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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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公文处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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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文规则
《条例》中最核心部分,重要的部分。 遵守规则,才能有序、正常运转。 行文方向,选择文种,用词语气。 (一)总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基本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 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
《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211年12月30日发布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2011) 2011年7月
29日发布 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公文种类:
原《办法》(13种):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 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原《条例》(14种): 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 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新《条例》(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 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号 《河北省抗旱规定》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8号 《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12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文的概念: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 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 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程中形成的具 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 范体式的文书。(《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2006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

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

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

现就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的要求。

今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每年要抽调五分之一的在职干部参加培训,5年内使全体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的任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之一是在5年内累计要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

这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实施《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又一项制度保障。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把培训登记作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很多干部对登记制度还不了解,对实施登记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掌握,因此,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水人教[2007]46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人教〔2007〕468号)部直属各单位: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印发水利部2021年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计划通知280

印发水利部2021年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计划通知280

印发水利部2021年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计划通知280印发水利部2021年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计划通知280280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社团组织及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素质,按照《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xxxx]117号)规定,经征求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意见,现将水利部xxxx年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班的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师资安排和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本计划安排,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建立培训质量档案,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二、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培训班的经费管理。

对于收费的培训班要确保承办单位取得财政物价部门颁发的培训收费许可证;要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承办单位将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作为完全市场化的经营活动,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培训收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培训班结束后,培训班主办单位要会同承办单位对考核合格的水利部直属系统干部职工所持有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或《水利行业培训证书》进行登记。

列入本培训计划内的班次,主办单位可以向水利部直属系统外学员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四、各有关单位未经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同意不得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对未经批准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不予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为巩固xxxx年治理整顿培训办班不规范工作的成果,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问题,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加强对列入本计划培训班次的监督检查,选取若干培训班对其组织实施、培训质量控制、培训收费和证书登记等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通报。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标准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标准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标准水利部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承担着维护国家水利事业的重要职责,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严格的道德标准。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标准,包括专业知识与技能、服务意识以及廉洁自律。

一、专业知识与技能1.1 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水利行业知识,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灾害防治等方面。

通过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以应对复杂的工作任务。

1.2 熟练运用各类技能手段水利部工作人员需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工具,包括计算机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在工作中灵活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1.3 持续学习与创新水利行业发展迅速,水利部工作人员需紧跟时代潮流,通过学习和研究,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服务意识2.1 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始终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关心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声音,积极解决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

2.2 公正、公平的执法执勤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执法执勤中应明确纪律,秉公执法,没有私心和个人偏见,确保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和结果。

2.3 着力提升服务品质水利部工作人员要关心社会公众需求,尊重群众意见,提高服务品质,加强沟通与协调,为社会提供更加贴心、高效的服务。

三、廉洁自律3.1 诚实守信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言行诚实守信,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变相接受各类利益。

3.2 遵循廉洁自律原则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牢固树立反腐倡廉意识,严格自我约束,不触犯纪律和法律底线。

3.3 建立廉洁从业规范水利部工作人员要建立廉洁从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困惑,做到及时纠错,避免职业道德的滑坡。

总而言之,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标准是维护国家水利事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水利部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是指针对拟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开展一系列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其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岗位需要,更好地履行公务员职责。

目的在于加强公务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与建设。

一、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1. 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2. 以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工作能力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主线,开展全员培训;3. 以提高业务技能和执行能力为中心,强化实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4. 坚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注重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协同推进。

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 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律、公共管理学、人事管理、会计学、信息管理、政治理论等方面的知识;2. 业务技能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预算会计、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培训;3. 领导力培训: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干部,开展领导力培训,强化其政策理解和决策能力;4. 实践教育:通过实践教育,让公务员更好地把理论学习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包括开展实地考察、实习等;5. 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感;6. 国内外交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提高公务员的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

三、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制1. 形成一个全面复合、分层次、适应性强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计划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2. 建立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式,明确部门和担当责任人;3. 加强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过程的跟踪、评估、反馈,确保培训效果;4. 鼓励公务员自我学习和交流,提高学习主动性和参与度;5. 加强培训资源共享,包括国内外各类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源;6. 组织公务员岗位轮换,开展实践锻炼,促进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

四、公务员培训的质量保障1. 通过科学划分人员、分类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效果;2. 审核、审核和管理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3. 开展培训评估和培训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培训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培训质量持续提升;4. 成立专门机构或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审核、复核并汇总入审批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办人事[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办人事[2014]15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班办班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规定,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部培训办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培训计划管理(一)使用财政资金面向部属单位和行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进行申报,并同步编列年度培训项目财政经费预算。

年度培训计划经业务主管司局(单位)、财务司和人事司审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统一对外公布。

(二)面向部属单位和行业举办的有偿服务类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围绕水利业务领域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基层单位培训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进行备案。

