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理论难局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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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黑价联字[!""#]$" 号文件《 关于对“%!"”急 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 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 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 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 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 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 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 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 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 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 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 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 题。自 %’’’ 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 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 城区都依据 %’’( 年 % 月 % 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 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 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 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 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一、西方行政法理论学说
1、“灯论”
英国伦敦大学的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划分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
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
特点是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靠“行政程序”。
特点是政府模式,法律作为工具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政府管理。
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2、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马丁·洛克林教授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划分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
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对比表
二、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1、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2、管理论:保证政府权力依法行使。
3、平衡论:在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4、其他相关学说:公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利益代表论等。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2 1 0 0年 7月( ) 上
制占 缸会
对行政 法理论基础 的探讨
李 贵
摘 要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研 究课题,国外对一这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好 的参考作用。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 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 认为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
为 : 国的“ 当程序 论 ” 美 正 是指 行政 诉讼是 由普通 法 院管辖 , 普 们探讨我 国行政法 的理论基础具 有重要 的参考价 值, 这些结论 但 但
方面进行分析后所 得出的, 都不 同程度 的具有一 定的片面性 . 要成
2 人 民服务 论。 民服 务论 的观 点认为 , . 人 行政法 是规 范行政 为行政学 的理 论基础 需要进 一步 考虑 。如就 “ 民服 务论” 人 而言 , 机关行 为的法 , 社会主 义 国家 行政机 关是人 民代 表大会 的执 行 服务论认为行政法 的价 值取 向在于维 持社会正义 、 进社会福利 , 而 增 机关 , 的唯一 目的是执 行人 民的意志 , 它 因此 ,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行政法的重心在 于服 务行政 , 我 政府应扮 演“ 服务者 ” 的角色 , 民 为人 论基 础只能 是为 人 民服 务 。人 民服 务论 是我 国最 早 的一种 行政 和 社会创造福祉 , 但与正 处于社会转型 的我国来说是 不相适应的 。 法的理论基 础 , 的 出现标 志着我 国法学 界开始注 重行政 学理论 因而其不 能成为我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论基础 。再如就 平衡论 而言 , 它 基础 的研 究 工作 。
在 行政法的实施环节 , 衡论不具有普遍 性指导意义 : 衡论认为 平 平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应该维护合理的平衡关系,确保有关方面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在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探讨。
首先,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中得到了重视。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它强调行政行为应该在达到其目的的同时保证与之相关的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在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律的赋予和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合理确定许可所需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对于行政许可的要求。
其次,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在行政行为中保持权益的平衡,它要求在行政决策和实施中不能偏离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和合法,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实践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院的广泛应用和认可,例如在处理行政行为纠纷时,法院会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权益的平衡。
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也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要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和多样性,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和应用比例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不同,权益的平衡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着更加准确和具体的判断。
其次,由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导致比例原则的应用还有一定的空间。
在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应该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比例原则的应用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之,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都得到了一定的探讨。
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维护权益的平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和合法。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希望在今后的行政法立法和实践中,能够更加重视比例原则的应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对策作者:沈亚庆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今已近三十年,它曾在理清相关概念,以及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内含不能自洽,外延失之过窄,以及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的缺陷等等。
对此,应通过引入法德行政主体理论,并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采用“行为说”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行政主体;缺陷;完善一、行政主体理论概述在我国,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出现及使用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王名扬所著的《法国行政法》。
时值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面临确认难题,以及理论研究面临着是使用“行政机关”还是使用“行政组织”概念的困惑。
有鉴于此,人们想到利用法国行政主体理论来解决我们当时所面临着的问题,后在借鉴并改造的基础之上,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主体,根据通说,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种行政职权,并由其自身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从范围来看,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通常具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前者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者如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等。
当然,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仅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职责所在。
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通常认为,一个组织构成行政主体应具备三大要素,即“权、名、责”,具体而言,第一,该组织拥有行政职能;第二,该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第三,该组织能够独立承担由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如果是有权无名,或是有名无权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受委托组织虽然享有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这种权力,因而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聚焦司法考试行政法理论
聚焦司法考试行政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是法学学科的核心内容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法理论,对于成功应对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聚焦于行政法理论,全面介绍其基本概念、原则、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读者系统地掌握该领域的知识。
一、行政法理论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理论指的是研究行政法规范、机构与实践的学科体系。
它旨在解释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
行政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行政法的对象、性质和功能等。
行政法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其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性质是具有强制力的公法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正行政秩序。
行政法的功能包括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行政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一系列指导行政行为的准则,为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原则。
主要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等。
