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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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要求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要求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要求小学每学期至少开设1次安全教育课程,幼儿园每月至少开设1次安全教育活动。

14.学校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活动。

15.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疾病史、过敏史、药物过敏史等重要信息,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16.学校加强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心理问题,保障师生员工心理健康。

五、网防17.学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演练。

18.学校网络接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软件,加强网络监管和安全防范。

19.学校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禁止学生进入,禁止学校内部搭建无线局域网,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课。

六、食防20.学校食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和药品,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1.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2.学校食堂必须采用安全、健康、营养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的食品。

七、灾防23.学校建立健全各类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4.学校加强地震、火灾、气象灾害等应急教育和防范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25.学校必须按照规定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26.学校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27.学校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建立健全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机制,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

28.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9.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和处理安全事件和隐患。

30.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习环境,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文明校园,我们制定了本校园安全条例。

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一、交通安全1. 勿在校门口玩耍、闲逛或骑行车辆。

2. 走路进出校门,保持队伍整齐,不拥挤,不跑、乱窜和打闹。

3. 在校内骑自行车、滑板车、轮滑鞋等,必须戴上安全帽,严禁超车并遵守交通规则。

4. 远离马路,不要逗留在交通路口、人行道斜坡等地方,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二、人身安全1. 自觉爱护自己的身体,饮食注意卫生,暴饮暴食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 坚决拒绝违反道德、法律的事情,不参加诸如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魄,预防疾病,切勿过度运动。

4. 收到可疑短信、电话和陌生人的接触,及时向老师、家长汇报。

三、防火安全1. 在教室和寝室不得私自使用火源、电炉、插头和线路等设备。

2. 不得在路边、学校门口等场所点燃烟蒂和燃料。

3. 严禁在校园内点烟和放烟花爆竹等鞭炮,否则将会被严厉处罚。

4. 发现火灾,要立即向校领导、值班室及时报告和灭火,保持冷静,切勿恐慌。

四、网络安全1. 严禁玩网络游戏和聊天用语不积极向上,学生必须遵守校规,禁止访问涉黄网站、违法网站,保护个人隐私及资料安全。

2. 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良信息,宣扬错误观念,发布不宜于校园的言论,破坏课堂纪律。

3. 认真学习网络知识,有意识地学习网络安全、防抄袭、防骗子等知识,提高网络素养。

4. 学生所有的网络设备,必须经过老师或家长允许下方可上网。

五、个人物品安全1. 在校园内不得买卖违法的物品和捡拾别人遗失的物品,发现松动或有危险的家具,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删除。

2. 学生在校内使用自己的物品,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不给予别人使用,并及时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3. 保持书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切勿在教室乱扔垃圾、残羹剩菜等卫生问题。

总之,这些安全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们必须认真遵守。

(判断)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1

(判断)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1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复习题三、判断测试题1、学校可以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一定费用。

(错)改正: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错)改正: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对4、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每个月健康体检制度。

答案:错改正: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5、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复习题三、判断测试题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错)改正: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对)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对)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错 )改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有法律责任。

(错)改正: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没有法律责任。

6、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

(对)7、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8、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湖北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第一部分: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湖北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该规范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湖北省各中小学。

第二部分:行为规范1. 尊重他人:学生应尊重师长、同学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辱骂、打骂、恶意排挤或欺负他人。

2. 诚实守信: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撒谎、作弊或窃取他人物品。

3. 讲究卫生: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或乱涂乱画。

4. 遵守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并遵守作息时间和消防安全规定。

5. 爱护环境:学生应爱护校园环境,不破坏校园设施、乱涂乱写或采摘花草树木。

6. 支持公益: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他人,乐于助人。

7. 文明交往:学生应文明礼貌地与他人交往,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进行恶意揶揄。

8. 合理使用科技:学生应合理使用科技设备,不过度依赖电子产品或参与网络欺凌行为。

9. 规范校服:学生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的校服,并遵守相关校园服装规定。

10. 公共秩序: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合制造噪音或扰乱秩序。

第三部分:责任与奖惩1. 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加强行为规范教育。

2. 家长责任:家长应引导、监督和督促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与学校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3. 学生责任:学生应自觉遵守行为规范,认识到良好行为的重要性,并承担违规行为的相应后果和处罚。

4. 奖惩措施:学校将对遵守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嘉奖,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相应惩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1. 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 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应共同遵守本文档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请全体师生员工认真遵守此行为规范,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和工作环境。

>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如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请以实际执行为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

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

中小学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按照保护学生、教育第一、明确责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性组织、团体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指导和教育,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班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谁对班级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谁负责各级安全教育,谁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建筑、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和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多选

多选

二、多项选择测试题1、下列法律中属于教育单行法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答案:ACD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

A、统筹规划B、综合协调C、宏观管理D、制度设计答案:ABC3、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实施。

A、职业中介B、职业培训机构C、职业学校D、职业导师答案:BC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职业教育的经费。

A、暂扣B、使用C、挪用D、克扣答案:CD5、职业学校教育分为()职业学校教育。

A、低等B、初等C、中等D、高等答案:BCD6、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答案:ABCD7、职业培训包括(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A、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B、学徒培训、转岗培训C、在岗培训D、其他职业性培训答案:ABCD8、实施职业教育除了要传授给受教育者以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外,还应当()。