年度培训计划经业务主管司局(单位)、财务司和人事司审核,报部领导审定,统一对外公布。

(三)审核年度培训计划,要加强对培训主题、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预算经费以及备案有偿服务类培训班收费标准情况等事项的审查,严格控制培训班数量和规模。

鼓励各单位组织开展有利于推动水利中心工作、满足干部职工培训需求的各类培训,严禁举办脱离实际工作需求、内容雷同重复、组织安排不合理的培训班。

为水利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证——访水利部人事司司长刘雅鸣

为水利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证——访水利部人事司司长刘雅鸣

为水利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证——访水利部人事司司长刘雅鸣邵自平【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0(000)024【总页数】2页(P10-11)【关键词】人事工作; 水利部; 组织; 中心工作; 人才; 可持续发展; 组成部分; 水利工作【作者】邵自平【作者单位】《中国水利》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水利组织人事工作既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2011年即将来临之际,本刊记者就水利组织人事工作采访了水利部人事司司长刘雅鸣。

中国水利: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请问2010年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哪些新进展?刘雅鸣:2010年,在水利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部属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勇于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利干部队伍理论素质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提高,干事创业能力不断增强。

干部队伍建设在四个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在落实规划纲要,推进干部选拔机制改革上有了新进展。

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出台后,水利部党组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对水利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积极推进差额选拔试点工作,在水利部被中组部正式确定为差额选拔试点单位后,认真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差额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全面推行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为主要内容的“四差额”选拔干部机制,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派到合适的岗位。

加大了竞争性选拔力度,按照部党组“凡提必争”的选人思路,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研究制定了《水利部竞争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了2010年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竞争选拔工作,7个副司局级岗位进行公开竞争选拔。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全文) 2008年12月03日03:52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全文如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水财务〔2018〕33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财务〔2018〕33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制定《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8年12月25日附件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中央水利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水利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水利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我部做好新时代水利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国办发[1994]7号发布日期:1994-1-10执行日期:1994-1-10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

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考核内容考核单项目录

考核内容考核单项目录

一 组织管理第1项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1、管理体制与管理权限(1)水利部《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水人教【2003】496号 (2)《海委系统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意见》 (3)关于成立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漳沧人【2006】52号(4)沧州河务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5)沧州河务局《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岗位安排及任职的通知》 漳沧人【2004】25号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7)关于转发《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沧人【2008】57号 (8)关于转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建管【2005】60号 (9)《关于贯彻落实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漳建管【2005】152号(10)《关于成立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漳沧人【2005】15号(11)《关于成立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漳沧人【2006】23号(12)关于印发《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人员竟岗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沧人【2005】25号 (13)沧州市沧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14)关于盐山河务局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漳沧工【2005】33号 (15)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6)关于公布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定岗定员结果的通知 漳沧人【2005】28号 (17)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18)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验收材料 (19)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 组织管理第1项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1)《漳卫南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维修养护程序管理规定(试行)》(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2011年——2013年养护合同(3)盐山河务局2011年——2013年勘测设计委托合同 (4)盐山河务局2011年——2013年施工监理合同 (5)盐山河务局2011年——2013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报告一 组织管理第1项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3、分流人员合理安置(1)《漳卫南局水管单位人员编制核定表》(2)关于公布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定岗定员结果的通知 漳沧人【2005】28号一 组织管理第1项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建立竞争机制 实行竞争上岗(1)关于印发《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人员竟岗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沧人【2005】25号(2)关于印发《事业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盐人【2004】1号(3)关于成立事业人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的通知漳盐人【2004】2号(4)盐山局水管体制改革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竞聘上岗答辩材料(3)关于公布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定岗定员结果的通知 漳沧人【2005】28号一 组织管理第1项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5、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1)《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漳沧人【2007】17号 (2)《关于转发<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沧人【2008】57号 (3)《关于转发水利部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沧人【2009】26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5)沧州河务局职工考核考核奖惩办法(6)《盐山河务局职工考核奖惩办法》漳盐综【2009】15号 (7)关于《盐山河务局考勤制度》 漳盐综【2009】18号 (8)关于2011—2012年度职工年度考核的通知(9)关于2011—2012年度优秀职工和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工程管理先进单位的材料(10)盐山河务局2006年以来职工奖惩情况登记表 (11)沧州河务局《目标管理责任书》 (2011年-2013年度) (12)沧州河务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011年-2013年度)(13)盐山河务局《目标管理责任书》(2011年-2013年度)(14)盐山河务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011年-2013年度) (15)关于奖励职工的有关材料 (2011年-2013年度)(16)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 (2011年-2013年度)一 组织管理第2项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关于四女寺减河增建东光等三县修防管理段的批复》【65】漳卫政字第423号(2)《关于水利部漳卫南局卫河河务处等单位更名的通知》漳劳【2001】187号(3)关于印发《沧州河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漳人教【2004】11号 (4)关于下达沧州河务局人员编制控制数的通知漳人教【2004】20号(5)转发关于沧州河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漳沧人【2010】36号 (6)关于印发沧州河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漳沧人【2010】35号一 组织管理第2项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2、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1)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岗位安排及任职的通知漳沧人【2004】25号(2)关于印发盐山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人员竟岗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沧人【2005】25号 (3)关于印发《沧州河务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沧人【2005】28号一 组织管理第2项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3、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1)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和培训统计表(2)盐山河务局职工专业职称统计表 (2011—2013) (3)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岗位人员上岗证书一 组织管理第2项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4、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文号:国务院国办发[1994]7号颁布日期:1994-1-10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国办发[1994]7号通知印发)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

