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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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二、测绘成果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相一致。

2. 管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利益平衡:测绘成果的管理应当保障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共享。

4. 透明公开: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利用服务:测绘成果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利用。

三、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形图、地籍图、海图、航空摄影图、卫星影像图等各类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生产、存储、传输、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测绘成果管理的主体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3. 测绘单位:负责生产各类测绘成果。

4. 测绘用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各种测绘成果的使用者。

五、测绘成果管理的程序1. 测绘成果的生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生产测绘成果,并保证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绘成果的申请:测绘用户需要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当向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及范围。

3. 测绘成果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用户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并签订相关协议。

4. 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对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归档和保管。

5. 测绘成果的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测绘单位加强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1•【字号】豫政办[2000]125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0]125号)《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编[2000]30号)精神,河南省测绘局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授权,行使全省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一、职能调整将原省土地管理局承担的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河南省测绘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实施。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省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线以及其他全省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二)负责全省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承担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管理全省测量标志和全省测绘成果的保护工作。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省航空遥感计划的审批工作。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规划、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备案以及上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标准体系;加快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测绘标准化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测绘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条测绘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

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家测绘局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见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文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家测绘局颁布二○○二年一月目录(一)说明 (2)(二)大地测量 (5)(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11)(四)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18)(五)地图编制 (19)(六)地图数字化 (23)(七)数字化数据入库 (26)(八)界线测绘 (28)(九)工程测量……………………………………………………………………………………………………………………………………………………(29说明一、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测绘工程产品的特点,制定《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本价格适用于国内测绘市场上发生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三、本价格由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地图数字化、数字化数据入库、界线测绘和工程测量价格组成。

分别按三种困难类别制定相应的价格。

四、因特殊要求增减工作内容,其价格按本“说明”栏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有关测绘工程产品的图幅标准面积按下表执行七、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测绘工程产品质量,测绘工程产品合同价格可在本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是指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等有关项目的委托、承揽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性行为。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和部门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在外省注册的测绘单位及其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委托书等资料向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已备案的外省测绘单位纳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8月1日河南省联合测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1日河南省联合测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自主选择的同时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联合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河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二)具有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资质,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三)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具体实施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施行);(四)已在省联合测绘管理机构备案;(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单位或法人在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建立河南省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注册,经核实后准入。

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自愿注册,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一)注册申请: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如实填报机构基本情况等信息,即可注册申请。

(二)注册核实: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

河南四部门联合发文全面统筹管理遥感影像成果数据

河南四部门联合发文全面统筹管理遥感影像成果数据

48测绘前沿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联合印发《河南省遥感影像成果应用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全省遥感影像成果数据目录内统筹管理,促进成果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

《办法》指出,对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类遥感影像成果(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成果、航天遥感影像成果)应用统筹管理,既是优化财政资金使用、规范遥感数据管理、畅通遥感数据供应、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方法,又是构建新型基础设施、强化政府数字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还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对于尽快建立河南省遥感影像成果应用统筹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大力加强地理信息涉密成果应用,有效促进“河南一号”等卫星资源遥感影像成果的有序开发和充分利用,避免重复采购和处理,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

《办法》明确,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加工处理、政资金采购、加工处理遥感影像数据。

《办法》强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根据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充分利用“河南一号”等卫星遥感影像成果,对不能满足需求的,编制采购和加工处理计划,所需资金统筹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原始数据到成果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和“边接收、边推送、边处理、边服务”的数据服务体系,实现全省遥感影像成果分发共享网络化和云平台服务社会化。

《方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汇交历史成果数据,建立快速分发共享服务机制和数据服务体系。

同时,影像数据生产、提供和使用部门的安全防控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对于使用统筹获取的遥感影像成果数据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加工、利用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超目的使用。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遥感影像成果应用统筹管理职责分工和具体流程,解决了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对遥感影像成果数据的共性需求,强化了遥感影像成果的安全保密责任,实现了对遥感影像成果数据的整合共享,推动了遥感影像成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标志着河南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得到全方位提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7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8【实施日期】2000.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2号)《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二)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三)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五)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一)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一)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交给有关社团和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将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

