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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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 1研究背景与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的税,它于1799年为英国所首创,此后各国先后开征。目前,个人所得税己被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各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己成为发达国家首屈一指的主要税种。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个亿,到2004年,达到2700多亿,坐上了中国第四大税种的交椅。其增长势头之迅猛可见一斑。

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勋爵在《国内税务局专员与威斯特公爵诉讼案》中提出:“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要少。"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侈谈。”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在国内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中国税务报》从1999年开始推出《纳税筹划》周刊。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节税是为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本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采用广义派观点。即: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面。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已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意义体现在:

(1)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纳税人要想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就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

(2)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居民纳税意识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 二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 三是运用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该缴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然后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税收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4)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税收筹划在西方出现至今,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经历了曲折的历程,理论研究也由地下活动转为公开化阶段。

在国外,税收筹划思想最早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并在50年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应以税务咨询活动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作为税务咨询重要内容的税收筹划业务从此开始在世界各地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发展,各种理论文章、刊物书籍应运而生。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的公司the Bureau of Nation Afairs Inc.除了出书之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专业杂志:《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和《税收筹划国际评论》,其中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税收筹划己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较晚进入人们的视线。税收筹划的研究和发展经历了曲折探索的三个阶段。80年代的税收筹划与偷税相分离阶段,少数纳税人的先行者在纯地下状态搞税收筹划。90年代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以唐腾翔编著的我国第一部税收筹划专著《税收筹划》为代表,陆续有一些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在这些专著中,将避税与税收筹划首次区别开来。2000年以后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税收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并配发了评论员文章《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时期,很多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很多报刊杂志纷纷登载税收筹划的文章,全国各地的研究所、大专院校等纷纷举办税收筹划培训班,广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动性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而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一些税收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作为中国法制完善的助推器,显现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在经济发达国家中, 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对象就是纳税个人。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考虑个人所得税征免税范围的宽窄。不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不同。在此将美国同中国进行比较如下:

美国采取单列举法,除税法明确不予征税的以外, 一切收入都得征税。我国采取双列举法,既列举征税项目,又列举免税项目。中国的征税范围比美国小、而免税范围却比美国大。从征税范围看,美国的覆盖面几乎是无限的, 中国却是列举出来的几类征税情况。在我国,作为工资构成的形形色色的补贴等隐形收入,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征税,缩小了税基和征税面。加上未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个人缴税范围明显比美国小得多。美国著名的“纳税人塞萨里列要求退税案”就是很典型的例证。案中当事人发现几年前购买的钢琴中藏4400美元现金, 当年作为额外收入缴了税。后又觉得不该纳税,要求税务当局退税,官司打到了地区法院。法院根据《美国税收法典》总收入包罗万象的广泛含义,认为“被发现的财物”,除非税法明文写明不该征税,应属于应税所得范围。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及现状出发,通过对税收筹划相关原理、方法的探讨,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理、方法进行了总结,结合大量筹划案例系统的介绍了各种常用的筹划方法。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结合税收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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