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法律意见书doc - 中国证监会
法律意见书(证监会)
[竞天公诚信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Sino Strid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我所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及贵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Sino Strid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为中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程集团)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中程集团正准备在中国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以下称IPO)。
我所受中程集团的委托,就其IPO中涉及的中程集团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权益问题担任其中国法律顾问。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段第2节所述,除新加坡公众上市公司Singapore Technologies Engineering Limited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不能确认外,中程集团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称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居民,无中国内地机构或居民,而Singapore Technologies Engineering Limited 不是中程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IPO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
现根据贵会2000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所仅对中程集团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权益的合法性等事宜发表意见,对其在境外的任何事项(如公司注册设立情况、资产重组、股权结构情况、筹资及筹资用途等情况)的描述均依赖于中程集团的确认而作出,我所未对该等事项进行独立的调查。
一、中程集团的股权结构及业务1. 中程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1)中程集团于2001年12月12日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现正准备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随函附上中程集团的成立证书(附件一)。
资产支持票据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票据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就贵公司拟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本票据”)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依据您的委托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一、本票据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相关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规定;6.《证券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办法》;7.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准则。
二、关于本票据发行的法律问题1.发行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是合法开展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且符合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资格要求。
2.发行程序合规问题:贵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应遵循有关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批要求,确保发行程序的合规性。
3.票据设计合规问题:贵公司应注意票据的名称、面值、期限、利率等设计方面的合规性要求,以确保本票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需求。
4.披露材料真实准确问题:贵公司在发行过程中必须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披露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5.债务人的资质和信用风险问题:贵公司在发行过程中应对债务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充分的信用评级工作,以保证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可控。
三、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1.市场风险:贵公司在发行过程中,需注意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对本票据造成的影响。
贵公司可以采取利率对冲、流动性补充等措施,以规避市场风险。
2.法律风险: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发行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满足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3.违约风险:贵公司应妥善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在发行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监测和管理,严防其产生违约风险。
4.信息披露风险:贵公司在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披露材料的真实、准确、及时性,并充分披露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对基金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此事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概述基金业是指通过募集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经济行为。
基金业在我国属于合法经营的金融业务,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金业的合法性基金业属于金融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准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合法从事基金业务。
客户在进行基金投资时,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基金公司合作。
三、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协议。
《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基金合同应包含基金的名称、投资目标和方针、投资策略、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条件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四、基金销售基金销售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基金份额,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销售基金时,应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销售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提问和投诉,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五、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基金业的监督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设立了基金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业进行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六、风险提示基金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选择和管理自己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应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程度并自主决策。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仔细研究基金的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以上为我们就基金业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解决。
(完整word版)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3.委托事项;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7.法律法理分析;8.结论;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
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
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
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
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IPO法律意见书
IPO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 董事会决议2 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事项如下:*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港股 *面值 *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拟上市地决议的有效期其他3 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4 股东大会的内容合法5 授权范围及程序6 查验过程二、发行人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现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经律师核查的内容:1 发行人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第9条的规定2 存续期限:依法存续3 注册资本:会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首发办法》的第10条4 经营范围,《首发办法》第11条5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首发办法》第12条6 股权情况,有无重大权属纠纷查验过程:工商资料及年检资料,《营业执照》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类别发行、上市的条件 1.《公司法》 2.《证券法》 3.《首发办法》主体资格规范运作《首发办法》14-20条财务与会计《首发办法》21-30条——根据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承诺等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法定程序1 股东会决议2 名称预核准3 签署发起人协议4 验资5 创立大会6 设立登记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1 发行人2 发行人注册资本3 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4 公司章程5 设立程序合法6 公司名称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创立大会查验过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独立资产独立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简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情况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整体变更过为发行人后的股本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变更情况境外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企业4 发行人的子公司5 发行人的董监高人员6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监高7.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 除前述关联方以外的关联方法人或其他组织 9 报告期内曾经额关联方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自然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法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采购商品出售商品 2、关联租赁3向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 4关联担保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1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现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房产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人拥有的商标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租赁的房产许可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合同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有无侵权之债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增资减资情况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章程的制定章程在近三年的修改发行人章程制定和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发行人股东大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三会的规范运作情况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最近三年执行的税种、税率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守法情况国税地税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土地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海关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十一、发行人照顾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二十二、总体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律师事务所关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委托,担任由其申请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就证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证券、公司(原始权益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等,并就设立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问题向证券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证券、公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如下保证:1. 证券、公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 证券、公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有关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8篇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8篇篇1尊敬的客户:本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针对您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分析。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问题向您提供客观、专业的法律意见。
