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_出路和中国的选择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这个制度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审判和惩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加以教育、改造,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虽然该制度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但在实施中,有时可能会忽视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
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社会安全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与支持的关系。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当更加注重平衡,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法律准则和指导原则,如联合国《未成年人保护准则》等。
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改进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加给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资源和人力的匮乏,进而影响了司法效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方面,我们还缺乏足够完善的机制和手段,使得这一群体很难真正实现改造和成长。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提供更多的社会救助和心理支持,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实际状况。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能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问题。
我们应当通过反思和改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自1 9 8 4 年 上 海长 宁 区法 院建立 我 国大 陆第
面 向未来—— 教育 挽救罪错 少年 为主要 目标 的中
法作 为 国家 的根 本 大法 , 有 两条 涉及 少年 保 护 的 原则 性规 定 , 即第 4 6 条第 2款和第 4 9 条第 1 款。 第二层次 的法 律 , 如《 民法通则 》 刑法 》 、 《 刑事诉 讼法 》 、 《 婚姻法 》 妇 女权 益保 障法 》 监狱法 》 等 大量法律都有涉及少 年保 护的条 款 。 第三层次是行 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 , 如《 卖淫嫖 娼人员收容教育办 法》 、 《 强制戒毒法 》 禁 止使用 童工的规定 》 电影 管理 条 例 》 等大量 的行 政法 规和部 门规 章涉 及对
追求, 并没有 随着处理少 数少年犯 罪 “ 趋严” 而发 生 动摇 。 ②
年龄 在 1 4 ~ 1 8 岁 的少年 , 由于生理 的发育 和
心理 的成 长 不 同步 , 正处 于 “ 多 事 之 秋 ”的人 生
“ 狂飙期 ” , 因此 , 很 容易发生各种 不 良行 为和严 重
不 良行 为 ( 违法 ) 甚 至犯 罪行 为 。 如何 处理 少年 罪 错行为 , 促进罪错少年 回归健康成 长道路 , 并维护
少 年 的保 护 。 与英、 美、 日等许 多 国家 的少 年 保 护
国特色少年 司法制度 , 以适应我 国少年保 护需要 ,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少年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将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一、主要困难: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完善的针对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
少年犯罪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较为零散,对于少年犯罪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不够明确。
这给少年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容易造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无法准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缺乏专业化人才少年审判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需要审判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素养。
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审判人员的培养、选拔机制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人才。
这导致少年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案件调查、心理疏导等环节存在不足,影响了工作效果。
3. 缺乏多元化的司法资源少年审判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多元化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工作的开展。
然而,目前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中司法资源仍然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
特别是在警务支持、专业鉴定、社会矫治等方面,现有资源有限,无法全面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建议:1. 加强立法工作针对少年犯罪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罪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应明确少年犯罪的界定、责任追究、教育矫治等内容,以便于进行审判工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数据库,方便审判人员查询参考。
2. 推进专业化培养对于少年审判工作人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可以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组织培训研讨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同时,也可以引进相关专家、学者来指导和支持工作。
3. 建立多元化的司法资源网络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应建立多元化的司法资源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可以通过加强与教育、医疗、心理咨询等部门的合作,共享资源、信息,实现协同配合。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随时间发生变化。
1987年曹漫之提出刑事司法体系分为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两种,直接把少年司法制度等同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也有学者把少年司法制度定义为以少年心理特色为依据,以犯罪为主的案件的审理、处置和矫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犯罪、处置体现浓重的司法干预和刑事主义色彩。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体原则以及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程序原则成为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政策。
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开始分成广义和狭义,少年司法制度除了狭义上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广义的少年福利、保护及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
这与其理念的完善有直接关系。
