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市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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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团中央、团省(区、市)委机关建立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制度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团中央、团省(区、市)委机关建立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制度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团中央、团省(区、市)委机关建立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8.08•【文号】中青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团中央、团省(区、市)委机关建立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制度的通知中青办发〔2015〕21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持和增强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锤炼团干部作风,密切团干部与青年的联系,团中央、团省(区、市)委机关将建立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制度(以下简称“常态化下沉基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常态化下沉基层"以密切联系青年、锤炼优良作风、推动基层工作为目标,通过派驻基层、直接联系、靠前指导、定期轮换等方式,推动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基层联系青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努力实现服务青年在基层、工作落实在基层、本领提高在基层、作风转变在基层。

二、选派方式团中央机关局级及以下干部(含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不含少数内部管理岗位人员,约200人)和团省(区、市)委机关干部(团省委主要负责同志酌情安排,不含少数内部管理岗位人员,约1400人)共约1600人,在两年内分四批每批选派1/4的干部,分别派驻一个县(区),面向基层开展工作,长期坚持,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派驻同一地(市)不同县(区)的干部形成工作小组,每组3-4人,团中央、省级团委干部混编,由小组中正处长及以上干部牵头,以“统分结合"方式开展工作。

小组成员主要立足各自派驻县(区)下沉基层,同时,各小组要就所驻地(市)共青团总体工作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帮助工作。

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互相督促,形成合力,提升下沉基层工作成效。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和建设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拓展和深化。

《决定》对于保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的基础。

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能否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系到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

共青团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工作,完成党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近些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团的基层组织数量和团员总数、团青比例均达到了新的水平,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在活力进一步增强。

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一些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不足,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团员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团干部联系青年不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有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关心不够,指导不力等等。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11.11•【文号】中青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青办发〔2016〕11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已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6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9.06.12•【文号】中青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8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9年6月12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提升团支部组织力,强化团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三条团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团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冶、坚定“四个自信冶、做到“两个维护冶,坚持党建带团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

团籍处理

团籍处理

团籍处理作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8-04-29 19:41:49团籍即团员资格。

团章规定,要求入团的青年“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团籍处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认真、严肃、慎重地做好团籍处理工作,是团组织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团籍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超龄离团的团籍处理共青团是青年组织,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团十三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团章关于团员离团年龄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超龄离团团员申请离团的手续是: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时,应由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超龄离团申请,团支部予以核准;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及时报请上一级团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和入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团员超龄离团的时间,加盖公章。

将其入团志愿书送交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将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作为永久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

在支部召开团支部大会时,宣布其离团。

团员离团时,团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其他成员应找超龄离团团员谈话,肯定其成绩,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听取他的意见。

团员超龄离团手续不要集中办理,应当超龄一个,办理一个,如果一个支部团员都超过二十八周岁,本单位又没有适龄青年,这样的团支部在取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同意后可以取消。

受留团察看处分还没有恢复团员权利的超龄团员提出离团,团组织可以允许他离团。

但对他受处分的情况及留团察看期间的表现,应该在档案材料上加以注明。

如果在他离团时,留团察看的期限已满,从他的表现来看,可以恢复团员的权利,则应在恢复团员权利以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二、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团章》第一条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3)14号文件要求,团的各级组织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认真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中青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7〕1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现将《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7年7月7日关于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青年工作思想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共青团改革攻坚和从严治团,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团员队伍建设,完成好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现就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这一时代课题,明确指出,团员要有团员意识和光荣感,追求先进性;团员要在政治标准上向党员看齐,始终做到不忘初心跟党走。

团章也对团员保持和增强先进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先进性是共青团组织的根本属性和鲜明特征。

团员是团的肌体的细胞和团的活动的主体,团的先进性要通过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共青团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组织动员广大团员,进而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更好地发挥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这对共青团加强团员先进性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从总体上看,广大团员理想信念坚定,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始终走在青年前列,特别是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敢于冲锋陷阵、发声亮剑,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党团知识竞赛填空题题(新)库

党团知识竞赛填空题题(新)库

第一组1.1924年3月下旬,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届二中全会(扩大)在上海召开,会议修改了中央局组织法,决定以“__________为本团对内外的总代表”(秘书)2.1961年3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共青团__________动员农村青年群众争当“五好青年”夺取农业丰收的事迹。

为此,《中国青年报》还配发了社论。

(北京市委)3、年,在中央团校原基础上建立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为团中央直属的培养青年人才和高级团干部的高等学府。