(五)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市政府承担。

四、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国家测绘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国测法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国测法字[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局在对现行有效并且全国适用的测绘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科学分解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二、切实抓好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要按照《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要求,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测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落实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重点在市、县,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情况,总结市、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1部)│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1│├──────────┴──────────┴──────────┴──────────┤│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6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国务院│2006.9.1│││果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国务院│1997.1.1│││志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国务院│1995.10.1│││制出版管理条例│││├──────────┼──────────┼──────────┼──────────┤│5│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国务院│1983.12.16│││资料的若干规定│││├──────────┼──────────┼──────────┼──────────┤│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国务院│2004.7.1│││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职│国务院办公厅│1998.6.12│││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部门规章(7件)│├──────────┬──────────┬──────────┬──────────┤│8│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国土资源部│2007.3.1│││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9│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2006.8.1│├──────────┼──────────┼──────────┼──────────┤│10│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国土资源部│2003.5.1│││公布管理规定│││├──────────┼──────────┼──────────┼──────────┤│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5.1│├──────────┼──────────┼──────────┼──────────┤│1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2000.1.4│├──────────┼──────────┼──────────┼──────────┤│13│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国家测绘局│2000.1.4│││定│││├──────────┼──────────┼──────────┼──────────┤│1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测绘局│1999.12.22│││使用许可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9件)│├──────────┬──────────┬──────────┬──────────┤│15│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3.5││││国家测绘局││├──────────┼──────────┼──────────┼──────────┤│16│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人事部国家测绘局│2007.3.1│││定│││├──────────┼──────────┼──────────┼──────────┤│1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国家测绘局│2006.9.25│││管理暂行办法│││├──────────┼──────────┼──────────┼──────────┤│18│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测绘局│2005.10.1│├──────────┼──────────┼──────────┼──────────┤│1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20│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21│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财政部│2003.1.1│││管理办法│││├──────────┼──────────┼──────────┼──────────┤│22│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01.12.5│├──────────┼──────────┼──────────┼──────────┤│23│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1995.7.1││││政管理局││└──────────┴──────────┴──────────┴──────────┘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行政许可(共12项)(一)测绘资质审批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与更新;(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省辖市、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法字[2004]4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法字[2004]4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法字[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原制定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和《测绘资格证分级标准》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河南省联合测绘技术导则培训_背景解读

河南省联合测绘技术导则培训_背景解读

项目竣工 办证测绘
消防核实测量 地下管线测量
房产测绘
不动产测量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与规划 房产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与规划
消防核实测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
分户房产测量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核发建设项目
竣工后不动产证
消防有关图件及测量报告 地下管线竣工图
房产分户图、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26
权籍图、不动产测量报告、权籍调查表
业务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与规划 自然资源与规划
业务内容
测绘成果内容
用地预审批与选址意见书
申领或测绘现状地形图、测绘拟用地范围、 综合管线地形图
土地收储(包括土地农转用、征收、 勘测定界报告包括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
农民占地补偿)
分类面积、权属等,及相关规划的位置关系图
自然资源与规划 土地拨地测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导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应 急管理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气象局根据各自职责管 理,由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用地、 规划、房产、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不动产登记等联合测绘事项。
建设工程实施测绘事项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本导则开 展实施。
0导则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工程建设 许可
施工许可
审 选址和预审 批 环 节
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规 建设工程规 建设工程施 划许可核发 划许可核发 工许可核发
建设用地 使用权登记
商品房 预售许可
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河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河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017年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9月目录1 工作目标 (1)2 工作依据 (1)3 组织实施 (1)4 保障与安排 (4)5 抽样程序及要求 (4)6 检验程序及要求 (5)7 检验内容 (7)8 单位成果质量评定 (8)9 批成果判定 (10)10 提交成果 (10)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发〔2017〕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7年河南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保证监督抽检的工作质量,特制定《2017年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资质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提高。

2 工作依据2.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1.2《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发〔2017〕6号);2.1.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2.1.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

2.2 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文件2.2.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2.2.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2.2.3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2.2.4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2.2.5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2.2.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2.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2.2.8 受检项目适用的国家、行业质量检查技术标准;2.2.9 经项目业主方审核批准的关于受检项目的技术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所确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测绘成果。

四、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应当遵循既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适应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的原则。

五、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

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由所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同)。

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六、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中,确需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二)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三)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种类、范围、内容、数量及精度等与使用目的一致。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测法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合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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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作者:时间:2010-02-26 Tag:点击:11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部门):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河南省测绘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汇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六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成果汇交第七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省辖市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三)测绘范围在当地县(市、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向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八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测绘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并应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测绘成果保管与保密第十条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保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措施;收发、传递或者派出人员外出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资料。

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

第十五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后,实施销毁:(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报其主管部门批准;(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第十六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四章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它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利用测绘成果。

除上述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利用省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十九条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省辖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三)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政府批文、立项文件,或者合同、协议、委托和中标书等;(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能够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决定不批准利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人提供,并在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包装或者介质的显著位置标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利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及时向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协助测绘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及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与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五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第二十七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公布制度。

除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长度、位置和行政区域面积;(二)本省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和地貌分区位置;(三)本省的主要河流长度,湖泊(洼淀)的面积、深度;(四)本省重要山峰的高程和位置;(五)本省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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