(一)国家亲权理念中古时期国家亲权主义发源于英国,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绝对亲权主义,指出子女不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国家才是少儿的最高监护人。
国家对没有法律能力的人享有监护的权利,承担监护义务。
少年犯罪,从传统的家庭管制、训诫上升为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侦查、审判,执行管教、纠治。
国家亲权的确立使得少年司法制度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脱离出来。
(二)刑罚个别化理念刑罚个别化兴起于19世纪末欧洲,意为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刑罚,明确要求刑罚运用要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刑罚执行中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个别情况。
刑罚个别化主张根据犯罪人的情况进行刑罚价值个别化评价。
刑罚个别化理念旨在强调少年与成人的不同特点,对少年有必要进行价值个别化评价,少年生理和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影响和感染,易走上犯罪道路,但也是这样的特点,使少年成为犯罪者中比较好改造的一个群体,可塑性强,只要加以引导,即可将其引入正途。
因此,对少年可以实行迥异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教育手段较之惩罚手段更具可行性。
(三)恤幼理念早在西周时期,史籍记载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传承与创新——中国少年司法的改革路径
传承与创新——中国少年司法的改革路径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专门审判,这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中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序幕徐徐拉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少年司法理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少年司法机构不断壮大,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少年司法在预防、控制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少年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很多挫折,在曲折中前行。
一、少年司法理念从“惩治”向“保护”演变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改革开放初期,在改革开放思潮影响下,青少年最先受到开放文化的冲击,因为心智不成熟,受到不良文化的负面影响,犯罪率急剧上升。
为控制犯罪增长,1983年8月党中央做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决策,即众所周知的“严打”。
“严打”的目标是好的,但在打击过程中,出现一个出乎意料的情况——青少年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反而出现上升趋势,且重新犯罪率高。
认识到“严打”的弊端后,学术界发出了纠正的声音。
1984年9月11日在北戴河举行的“华东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综合治理应包括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和改造罪犯四个环节”。
彭真委员长也在1984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现在看来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的青少年。
”1同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继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19911钟淑敏:《曲折中前行:中国少年司法三十年回眸》,载《法治论坛》,2013年第2期29页。
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姚建龙*(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内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
近2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问题少年法院一、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
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
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困境与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席小华.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以B 市实践为例[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5-35.
金对志愿服务投入情况:2017年,各地志愿服务工作投入资金量约5.4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超过1.5亿元。
海南省2017年财政资金投入为310万元,而不涉及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用于购买志愿者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投入。
相比,国内各地社工投
入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用于购买志愿者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均量为分别为843万元、326万元和472万元。
②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琼检未检建【2018】1号)。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这一领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努力解决。
在本文中,我将就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相应的工作建议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少年审判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对于不同芳龄段的少年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统一,导致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另外,一些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具体操作细则,给相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对于不同芳龄段的少年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分类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便于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2. 专业人才缺乏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然而目前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了困扰该领域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
特别是在心理沟通、教育辅导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给少年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同时提高专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少年审判工作中来,从而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社会公众理解不足少年犯罪问题在社会上往往受到较大关注和争议,一些公众对于相关工作还存在着理解不足或者存在偏见的情况,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加公众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倡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关心少年犯罪问题,以便形成多方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结语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社会公众理解不足等。
