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权益法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
应当尊重少数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福利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敬老节。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八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老年人法律法规ppt课件
该法律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可 操作性等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了 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
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提高老年 人的生活质量。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 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增强社会责任感。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推动老龄事业 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老年人法律法规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 • 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 老年人的法律保护 •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案例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针对老 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旨在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 龄事业发展。
03
鼓励老年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
护自身权益。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
严格执法
对涉及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维护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对老年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 ,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不断 完善和进步。
发展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未来,该法律将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健康保障、社会参与 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保障。
财产权
总结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背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逐步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其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快速增长。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达到
2.49亿,其中六十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7.9%。
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2.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在我国,老年人常常面临的问题包括养老服务不足、医疗保障不完善、经济来源单一、居住条件不佳、家庭矛盾等。
此外,老年人还面临着社会歧视、虐待、遗弃等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形势十分严峻。
3. 国际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要求。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国际社会逐渐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
联合国2002年颁布了《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国际行动计划》(Madrid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鼓励各国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我国也积极响应并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综上所述,老年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国际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要求等因素促进了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
的法律立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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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
填空1、判断一个人是否是老年人的标准,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参与年龄。
2、老年人的需求,经济需求、照料需求、精神需求、社会需求。
3、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合法的婚姻形式,登记婚。
5、财产的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6、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7、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8、五保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9、新农合的原则,精简、效能。
10、老年人优待的方式,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
名词解释1、机构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离开家庭集中到专门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生活,由养老机构为其提供集中性的、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2、老年人权益是指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
3、赡养是指赡养义务人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为。
4、调解是指当事人就可处分的纠纷,在第三方的主持或参与下,以合意的方式解决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5、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7、老年人优待是指针对老年人特殊群体,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特别优待,以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8、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简答1、养老机构服务类型: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
2、老年人权益保障方式:国家保护(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社会保护、家庭保护、自我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和意义
2.法律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保障、文化教育、法律责任等。
其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家庭赡养与扶养则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提高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家庭赡养不到位、社会服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清等。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提
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老年人是一个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去保护和尊重他们的权益。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强调老年人的平等权利、尊严权利和保障权利,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的保护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成为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和指导。
二、劳动法劳动法也包含着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歧视招聘、录用和使用劳动者,包括老年人。
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在劳动过程中也应享受同样的权益和保护。
三、福利法福利法是为了提供老年人养老、医疗、社会救济等方面的保障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这些福利法律法规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金、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四、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是家庭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为了保护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许多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禁止施加家庭暴力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规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老年人在家庭中受到暴力对待的情况。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作为消费者,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也包括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律,商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欺诈老年消费者。
同时,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如果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款或维修。
这些法规的实施保护了老年人在消费领域的权益。
六、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通过提供临时救助、生活补贴、医疗帮助等方式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说明
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和思路 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 的适用性。十多年来,我国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 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草案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特别是在新增 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两章中有集中体现; 2.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 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 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在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 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草案有关家庭养老支持、 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对这些重要问题,尽早从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将为 我国未来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赢得战略先机和更多主动权。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和思路catalog三草案的体例结构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优待
草案参考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做法,进一步充实 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 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 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五十二条)。二是丰富了 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 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第五十五至五十八条)。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 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 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我国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权益
我国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权益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或保护问题,这本应不是一个值得我们作为问题的问题,因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这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项传统美德。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的实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尊老、敬老、爱老、养老,已逐渐成为一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推崇的社会风尚。
因此,在我们国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
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仍然有一部分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观念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所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指我国老年人依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依法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的跟“义务”相对的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利和享受的利益。