一、概述本次审查的合同文本主要涉及(简要描述合同类型及背景)。
经本律师审查,该合同内容基本合法、条款表述清晰,但在某些方面仍需注意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主体资格审查(1)当事人资格:经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合法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合同主体资信:关于合同主体的资信状况,建议贵方进一步核实对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确保交易安全。
三、合同内容审查(一)合法性审查1. 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条款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条款审查1. 权利义务条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表述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未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2. 履行方式及期限:合同中关于履行方式和期限的约定明确具体,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3.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4. 争议解决: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明确,包括仲裁或诉讼的选择、管辖法院等,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
四、风险点提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范围及应对措施。
(2)关于合同中的某些关键性条款,建议贵方进一步与对方协商,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贵方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次审查的合同文本内容基本合法,条款表述清晰。
建议在合同签署前,对风险点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律师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无异议,可以签署执行。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1Xx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法律执业机构。
应贵公司的要求,现委托我方律师就贵公司与江苏a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有关货款纠纷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贵公司的民事诉讼;2、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对贵公司的民事起诉书;3、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与江苏a公司支付纠纷后续处理的报告》;(四)贵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财务状况;5、贵公司向a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公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于20XX年7月的声明。
2、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原因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公司提供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公司在X/200X 至X/22/200X期间仍欠99580元,X/10/200X后停止供货,所以贵公司应该退还20xx0元的质保金。
综上所述,贵公司共应返还11958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江苏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贵公司长期业务关系,于20XX年6月18日扣缴质保金1万元。
鉴于双方于20XX年终止业务关系,贵公司应退还1万元质保金。
为证明上述事实,江苏a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交贵公司20XX年6月18日出具的《质量保证金收据》作为证据。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及范文
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及范文一、引言法律意见书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文件,用于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提供一个范文供参考。
二、格式要求1.抬头:在纸张的顶端居中处,写明“法律意见书”几个字,字体大小为16号,粗体;2.文件编号:在抬头下方,左对齐,标明文件编号;3.日期:在文件编号下方,右对齐,标明起草日期;4.正文:在日期下面空一行开始写正文,字体大小为12号,行间距为1.5倍,段落首行缩进2字符;5.结尾:正文结束后,空一行写上呈报人、审核人、批示人和签名的姓名和职务。
三、范文示例法律意见书文件编号:XXX-2021-001日期:2021年1月1日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及您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意见书旨在回答您关于劳动法的咨询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
具体如下:一、问题背景您所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问题。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您公司与某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因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希望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现就此问题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二、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XX条规定,雇主有权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 员工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3. 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三、解决方案鉴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我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实施解除劳动合同:1. 通过内部程序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留存相关证据;2. 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进行书面说明;3. 在与员工进行听证和辩论后,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决定,并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4. 根据劳动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
四、呈报与签名呈报人:XXX律师事务所审核人:XXX律师批示人:XXX部门经理签名:XXX律师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建议,仅供参考。
此致,XXX律师事务所日期:2021年1月1日四、结束语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要求,并提供了一份范文用于参考。
交易所备案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我(你的名字)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现为你们提供一份交易所备案法律意见书。
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致研究和分析,我很高兴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备案所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规章,贵公司作为交易所,需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组成机构和人员名单、交易所规则和制度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规则、财务和会计报告等。
在备案材料中,贵公司需要详细说明其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交易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备案申请中应确保符合所有合规要求。
具体来说,以下是贵公司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交易所规则:贵公司需要出具一份完善的交易所规则,以明确交易所各项业务的制度和流程,以及交易者的权益和义务。
规则必须合法、公平、透明,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 风险管理措施:贵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易所的稳定运行和风险控制。
在备案申请中,贵公司需要详细描述风险管理框架、风控指标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
- 业务规则:贵公司应确保业务规则的合规性。
特别是对于交易产品、交易规则、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审计与监管:贵公司需要建立合适的审计和监管制度。
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贵公司的运营安全无忧。
3.稽查与惩罚由于贵公司是一家受监管的交易所,必须遵守所属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并配合相关稽查工作。
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或事故,贵公司应该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主动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贵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和管控,避免违规行为对贵公司造成影响。
总之,备案是贵公司作为交易所的合法性凭证,备案申请过程是一项繁琐而严格的程序。
贵公司必须确保备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并在备案成功后始终保持合规运营。
如需在备案过程中或备案后解决法律问题,贵公司可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和咨询。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8•【文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废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的核准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作了修订。
今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报我会核准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字样;2.申请企业名称;封面后应附发行人及所有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联系表。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发审会召开之前,根据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章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第二章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2-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2-2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三章发行授权文件3-1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3-2发行申请报告第四章公司章程4-1公司章程4-2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第五章招股说明书5-1招股说明书5-2招股说明书概要5-3招股说明书附件5-3-1审计报告5-3-2盈利预测报告5-3-3资产评估报告5-3-4法律意见书5-3-5验资报告第六章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6-1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6-2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6-3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第八章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格8-1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其交易8-2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8-3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8-4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有冰、张元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9年6月8日上午8:30分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胡冬晨先生主持召开。
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09年6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46,239,217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49.73%,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全部依法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薛有冰 负责人袁公章
张元将
二00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