168884868762d697.png)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ec9ac2b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8.png)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要理解民法,首先得明白其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贫富、强弱,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则赋予了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善意,恪守承诺,不欺诈、不隐瞒。
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就和商家形成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你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它种类繁多,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你借给别人钱,就对对方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其还款。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属于人格权,亲权、配偶权等属于身份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3229a4b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b.png)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https://img.taocdn.com/s3/m/eaf63d0b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ab.png)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2ec2401d4d8d15abf234e75.png)
公平,顾名思义,公即 “公众、大家”,平即“平 衡”,公平即大家认可的利 益平衡。在学理上,公平又 称正义,是指主体相互间利 害交换的相同性。
公平原则所说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交 换,既有个人与个人的交换,又有个人与社会的 交换。前者是个人公平的范畴,后者是社会公平 的范畴。公平正义原则,典型表现有二:一是等 利交换,二是等害交换。前者是一般的交换公平; 后者是校正公平。
4、民法基本原则是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民法基本原则本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调整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授权司法机关 进行创造性司法的根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模糊而有歧义对 民法进行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漏洞时直接作为裁 判的依据。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人格平等原则 1、人格平等的含义
“私法关系有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力介
入安排,因而最佳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 意愿自作安排。”——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 在及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 17页。
(3)自由交换是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条件。
“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 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15页。
“科学和文 化日益进步, 可是人类变 得越来越坏 了。” —— (法)卢梭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一个人 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要兼顾 他人的利益。
2、诚实信用的根据
诚实信用是节约人们交往成本的要求。许多 情况下,诚实守信之人是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的 获得者。
3、诚实信用的要求 (1)交往时应提供或者说明真实信息。
2、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1)立法的抽象性:具体裁量时模糊。 (2)立法的经验性:未来事项无规定。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c9da064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3.png)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以下属于民法基本理论的是:
A. 权利法义
B. 合同法义
C. 执行力义
D. 赔偿法义
答案:A. 权利法义
2.以下属于民法的二分法原则的是:
A. 平等自由原则
B. 财产数量等同原则
C. 契约效力独立原则
D. 主客体分离原则
答案:D. 主客体分离原则
3.下列哪个法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A. 第107条
B. 第208条
C. 第309条
D. 第410条
答案:B. 第208条
二、判断题
1.主体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错误
2.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诉讼。
答案:错误
3.损害了他人权利,需发生侵权行为,即侵权责任。
答案:正确
三、问答题
1.请说明正当防卫及其适用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依法对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进行非法行为的抵抗。
适用条件包括危害发生在自己身上或他人身上,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诉讼,抵抗必须是必要的、适当的,并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等。
2.请简要说明不可抗力对民事行为的影响?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对民事行为的影响包括免除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影响合同效力等。
以上就是本次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全部内容,希朋友们能够通过此次练习,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愿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b14a5bb7b8f67c1cfbd6b805.png)
民法基本理论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https://img.taocdn.com/s3/m/f7452f2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d.png)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
![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https://img.taocdn.com/s3/m/9a146d2fa6c30c2259019e3d.png)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域区分价值
如果能够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创造,系用以 指称私法领域中法律效果为意志所规定的自治 行为,那么,以之为私法专有概念,实属理所 当然。因为,在私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公法) 领域中,当事人行为并不奉行自治原则。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基础
一、法律行为的自治途径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 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民法通则》 93 条),建造、拆除房屋(《物权 法》30 条),拾得遗失物(《物权 法》109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 藏 物 或 者 隐 藏 物 ( 《 物 权 法 》114 条),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3条1款)。
生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一致, 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效力自治的时间维度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 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谓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谓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例外: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单 方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
法律行为 Rechtsgeschäft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rechtmäßiges Verhalten geschäftsähnliche Handlung 事实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Realakt Handlungen im Rechtssinne 犯罪行为 (juristische Handlungen) Straftat 违法行为 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rechtswidriges Verhalten unerlaubte Handlung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rechtswidrige Handlung im öffentlichen Recht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fc559f5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b.png)
民法基础的原理民法基础的原理是指构成民法学科理论基础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思想基础,以及民法规范内在的价值取向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民法基础的原理反映了法律的内在精神和普遍正确的法律规范,对于确立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社会价值观。
民法基础的原理在反映法律的内在精神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的不同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
比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关注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关系,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强调产权的保护和市场交易自由,维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具有普遍意义和适用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是对社会公正、合理和秩序的内在规律的概括,具有跨越时空的普遍适用性。
比如,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基础的重要原理之一,它强调契约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制度,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基于法律正义的公平原则也是民法基础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律具有平等和公正的属性,使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维护的规则。
再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作为公众行为的标准和约束,具有确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应该符合法治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法律的过程性和程序性。
比如,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民法基础的原理要求互等自主和交换等价原则的实现,使契约的订立过程充分公开、透明、公正。
最后,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律的发展进步,民法基础的原理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比如,在信息化社会中,隐私权是一个新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为个人提供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另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民 法 学 原 理
![民 法 学 原 理](https://img.taocdn.com/s3/m/ac710811daef5ef7bb0d3c01.png)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民法的基本理论
![民法的基本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e8f5ea4bfe4733687e21aaeb.png)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 • 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但是,我国保护作者生前享有的著作权和 人身权;此外我国还保护死者的名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行为能力的分类: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 5.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 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 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 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 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 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 共同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如保管合同,自物 交付时成立);处分行为(如物之交付)与负 担行为(如契约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代理的类型
1.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 示而发生的代理。 2.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 理。 3.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 定而发生的代理。 4. 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 理人选: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2. 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 代理权的取得。 3. 授予代理权之方式:书面或口头 4.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效力5.代理制度6.诉讼时效制度多选题3分- 2分综合题- - 1分合计7分6分7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原则2.身份平等原则(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
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1)选项A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选项B: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选项C:按照身份平等原则,法律平等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通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取得权利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
【解释】现代民法中,民事主体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部分非法人组织亦可获得主体资格,如合伙、分公司等。
2.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物权关系的客体;(2)行为:债权关系的客体;(有意识的活动)(3)智慧产品: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4)人格与身份:人身关系的客体。
三、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意思能力无关)。
【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3)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表6-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只允许其(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无效。
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等)、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行为(如购买零食等),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民事行为无效。
(二)法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1.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团体;根据其成立的基础是人的集合还是财产的集合而区分为“社团法人”(如公司)和“财团法人”(如基金会)。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捐助人或出资人的其他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依照法人条件组建并被赋予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
(2)机关法人: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
(4)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学术研究、行业协调等活动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商会等人民团体。
3.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机构(或法人机关)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即法人意思机关或执行机关所在地。
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相关链接】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P200)5.法人的终止(1)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2)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破产等。
(3)法人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由清算程序,“清算完结之日”,即是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之时。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法人是指()。
(2010年)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负责人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法定代表人D.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答案】A【解析】(1)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注意区别于“法定代表人”,排除选项BC;(2)法人与非法人的划分与所有制形式无关,非公有制、公有制企业组织都有可能是法人,排除选项D;(3)选项A: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独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1)人身权①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解释】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如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②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③人身权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但当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且不能回复原状时,尚须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救济。
(2)财产权(如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①财产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
②财产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可以转让,除非特别禁止)。
(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①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4)社员权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表决权、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力的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①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②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③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请求权①请求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②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当然的优先效力。
(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4)抗辩权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3.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2)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对世权与对人权(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2)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解释】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力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1)专属权(如人身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从权利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
【解释】在有担保的债权中,担保权利(抵押权、质权等)相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是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