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明法规汇总(1)
工业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提高照明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四)持续改进,确保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照明管理职责,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足够的亮度,满足生产作业需求;(二)具有良好的照度均匀性;(三)光源寿命长,节能环保;(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照明设施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照明设施损坏、故障应及时修复,防止因照明设施故障导致生产事故。
第十条照明设施报废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照明作业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照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照明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照明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照明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无影响照明作业的疾病。
第十三条照明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照明作业前,应检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照明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照明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照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照明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照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照明管理政策
照明管理政策
引言
照明设施是工业、商业、居民区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促进生产、生活、社会治理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政策的目的是规范照明管理,提高照明效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照明管理
照明设施建设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并建设照明设施,确保正
常使用。
照明设施维护
照明设施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例行保养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
故障应及时修复,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照明节能
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单位应当采用先进、节能的照
明设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光亮度。
照明安全
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规定建设和维护照明设施,确保照明设施的安全可靠。
对于照明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照明评估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照明设施的评估工作,以便为照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照明评估应包括照明设施的数量、光亮度、能效等指标的评估,并综合影响因素进行评估分级。
照明监督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妥善解决发现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照明管理,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结论
本政策的实施将提高照明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对过去不规范管理的一次有力补救。
虽然照明管理仍将面临各种新的挑战,我们应当开展更多研究和探索,不断创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商场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商场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商场照明质量,节约能源,保障顾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场照明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管理第四条照明设施的选购1. 商场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节能、环保、安全等特点。
2. 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
3. 照明设施采购前,应进行技术参数和价格比选,确保性价比。
第五条照明设施的安装1. 照明设施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照明设施质量。
第六条照明设施的使用1. 商场内照明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2. 严禁私自拆改、损坏照明设施。
3.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七条照明设施的维护1.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照明效果。
2. 发现照明设施故障,应及时报修,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3. 照明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记录在案,便于追踪管理。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更新1. 照明设施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更新。
2. 更新照明设施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产品。
3. 更新后的照明设施应进行验收,确保质量。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商场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降低能耗。
1. 商场内照明灯具应优先选用LED灯具,逐步淘汰传统照明设备。
2. 照明设备功率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3. 严格控制商场内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功率。
第十条商场照明应实行分区控制1. 根据商场不同区域的功能,合理设置照明分区。
2. 非工作时间,应关闭非必要区域的照明设施。
3. 鼓励使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备的自动调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商场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和室外照明、照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等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四条照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照明工程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火等措施,确保照明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照明工程应当注重节能设计和使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照明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第十条照明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要求等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应当满足人们对于视觉工作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室外照明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合理照明。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的设备安装、接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设备。
第十五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照明效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照明工程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照明工程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体系,并负责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国家法规中关于建筑照明节能控制的有关规定(共5则)
国家法规中关于建筑照明节能控制的有关规定(共5则)第一篇:国家法规中关于建筑照明节能控制的有关规定国家法规中关于建筑照明节能控制的有关规定: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其中的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6章中第10.6.14条: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10.1.4 在住宅建筑能耗中,照明能耗也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要注重照明节能。
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套内空间的照明受居住者的控制,不易干预,因此不对套内空间的照明做出规定。
住宅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主要受设计和物业管理的控制,因此本条明确要求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住宅建筑的公共场所和部位有许多是有天然采光的,例如大部分住宅的楼梯间都有外窗。
在天然采光的区域为照明系统配置定时或光电控制设备,可以合理控制照明系统的开关,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同时达到节能的目的。
四.《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7.4.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7.4.1 在白天自然光较强,或在深夜人员很少时,可以方便地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节电。
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场所分别开关。
7.4.4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条文说明:7.4.4 这类场所在夜间走过的人员不多,深夜更少,但又需要有灯光,采用声光控制等类似的开关方式,有利于节电。
LED照明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LED照明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酒店、商场等场所推广应用”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3、法律法规目前,LED照明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器产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企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在制定《LED照明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技术标准,以规范行业产品的能效水平。
这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将有助于提高LED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4、政策红利近年来,LED照明行业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政策红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补贴政策。
国家财政对LED照明行业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如对LED照明产品的生产、研发、推广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
2)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LED照明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等。
3)市场准入政策。
国家对LED照明产品实行了一系列市场准入政策,如对进口LED照明产品实行了一定的关税税率,对国内LED照明产品实行了一定的准入门槛等。
总之,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和落实,LED照明行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推广高效节能照明器件已成为商厦、写字楼和住宅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提出了在城市照明中推广半导体照明器件的目标。
这些器件包括高亮度外延片、蓝宝石衬底片制造和发光新技术,以及LED检测、封装和散热新技术。
