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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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符合说。
注意:犯罪构成符合说并非万能的,在不少情况下无法适用。
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
2.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多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如,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再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数罪并罚。
法律敎育网又如,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例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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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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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v 1、概念: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 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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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要件: ™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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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继续犯
1.概念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 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 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 是继续犯。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v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v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v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v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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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v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v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v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v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v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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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 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v 2.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应当严格 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时,法院可以对其数种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该原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的名词解释如下:1. 数罪:指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这些罪行可以是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也可以是不同罪名的不同行为。
2. 并罚:指法院对数罪进行综合考虑,将多项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而不是分别对每个罪行进行单独判决和处罚。
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特定性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任何人不得因行政性规定或其他非法律依据而受到刑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罪行进行判决和处罚,而不是凭主观判断。
2. 刑法特定性原则:指刑法对特定行为的犯罪构成要素、责任与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项罪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判决和处罚,确保罪行得到恰当的惩罚。
实施数罪并罚具有以下好处:1. 提高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程度被真实反映的程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同一案件中的多个罪行综合考虑,更全面地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程度,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2. 增加了对犯罪人的制裁力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多个罪行的刑罚综合起来,形成更加严厉的刑罚,提高对犯罪人的惩罚力度,达到警示作用,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
3. 优化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数罪并罚可以减少因为同一人犯罪而产生的多次审理和处罚过程,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司法效率。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为了增加对犯罪人制裁力度、实现对罪行的公正判决和提高司法效率而设计的法律原则。
它使得罪行得到恰当的处罚,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罪数形态试题答案
罪数形态[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A.犯罪对象的个数B.犯罪行为的个数C.犯罪构成的个数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2、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表述不包括:()A.张强与李玉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李玉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李玉提出分手。
张强怀恨在心将李玉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李玉之母砍伤。
张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B.王刚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找工作的乡下女赵艳从A市骗至B市,在寻求买主的同时强迫其卖淫。
王刚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C.宋小文抢夺李老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因用力过猛致其摔倒在地身亡。
宋小文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0.冯某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毁坏文物,对冯某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
故此题答案选C。
[单项选择题]3、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关押15日之久,甲的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A.惯犯B.牵连犯C.持续犯D.连续犯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4、绑架勒索罪属于A.结果加重犯B.结合犯C.想象竞合犯D.牵连犯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5、甲为筹集结婚费用,一个月内先后偷盗营业款5次,每次少则700元,多则2000元,共计7400元。
甲的行为属于A.继续犯B.牵连犯C.连续犯D.惯犯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6、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3个多小时。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7、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一罪与数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二、罪数的判定标准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适当量刑。
判定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及机种学说: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5、个别化说(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犯意说为标准。
三、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
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四、一罪的类型一罪有以下三种类型: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这是关于一罪和数罪的基本概念,而基本概念是学习的基础,考生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仔细分析,找到其核心内容,为后面的全面学习奠定基础。
凯程法硕历年刑法真题及答案:罪数形态
凯程法硕历年刑法真题及答案: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概述1.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2015法学单选第10题、2015非法学单选第20题)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D.结果加重犯【考察知识点】一罪与数罪【重要程度】★★【解析】一罪与数罪的形态认定问题,该题中,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其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要注意这里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具有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及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即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关系,适用的话是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重法条优于轻法条,这种情况不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原因,而是立法者的原因。
甲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注意区分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答案】B2.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2016非法学单选第16题)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察人员的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D.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考察知识点】一罪与数罪【重要程度】★★★【解析】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要首先看其实施了几个行为,有几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行为构成一罪,实施数个行为可能会构成数罪。
那么在该题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且杀害检察人员的,此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罪;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查处,情节严重的,属于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区分一罪和数罪的相关罪名。
【答案】D【拓展】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罪数与数罪并罚
• (3)“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 • a.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 • b.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 c.越到刑罚执行完了时,犯新罪的,合并处罚的意义越小
• 四、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在数罪并罚上的差异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 • 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无论与原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 • 行,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3)常见的继续犯 • a.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 • 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 b.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 儿童罪等; • c.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d.其他:窝藏罪,重婚罪 •(4)继续犯的效果:犯罪行为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 a.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b.犯罪行为继续期间,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对其正 • 当防卫; • c.犯罪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 • • • • • • • • • • •