法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无歧视。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便利、公共利益最大化。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法理论的主要机构行政法理论的主要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做的具体决策和处理,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套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主要分为行政立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
行政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和实施行政法规;行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法理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救济方式等,为行政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活动的程序性。
但从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看:法律活动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起初是被排斥在外的。
因为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充满复杂性和变异性,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管理对象作出自己的决定,享有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讲究行政程序及其规范化往往被认为是给行政机关工作束缚手足,会影响和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为此,各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各国法学家都把行政程序法典化视为难题。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日益关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也已成为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一个主要课题。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
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这一方面已有少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例如奥地利国会议员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该国《一般行政手续法》公布生效,经过几十年时间。
德国近代行政法开山鼻祖奥托·麦耶1895年出版《德国行政法总论》巨著,提出行政程序问题,德国法学家阿普莱特于1929年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直到战后才正式致力于这项工作,六十年代初正式负责起草工作,到1976年终于完成该法的立法程序,足足经过四代行政法学者的努力。
美国1929年就由参议员诺里斯·比尔首次提出行政程序立法草案,1937年根据罗斯福总统的命令,成立了行政程序委员会,直到1947年杜鲁门总统时才正式签署公布《联邦行政程序法》,其间经历了十七年时间。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稳定,这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虽然这种和谐稳定的现象象征着我国法制社会正在建设与逐渐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文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相关理论,然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得出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碍,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从整体上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问题;发展对策引言要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行政法的通过可以保护行政权利和人民权利,保护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条件制定的,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而西方的行政法的内容发展的比较完善,所以针对我国行政法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需要在以我国国情为前提下,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内容。
如果行政法不完善,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发挥行政法的作用,规范和管理行政法的实施,从而促进我国进一步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实现人民生活稳定幸福的目标,为建立中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行政法的相关概念行政法是继中国宪法之后的第二部门法律,与宪法,民法和刑法规范体系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体系。
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行政法规范了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并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紧密相连。
行政法的法律使命是保护行政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保护社会组织、公民、企业和其他法律权利。
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一)行政法的理念跟不上实践的脚步尽管近几年我国学者大力发表与行政法相关的文章,研究了许多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还是跟不上实际生活实践。
我国的行政法无论从内容、框架、范围等方面还是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都还只停留在理论上,还没有往实践的层面上去考虑。
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及困境
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及困境摘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行政法体系建设和完善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制度建立30多年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等程序法在有效改善依法行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法的审判机制,管辖范围等多个内容和继续上已经需要做出改善文章从行政体系突破的方向。
入手,希望能够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体系化;成果;面临困境;突破方向引言:虽然中国的行政法在民法和刑法相比,有一个基本的框架,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是不完整和完善的。
从十八大开始,政府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支持廉洁、透明和高效的政府。
目前,中国法治建设面临几个困境:一是行政法本身的缺失;二是对重要概念缺乏详细、准确的解释;第三,行政法社会环境不断变化,行政制度不符合社会现实,不能用概念或法律规定来解释。
因此,在促进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创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解决问题,促进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创新。
一、初步成果(一)在执行行政行为方面取得了切实成果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行政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涵盖六个主要领域的执法指导方针:秩序、平等和法治。
在这段时间里,经过十年的治理,政府将被要求积极提高生产力。
同时,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监控公共管理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1]。
(二)行政法治理念显著增强很多的行政官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化作风履行导致,大搞面子工程,形成了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地方政府管理不善和权力过度,不仅降低了政府的效率,而且阻碍了关键问题的迅速解决。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公共机构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公务员行政法国家的概念也随着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而得到加强。
例如,它记录基层社会工作者所作的决定,或对特定群体的访问,以及这些决定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程度。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较难的原因在于:一,比较陌生;二,行政活动的运行逻辑与民事活动的运行逻辑有所不同,因此在复习过程中,注意将其与民事活动进行对比,在对比中掌握其特殊的运行逻辑.第一部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要掌握行政法全部规范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活动的法,所以其逻辑起点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一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法的很多特殊规则。
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行政权力不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
行政行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因:行政权力首先意味着职权,职权具有的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行政权力的另一性质是职责;作为职权,权力人可以行使,作为职责,其必须履行,必须履行包含了不得随意处分,所以行政权力区别于民事权利,其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不能租赁、不能承包、不能抵押,只能依法行使.由于行政法是规范整个行政权力的,其逻辑起点为行政权利,这就决定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民,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属于可以作出的行为,即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行政机关,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可以为的行为,即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必须合法、合理,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所有法律规范的内在基本精神就是要做到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
近几年的立法不断充实、完善着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合法性原则范畴,近几年提出了法律优越原则,是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律,如:《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依法处罚、依法许可原则,处罚的设定实施、许可的设定实施都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原则还包括了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利来自于法律规定,但有些权利是法律所保留、行政机关所不具有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有权设定任何形式的处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处罚,即限制人身自由形式的处罚为法律所保留。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二)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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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有理论研究来说,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主要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而所谓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务奖励。精神奖励表现为受奖者获得某种法定的荣誉并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笔者认为,质监局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商品质量的提高而颁发的各种各样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免检产品”等称号,无疑是一种行政奖励行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郑州市某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其行为是对该商场一段工作的评价,该评价直接指向的是该商场,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对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该商场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到该商场购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告郑州市质监局授予该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的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该商场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奖励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后果,即被奖励者获得了一种由国家认可的资格,并依此资格取得一定的权益。同时,社会及其他个人和组织必须予以承认。因此,行政奖励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为了确保达到行政奖励的本来目的,对于违反这一原则者,要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撤销奖励、给予行政处分等制裁、惩处措施。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奖励行为研究甚少,处于理论研究的低级阶段,上述各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具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3.理论研究与实践要良性互动。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一方面,行政法的许多理论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不少行政法学研究成果过于空泛,甚至是在不了解实际的情况下完成的。另一方面,学者对实践面临的问题不敏感,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行政法学界很少有人真正深入实际进行考察,了解实际运作情况。对于实践创新,学术界反应缓慢。因而,增强实证调查,形成理论与实务界良性互动的研究局面是我们最根本的目的。
