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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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 和监督制度,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 患,防范和减少安 全事故的发生。
评估和提升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和提升,制定安全 标准和规范,不断 优化和改进安全管 理措施,提高安全
管理水平。
教育和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 训,提高从业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安全 技能,增强安全管 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 业的重要任务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简介 第2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3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4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5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6章 总结
● 01
第1章 简介
什么是道路运输企业管 理条例细则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是国家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的 管理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
合同签订和薪资福利政策
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 工作环境 工作条件
职责分工
各岗位职责 各岗位协作关系 各岗位工作要求 各岗位绩效评价标准
岗位评价
对岗位绩效的评估标准 岗位绩效考核流程 岗位绩效分析
激励机制
岗位绩效奖励制度 岗位绩效激励方案 岗位绩效改进措施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员工绩效,来提高其工作质量, 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 也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决策依据,为企业的长远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营业范围,包 括新增或缩减业务范围。 外包和代理经营需要符合 相关规定,禁止经营项目 和行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 定。
禁止经营项目和行为
营运车辆问题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克拉玛依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执法手册(试用)目录前言运政执法人员资格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政执法基本规范运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执法依据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前言所谓执法行为合法,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其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公正、程序公正及不滥用职权等五个方面。

合法的执法主体,是指执法行为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前者还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而由前者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克拉玛依市政府委托我站监管城市客运(新克政发[2000]36号)。

我们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及下属的独山子运管站、乌尔禾运管站属于后者,是行政法规授权监管公路运输市场的机构,具有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其执法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运政机构承担的。

就是说,执法主体的合法,一般没有问题。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后四个方面不要出问题,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因此,必须致力于‚学习型‛单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

为了方便执法人员随身携带、随手查阅、随时学习,并能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及时向违法违章者出示有关执法依据,确保依法治运,认真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运政执法实际,编印了这本《执法手册》以应急用。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制度前言公路管理是国家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维护公路运输秩序,打造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公路交通体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公路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而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

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制度是规范和保障公路管理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实施制度,可以弥补公路管理条例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履职责时留下的空白部分和盲区,以便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公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制度还可以保障公路管理的公正性。

公路交通的规模庞大,各部门和业务之间互相牵扯,难免出现利益分配、权力较量等问题,制度可以明确权责关系,以避免出现任意妄为、不公不正的情况。

再者,制度发挥着持续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可以适应和解决发展变化中不同的公路管理矛盾,为公路发展提供长期的保障和帮助。

实施制度的内容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度应该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具体如下:1. 公路法律体系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度必须完善公路法律体系。

此举不仅有利于加强管理,更有利于协助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公路管理指导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2. 管理流程规范公路管理条例的生效需要针对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规范。

涉及到公路相关的项目流程、设备、器材、人员配置和制度管理等,必须严格规范和统一要求,以确保公路管理工作顺利展开。

3. 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规范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还应设立公路相关的机构或部门,进一步统筹管理和完善公路城市交通工作。

同时,需要建立一套对管理机构的权力、任务、职责等职位设定和权力框架的规定,以充分行使相关职能。

4. 监管、检查和奖惩措施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补充完善公路监管、检查和奖惩制度。

通过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区域管理,建立责任落实制度,以确保公路运输秩序安全有序地开展,公路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

总结公路管理条例是指导和管控公路交通运输和经营管理的法规,也是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和促进公路经济发展的基础。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正文:----------------------------------------------------------------------------------------------------------------------------------------------------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交通,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方针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畅通。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国家干线公路按国家规划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二)省级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三)县级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四)乡级公路由县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六)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规划,明确建设、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4.04.21【实施日期】1984.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决定(1990)【失效依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84年4月21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养路费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公路交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验收认定。

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分为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国家财产,由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由省公路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省道,由省交通厅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部审核备案,省公路部门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县道,由地、市交通局规划,经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县交通局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乡道,由乡人民政府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公路部门审核备案,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修建、管理与养护。

专用公路经省公路部门认定,可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公路部门负责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1972]交公字2461号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1972]交公字2461号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正文:----------------------------------------------------------------------------------------------------------------------------------------------------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通知(1972)交公字246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交通邮政局、广东交通战线:《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毕,随文颁发,自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部一九五四年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则办理。

