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二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第三条奖励对象(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奖励条件(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04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验基地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大利好,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
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 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文本)(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贰言处置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打点、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常识、尊重人才、尊重缔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顶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开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财产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缔造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或者单元,并对同一工程授奖的个人或者单元按照奉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中仅从事组织打点和辅助效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元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七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冲破或在科学技术开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根底研究、应用根底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冲破性开展,为国表里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开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奉献。
第八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财产化中,为本省缔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出格重大技术缔造、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鞭策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产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开展,促进了财产布局的变化,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开展缔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第一条目的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2.1 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2 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2.3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4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2.5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
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实施和管理3.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3.2 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3 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
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3.4 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办法
使用范围:全体人员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与激励奖励办法年月日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与激励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使科技成果尽快的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第二条公司设立“科技管理部门”,下设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管理机构设置有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管理机构职能(一)在主任的领导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三大创新”活动进行部署和管理,对下设的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平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成果奖励两个方面,分别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围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月度创新成果、科技论文等。
主要工作内容: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范围第五条本办法的科技成果,概括来讲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具体是指凡经本公司及相关权威科技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单位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含以(一)开发应用于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二)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预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
(三)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效益的科技攻关成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浙科发成〔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21〕2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高校院所:为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doc》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日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促进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更加完善,营造出乐于转化、敢于转化、善于转化、便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浙财教字〔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
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浙江省科技奖励政策简介
(五)报奖时限及要求: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 次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 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 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 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重大贡献奖: 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每人
奖励50万元。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 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 展有显著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 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 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
(2)技术发明项目: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等有关技术发明的成果。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 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 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 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 益或者社会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XXX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创造或者获得发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第十条明奖、其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一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四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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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充分发挥自主创新在支撑、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参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表彰在本省组织实施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设功勋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5个等级。
功勋奖奖励对象为个人,奖金30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获奖人个人奖金,2700万元用作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工作经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对象为项目,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奖励对象为个人,奖金2万元。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选应当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授奖个人、项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九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候选人应当是在我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牵头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5项以上,并大部分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5年以上,且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起关键作用。
2、引进成果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8亿元、新增税收超过5000万元;或其中3项以上成果推广,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3亿元以上,推广覆盖面分别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或其中3项以上成果推广,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所属县级医院的9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达应覆盖范围的95%,且转化科技成果的实施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著。
第十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在本省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分工业、农业、医疗卫生三类。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电力、冶金、建筑、交通、材料、机械、轻工、化工、食品、医药等。
特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重大作用,实施产业化5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新增税收超过2400万元。
一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很大作用,实施产业化3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2亿元、新增税收超过1000万元。
二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较大作用,实施产业化3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500万元。
节能、减排、降耗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新增销售收入和税收要求。
第十二条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
特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推动作用,示范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示范推广5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极其显著,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1亿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一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有较大推动作用,示范推广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示范推广3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著,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7000万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占地级市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二等奖: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有推动作用。
示范推广规模、覆盖面比较大,示范推广3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4000万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或占地级市适宜推广面的6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项目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或诊疗技术规范等。
特等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广泛、效果良好,推广5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县级医院的9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95%。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1万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300例以上。
通过举办国家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1000人次以上。
一等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应用较广泛、效果良好,推广3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县级医院的8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达应覆盖范围的90%。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5000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200例以上。
通过举办国家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500人次以上。
二等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应用较广泛、效果良好,推广3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所属县级医院的6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80%。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3000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100例以上。
通过举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1000人次以上。
第十四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候选人,应当是在促进我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为行业、区域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人员。
个人为主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3项以上,创造直接、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科技人才10人以上,或牵头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第十五条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既可来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组织和个人,也可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让的手续、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完备。
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本单位内部实施转化产业化的项目不得推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
第三章推荐程序第十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工业项目第一候选单位为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农业和医学卫生项目第一候选单位为科技成果推广单位。
第十九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申报材料:(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1.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工作总结;2.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合同书以及经费支付证明材料;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4.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一、二等奖申报材料:(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1.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工作总结;2.知识产权证明;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合同书以及经费支付证明材料;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5.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申报材料包括:(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推荐书;(二)有关附件1、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工作总结;2、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候选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化妆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完成人员等存在争议的;(二)同一个人(项目)在同一年度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三)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个人或成果;(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候选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必须由全体完成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推荐单位、候选单位和完成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候选单位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推荐。
对已推荐,但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候选单位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程序为:1.形式审查和推荐人(项目)公示;2.行业组会议评审;3.初评结果公示;4.异议处理;5.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6.省科技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当年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成相应的行业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初评。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初评通过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特等奖、一等奖进行质疑和评审,对初评通过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评审;(二)向省科技厅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由省科技厅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奖可以组成同一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实行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与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