另外,对质监局拒不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某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行为的认定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其是行政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行政不作为。关于行政不作为目前学术界存有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构成应包括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之可能性和程序上的逾期不为。因此,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程序上不为的事实,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果在程序上已经积极作出了或完成了一系列的动作,例如对申请已经依法给予答复或作出了相应的决定,无论其内容是肯定或否定的,都是一种行政作为。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一个概念的界定,应当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不仅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其实质内容,如果对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在形式上未表示出任何动作,便肯定是行政不作为;如果对法定的作为义务,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行政主体应当为之,可能为之,却拒绝履行,这样尽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出了积极的动作(拒绝),但其反应的实质内容却是什么也未做,也视为不作为。这些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对本案的认识陷入了难局。
理论难局表现三:行政诉讼研究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了,实践证明,这部程序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维护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救济途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在迅速扩张,使得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落后于实践,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了,这就对审判实践造成了许多困难。
2003年1月21日,葛某将郑州市质监局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他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某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也没有作出责令该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该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尽管理论界对行政指导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行政指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则是毫无争议的。也即必须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为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必须是采用非强制的手段,必须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虽然质监局对某商场颁发的荣誉称号间接上起到了指引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作用,表面上似乎具备了行政指导的一些要素即行政主体采用了非强制的手段。但是,仔细一推敲却值得商榷。
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我国行政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许多行政法领域,尚未形成规范和稳定的制度。如对一些基本理论的定义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一些行政行为的规定缺乏严密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这些都会导致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者是规避法律。譬如本案,正是由于对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行为缺乏明确而规范的界定,才导致行政理论上发生了分歧。又如,我国行政诉讼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就有很多疏漏与缺失。本案的分歧就是由于该法在其调整对象及受案范围上的缺失,即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以及与其相关的扩大原告资格范围、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预审制度等内容的规定而导致的。因此,完善行政法体系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笔者认为,确认质监局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于辨别质监局与消费者构不构成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质监局与消费者不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即消费者并不直接成为质监局的行政相对人。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且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本案中质监局与某商场虽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质监局与消费者则构不成此关系。虽然质监局对商场的管理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但并不就此认为消费者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质监局与消费者不构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当然也就谈不上是一种行政指导关系。此其一。其二,质监局对商场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商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商场的服务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而并非为了达到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虽然对消费者间接产生了一些影响,但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直接的行政目的,只不过是其行政奖励行为衍生出来的一些间接效果。因此,被告质监局认为其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
理论难局表现二:对新型行政行为研究的不足
一些新型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或者经济转型、调整时期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新的行政行为或手段,已为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由于对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行为的内涵、性质、原则、分类以及责任、救济等理论研究不足,使得具体行政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从而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规避法律,使得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评析】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于四个问题。第一,郑州市质监局对某商场颁发荣誉称号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第二,郑州市质监局拒不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三,郑州市质监局对某商场颁发荣誉称号的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是否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第四,行政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也即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受到间接影响时,可不可以以及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研究理论的薄弱和苍白,从而导致对上述案例的解决陷入了难局。
我国行政法的理论难局
—一起消费者状告质监局案引发的思考
李占华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葛某于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先后分四次在郑州某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胶囊”、青海省某制药厂生产的“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后发现有问题,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了举报。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举报回复》,认定葛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2002年11月7日,葛某以《举报回复》为依据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该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该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拒绝取消相关荣誉称号。
2.理论研究应进一步深入。目前我国行政法的许多领域基本处于幼稚和滞后状态。正如本案所凸现出来的那样,对许多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等的研究都缺乏深度,理论与理论之间缺乏协调与统一。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行政程序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扎扎实实深入研究,切忌大而空洞应是对我们当前研究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表明,我国法律仅赋予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则没有起诉权。因此,被告郑州市质监局辩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理论难局表现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薄弱
质监局作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权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引导、促进生产者、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并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商场作为销售部门与质监局当然构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构成一种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郑州市质监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授予某商场“购物放心商场”称号的行为则无疑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是哪一种行为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奖励行为。由于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不成熟,各种单行行为法没有制定出来,行政程序法也在摸索与探讨阶段,使得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救济手段等缺乏明晰而严格的认识与规定,导致认识上的分歧和解决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