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会监督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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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青政办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青岛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凭出示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可以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和调查有关情况,查询有关文书、材料。

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督活动:(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本市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应邀参加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评议;(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监督意见;(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正确对待、认真听取,并切实抓好改进和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的困难。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关于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青政办字〔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青岛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发〔2023〕7号)要求,市政府定于2023年11月中旬至12月,组织开展2023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民”活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

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务实高效”的原则,不断深化线上线下融合举办新模式,线上组织开展“云述职、云评议、云征集”,线下开设社区会场,将活动现场搬到市民家门口,让“三民”活动走进市民身边。

二、活动内容(一)向市民报告。

组织41个市政府部门年终述职,其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信访局在市级机关内部进行述职和评议,其他38个部门公开述职。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调,建立以市司法局局长为组长,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分管相关工作的同志为副组长,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处),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4.公布名单。拟任人选在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
(五)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组织培训。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三)强化保障措施。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通力合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服务保障,重点解决在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分别建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将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预算。
附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审查公示。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任期未满、自愿留任且符合条件的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为本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留任的拟任人选占所在单位、所在地名额)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自荐人选不超过8%。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青政办字[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青政办字〔2008〕1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社会各界对政府重点工作的监督,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公开挂牌督办事项、市办实事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等重点工作的督查力度,进一步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方式,经各区市和有关部门推荐、公示后,决定聘请赵明耀等37名同志为青岛市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附后),聘任期为3年。

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有关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监督员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并切实抓好改进和落实。

对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予以解聘。

附件:青岛市第一批政务督查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共37人)赵明耀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市人大代表闫立列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市人大代表崔言民青岛金王集团总裁,市人大代表顾少民青岛高科园房地产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市人大代表XXX青岛力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葛尧伦青岛海利尔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刘克成青岛大洲运动用品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市侨联副主席,市政协委员乔俊良农工党青岛市委副主委(驻会)、青岛市政协副秘书长,市政协委员赵立波青岛市委党校教授、文史教研部副主任郑敬高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雷仲敏青岛科技大学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徐倩青岛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张维克市社科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李永毅北海舰队政治部原群联处处长马卫华青岛市医务工会主席张秋香青岛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原专职副书记陈汉忠八大湖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科科长闫政湛山街道秀湛路社区居委会主任黄维堂青岛制钉厂供销科业务员苗江山四方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王艳芳洛阳路街道新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王岩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综合科副科长王友旭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秩民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党委书记孙艳青岛开发区工委(黄岛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青岛开发区工商联党组书记于瑞升青岛瑞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毛安成崂山区政协经济与人口资源办公室主任王进亮崂山区北宅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正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主任芦吉航即墨市安居工程物业管理处经理,即墨市人大代表杨效慧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XXX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车亮莱西市姜山镇党委副书记,莱西市政协委员尚寿山平度市城关街道尚家疃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王克广平度市日欣公交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燕胶州市九龙镇副镇长,胶州市人大代表孙洪宽胶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胶州市政协委员,律师。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当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什么权利和待遇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青岛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给你看一下相关法规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年满二十三周岁;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监督服务事项的设立和办理(一)监督服务事项是指行政确认、告知性备案以及行政审批初审转报等行政管理事项。

监督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列入部门公布目录的,不得实施。

(二)监督服务事项的设立及其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要件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依据,其办理的法定条件应当随同备案目录一并公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设立监督服务事项。

(三)监督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各级行政审批服务机构集中办理,暂无条件集中办理的,应当通过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确保对办理过程的有效监督。

监督服务事项无法定办理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初审转报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或者承诺时限给予确认、转报,不得以数量限制、统一时间转报为由,无故拖延或者变相审批。

对告知性备案事项,不得采取核准方式进行管理;对备案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应当通过责令整改等监督方式予以纠正。

二、切实抓好监督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一)监督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该放必放、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至各区、市实施。

市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委托、归还和界定的方式下放。

属于市本级的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使、现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区、市相应实施部门为垂直管理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青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监督员、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0元。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上岗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资金渠道不变,从已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的预算资金中列支(对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金的市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调整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到位。