(1985)4、1924年6月14日,共产党和团中央用”陈独秀”和__________共同署名的方式发布《通告》,表明党、团组织都已经注意到团的工作要体现青年特点的问题。

(林育南)5.为了加强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建设,切实活跃团的工作,在1961年12月团12省、市委书记座谈会上,团中央书记胡耀邦提出了__________的建议。

(六级团委办支部)6.1925年“五卅惨案”的死难者中,包括上海大学学生、共青团上海地委组织主任__________。

(何秉彝)7.1920年11月,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在__________学生会办公室召开成立大会,宣告北京青年团早期组织正式成立。

(北京大学)8.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的第一任书记是__________。

(高君宇)9、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___。

(革命胜利)10、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___。

(《光荣啊,中国共青团》)1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___,象征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

(墨绿色)12、年龄在___,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4~28周岁)13、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___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支部大会)14、团章中规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___的方式。

(无记名投票)15、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___团员介绍。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中青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06]27号2006年4月25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为了适应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共青团工作,团中央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社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党在城市社区的青年群众基础,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号召力,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区共青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

它是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包括居民区团组织、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团组织等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的共青团组织体系。

第三条社区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发挥街道团(工)委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思路和方式,不断加强社区团组织能力建设,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构筑共青团团结、教育、服务社区青少年的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城市共青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7月12日)团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的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3.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

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

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流动团员管理制度

流动团员管理制度

流动团员管理制度一、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方或单位团组织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并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外出流动团员凭团员证向所在地方或单位团组织转接组织关系,交纳团费,参加团的活动。

二、团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团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团费。

三、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团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团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团员较多的商贸场所,应在这部分团员中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

根据不同情况,组建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团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团组织领导。

五、团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团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团组织应将团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团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团组织。

六、乡镇、街道团组织应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交组织关系的团员,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团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团费。

七、团员擅自离团,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在团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团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团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团组织,不得承认其团员身份和安排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九、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团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团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保安部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共青团判断题

共青团判断题

1、共青团组织的性质表述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共青团的根本职责。

×3、团的基本任务,就是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的前提下,共青团所承担的任务。

√4、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共青团的根本职责,共青团的基本职能可以简单概括为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年的根本权益。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的颜色为绿色。

×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为长方形,它的长与高之比为1:0.618。

×8、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挂在面向的右方,团旗挂在面向的左方。

×9、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团员大会以及举行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的会场,可以悬挂团旗,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

√10、在重大节日期间,共青团各级机关门口,可以悬挂国旗,也可以悬挂团旗。

×1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标志,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12、在团的报刊上,不可以加印团徽。

×13、共青团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徽。

√14、团的省级以上委员会以“共青团号”命名的火车、轮船、汽车、电车等,可以悬挂团徽。

√15、团委机关门口,可以悬挂团徽。

×16、团歌的曲作者是胡宏伟。

×17、团歌的名字为五月的花海。

×18、共青团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19、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这是团的性质的根本点。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印发你们,请在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工作中参照执行。

各地可以依据这个暂行条例的基本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团员证制度的工作细则。

同时,要注意了解这个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团中央组织部报告,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分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分;(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牧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章团员证颁发第四条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方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中青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办发〔2015〕11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关于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团的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团中央书记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当前驻外团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驻外团工委组织运转1.理顺工作体制。

2014年,根据驻外团组织建设的实际,团中央书记处将驻外团组织工作体制由“组织部牵头、城市部和农村部配合”调整为“城市部牵头、组织部和农村部配合”。

各流入地团组织要根据这一要求,及时理顺工作体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流出地团组织主要负责建组织、管干部,可以保留原来的工作体制。

驻外团工委工作作为建设服务型团组织的内容之一,纳入团中央对流入、流出地省级团委统一考核。

2.明确以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机制。

已建立的驻外团工委以流入地团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团组织配合。

流入地团组织要参照直属团组织管理模式,分别确定省、市、县三级团组织与各级驻外团工委的工作对应关系,将全部驻外团工委纳入自身组织管理体系,做到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在工作项目承接、干部培训考核、开展表彰激励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要依托驻外团组织开展至少一项经常性服务务工青年的工作,并给予驻外团组织一定的经费支持。

每季度要召集驻外团工委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或工作会议,保证驻外团工委与流入地团组织工作协调一致、共同推进。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中青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6〕6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现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6年3月24日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1.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是团的建设基础工程。