以上规则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部。

附件: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略)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总则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为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积极开展联合运输,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全体公路汽车运输职工,要……努力学习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凡从事公路营运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运输计划第一条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实行计划运输,凡经公路汽车运输的整批货物,物资单位应按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计划。

公路运输部门应积极与物资单位和其他运输部门联系、配合,搞好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10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10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10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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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5、货运经营行为规范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 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 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 验有关手续。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 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运输货物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 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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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运输的管理主体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正区域的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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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运输经营

1、审批权的划分
2018/11/15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载 质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 或载质量。客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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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3、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便民原则。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 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 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 市场。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含摩托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四条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的运量、动力、道桥、油料供应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辆发展的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营业性运输包括:(一)专营或兼营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与雇主发生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二)采用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代客送货等形式,以自用运力为客户运送本单位出售的产品和生产资料,与客户结算费用,货价与运价并计的;(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同一经济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内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的公路运输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四)工程承包单位以自用运力为承包工程运送所用物资,采用工程费用包干结算或直接发生运费结算的;(五)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力、劳力,为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六)以自用运力和自有维修能力实行租赁经营、外部承包经营或其他承包经营后,对外发生的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

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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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正文:----------------------------------------------------------------------------------------------------------------------------------------------------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1997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

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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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87)交公路字215号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运输治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打算单列市交通局:为加大公路运输治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治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进展,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体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路运输治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公布实行。

1987年4月3日公路运输治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治理,使公路运政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运政治理工作,要把爱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进展,提升行业经济效益,为宽敞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爱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动身点。

第三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治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和谐、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具体配备标准应按照治理范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形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把握。

第七条新增公路运政治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2.年龄一样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但具有多年治理工作体会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治理知识或专业知识;4.躯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治理工作人员,要有打算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升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

第九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要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

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点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治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治理费中开支。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公路运输治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治理体制。

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治理体制。

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按照任务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交通部公路运政治理工作要紧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进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进展规划,研究制订进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进展规划;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打算;3.按照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形,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进展的意见。

把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形,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打算、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治理方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5.和谐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6.负责全行业差不多情形、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治理;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差不多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主动开展咨询服务;9.统筹和谐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10.负责技术进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治理工作的要紧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进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和谐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4.组织和谐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打算,并监督实施;5.把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形,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6.按照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治理、监督检查;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推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8.按照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打算,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稳、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形,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10.组织培训运政治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治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市(地、盟、州)公路运政治理工作的要紧职责如下: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2.做好旅客、物资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推测,制订本地区行业进展规划;3.按照治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5.组织和谐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打算的完成;6.发放、治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负责公路运输治理费征收和治理;7.按照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进展意见,并负责提供运力,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形,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经营、生产和要紧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9.推动进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联营、联运;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分类指导,关心他们改善经营治理,改进经营作风,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县(旗)公路运政治理工作的要紧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按照治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3.负责运输市场治理,爱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4.组织和谐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5.做好旅客、物资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推测,制订本县行业进展规则;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治理;7.把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形,为上级制订进展规划和综合平稳工作提供依据。

按照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打算,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作;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治理费;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区(乡)公路运输治理工作的要紧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3.负责运输市场的治理,爱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形;4.发放、回收、治理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5.统筹和谐农村公路运输的进展,提供规划意见;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

把握运力、运量情形,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治理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8.组织体会交流活动,为运输经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9.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要分不建立包括各项治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及人员培训、财务治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加大基础工作,进行源泉治理。

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形,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形,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完好情形,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形,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文明服务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运政治理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运输治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公路运政治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

对外地车辆,一样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路运输治理部门处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

第五章工作准则第二十三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榜样遵守和正确执行各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1.坚持实事求是,紧密联系群众,批判和自我批判的工作作风;2.提倡少讲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3.加大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形,研究咨询题,解决咨询题;4.注重职业道德,持续提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爱护国家的全局利益;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7.加大政策及业务学习,持续提升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升治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工作装备第二十五条为了发挥公路运政治理职能,提升工作效率,制造良好的治理条件,应按照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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