针对这些困难,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等方面的努力和工作。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少年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浅谈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困境与策略
浅谈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困境与策略作者:肖涛来源:《读书文摘(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青少年是振兴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与所有家庭的一同愿望。
因此要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但是目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其原因是在于青少年的法治知识、制度价值、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为了能够提升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从强化法治理念、把握法治实质,以及遵循法治精神出发,为青少年树立法治信仰,提供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困境]公民具有较好的法治意识,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对推进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986年起,我国就已经全面开展了法治教育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仅重视表面等,为此我国需要尽快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知识水平。
鉴于此,应积极有效的探讨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研究相应的改进策略,探究一套扎实有力、系统有效的教育方式,这是目前富有研究价值的一项任务。
1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必要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国家要重视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建设,减少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现象,继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而提高青少年的素质,也是社会与民族未来发展的需求。
但是目前我国在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应该建设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使得教育成果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上,这也是社会、学校进行法治教育过程中,需要重点探究的问题。
通过实践了解到,在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前,首先应该提升当前我国青少年教师的法治意识,对学生法治教育不仅是向学生宣讲法律条款、法律知识,也要真正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应该把握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继而有效的探讨相应的实施策略。
2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困境分析当前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学校中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在各学校中基本上没有专门指导学生的法治教育教师,国家教育部门也没有设定硬性规定,要求各学校配备法治教师。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为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专门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鉴于我国不少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注重的是以惩罚为主的方式,而缺乏重视预防和教育的工作。
对于犯罪行为,目前往往过分侧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的帮助。
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预防工作,通过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机构并不是专门成立的机构,而是由成人司法机构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从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专门的人员和设施,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另一方面,这样的设置导致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相对滞后和不完善。
我们需要专门设立少年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队伍和设施,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需要,并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此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法律规定和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的规定还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因为居住地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缺乏公平性和统一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监管和救助机制还需要加强。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和帮救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监管手段过于单一,主要依靠监禁等方式,缺乏更为灵活的措施。
另一方面,救助机构的建设还比较薄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帮助和资源。
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帮助机会,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困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1.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律被认为缺乏执行力度,或者被执行的不够严格。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 法律适用不公:在中国,法律适用不同的群体可能存在差异。
即使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人身上得到的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 司法独立不足: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结果受到影响,或者使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执行法律。
2. 加强司法独立: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此外,要完善法官任命和晋升制度,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系统,提高司法质量。
3. 促进法律适用公正: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适用公正。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的普及度。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