此外,该规划纲要还将LED照明标准列为当前的优先发展领域之一。
为了实现高效照明的目标,普通照明用的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需要被替换。
半导体照明器件,特别是LED照明产品,已成为替代品。
为了促进这一转变,政府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对于必要的配套镇流器等产品也实行财政补贴。
总的来说,推广高效节能照明器件是一个必要的举措,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照明法律法规目录
《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GBT 26189-2010)
12
《室内工作环境的不舒适眩光》(GBZ 26211-2010)
13
《室内照明不舒适眩晕光》(GBZ 26212-2010)
14
照明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2008)
15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GBT 13379-2008)
法律法规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1
消防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
2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GB 26755-2011)
3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 7000.2-2008)
4
《消防救生照明线》(GB 26783-2011)
5
建筑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实施指南》(GB 50035-2013)
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8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JGJ/T119-2008)
9
室内照明
《室内电气照明系统的维护》(GBZ 26210-2010)
10
《室内照明计算基本方法》(GBZ 26213-2010)
16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GBT 29455-2012)
17
《工业照明设备运行节能监测》(1210 2015)
18
《照明设备合理用电导则》(DB31_T178-2002)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照明使用行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增强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方式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照明使用应秉持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第二章设备要求第四条施工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对照明设备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安全可靠、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
第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应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照明方式第七条施工照明可以采用人工照明或者自动照明,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八条人工照明应保证灯光明亮、无阴影、无眩光,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自动照明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作情况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合理的灯光调节和控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光线充足、布局合理的照明设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章能源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照明应尽量采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节约能源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设备的定时开关、感应开关等应得到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使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照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施工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024年照明装置安全规定
2024年照明装置安全规定照明装置安全规定(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照明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照明装置。
第三条:照明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照明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该具有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照明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遵循预防、控制、监管和应急救援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照明装置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照明装置的设计应保证光源均匀、稳定、无闪烁,不对人眼造成刺激和伤害。
第八条:照明装置的光源功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照明装置的相位控制功能应设计合理,确保供电稳定和电流平衡。
第十条:照明装置应具备过压、过流、漏电保护功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照明装置的外壳应具备防水、防尘、防腐蚀等功能,确保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照明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使用稳定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章:制造要求第十三条:照明装置的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照明装置的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环保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照明装置的检测和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照明装置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生产质量。
第十七条:照明装置应进行产品认证,符合认证标准方可上市销售。
第四章:安装要求第十八条:照明装置的安装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安装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装置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使用效果和安全。
第二十条: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接地可靠和电气安全。
第二十一条:照明装置的安装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调试,确保使用效果和质量。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2023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照明使用,提高施工照明安全性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施工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广场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提高施工场所的照明质量,减少照明事故的发生,推动施工照明的节能和环保。
第四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选用合适的照明设备并正确使用,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备的选用第五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亮度,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二)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能够在震动环境下正常工作;(三)符合国家能源管理要求,具备较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四)环保,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照明需求,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
选择照明设备时应重点考虑设备的品质、耐用度和质量信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具备节能功能的照明设备,如LED 灯具等。
禁止使用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八条照明设备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确保照明效果良好;(二)确保安装牢固可靠,不易发生脱落或倾斜;(三)避免照明设备对作业人员造成眩光;(四)避免照明设备的电路和线路受到损坏。
第九条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正确操作和使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改电路等行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灯管、检查电路连接等。
第四章施工照明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照明安全区域,区分不同的照明功能区域。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照明设备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照明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施工照明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LED照明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LED照明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消耗问题的日益凸显,LED照明技术作为一种高效节能的照明方式迅速崛起,并成为照明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然而,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LED照明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国际法律法规及标准1.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照明委员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照明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机构,制定了一系列与照明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LED照明领域的相关测试和评估标准。
2.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全球性的电气和电子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了与电气设备和系统相关的标准。
其中,IEC 62471标准规定了与LED照明产品光辐射相关的安全评估方法。
3. 欧盟RoHS指令:该指令要求电子和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限制要求,其中包括对于镉、铅、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限制。
该指令的实施对于LED照明产品的环境友好性提出了要求。
4. 美国能源政策法案(EPACT):该法案制定了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要求,对于LED照明产品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二、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1. 《照明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该规定,对于照明产品的能效进行了划分和限定,要求生产和销售的照明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能效等级的要求。
2. 《节能产品推进计划》:该计划是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鼓励使用和推广能源效率较高的产品,包括LED照明产品。
计划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政策,促进了节能产品市场的发展。
3. 《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规范。
其中,LED照明技术作为一种高效节能的照明方式得到了支持和推广。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指导意见》:为了加强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和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该指导意见,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要求、经营方式和市场准入进行了规范。