要加强对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9〕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8月14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教通字[2016]2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教通字[2016]2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教通字[2016]2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督发〔2015〕2号),充分发挥社会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作用,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广泛参与。

有效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议,充分发挥各层次、各领域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思广益,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二)公正客观。

坚持实事求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前提,务求实效,真实客观地反应评价对象的实际状况。

(三)科学严谨。

合理谋划,科学设计,规范监督评议程序,确保监督评议内容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监督评议结果有助于改善教育质量。

二、目标任务畅通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渠道,保障公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密切社会与教育行业的互动关系,拓展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管办评分离,把教育行政部门变为规则的制定者、程序的监督者、过程的服务者、结果的使用者,推动教育评价机制的科学化,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监督评议主体(一)社会各层面自然人代表。

包括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

(二)具有监督评议职能的部门或组织。

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社情民意调查队、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等。

(三)教育研究评估专业机构。

包括各级教育评估所、评估院、教育评估中心等。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 专项行动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 专项行动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 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青教函〔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教函〔2023〕5号各区市教体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营造良好校外培训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教监管函〔2023〕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反映问题,进一步遏制校外培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有效防范预收费资金安全风险,全面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有效解决学生家长合理退费诉求;坚决防治无资格资质、无质量保证、无安全保障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班;整体提升学生家长消费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校外培训消费环境。

二、重点任务1.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排查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聚焦是否存在超时段、超限额收费,是否严格落实政府指导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

对培训机构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收取超过5000元等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款工作。

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要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2.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聘任于海涛等20名同志为青岛市卫生局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聘任于海涛等20名同志为青岛市卫生局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聘任于海涛等20名同志为青岛市卫生局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聘任于海涛等20名同志为青岛市卫生局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控工作,不断探索职业卫生监督新途径,健全职业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专家的特长和经验,为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在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市卫生局审查,决定聘任于海涛等20名同志为我局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名单附后)。

希望被聘任的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工作实践经验和特长,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贯彻国家、省、市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二是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纠风建设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三是参与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卫生有关专项执法活动;四是积极为我市职业危害防治出谋划策,对涉及的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五是监督或参与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卫生监管等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和法制宣传、咨询等工作;六是将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部署、行动方案、工作信息及时传达贯彻到所在单位,充分发挥沟通和桥梁作用;七是应邀参与职业卫生专题调研、案件讨论、咨询、观摩办案程序、职业卫生培训授课等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工作,通过特约职业卫生监督员建立起企业与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以及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平台,为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促进我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青政办字[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决定聘请杨建强等44名同志为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聘期2年。

现将第二批社会监督员名单公布如下:杨建强青岛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继强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广君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总裁(国内)XXX 青岛力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学锋青岛锦程飞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蕴新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静轩青岛仁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瑛青岛恒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于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志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河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专员吴秀美青岛宏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永喆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付长祥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郁青岛成龙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国迎春维客集团督察室主任辛克宏青岛市金通海洁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文博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规划部主任丰彦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华青岛海旺达建筑公司总经理徐英青岛增井制线公司财务经理池涌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专员赵辉莱西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徐广举平度市南村镇党委书记郑永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八劳动人事处处长赵起良青岛海瑞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董事长刘建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曰刚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刁世存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副主任、副教授辛家鼎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教授邹吉宏青岛日报专刊采编中心副主任宋敏青岛科技大学讲师叶皓之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外联经理季庆增青岛和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成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君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部主任孙冠军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兵青岛大学网络中心主任王元东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韩宁海信地产开发部经理韩婷青岛湛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郝彦华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品管部主任王燕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财务主管附件: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为充分发挥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作用,保证社会监督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受理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程》要求严格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核实确认。

1、用人单位申请的,重点审查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是否签署明确意见等。

其中,单位经办人与受伤害职工为同一人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申请人是职工及家属的,重点审查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受伤害时间、地点、经过、从事工作、受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明确,意见栏内是否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

2、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必须为原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二、强化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规程》完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