团员是团的肌体的细胞和团的活动的主体。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认真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建立了一支规模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

由于团组织自身的特点,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团员超龄离团,又有数以百万计的青年入团,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只有把团员发展好、管理好,才能体现团员队伍的先进性,更好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青年自身和所处的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团员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

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

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下简称团工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共青团中央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团委在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服务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员和其他40周岁以下青年。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在实践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青年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第六条组织青年。

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年组织体系,充分发挥青联等青年组织在联系不同类型青年群体中的作用,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

组织动员团员青年自觉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鼓励青年到矛盾多、困难大、任务重、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磨练。

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服务社会,充分利用青年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行动等社会化动员青年的工作载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七条引导青年。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青年,针对不同群体青年思想意识的特点,探索有效的教育引导方式。

中组部《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组部、团中央、国资委)

中组部《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组部、团中央、国资委)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59号【法规名称】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法规文号】中青联发〔2006〕59号【颁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0-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2006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共青团等群众工作的领导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1.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执政地位的重要经济基础。

中央企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是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使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展开,科学教育青年、正确引导青年、热诚服务青年,把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中青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0〕13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研究并审议批准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2020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2020年11月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制度规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员教育管理是团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第三条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努力建设有信仰、讲政治、重品德、守纪律、肯奉献、争先锋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发展团员调控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发展团员调控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发展团员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中青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发展团员调控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18〕7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7·2”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团十八大精神,加强团员队伍先进性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冶的总要求,团中央将进一步严格入团标准、严格发展程序、严格调控发展数量,做好2019年全国发展团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发展团员工作情况2016年以来,全团鲜明地提出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团员的首要标准,规范了发展团员程序,采取逐级分配名额的方式对发展团员数量进行调控。

经过近3年的努力,发展团员工作的总要求得到逐步落实,入团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团员规模得到一定控制。

但是,发展团员工作特别是发展团员调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上级团组织对下级团组织的工作指导不够、过程管理不强。

部分团的领导机关只关注发展计划的分配,对计划分配的科学性、基层发展团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未使用发展名额的回收等问题重视不够,缺乏过程管理。

二是县域统筹不到位。

部分县区县域统筹原则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的情况,有些地区为实现调控目标出现了发展团员的“关门主义冶现象。

三是依然存在违规发展团员的现象。

2018年,团中央在全团开展了违规发展团员核查工作,重点核查2017年以后无发展编号入团和不满13周岁入团现象,各省级团委均存在违规发展团员的现象,部分省份违规发展团员现象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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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使他们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团员是指那些自发和有组织地离开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单位或地方务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团员。

第三条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和外出所在团组织都负有管理流动团员的责任。

要本着有利于团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团组织有效管理,有利于团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立足服务,加强引导,逐步建立起动态、开放、协作式的流动团员管理机制,使团员所到之处都能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与监督,得到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四条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团组织,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团员外出6个月以上,所在地方或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暂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就近参加一个团组织的活动,从业单位建立团组织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条团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团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团支部。

集体外出团员临时团支部受原所在团组织领导,同时接受外出所在团组织指导。

第八条流动团员原所在单位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归入人事档案一并管理。

流动团员原所在单位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由原所在基层团委保存,不随团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九条流动团员有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团员外出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已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在该单位团组织中享有团章规定的团员各项权利;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或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在该单位团组织中不享有团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流动团员应做到:(1)外出前主动向原所在团组织报告外出的事由、去向、时间等。

(2)外出后及时持团员证与外出所在团组织联系,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后,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3)自觉接受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按照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团费,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4)外出返回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向团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团员外出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团费,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按团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流动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团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2)通过适当方式与团员外出所在团组织及外出团员取得联系,了解团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外出团员通报团组织的重要情况。

(3)团员返回后,认真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二条流动团员外出所在团组织应做到:(1)及时接收外来团员并将其编入团支部或团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倭或拒绝接收。

(2)吸收外来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关心外来团员的思想和工作,努力提供学习、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3)努力与外来团员原所在团组织沟通情况,督促在本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团员转移组织关系。

(4)外来团员返回原籍或去新的单位时,向有关团组织介绍团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团员的团费交纳标准按《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执行,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收缴。

流动团员的统计和超龄离团手续,均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团委要加强对流动团员管理工作的指导,主动搞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解决流动团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县(市)以上团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流动团员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以往流动团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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