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物权总论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 物权总论
(一)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 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2.物权公示的方法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 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例外:登记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 “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 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 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主要表现:一是当标的物由 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 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 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 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 所在行使抵押权。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二)物权在学理上的分类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自物权与他物权(完 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 保物权;
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 利物权;
以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为标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
限物权 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本权与占有 此外,还可分为意定与法定、登记与非登记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说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
效果的保障力。 二效力说: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效力 三效力说:“二效力说”+排他效力 四效力说:“三效力说”+追及效力 教材采“二效力说”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物权,这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词儿,其实和咱们的生活可贴近啦。
物权啊,简单说就是人对物的权利。
咱就拿房子来说吧,房子是你的,那你对这个房子就有物权。
这物权就像一个大保护罩,保护着你对这个房子能做的各种事儿。
比如说你可以住在里面,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这就是你对房子的使用权利,这是物权里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再说说物权的种类吧。
有一种叫所有权,这可是物权里最厉害的那种。
就像你自己花钱买了个手机,这个手机完全属于你,你可以把它当宝贝一样爱护着用,也可以等用腻了把它卖掉,这都是你的自由,因为你拥有它的所有权。
还有一种叫用益物权,这就好比你租了一块地种庄稼。
虽然地不是你的,但是在租的这段时间里,你可以在这块地上种你想种的东西,收获的果实也归你,这就是用益物权给你的权利啦。
另外还有担保物权呢,就像你找别人借钱,把自己的车抵押给人家,如果还不上钱,人家就有权处置你的车,这就是担保物权在起作用。
物权的设立也挺有趣的。
有的物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比如说你买东西的时候,你把钱给了卖家,卖家把东西给你,这个时候,你对这个东西的物权就通过这个买卖合同设立起来了。
还有一些物权的设立是需要登记的,就像房子的所有权,你得去相关部门登记了,这个房子才真正算是你的,别人看了登记才知道这个房子是有主的啦。
物权的保护那也是相当重要的。
要是有人侵犯了你的物权,你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比如说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闯进你家,这就是侵犯了你的物权。
你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和他讲道理,让他离开,如果他不听,你还可以找警察叔叔来帮忙呢。
咱生活里到处都是物权的影子。
你去超市买个面包,从你付钱的那一刻起,这个面包的物权就归你了,你可以在路上就把它吃掉,这是你的权利。
你看,物权是不是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呢?物权的变动也有不少情况。
有时候是因为法律行为,就像刚刚说的买卖东西。
有时候是因为一些非法律行为,比如说东西丢了或者被别人破坏了。
物权总论
2.物上请求权 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请求赔偿损失
•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我国采交付要件主义 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物权让 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 让人。
4、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权利人处分该 、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 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A.宣示登记 宣示登记 B.不进一步处分,法律并不要求强制登记 不进一步处分, 不进一步处分 C.进一步处分,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先 进一步处分, 进一步处分 需要办理登记的,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无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质押权, 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对于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
(二)登记 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 但也存在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 1、管辖原则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 不得按件收费、重复登记、要求评估、越权登记;应当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提供服务。 4、效力排序 权属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 明有错误。
民法学第八章 物 权法 总 论
( 5 ) 效力上的区别 。 物权为 支配权 ,具 有排他效力 和 追及效力 。 ( 6 ) 权利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 物权的保 护方法除民法方法外 , 还有刑 法方法和行政法方 法 , 而债权的保护方法一般仅限于民法方法 。 ( 7 ) 权利存续期限的区别 。 物权具有永 久性或长期性的 特征 , 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限 制 , 他物权与一般债权相比 , 更为 长期稳定 。
4
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1 ) 主体的区别 。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 定的 , 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物权为对世权 、 绝对权 。 ( 2 ) 内 容的区别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 配特定物的权利 , 物权是支配权 , 物权人无须借 助他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 ( 3 ) 客体的区别 。 物权的客体只 能是物 , 而且通常为 有体物 、 特定物 、 独立物 。 ( 4 ) 权利变动 上的 区 别 。 物权的 变动 ( 取得 、 变更 、 消 灭 ) 法律规定必须公示 ,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 公示方法 , 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和 变更登记为 公示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在物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 它是整个物权法的逻辑起点,物权的特征、物 权的效力乃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皆由物权的概念 演绎而来。 (二)物权的特征 根据物权定义,物权表现为如下法律特征:
1
1. 物权的对世性 这是物权主体方面的特性 。 在物权关系 中 , 权利主体总 是特定的 , 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莫不如此 。 2. 物权的特定性 这是物权客体方面的特性 。 物权法上的 物 , 只 能是特定物 , 而不能是种类物 。 3. 物权的支配性 这是物权内容方面的特性 。 物权为直接支配 特定物的权利 , 直接支配性为物权的固有属性 。
第二章 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第二章物权总论物权概念物权分类物权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导入性问题】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两个月后交货。
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
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块交给乙设立质权。
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
问,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块土地上穿行。
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
乙向丙提出通行要求,丙表示拒绝。
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的抽象性物权概念的法系性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债权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宽,民法物权,第7页)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物权法》第3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物权系财产权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二、物权的特性直接支配性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碍的主张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及立法例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第一节概述一、物——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许多民事权利都以物为客体,并且物权法律关系直接以物为客体。
在我国,物常被称为财产,其可以被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可以为权利客体。
并不是任何物理学意义上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的客体,物须具有非人格性,故人体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但人体的器官如从人体分离出来后,则可以为物权的客体,如抽取的血液。
而且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牙、假肢等,应视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从而不能作为物,但如其与人体相分离,即可被视为物。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如果某物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则在法律中将无任何实际意义,其将仅能够作为物理学或哲学意义上的物而存在,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否则其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必须是特定物。
在法律上,特定物与种类物相对应,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物,而种类物则是具有共同特征,能够为同类物所代替的物。
因物权在性质上是支配权,如果其客体不特定则物权人将无从支配,故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
当种类物已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其即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必须是独立物。
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来而独立存在的物。