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摘要: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为我们国家和民族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不论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还是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儿童少年都是我们大家理应关爱重视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受到保障。
但是近几年来,虐童事件、性侵儿童事件、校园暴力事件等等一系列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对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反思甚至是怀疑。
事实上,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并不少,立法也在不断地探索并完善。
但是当前这些法律尚且抽象笼统甚至是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呈现出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
导致侵犯儿童权益事件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儿童的权益亦是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一种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而本文就将从国家法律的视角来研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文章主要分为我国目前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憾以及最终应当如何寻求完善的路径三个方面。
关键词: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完善路径1.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宪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儿童权利保护,宪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注重儿童的一个全面发展,将儿童权利确定为了宪法权利,对儿童给予了特别保护。
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儿童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注重儿童的教育和全面发展。
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明确了儿童的宪法权利,充分捍卫了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1.各部门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1.《刑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刑法》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中大众最为熟知了解的一门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儿童最核心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首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划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对八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诉诸成年司法系统的边界与空间:从少年司法制度的角度探究其适用范围和限制
诉诸成年司法系统的边界与空间:从少年司法制度的角度探究其适用范围和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群体日益增多,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很早之前便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特别的审判和惩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少年司法制度所面对的挑战也愈发明显,尤其是对于少年罪犯的惩罚力度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需要更加精细的规定和改进。
本文就将从这些方面出发,探究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并对未来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进行预测和展望。
一、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上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认定、惩罚措施等都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均为未成年人,其在违法犯罪行为上的判定也应该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具体来说,我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 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定罪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成长环境等方面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使其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2. 判决和惩罚措施少年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和拘留等惩罚,更需要通过培训教育、心理疏导等手段,帮助他们走出错误的道路,重新回到正轨上来。
3. 安置和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需要进行相关的保护措施和安置安排,以确保其安全和身心健康。
目前我国对于少年罪犯的安置主要是通过特殊学校、寄养家庭等方式进行的,这也需要在未来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限制尽管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但是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比如:1. 惩罚力度过轻少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但是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可能无法给予足够的惩戒,导致一些罪犯感到轻松逃脱惩罚,这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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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 刊 20 0 6年第 6期 够强制儿童脱离贫穷 的家庭 , 并将其训 练为技 工。这些法律 都建立 在这样 的信念之上 : 儿童的福利 屉 国家 的根 本利益所 在, 为此 国家有权 保障儿 童福利 的兑现 。 这种 国家亲权 观 ⑧
赵 国 玲 王 海 涛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 1
摘
要: 少年 司法制度经过深刻 的历史 变迁形成 了少年保 护理念 和少年 责任理念 高度 融合 、 以少年保 护理念为 主
流 的格 局。我国的少年 法庭 多依 附于法院 内部的刑事审判庭 审理少 年犯罪 案件 , 而大量 的少年不 良行 为由教育 、 公 安等部 门按 照行政程序处理 , 且对 问题少年 的处理 措施惩 罚性有余 而保护 性不足。鉴 于此, 目前在 少年 司法 制 度构建 中必须 张扬少年保 护的理念 , 在保 留少年法庭 的基础上设置家事法院审理工读教 育 、 劳动教养 收容教养 等 案件 , 通过家事法院一 少年法庭 的双轨制运作实现少年保护和少年责任 的均衡。
少年司法的边界在哪里?——探讨构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方向选择
即使同属 “ 蓝色模式”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不尽相 同。英 、美等 国采取司法广泛管辖