调查取证之前应深入研究案情、确定调查重点,围绕疑点和争议焦点,周密制定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取证据。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青民管[2015]8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青民管[2015]8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青民管[2015]8号各区市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按照"周密组织、严格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身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包括社会组织是否存在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情况。

(二)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作用等情况。

(四)财务管理情况。

包括社会组织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会费票据与捐赠票据使用是否正确等情况。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青工商市发[2006]2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商市发〔2006〕213号)各分(市)局:为深入推进全系统“网格化”监管工作,不断建立完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局决定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

现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总局、省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市场监管手段为重点,以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和措施为主线,以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目标,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努力实现监管职能到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推行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科学划分市场监管网格,明确各监管网格职责,建立完善科学的“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市场“网格化”管理内容,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切实提高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水平。

二、科学划分监管网格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就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为监管主体,整合市场开办单位、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义务监督员等各方力量,依托各自职能,构筑起由“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各网格按照“边界明确,工作量相对均衡,相邻基本格间便于协作配合”的原则,科学划分监管区域,由上而下层级设置,形成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作、责权分明、职责细化、反应迅速、多方互动、立体监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青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33号二00八年六月二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根据《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17号)精神和目标绩效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网络单位。

二、考核单元的划分根据工作特点,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三个考核单元。

第一单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单位;第二单元为各区市政府;第三单元为部分驻青单位。

三、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理质量、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满分为100分。

(一)服务态度(满分30分)工作要求:1接听群众来话使用礼貌用语,态度亲切热情。

2遇到群众反映问题言语激烈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妥善处理,不与群众发生冲突。

3认真记录群众来话内容,真诚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及时进行办理。

4将办理结果向群众进行答复时,态度诚恳,答复意见明确,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反馈。

扣分:1接听和答复群众来话中,使用服务忌语或态度粗暴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2接听和答复群众来话中,采取不负责任的推诿方式,拒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每查实一起扣2分。

(二)工作效率(满分20分)工作要求:1及时接收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事项,并进行分类处理。

2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来话人并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进行反馈。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青民管〔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青民管〔2016〕5号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社会团体: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201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市、区(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三)《章程》履行、业务活动开展及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五)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六)资产管理和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等情况;(七)党建情况。

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八)作用发挥情况。

包括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等;(九)社会团体对外工作情况;(十)其它应该年检事项。

三、年检时间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四、年检应提交材料(一)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三)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年检提交材料应参照上述执行。

五、年检方法步骤(一)自查。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对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并登陆“青岛民政”(网址:/),在网页右“通知公告栏”办理社会组织业务,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填表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一、申报范围
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继续开展乡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按照山东省人事厅的要求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推荐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推荐上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查处。
五、精心组织
(一)根据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2007年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教师系列可延期至9月底);10-11月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同时要求各呈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的职称工作负责人员要在申报人员承诺语后签字确认。各系列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未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把关的材料,不得呈报。
2、青岛市2007年度各系列职称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部署,我省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平台运行,巩固和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成果,迫切需要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社会评价机制。

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激励约束,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提升服务质量,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二、建立机制,优化服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立足本地实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

(一)评价对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评价主体。

1.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青民管[2019]9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青民管[2019]9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15号)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和我局年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方法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社会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青民管〔2017〕25号)的通知规定,本次检查采用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数量不低于2018年12月底社会组织总数的5%。

二、检查内容(一)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情况;(五)评比表彰情况;(六)涉企收费情况;(七)党建情况;(八)其它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19年5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下发社会组织专项执法检查通知。

第二阶段(2019年6月-10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按出示执法证件、听取汇报、检查内部资料、查看账目(出具审计报告)、填写检查记录、总结讲评、整改反馈、整理归档、检查信息录入、检查结果网上公开等步骤实施。

第三阶段(2019年11月):总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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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青岛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凭出示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可以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和调查有关情况,查询有关文书、材料。

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督活动:(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本市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应邀参加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评议;(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监督意见;(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正确对待、认真听取,并切实抓好改进和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的困难。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关于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附件:青岛市第一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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