A、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B、进行职业指导;C、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D、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答案:ABC9、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担任兼职教师。

A、行业组织的领导B、专业技术人员C、有特殊技能的人员D、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答案:BCD10、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重要途径。

A、促进经济B、社会发展C、劳动就业D、文化发展答案:ABC11、《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和()。

A、年度计划B、工作目标C、国民经济D、社会发展规划答案:CD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A、高级技工推荐证明B、学历证书C、培训证书D、培训科目成绩单答案:BC二、多项选择题1、教师资格的分类包括:()A、幼儿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F、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答案:ABCDEF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遵守宪法和法律B、热爱教育事业C、遵守教师职业道德D、有教育教学能力E、规定的相应学历答案:ABCDE3、下列关于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一律不能申请获得教师资格B、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外,其他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C、初、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D、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武教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力推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立足课堂,课程化推进(一)严格落实课程标准。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的通知》(教材函〔2021〕3号)和学科课程标准(专题教育指导纲要),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幼儿园结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保教、进游戏、进幼儿生活。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统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切实开齐开足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纳入班级课表。

严禁以任何理由压减、挤占课时等不规范行为。

(三)严格把控教学质量。

深化高效课堂建设,创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课堂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针对性、适宜性、实用性,提升课堂教学在有效增强学生“生命至上、健康第一”意识、提高心理社会能力、养成健康行为等方面的育人功能。

依托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发数字教育资源,促进信息技术同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二、坚持有效衔接,系列化推进(一)加强学段衔接。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做好各自学段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相邻学段之间教育的科学有效衔接,形成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学段教育系列。

(二)加强学科衔接。

依据学科特点,坚持核心素养导向,选取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内容作为中小学学科教学、幼儿园一日生活的素材,有机融入教育教学。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公立、私立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各教职工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校园欺凌、防地震、防火灾等。

第九条学校应组织师生学习安全知识读本、安全工作须知等,提高师生安全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员到校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制度、巡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用电安全制度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十要心得体会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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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答案(最全)

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答案(最全)

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答案(最全)《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测试题1、()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A、市、区B、省C、特别行政区D、乡镇答案:A2、学校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A、一般情况B、紧急情况C、特殊情况D、任何情况答案:B3、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配合、管理B、帮助、建议C、监督、建议D、监督、协助答案:D4、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A、50米B、100米C、150米D、200米答案:D5、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依法处理A、教育局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政府答案:C6、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教育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A、不同年龄B、不同性别C、不同阶段D、不同爱好答案:A7、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A、教育教学计划B、年度考核内容C、绩效目标D、班主任考核内容答案:A8、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学校主管部门答案:D9、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A、每个月B、每季度C、每学期D、每学年答案:C210、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A、墙壁上B、显著位置C、每个座位上D、讲台上答案:B1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2024年中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依法保护中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学。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中学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学生安全工作,加强中学生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五条学校责任中学是中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中学应加强对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确保中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六条安全教育的目标中学应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开设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课程,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提升中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内容中学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灾减灾知识、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安全教育形式中学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课堂教育、警示教育、实地教学、模拟演练等。

第九条安全教育周期中学应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条安全教育资源政府和中学应加强安全教育资源的配置,提供优质的安全教育教材、多媒体设备和师资培训,促进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管理责任中学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学应制定中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中学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中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中学的安全环境。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中学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盗设施、应急疏散通道等,确保中学的安全。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学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_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实现学校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义务教育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安全和谐、充满活力,依法办学、科学治理的基本理念。

第四条学校应践行问津求真、追求卓越、立德树人的武汉教育精神,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坚持依法治校。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规范学校治理行为,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探索建立实施“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六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为学校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和家长委员会汇报学校章程执行情况。

第七条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学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机制。

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机构和岗位,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

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党代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坚持校务公开。

第八条实行民主决策。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注重吸纳家长、学生、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规范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宜必须由校务委员会研究、交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工作。

制定远期规划、近期目标、年度计划、学期安排。

注重过程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有位教授说: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

在学校安全教育学习模块中,听了几位教授和专家的讲座后,收益很大。

对安全方面的知识有了较大的提升,增强了对安全的防范意识。

确实感到了做好安全工作责任的重大。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自己的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再次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确保学生安全保护教育工作中,我觉得更应该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

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既是没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

作为教师的我,在以后的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每一位教师都应该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安全工作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事情,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可在现实中,很多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学校政教处和班主任的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上好课就行了。

殊不知,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

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

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

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

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知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位地实施安全保护。

第三,要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章事故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优先;(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与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与认知能力,避免与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与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自救自护教育。

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武政办[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学生安全乘车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实施问责,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各区要结合实际,以“不发生无行驶证、无号牌等证(照)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因超载、超速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因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外出教育活动乘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为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中小学生(幼儿)各类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检查指导,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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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
(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门口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学校应当在校内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

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操作规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学生安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提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参加校外活动未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学校反馈情况。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开校外活动队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消防、食品安全、溺水预防、疾病预防控制、避灾避险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教育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学生的精神卫生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精神卫生咨询辅导。

第三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停课、疏散、抢险、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优先救护学生。

第三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学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
(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和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其他妨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提倡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及教职员工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学生行为的,或者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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