制度 ;欧 洲 大 陆 的 德 、 等 国采 取 司 法 严 格 管 辖 制度 ;而 我 们 周 边 的 日本 和我 国 台湾 地 区 则采 取 法 了 司法 折 衷 管 辖 的 做 法 。 下 面 以 几 个 代 表 性 国 家 分 别 加 以介 绍 。 1 美 国 司 法 广泛 管 辖 .
肥 r再打 ” 对 此 , 多人 建 将 我 因 的 少 刮 法 管辖 范 围扩 大 , 预前 置 。 是 笔 者通 过 对 典型 国 家 和地 的 少 年司 法 。 很 干 但 制度 的横 向比 较 、 过 对 中 国现 行 司 法制 度 所 反映 出的本 土 文 化 和理 念 的 分析 , 中国 未 来 的 少年 司 法 制度 的 改 革方 面 通 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由法庭按 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 , 代表 国家有美国 、 日本和德 国。 因其处理方式
的严 肃 性 ,又 称 “ 色 模 式 ” 蓝 。
二是 “ 福利治疗模 式” 或称 “ , 委员会模 式” 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由行政性福利机 ,
构 来 处 理 ,只 有 少 量 严 重 的 刑 事 案 件 由刑事 法庭 来 审 理 ,即使 审 理 ,适 用 刑 罚 的 可 能 性 也 很 小 ,
一
、
罪错少年司法管辖 及其理念 的国际介绍
从 世 界 各 国 的情 况 看 , 于保 护 未 成 年 人 , 立 区 别于 成 年 人 的 罪 错 少年 处 理 制 度 已成 通 例 。 处 建
但是 ,在这看似统一的制度之 下 ,却是 实践做法各有不 同,价值理念异彩纷 呈。
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
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作者:席小华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对少年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在我国实践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推进。
在过去的七年里,B市实现了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
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展开研究,研究结论认为:行动者曾遭遇了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类困境。
面对以上困境,行动者采取了模糊界限的变通、文化资本的运用、专业价值的回归等系列行动策略,推动了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困境行动策略[作者简介]席小华(1970-)女,北京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6)06-0025-11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既有利于推动少年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又对预防少年犯罪意义深远。
近年来,伴随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作为少年司法重要支撑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然而,虽然全国各地少年司法领域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需求强烈,但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的深度和广度却不尽一致。
也就是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仅限于部分省市的初步探索。
那么,这样一项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的社会实践,缘何未能在全国获得普遍性推动?这成为笔者近年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之一。
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在B市开展了历时七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期间经历了诸多的困境和挑战,在行动者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嵌入性发展。
在本文中,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研究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以及行动者为此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希冀本研究能够对其他地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二)文献回顾张昱、费梅苹、何明升、范燕宁、郭伟和等是我国较早开展司法社会工作问题研究的一批学者。
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都会阻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当妥善加以解决。
因此,应当明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义务,对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建立国家监护机制。
国家监护义务是高于家庭监护的一种保障,在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人、照管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则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这既是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最终责任。
同时,在明确国家的监护义务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就业机会、劳动技能培训、法律知识辅导、心理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和帮助,从而有效衔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与回归社会的途径,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再犯和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本着一种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正确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否切实贯彻执行了儿童福利理念,是否把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利益最大化放在首要地位,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国家和社会保护的一体化。
当然,以儿童福利理念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一味地追求保护而放弃司法应有的惩罚功能,必要的惩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改造,这与儿童福利理念和权利保护原则并不矛盾。
只是应当注意,在通过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实现惩罚的过程中,也要十分关注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既是儿童福利理念的应有之意,也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文/牛凯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在少年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遵循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
有必要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并逐步设立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少年审判工作不仅关乎少年本身的成长和发展,更关系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一工作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就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一、主要困难1. 社会认知不足:许多人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对待少年犯罪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
