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doc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出生医学证明(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BMC)是指由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健康状况的医学文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2.婴儿的体格指标,如体重、身长、头围等;3.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如生命体征、出生时是否有异常情况等;4.医疗机构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生签字、出具日期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婴儿出生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前往合法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婴儿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评估;3.医疗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由责任医生签字确认;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务必核对证明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5.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进行修正。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与归档1.医疗机构应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2.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进行密封和标记,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对于已归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应提供查询和复印等相关服务,便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婴儿入学、户口迁移、亲子鉴定等相关手续办理;2.出生医学证明应作为合法医学文件被相关机构和部门认可;3.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注意证明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禁止伪造、涂改等行为。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三、首次签发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目录1·1 背景与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政策法规依据2·1 国家法律2·2 地方性法规2·3 规章制度3·责任与权限3·1 部门责任3·2 个人责任4·流程及操作4·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4·2 申请材料的准备和审核4·3 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发4·4 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5·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5·2 评估标准5·3 督查结果处理6·附件6·1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6·2 出生医学证明制发流程图7·术语定义1·背景与目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的身体检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用于说明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标准化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制发、管理流程,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人或单位。
3·定义3·1 出生医学证明: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情况的文件。
3·2 申请人:指需要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自然人或法人。
4·政策法规依据4·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4·2 地方性法规:●具体地方的相关规定5·责任与权限5·1 部门责任●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核实和材料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新生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证明。
5·2 个人责任●申请人:提供准确的申请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核实工作。
6·流程及操作6·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申请人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确保证明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和目的1.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评估,提供有关新生儿健康状况的证明文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合法身份,为其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 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2. 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表格,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联系明、结婚证等)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健康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完成身体检查和评估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证明文件交予家长或监护人,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案。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
2. 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准化的表格和医疗专业术语的使用。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标明签发日期和机构名称,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应备份相关电子数据。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获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
2.联系明:指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合法性的文件或证件,例如联系、户口本等。
3.结婚证:指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还要将签发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署名。
二、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毁掉,应定期交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三、发放的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领发人均应署名,手续清楚完善。
四、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事情,不集中在一个科室或者个人。
产科打证。
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应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人员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事实求事的原则,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准重打或者更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 (2)第三章签发 (5)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10)第五章废证管理 (11)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初步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核实其所载信息,并据此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同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整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
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管理和使用过程所制定的
规章制度。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该制度中的内容:
1. 颁发标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条件和标准,例如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由专业医
师出具,且必须包含特定的信息。
2. 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人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格、提
供身份证明等。
3. 审核程序:确定对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进行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部门,如医院、
卫生局等。
4. 证明颁发:规定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单位,如卫生局、医院等,并明确
颁发时间和方式。
5. 证明管理: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机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数据保护措施,
如证明的保存时间、保密措施等。
6. 证明使用: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和使用方,如用于办理户口、学籍、就业等相
关手续,并明确证明的有效期限。
7. 违规处理:明确对于涉嫌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处理措施,如撤销证明、追究责任等。
8. 监督管理: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和方式,以确保证
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妇产科派专人负责,从妇幼保健站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三、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四、“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住院管理部人员管理。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六、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七、“出生医学专用章”应专人管理,不得出借或转让。
八、医政科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19-1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经研究成立七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
组长:李秀梅(副主任)
成员:朱秀霞(证明申领人) ;
何雅丽(签发人员);
张丽红(印章管理人员) ;
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其中朱秀霞负责出生证明领取、空白证件保管工作;王惠负责签发工作,并管理出生证明存根,永久保存:张丽红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二、申领制度
1、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中心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所报告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辖区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辖区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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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目录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
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
《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
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