[1]传统民法强调独立物应当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这种观点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
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的物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但根据交易观念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性的物,其虽在物理上不具有独立性,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总论课件
二、物权法定原则
• 1、含义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 2、立法原因 • (1)物权的排他性 • (2)物权的民族性 • (3)交易所必须
• 3、基本要求 • (1)物权种类强制 • 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 类型。 • (2)物权内容强制 • 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 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四)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可以独立进入交易机制的物权。
附属物权,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不能独立进入交易机 制的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 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地役权
抵押权
占有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人役权:为某个人的方便,而为其设定的利用 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 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 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 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 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 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 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的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
11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 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 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物权法》第5条)
(二)要求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三)注意的问题 1.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限 定为制定法 。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后果只 是不产生物权的效力。
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归属关系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所有权
物的利用关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 作用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一般而言,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 的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本章重点: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 力,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变 动的模式,物权的公示方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 物的权利。 2.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 定的,具有对世性。 3.利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 物的利益的权利。包括:物的归属、 物的利用和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 4.排他性:物权人对外享有排斥他 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同一物上不能有 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并存。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总论
物权法定的软化
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 社会生活 相对稳定 变动不居
适应之
物权法定主义软化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
A、不产生想要的物权效力,如果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 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 B 、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产生部分效力
C、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
• 3、登记更正:谁有权利要求 更正? • 4、登记异议制度:15日的起 诉期 • 5、预告登记制度:性质是什 么
• 20条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 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 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 记失效。
物权法出台的一波三折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物权法作为私法无力解决宪政 问题
2、物权法具有强行性 3、物权法为固有法 4、物权法属于一般法
二、物权法的内容
1、物权的内容: 归属——所有权 利用——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 占有 2、物权的变动 3、物权的保护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 1、对外:物权优于债权 • 2、对内: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 定的物权 • 3、法定效力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 • 优先权 • 4、债权具有平等性
浙江平湖当湖街道办辖区
第五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前手的权利 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生产、先占、添附、孳息收取、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留置、法定继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所有人不明 的埋藏物隐藏物收归国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 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征收、 没收、罚款、罚金等。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民法课件物权总论_2
选择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 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疑难解析】
如引导案例中乙和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转让登记,因此乙对甲只有债权,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而丙和甲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丙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物权,这在法理上叫做物权优于债权;由于乙和甲之间的债权是相对权, 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请求甲赔偿他的损失,因为债权是请求权,跟别人无关,这也是债权相对性的表现。而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他就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是因为他对该房屋有支配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除他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他的物权的义务,因此说所物权是对世权。
((三三))变变更更登登记记、、异异议议登登记记和预预告告登登记记
【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 更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 购房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 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 的补偿款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 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 定,张女士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 记,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 起十五日内起诉。自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民法物权总论
登记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 同的效力。 同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设立赔偿基金 责任类型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其他行为造 成登记错误的; 成登记错误的;
五、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动产交付 意义;时间;方式。 意义;时间;方式。
不动产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所有权
物权总论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内容:支配范围;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关系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4、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5、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6、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7、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目的:保护交易安全)8、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取得: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外的(取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合法生产、建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消灭:民实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以外的原因(标的物消灭;法定期间届满;混同)9、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对抗主义;交付要件主义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建议交付,先占后买;占有改定,先卖后占;指示交付,交付的是第三人的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的是权利凭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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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物权法的原则
• 2.1.3 物权的效力
• 2.1.4 物权的种类 • 2.1.5 物权的公示方式 • 2.1.7 物权的变动
•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
• 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 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 过户登记。 • 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 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 • 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