2、吸收原则:对于犯罪人判决的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 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余刑罚无需执行。 3、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为补充。 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限制加重原则(刑法69条)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刑罚执行期间) (1)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刑法70条) (2)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刑法71条)
滥用职权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滥用职权罪要注意什么问题1、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找专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当中有一个罪名叫做滥用职权罪。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手里拥有普通人没有的一些行政、司法权力,因此有的人就会违反规定而擅自使用这些权利,给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对于滥用职权罪,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介绍。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
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
为危险犯中存在结果加重犯, 其理由是 ,危险犯中虽然不以结果的出 “
现 为 犯 罪 构成 的必 要条 件 , 如 果 出现 了危 险 不注 意 的结 果 时 , 法 但 刑
第二, 义: 广 即对 基 本 犯 罪有 限制 或对 加 重 犯 罪有 限 制 。主要 是 要 件 的, 并且 有 独 立法 定 刑 的 犯 罪 。加 重 结 果 为 基本 犯 罪所 引起 , 它
对加重结果的限制, 排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如所谓结果加重犯, 一般 是指行为人犯一定罪而发生未 曾预期的结果的犯罪 。
本 犯 罪 。再 次 , 重结 果 超越 于 基 本 犯 罪 的 构成 要 件 的 重 的结 果 , 加 这
第一 , 最广义 : 即对基本罪行 为与加重结果均无限制 , 对于一 其 次, 如: 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 没有独立犯罪意义 的构成要件 定的犯罪发生了具有加重刑罚的结果的一系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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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
卢 作 义
摘 要 加 重犯是 刑 法理论上 的一 个非常重要 的概念 , 也是 实践 中常见 的一种 犯罪形 态。 国现行 刑法 只是在分 则部分规 我 定 了 一些具体 的结 果加重犯 的处罚 , 无其它相 关指导性 规定 , 对 并 这使得结 果加重犯 的研 究缺 乏立法 的指导 , 停 留在理 仅仅 论层 面 , 而理论 界对 于 结果加 重犯 的相 关 问题 的观 点 又存 在 较 大的分歧 。 论刑 法 中一 罪与数 罪的结 果加重 犯的意 义在 于完 善结 果加 重犯 在整 个刑 法 中的理 论体 系, 司法 实践 中认定 和处理 结果加 重犯 更加 具体化 , 到有 法可依 , 据可寻 。 将 做 有
一 罪 与 数 罪归纳大全
一罪与数罪(根据阮齐林和袁登明讲课稿综合整理,其中一些是有争议的)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第355条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 职务的 廉洁性 , 同 时 , 某些犯罪还侵犯了公 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 务之便 , 实施贪污 、 受贿行为 , 或者拥有不能 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 源 ,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 罚 没财物 , 以及其他 人员实施的行贿 、 介绍贿赂行为 。 3. 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 即 国家工作人员 。 4.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 并且大 多数犯罪都具有贪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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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七 )》 修订的 《 刑法 》 第 395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经责令说明来源 ,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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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 满 5 万元的 , 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 4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000 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 ( 6 ) 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 应按以下原 则处罚 : 对贪污集团 的 首要分子 , 按集团贪污 的总数额处罚 ; 对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的或者组 7 织 、 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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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 者支出 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 行为 人明 知其差额财产的 真实来源 , 当司法机关责令 其说明时 , 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 的合法 刑法 》 第 3 83 条的 规定 , 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依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 ( 1 ) 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 财产 。 (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 上不满 1 0 万元的 , 处 5 年以 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 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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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需要。
(一)理论界关于一罪与数罪区分的观点1、行为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
一行为一罪但多行为未必多罪:例如: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
缺陷:脱离了主观犯意,不能准确界定犯罪的数量。
2、结果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结果未必一罪,多结果未必多罪3、因果关系说有些犯罪认定并不需要因果关系4、犯意说主观目的不同未必多罪。
例如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之后向其近亲属勒索财物的。
5、法规标准说法条竞合的情况6、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二)我国刑法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通说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犯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不典型的分类(一)单纯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继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实际间接地认定了继续犯的概念。
(2)特征A、行为的单一性B、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况。
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罪的成立;犯罪行为不间断C、客体的同一性D、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持续犯罪的故意甲将乙关押在一隐蔽场所:(1)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罪(2)甲主观故意想饿死乙-----故意杀人罪(3)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帮助乙逃避司法追究-----窝藏罪(4)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剥夺乙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3)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继续犯类型A非法拘禁罪B重婚罪、窝藏包庇罪C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D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兵役罪(4)处罚原则一罪2、想象竞合犯(1)概念: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
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中的重要零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其受轻伤---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伤害罪(2)特征A、在一个主观心理下实施了一个行为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C、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3)处理:从一重处罚3、结果加重犯加重犯:a情节加重犯;264条1款: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结果加重犯(1)概念: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
(2)特征A、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行为B、基本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的结果C、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认定: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4)处罚: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5)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 绑架致人死亡的;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二)法定的一罪1、转化犯(1)概念: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
(2)特征A、转化性:罪---罪B、递进性:轻罪---重罪C、法定性(3)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的立法体例A 238条非法拘禁罪B 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C 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D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处理:以转化的他罪定罪处罚2、结合犯(1)概念: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形。
(2)特征A、原罪的独立性B、新罪的合成性C、构成的法定性(3)认定(4)处理:按一罪处理3、集合犯(1)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包括常业犯和营业犯。
(2)集合犯的构成要件A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
B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如多次非法行医等。
C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3)集合犯的种类A常业犯。
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了一次行为的,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B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4)集合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行为,都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1)概念: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2)特征A行为的连续性B犯意的概括性C罪名的同一性(3)认定:从重处罚(4)处理2、牵连犯(1)概念: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特征A 行为的复数性,数个犯罪行为B行为的独立性C行为的异质性,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D 行为的牵连性,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3)认定: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4)处罚:从一重处罚或者数罪并罚(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从一重罪处断。
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刑法第198条规定,采取杀人、伤害或者放火等犯罪方法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实行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吸收犯(1)概念:指连续实施的数种行为中一些行为被另一些行为所吸收,只按吸收行为定罪的犯罪。
(2)特征A、数个犯罪行为B、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3)认定:吸收犯与牵连犯(4)处罚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3项)。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第240条第1款第4项)。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第358条)。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第358条第1款第4项)。
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第318条第1款第4项)。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条第1款第5项)。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3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