这种观念的存在,容易导致对少年犯罪问题的处理不够理性和科学,影响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
2. 法律保障不足: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存在漏洞,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难以依法进行处理。
3. 少年心理辅导不足:少年犯罪问题往往与少年的成长环境、心理健康等有关,但是目前对于少年的心理辅导工作还不够系统和完善,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和资源。
4. 资源投入不足:由于社会对于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的关注度不够高,相应的资源投入也不足,导致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
二、工作建议1. 提高社会认知: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社会对于少年审判工作的认知水平,加强对于少年问题的宣传教育,让社会更加理性地对待少年犯罪问题,支持和理解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2. 完善法律保障:加强对于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律保障,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少年审判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少年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心理辅导:加大对于少年心理辅导工作的投入,建立专业的心理辅导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疗。
4. 加大资源投入:提高社会对于少年审判工作的关注度,增加相关资源的投入,包括财政资金、人力资源、专业设施等,以支持和推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不断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合理有效的工作建议,可以克服这些困难,推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朝着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方向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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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中州学刊Nov,2006第6期(总第156期)A cade 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 o.6法学研究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赵国玲王海涛(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少年司法制度经过深刻的历史变迁形成了少年保护理念和少年责任理念高度融合、以少年保护理念为主流的格局。
我国的少年法庭多依附于法院内部的刑事审判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而大量的少年不良行为由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且对问题少年的处理措施惩罚性有余而保护性不足。
鉴于此,目前在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必须张扬少年保护的理念,在保留少年法庭的基础上设置家事法院审理工读教育、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案件,通过家事法院!少年法庭的双轨制运作实现少年保护和少年责任的均衡。
关键词:少年责任;少年责任;少年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6!0065!05少年司法制度诞生至今经历了深刻的变迁,形成了少年保护理念和少年责任理念高度融合的格局,理念的变迁和融合为我们今天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目前国内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论著虽然不少,但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外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批判及改造上,并没有对少年司法制度背后的根基进行深入的探讨,这种状况极易导致在改革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时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机会主义现象,无法形成一种整体的规划,而且在制度的建构中会出现立场的摇摆和制度内部的逻辑冲突。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旨在探索一种新的研究思路,这种思路首先关注作为少年司法制度根基的主导理念是什么,其演进的历程和结局如何,中国目前应当选择何种理念作为自己制度改革和建构的基础,接着探讨目前中国少年司法的现状能否满足我们所要追求的理念的需要,从而为改革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展示出一个宏观的方向。
或许本文的结论会引发争议,甚至会受到批判,但与结论相比较,笔者更为看重的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少年保护理念的兴衰变迁所谓少年保护理念,是指将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看做是社会弊病的征兆,将少年犯罪者和不良行为者看做是社会不公和社会弊端的受害者,认为国家对这些受害者负有照料、帮助、矫治并使其最终走向正常生活道路的义务这样一种理念。
18世纪后半期,少年保护理念风起云涌并演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少年保护运动,以处理犯罪少年和不良行为少年为主要对象并独立于传统刑事司法机构的少年司法机构应运而生。
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斯州少年法院的创立开始,美国所有的州在1945年都设立了少年法院,远在大洋彼岸的欧洲也深受影响,英国于1908年、比利时于1912年、德国于1923年相继设立了少年司法机构。
∃与之相应的是少年保护理念在少年司法领域上升为一种政治理念。
后来,尽管这一理念在实践中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但其仍然在当今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打上了很深的烙印。
(一)少年保护理念兴起的背景1.起源于英美的国家亲权(parens patr i ae)传统的影响。
国家亲权传统可溯源至12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的国王作为其治下臣民的监护人,负有向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保护和帮助的责任。
%1562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部成文法!!!&劳工法∋,规定国家有权将儿童脱离乞丐父母的控制,并将其送入手工业者家中当学徒;而1601年的&济贫法∋也规定国家能收稿日期:2006!06!10作者简介:赵国玲,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海涛,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够强制儿童脱离贫穷的家庭,并将其训练为技工。
这些法律都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儿童的福利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为此国家有权保障儿童福利的兑现。
(这种国家亲权观念随着英国的殖民征服而得以向世界传播,为后来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权力根据。
)2.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大行其道。
19世纪中后期,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认为:少年犯罪的发生根源于一种少年个人无法控制的力量;为了理解少年犯罪,人们关注的焦点应当是少年犯罪者和他们的行为而非法律;少年犯罪者不同于非犯罪者。