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局公务员培训班体会心得

水利局公务员培训班体会心得

水利局公务员培训班体会心得20xx年xx月我参与了我委机构的国家公务员水行政部门管理培训班,学了《公务员通用能力教程》、《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中国公务员素质读本》等有关课程内容,并就有关议案开展了探讨。

教师句句戳心的解读和敞开式、互动型的教学方法,使自身获益匪浅。

确立了对一个国家公务员怎样执行相对应岗位职责和责任,管理方法好公共行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拥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对自身依法执政、依经济规律行政部门明确提出了新的规定,必然选择大家发展工作目标,提高九项通用性工作能力,提升行政部门水准。

做为参考公务员管理方法的一名工作员,工作中的优劣立即关联到我国的权益和人民利益,与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坚持不懈生态文明建设,搭建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进一步觉得到义务更变大,重担越来越重了,对自身各层面的规定高些了,这就必须大家能够更好地融入新形势下、新每日任务的规定,为全方位基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工作不断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自己在学习过程中,融合企业本身具体,就我委怎样充分发挥河段组织管理职责,提升长江下游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这一出题开展了深层次地思索。

一、长江下游土壤侵蚀现况长江下游地形地貌多种多样,以高原地区、山坡地和丘陵地形为主导。

绝大多数地域属亚热带气候温带季风气候区,柔和潮湿,降雨量充沛,多大暴雨。

湘江上中游地域是河段土壤侵蚀遍布更为集中化和比较严重的地域。

依据中国水利部发布的1999年全国各地遥感技术调研成效,湘江上中游土壤侵蚀总面积为51.96万km2,占全河段土壤侵蚀总面积的97.9%,土壤侵蚀集中化遍布在金沙江中下游,涪江、拓荆河段,赤水河上下游,三峡库区,汉江上下游,清江上下游,洞庭湖水体上游,赣江上游和大别山区南边的山脚下诸水体上游。

土地盐碱化总产量和土壤侵蚀总面积在全国各地七大河段中绝大部分。

比较严重土壤侵蚀毁坏土壤资源,加重洪旱灾难,牵制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并且危害中上游地域的防洪工程安全性。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6]600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6]600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6]600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水利部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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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务实、开拓、高效、廉政的机关干部队伍,适应水利事业发展和机关高效能管理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公务员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水利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参加培训是部机关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职相同,参加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成绩、鉴定,作为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各类学历教育。

第二章培训分类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部机关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部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十天。

新录用人员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上岗任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同意,也可先任职后培训,但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安排。

在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前,其工资等待遇暂不与所任职务挂钩。

任职满一年仍未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其所任职务。

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岗位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培训。

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

连续三年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继续担任相关业务方面的重要岗位工作,更不能升任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公务员进行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七天或五十学时。

培训内容和方式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安排。

更新知识培训可分年度安排或以三年为一周期集中安排。

连续三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能评优、晋升专业技术和领导职务。

第十条公务员经组织安排在党校、行政学院和有关正规培训机构接受的培训,可根据培训时间、内容等,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认定,视为在同一时期内进行的任职培训或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也可采用在职自学的方式进行。

采取在职自学的,由公务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内容、拟选教材、书目及自学目标、成果,并制订详细的自学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自学结束后要提交相应学习研究成果,由主管领导提出鉴定意见。

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自学申请及主管领导鉴定意见须送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推行部内导师制。

新录用到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各司局选定副处级以上或在机关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公务员为其导师,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半年到一年的培养、指导。

培养、指导期满后,本人要写出书面总结,导师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报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接受培养、指导者,可根据培养、指导的时间、内容和实际成效,视为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

第三章培训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人事劳动教育司是部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归口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订部机关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部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督促落实;确定培训机构、审查培训方案并对培训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实施部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对各司(局)公务员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公务员培训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部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主要由各业务司(局)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机关各司局和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类制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建立公务员学习档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公务员培训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劳动教育司。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员培训应有专门的经费。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申请教育培训行业管理业务经费,其他集中培训视行业管理业务经费的批准情况予以适当的资助。

教育培训行业管理业务经费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证书登记与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

对参加相应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核发由人事劳动教育司验印、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

机关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以及其他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准确登记。

公务员参加培训时,应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及成绩,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人事劳动教育司定期对证书进行验证检查,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收缴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损坏或者遗失培训证书的,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由发证部门补发,并按规定补记原证书登记的内容。

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新证书,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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