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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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

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条形式性评审。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六条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0%~100%,具体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24.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正文: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苏建招[2001]201号2001年6月23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结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苏建规字〔2014〕3号

苏建规字〔2014〕3号

【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3号)( 发布时间:2015/5/26 访问次数:247 ) 【打印】【关闭】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管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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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怎么建立的?评标专家有哪些条件?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所申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报。

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

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5年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改进技术标评审方法和评委抽取通知,切实规范评标活动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

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全覆盖。

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应尽可能简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尽可能堵塞漏洞,6月1日起调整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抽取时间。

远程异地评标开始时间仍然安排在每天上午,副场及评委预约统一调整为前一天下午2点以后,第二天由系统自7:00开始自动通知评委,通知人数不足者由主场在第二天上午9:00前补抽。

非远程异地评标评委抽取时间为开标当日9:00以后。

所有项目评委抽取通知后的打印时间一律确定为评标开始时间。

二、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公信力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

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招标人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办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办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办理,包管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成立、使用、办理,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办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安然平静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地点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下单元、省属单元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局部评标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办理部分。

省建设厅招投标办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办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办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办理的方法和细那么;〔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成立和动态办理;〔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查核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办理工作;〔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成立、办理和使用工作;〔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当地域评标专家分册的办理,其具体办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办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招投标办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办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当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办理;〔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四〕避免、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当地域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按期查核和日常办理;〔六〕设区的市招投标办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域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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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

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18个专业。

(一)房屋建筑类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2、设备安装工程3、地基与基础工程4、消防工程5、建筑装饰工程6、建筑幕墙工程7、钢结构、网架工程8、古建筑工程(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3、燃气工程4、园林绿化工程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1、电梯2、空调3、锅炉4、建筑材料(四)工程造价、经济类(五)建设监理类(六)其它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第十一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

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

培训结束后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命题,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聘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另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县(市)分册中选择部分评标专家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

第四章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第十五条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

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

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一)本人的配偶、子女;(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

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按照管理权限,应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驻场监察员和招标单位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性(打分的离散程度)等进行评议打分,并按30%、40%、30%的比例加权计算评标专家的得分。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得分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

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

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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