∗该学派主张人们在面对少年犯罪时必须抑制惩罚的冲动,要观察少年犯罪者本身的生理、心理缺陷和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生存环境,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割断问题少年和有害环境的联系并对其身心疾患进行矫治,从而使问题少年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
正是这种犯罪学立场的变更为少年保护理念的流行及其矫治模式的推广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根基。
3.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迁。
随着19世纪中后期西方工业革命的完成和都市化进程的推进,大批的农业居民涌入城市寻求生计,传统的家庭联系被割断,少年有更多的机会脱离父母的视线而失去控制,需要国家在某些领域代替繁忙的父母的角色,为需要照料的少年提供帮助。
+与此同时,大量犯罪少年的出现和少年犯在监狱中备受蹂躏的惨状引发了一场儿童保护运动,保护运动的先驱者呼吁采用一种与刑事惩罚完全不同的处理程序给应受保护的少年提供教育机会和生存技能。
(二)少年保护理念兴起的表现1.相关概念的中性塑造。
少年司法机构诞生以后,为了避免给涉案少年打上犯罪的烙印而断绝他们的自新之路,对与刑事司法系统相似程序的命名进行了中性的处理,审前羁押犯罪少年的∀逮捕#被改造为收押,指控被改造为诉请行动,定罪被改造为事实判断。
,2.少年立法中目的条款的限定。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斯州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司法的原则在于向符合规定的少年提供照顾、保护以及在道德、精神和身体方面全面发展的机会。
该法对美国以及欧洲国家相关法律中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设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截至1945年几乎每一个州(除亚利桑那州外)都通过成文法建立了少年法院,而每一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少年的目的条款。
3.少年司法管辖权的宽泛化。
在少年保护理念指导下的司法机构带有浓厚的福利色彩,它倾向于将犯罪少年、不良少年以及在恶劣的家庭环境中遭受虐待的少年看做是同一类问题,认为这些少年因社会或家庭的影响而生活在一个福利遭到侵害的困境中,需要国家的强制性保护,因而极力主张扩张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不是将关注对象仅限于对社会有威胁的犯罪少年。
−4.少年司法程序的民事建构色彩。
少年司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友善和仁慈的氛围为问题少年提供一种亲情的保护,因而其程序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从整体上与刑事程序划清了界限,这种程序的灵活性表现在:少年法庭不受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程序参与者被赋予较大的裁量权;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强调对犯罪少年及不良少年的矫正。
早在1870年在美国举行的辛辛那提监狱大会上,改革者就提出了监狱的目标在于对罪犯进行矫正的理念,并且第一次提出了矫正理念所包含的具体策略,这些策略共分为9个部分:矫正罪犯而非惩罚犯罪、不定期刑、分类、教育、职业培训、奖赏、自尊、假释和预防。
在19世纪末叶诞生的少年司法制度继承了这些矫正理念,并且在法律和具体实践中予以贯彻。
(三)少年司法理念所遭遇的困境对问题少年进行保护而非惩罚的理念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尽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与其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之间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对当时的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一是干预面过宽。
舆论认为,少年法院对逃学、不服从父母管教等身份犯罪的管辖权过于宽泛。
其二是缺乏程序保护。
缺乏程序保护给少年带来了致命的后果。
/其三是流水型司法带来负面效果。
∀法官正在变为一个仪式化的官员,在许多案件中仅仅是赞同一个对孩子而言注定是悲剧性的处理决定。
# 其四是对矫正的评估让人悲观。
∀除了极为个别和罕见的例外,对少年的矫正和再社会化对于再犯没有任何可见的积极影响。
#(四)困境中的抉择!!!少年责任理念的引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少年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受到质疑,少年责任理念应运而生。
所谓少年责任理念,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少年对其不法行为后果承担认知、消除甚至接受惩罚的义务。
与以往少年保护理念强调少年利益和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相比,责任理念更加关注少年的行为和后果特征,强调社会、社区的安全、利益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补偿。
责任理念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风起云涌,给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带来了可见的鲜明影响。
少年责任理念主要有两种模式。
1.恢复性司法模式(R esto ra ti ve Justice)。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得以提出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在实践中开始实施。
尽管理论界关于何谓恢复性司法存在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界定犯罪的损害、通过受害者与加害人的和解、对加害人的赔偿、社区服务等实现受害人得到满足、社区的不安得到平息、犯罪人正常融入社会等正义的结果是恢复性司法的基本要素。
恢复性司法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渗透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不同,渗透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普通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权力较大,少年法院的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将问题少年转移出少年司法系统并将其安置在社区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手段来追求少年的改善和少年回归社会的效果。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少年法院的法官受法律的严格约束,自由裁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量权较小,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影响有限。
2.惩罚模式。
惩罚模式的兴起是建立在对少年司法矫正失望的基础之上的,该模式的主要代表者是D av id Foge l和W ilson,他们认为少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一样都是有理性的和负责任的,因此一旦违反法律就应当受到惩罚。
这种模式又分为两个阵营:报应模式和功利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两者尽管在是否追求惩罚的威慑作用上存在不同意见,但都对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些影响表现在:处罚的加重;受处罚少年信息保护的弱化 !;定期刑的引入 ∀;程序的刑事化和正规化 #;管辖权放弃的加剧 ∃。
(五)目前的格局!!!少年责任和少年保护的均衡正是由于上述少年责任理念在少年司法领域里的抬头,西方政府对少年犯罪特别是严重犯罪越来越倾向于采取铁腕政策,以至于国内有学者声称西方的少年政策在走回头路,也有学者认为少年司法的整体理念已由对少年的保护转向了对少年的惩罚。
实际上,这些说法有点夸大其词。
尽管我们不能低估少年责任理念在少年立法和司法领域里的巨大影响,但客观地说,这种理念只是改变了少年保护理念一统天下的局面,使得目前少年司法领域形成这样一种潮流,即以少年保护为主导、以少年责任为补充来建构少年司法制度。
首先,出于对社会安全的忧虑和对少年犯罪控制的考虑,各国政府对少年暴力犯罪和惯犯的处理逐步走向责任优于保护的道路,暴力犯罪(特别是谋杀)、毒品犯罪以及再犯多是各国加重处罚的对象或移送到成年法院处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