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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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抵押、质押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区别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事项:(1)、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2)、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3)、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含义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含义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含义和区别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物权的两种类型,都是为了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

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关联和不同点呢?下面就由的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两种权利各自的独特之处。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有:1、抵押,指债权人对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质押 留置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 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 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 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可用的 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 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财产包括 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 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 产。 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 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 权)。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质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 留置: 是法定担保物权,与原始 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 抵押权: 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 债权具有牵连性,以合法占有债 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 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效力既有对 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 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权人的,又有对债务人的效 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 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 。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 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 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 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 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 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区别 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 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 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 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 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 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

这就是留置。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
不动产不能质押,这里以动产为例吧,比如一辆轿车。

甲是所有人,乙是要被设定相应质权的人。

质押就是,甲把车质押给乙,乙取得对车的占有使用,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抵押是,甲把车抵押给乙,乙获得车的抵押权,但是占有使用权还在甲这里,车不交付给乙,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甲把车拿到乙那里修,修完不给修理费,乙这时候还没还车,于是就果断不还了,什么时候拿修理费来什么时候算,这是留置权。

联系就是都是物权,都是担保物权,区别自己分析吧,例子已经给你了。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的概念: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详解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它与抵押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它与抵押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它与抵押权、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质押权也叫做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吉林市律师汕头律师梅州律师张家口律师常州律师厦门律师三门峡律师邯郸律师在处理借贷问题,办理质押时总会牵涉到质押权。

质押权作为质押中的一个关键,您在处理借贷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质押权是什么。

很多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学习的人,也很容易将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混淆,在这里,的小编将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质押权的定义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二、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一)不同点▲1、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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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三种方式的异同统计 抵押 质押 留置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 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 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 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可用的 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 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财产包括 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 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 产。 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 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 权)。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质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 留置: 是法定担保物权,与原始 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 抵押权: 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 债权具有牵连性,以合法占有债 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 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效力既有对 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 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权人的,又有对债务人的效 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 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 。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 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 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 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 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 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区别 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 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 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 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 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 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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