在我国,老年人作为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其作为一个公民应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外,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还享有我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
以上这些权益大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政治权利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主要包括在信仰、结社和政治地位、名誉、身份等方面的权益。
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这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仍然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以下五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老年护理》第二章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一) 社会保障现状
项目四 老有所医
(二) 日本2004年4月实行介护保险之前,日本对老年人提供的介护服务包括社会福祉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制度两种形态。但是自2000年介护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这种老年人保健设施服务和访问看护服务、日托中心服务一起,依据介护保险转换成福利,与老年人保健设施相关的规定也从老年人保健法中删除。
(二) 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 居家养老的内容和形式 居家养老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保健等方面。 根据子女是否和老年人住在一起,居家养老可分为合居式居家养老、分居式居家养老和独居式居家养老。
项目三 老有所养
居家养老具有养老功能全方位性。
居家养老具有养老资源多元性。
居家养老具有养老资源充分利用性。
项目二 老年人权益保障概述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关键信息项:1、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定义和范围2、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3、该法律对老年人经济权益的保障措施4、对老年人健康权益的保障规定5、老年人精神权益的保护内容6、法律在维护老年人家庭关系方面的作用7、对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益的支持方式8、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9、违反该法律的责任和处罚10、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措施11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定义和范围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是一部旨在保障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各项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范围涵盖了老年人的经济、健康、精神、家庭、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111 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112 对于老年人在财产继承、赡养义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规范。
12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主要目标是确保老年人能够过上有尊严、安全、健康和幸福的晚年生活。
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关爱、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主决策权利。
121 公平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因老年人的身份、财富、地域等因素而产生差别对待。
122 公正原则强调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要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123 关爱原则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鼓励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124 尊重原则要求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选择和个人隐私。
125 保障老年人的自主决策权利,使他们能够在自身事务中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
21 该法律对老年人经济权益的保障措施包括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合理的财产分配和保护,以及防止经济欺诈和剥削。
211 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明确赡养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212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13 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法律保护,防止非法侵占和转移。
214 加大对针对老年人的经济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负 担。
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精神慰 藉的权利。
例如,家庭提供亲情关爱,社区组织 文化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 暖和关爱。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化养老服务需 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专 业化服务。
挑战应对策略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 参与度。
06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处罚措施
VS
扶养责任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扶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济支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事责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
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尊重原则
尊重人格
老年人应受到尊重和关爱,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该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二条,包括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服务的保障、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组织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首先,该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工作权、休息休养权、教育和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
通过明确老年人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该法还明确了老年人服务的保障,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福利保障、精神慰藉等。
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该法要求建立老年人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并通过加强对养老院等机构的管理,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合适的服务保障。
第三,该法还规定了老年人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方式,确保那些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救助。
同时,该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相关资助、赞助等。
第四,该法强调了老年人组织的重要性,鼓励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民主监督、公共事务等。
同时,
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督责任,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该法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法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措施,对于推动老年人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12-16【生效日期】1999-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问题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问题解答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问题解答 《⽼年⼈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年⼈权益保障法》将⽼年⼈的标准界定为多少岁?下⾯⼩编整理的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问题解答⼀⼀为⼤家解答,希望⼤家喜欢! 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问题解答 1、修订的《⽼年⼈权益保障法》是经何机关、何时审议通过、并于何时实施? 答:⼗⼀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2⽉28⽇以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年⼈权益保障法》⾃2013年7⽉1⽇起施⾏。
2、《⽼年⼈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 答:第⼀,把握好“三个着眼”:⼀是着眼于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性;⼆是着眼于深⼊研究重点问题,着⼒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着眼于科学把握我国⼈⼝⽼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第⼆,处理好“四个关系”:⼀是⽼年⼈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是巩固家庭养⽼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责任的关系;三是增进⽼年⼈福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有益做法的关系。
3、修订后的《⽼年⼈权益保障法》从章节上看与原法相⽐较作出了多少调整? 答:修订后的《⽼年⼈权益保障法》从原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
其中:全新的条⽂有38条;修改的条⽂有37条;未修改的只有10条。
4、《⽼年⼈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是集中规定了⽼年⼈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都体现了⽼年⼈的特殊要求。
⼆是规定积极应对⼈⼝⽼龄化是国家的⼀项长期战略任务。
这⼀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谋划和推进⽼龄⼯作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会议于2008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4日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敬老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实施。
在省、市发行的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事业的投入。
第八条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公共政策与法规
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公共政策与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公共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探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公共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并从不同国家的角度来分析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具体内容。
一、尊重老年人意愿的重要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老年人经历了一生的辛苦和付出,他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日常活动。
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仅是对他们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对社会价值观的肯定。
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还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老年人经历了人生的各种阶段,他们对于自己的需求和愿望有着独特的认识。
只有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才能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让他们过上有尊严、有意义的生活。
二、国际上1. 美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美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于1965年颁布,旨在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
该法案规定,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住所和生活方式,包括医疗保健、社交活动等方面。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老年人的福利金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英国的老年人权益法英国的老年人权益法于2007年颁布,旨在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该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护理方式和住所,包括居家护理、独立生活或入住养老院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老年人的福利金和护理费用的发放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日本的老年人尊重法日本的老年人尊重法于2006年颁布,旨在保护老年人的尊严和权益。
该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活动,包括参加社区组织、参与志愿活动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老年人的护理费用和医疗保健的发放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中国中国作为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公共政策与法规。
其中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年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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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