除妨害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 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的介入, 他人仅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
在他人非法干涉而使物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时,权
利人当然可以请求除去侵害和停止侵害
•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
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
• 在公示的物权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信赖公示的权利而
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法律承认其产生其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
如何取得的,所有权人都可追及行使所有权
• ⑵ 他物权的标的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他物权 的权利人对该标的物的物权不受影响,可以追及 该物行使其物权
• 例,担保人擅自将担保物转让给他人时,担保物 权人于担保权实现时基于担保权可追至该担保物 而实现其权利
•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
• 在标的物的占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或取得时效制
• 所有权包括包括国家所有权(第45条以下)、集体所有权(第58条以 下)和私人所有权(第64条以下) 、法人所有权等种类
用益物权
• 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用益物权种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条以下)
•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条以下)
• 宅基地使用权(第152条以下) • 地役权(第156条以下)
房屋。
乙
买卖并过户
买卖并交付
登记
甲
丁
建房 登记
丙
付 款
夫 妻 关 系
占 有
戊
买卖并交付
• 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财产交易过程图
债权行为
旧归属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新归属
• 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维护社会静态财产关系
基本法——物权法2007.10.1 • 物权法与债权法:民法中财产法的两大支柱
• 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
自行车。 •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2.1.3 物权的效力
•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 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 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动产抵押权,因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
意第三人的效力
⑵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效力
• 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的效力,主要表现:
• ① 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 物权存在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先于 债权,如“一物二卖”
• ② 基于物权享有的权利优先于基于债权享有的权利,如在共
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因此,占有也可看作是
法律规定的物权的一种类型
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的直接利用,其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 • 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作为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但可同时存在一 个用益物权和和一个或数个担保物权
•2.1.5 物权的公示方式
• W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 • 依此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 方法为占有 • 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约定——物 权公示原则
• 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阅的形式展示 物权存在的情况
• 上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等,都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物权
• 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等
• 其设立无须行政许可,因此被称为典型物权
占有
• 占有是对物的占领和控制
• 占有关系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础 •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占有为权利,但确认占有也是
㈣物权以特定的独立物为客体
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实体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 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 为
•2.1.2 物权法原则
《物权法》的规定
• W4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 W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 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 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决定的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包括:
• ⑴在物权所支配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物权人 有权追及该物之所在,以恢复自己对该标的物的 支配 • 例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不论占有人是
2.1 物权总论
民法逻辑体系
• 一个目的——保护民事权利 • 两条主线——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引起法律 关系变动的理由,主要是民事行为) • 四种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 六项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权利滥用之禁止
Contents to Be Learned
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 W23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臵的,留臵权人优先受偿。
•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
在先。
• W19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 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 相对权是仅能对抗相对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权利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 可依自己的意愿直接实现其权利,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
• 在物权的权利人对权利标的支配领域内,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入 和干涉,无论何人擅自侵入物权的权利人的支配领域或者干涉其支配,都 属于违法行为,而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
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 “权利在先”是指:
• ① 优先享受其利益
• ② 在后成立的物权危害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
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实现而被排斥或消灭
» 例外,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行设立的未登记的
• 因为物权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和排他性,物权的状态如不能以
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 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会对交易安全造 成极大妨害,因此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
善意保护效力
• 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
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乙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主张债权
丁
甲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丙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物权的效力
• 优先效力
• 追及效力 • 排他效力 • 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 指同一物上有数项权利时,效力较强的物权排斥效力
较弱的权利
• ⑴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 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依物权所有人的意志设定了
• 对世权是可向任何人主张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确 定的 • 对人权是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的权利,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特 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因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 物权的消极义务
• 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而不是对人权
㈢ 物权为绝对权
权利效力与实现方式特征
未交房。
•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 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 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2.1.4 物权的种类
• W2.3: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 权利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自己的财产全面予 以支配的权利 • 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上依法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甲
追 及 力 ?
丁
继 承
?
己
买卖
占 有
戊
(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 指一项物权排斥与其内容与性质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的存在 • 主要表现: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 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 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四)物权请求权
• 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可以请求排
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时,原来物权的追及效力也
就中断,原来的物权人不能追及该物行使权利
•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 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 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 卖给不知情的己。 •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