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消防安全标志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全标志厂区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固定式工业平台有毒作业分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安全色安全色卡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噪声作业分级高温作业检测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照明行业基本概况及主要法律法规
照明行业基本概况及主要法律法规(一)照明行业行概况1、景观照明工程行业发展历程(1)照明行业概况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人们遵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对照明的使用局限于自然光、月光以及火把、蜡烛、煤油灯等。
自1879年爱迪生发明了第一只钨丝白炽灯以来,照明技术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开启了人类照明领域的历史性革命。
1882年7月26日,上海点亮了中国第一盏电灯,这是中国电灯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
照明技术从传统的火光照明转变为现代的电气照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为现代城市夜景照明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契机。
随着电气照明技术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从19世纪末至今一个多世纪,照明经历了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LED灯四个时代。
特别是近些年激光、全息、光纤、导光管和发光二极管等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应用,更使得夜景照明越来越多姿多彩。
(2)我国景观照明工程行业发展概况我国景观照明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1)萌芽阶段。
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以实用照明为主,仅特大型城市标志性建筑才有景观照明,如北京的天安门和国庆十周年的十大建筑、上海的中苏友好大厦和重庆的西南人民大礼堂,且一般仅在节假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才予以开启轮廓照明。
2)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1989年,上海对外滩进行了建筑群区域性照明工程建设,启动了“万国博览建筑”泛光照明和南京路霓虹灯一条街工程建设,成为全国的示范性工程,也成为了国内景观照明行业的先驱,标志着我国景观照明工程行业发展的开始。
3)平稳发展阶段。
在1989年至1999年间,随着上海、北京等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对城市形象塑造的带动下,我国各大城市纷纷进行了“亮化工程”、“灯光工程”、“光彩工程”等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如上海、南京、天津、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在短短10年里,景观照明工程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
4)高速发展阶段。
照明用电规定规范
照明用电规定规范
1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2在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一般灯具)。
3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安装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合格,不得使用绝缘老化及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7在特殊场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压不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器内工作照明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8在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灯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为相线二分之一,当照明灯具为气体放电灯或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9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零。
单相照明回路的开关箱(板)内必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左零右火制。
10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11.罗口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火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零线接在罗口相连的一端。
12暂设工程的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2~3m,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0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13.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4.不得把照明线路挂设在脚手架以及无绝缘措施的金属构件上,移动照明导线应采用电缆线,不宜采用其他软线。
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零线严禁通过熔断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照明使用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需要进行施工照明的场所。
第二章施工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四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能够满足工人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三章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擅自更改设备的设置。
第七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施工照明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施工照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操作或违反规定。
第四章施工照明设备的管理第十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和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并按规定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更改电路连接,确保用电正常和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照明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应当选择经过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施工照明使用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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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MP
ICH Q7
GB 5045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国GMP
国外关于照度法规:
FDA CFR 211 Sec. 211.44 Lighting.[2]
Adequate lighting shall be provided in all areas.
FDA CFR 606 CGMP FOR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3]
Facilities shall be maintained in a clean and orderly manner, and shall be of suitable size, construction and location to facilitate adequate cleaning, maintenance and proper operations. The facilities shall:
(9) The orderly conduction of all packaging, labeling and other finishing operations.
(b) Provide adequate lighting, ventilation and screening of open windows and doors. EU GMP Chapter 3 Premises and equipment[4]
3.3 Lighting, temperature, humidity and ventilation should be appropriate and such that they do not adversely affec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ither the medicinal products during their manufacture and storage, or the accurate functioning of equipment.
3.19 Storage areas should be designed or adapted to ensure good storage conditions. In particular, they should be clean and dry and maintained within acceptable
temperature limits. Where special storage conditions are required (e.g. temperature, humidity) these should be provided, checked and monitored.
EU GMP Part II: Basic Requirements for Active Substances used as Starting Materials[5] 4.50 Adequate lighting should be provided in all areas to facilitate cleaning, maintenance, and proper operations.
WHO GMP 12 Premises[6]
12.8 Electrical supply, lighting, temperature, humidity and ventilation should be appropriate and such that they do not adversely affec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ither the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during their manufacture and storage, or the accurate functioning of equipment.
12.16 Storage areas should be designed or adapted to ensure good storage conditions. In particular, they should be clean, dry, sufficiently lit and maintained within acceptable temperature limits. Where special storage conditions are required (e.g. temperature, humidity) these should be provided, controlled, monitored and recorded where appropriate.
翻译如下:
FDA CFR 211 Sec 211.44照明。
[2]
所有区域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FDA CFR 606 CGMP适用于血液及血液成分[3]
设施应保持清洁有序,并应具有适当的规模、结构和位置,以便进行充分的清洁、维护和适当的操作。
设施:
(9)所有包装、贴标等整理作业的有序进行。
(b)为打开的门窗提供足够的照明、通风和遮挡。
欧盟GMP第3章厂房和设备[4]
3.3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应适当,使它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药品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或设备的准确运转。
3.19应设计或改造贮存区,以确保良好的贮存条件。
特别是,它们应该是干净和干燥的,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温度范围内。
如果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应提供、检查和监测。
欧盟GMP第二部分:作为起始原料的活性物质的基本要求
4.50所有区域应提供足够的照明,以方便清洁、维护和适当的操作。
GMP 12房[6]
12.8供电、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应适当,使它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对药品在生产和储存期间或设备的准确运转产生不利影响。
12.16应设计或改造储存区,以确保良好的储存条件。
特别是,它们应该是干净的、干燥的、充足的照明和保持在可接受的温度范围内。
如果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应提供、控制、监视和记录。
国外照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