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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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库在防洪、灌溉、改善⽣态环境以及⼯业和城乡居民⽣活⽤⽔⽅⾯发挥了较⼤的作⽤,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型⽔库安全⽅⾯的管理办法,供⼤家参考。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型⽔库管理,发挥⼩型⽔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库安全运⾏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库⼤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型⽔库的运⾏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型⽔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分为⼩(1)型⽔库和⼩(2)型⽔库。

⼩(1)型⽔库是指库容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2)型⽔库是指库容在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型⽔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问题,建⽴健全⼩型⽔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型⽔库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型⽔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型⽔库监督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型⽔库的运⾏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1)型⽔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由县级⼈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其他每座⼩(2)型⽔库由乡镇⼈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

第六条⼩型⽔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是⼩(1)型⽔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的管护主体,乡镇⼈民政府是其他⼩(2)型⽔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型⽔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员,制定并落实⼩型⽔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库调度运⽤⽅案,对⽔库⼤坝进⾏注册登记,并对⽔库安全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型水库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管理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小型水库的维护、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安全生产。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小型水库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小型水库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性。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库巡查制度,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水库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库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结构等进行监测,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做好水库的日常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管理和查阅。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对发生水库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进行预先规划。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做好与周边村民的沟通工作,加强与村民的合作,共同维护水库的安全生产。

第16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库保安体系,防止有人破坏水库设施或进行盗窃行为。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防灾抗灾、科学管理、依法运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责任到人、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布防、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小型水库的责任主体为水库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明确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易涝易决区是指存在涝灾和决灾隐患或者发生过涝灾和决灾的地区。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易涝易决区的管理办法,明确易涝易决区的划分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易涝易决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区域内的降雨情况和水情状况。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防汛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防汛工作。

第四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记录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工程、库区、泄洪设施、发电设施、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全面规划,合理调度;(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督促整改水库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水库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管理培训。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一)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二)及时修复损坏的工程设施,防止安全隐患;(三)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水库库区安全管理:(一)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防止人员、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水库周边的林木、草丛等进行定期清理,防止火灾发生;(三)加强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第九条水库泄洪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检查泄洪设施,确保泄洪通道畅通;(二)在汛期、暴雨等特殊天气期间,加强泄洪设施监控,确保泄洪安全。

第十条水库发电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发电设施正常运行;(二)加强水库发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误操作。

四、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小型水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

3. 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4.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责任1.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本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1)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水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安全绳等。

(2)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应急救援(1)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5. 安全生产记录(1)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五、安全生产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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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库安全检查、巡查、维修、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巡查第七条水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日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定期检查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专项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针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防洪调度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设计洪水标准,制定防洪调度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防洪调度方案应包括水库蓄水、泄洪、供水等调度措施,确保水库在洪水期间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水库上游降雨、洪水等信息,及时调整防洪调度方案。

第五章除险加固与维修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进行维修,确保水库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发现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及时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遇到水库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防洪排涝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水库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灾害。

因此,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责任。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测。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水库的水位、堤坝、泄洪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对水库的水位、水质、地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安全防范。

1. 加强水库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水库的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2. 加强水库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于水库周边的村庄、农田等进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降低水库安全风险。

五、应急预案。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库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

六、安全教育。

1.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2. 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水库安全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结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加强对水库安全的关注,积极配合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水库的安全稳定。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3.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组织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安全检查(1)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监测,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3. 安全设施管理(1)确保水库安全设施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2)加强水库安全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库运行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所有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水库法定代表人是水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库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水库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库运行状态,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水库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水库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五)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全民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六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营管理应实行以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水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雨情监测:建立水雨情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库水位、雨量等信息;(二)大坝安全监测:定期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确保大坝安全;(三)设备维护:定期对水库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环境监测:监测水库水质、水质变化等,确保水库环境安全。

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防汛抗旱第十条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和抗旱。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二)加强监测预警:实时掌握水库水位、雨量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应急处置:发生汛情、旱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四)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确保水库恢复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1. 引言小型水库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重要的农业灌溉、生活供水、发电等综合效益。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针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2. 实际案例2018年,某地一座小型水库因持续降雨导致水位急剧上升,水库管理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水库溃坝,造成下游村庄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 涉及设备小型水库管理涉及的主要设备包括:水位监测设备、雨量监测设备、通信设备、泄洪设备、大坝安全监测设备等。

4. 安全措施4.1 水位监测(1)安装水位监测设备,实时掌握水库水位变化。

(2)定期检查水位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设置预警水位,当水位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 雨量监测(1)安装雨量监测设备,实时掌握降雨情况。

(2)建立降雨数据分析系统,预测水库来水量。

(3)根据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水库运行方案。

4.3 通信设备(1)确保水库现场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

(2)配备卫星电话等备用通信设备,以防有线通信故障。

4.4 泄洪设备(1)定期检查泄洪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制定泄洪方案,明确泄洪时机和操作流程。

(3)加强泄洪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启用。

4.5 大坝安全监测(1)安装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包括位移、渗流、应力等监测项目。

(2)定期分析监测数据,掌握大坝运行状态。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6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2)加强水库管理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5. 注意事项(1)加强水库周边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密切关注气象预报,提前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

(3)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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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

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

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

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
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

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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