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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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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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v. 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

案情概述:

这个案件涉及埃及政府与一家西班牙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2003年,埃及政府与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签订

协议,允许后者在埃及沿海地区开发豪华度假村。根据协议,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并向

埃及政府支付开发费用。

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包括政治不稳定、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与当地社区的纠纷,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项目。此外,埃及政府也未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供所有必要的土地和资源。

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决定将此事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法庭,要求撤销埃及政府对于公司的合同解约,并要求获得赔偿。他们认为埃及政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对公司的开发项目造成了无法预料的困难。

争议问题:

1. 埃及政府是否违反了与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签订

的合同?

2. 如果违反了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合同解约并获得赔偿?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将此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法庭作出裁决。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国际商事法规以及习惯法来解决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将具有最终和有约束力。

仲裁庭判决:

仲裁庭认为,埃及政府在与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 Ltd.签订的合同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尽管许多原因出于埃及政府的控制之外,但他们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未提供必要的土地和资源。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

【案例1】

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

【解析】

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解析】

卖方不应该负责。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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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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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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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卖货义务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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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ﻫ(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沦】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问:

国际商法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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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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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

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

【分析】

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商业

合作逐渐成为了各国企业之间的常态。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各

种涉及跨国合同、金融交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国际商业法律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就几个

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Case One:瑞安航空公司在欧洲范围内的运营

瑞安航空公司是一家爱尔兰的廉价航空公司,在欧洲范围内拥

有大规模的运营基地。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为一些管理问题

导致员工罢工,导致公司的航班被迫取消。这时,公司便面临一

连串的赔偿问题,包括机票退款、机场滞留费以及其他被罢工影

响到的旅客费用。而根据欧盟法律,航空公司必须依据乘客权益

保护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然而,瑞安航空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引发了广泛的争

议和律师诉讼。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瑞安公司是否必须遵守欧

盟法律,并且依据该法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瑞安航空公司

必须遵循欧洲乘客权益保护规定,并对所有受到影响的旅客进行

相应的赔偿。

Case Two:法国PSA集团并购欧宝汽车

法国PSA集团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而欧宝汽车是德国拥有悠久历史的品牌。PSA集团在2017年宣布以22亿欧元的

价格收购欧宝汽车的母公司GM欧洲份额。然而,在并购过程中

面临着包括工业竞争、经济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的风险

和难点问题。

首先,法国PSA集团在进行此次并购之前需要认真调研欧洲汽车市场,以了解市场的需求、竞争状况、消费者行为等因素,并

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预测。其次,此次并购过程也需要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处理?
(5)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1)本案中仲裁员的指定是否合法? (2)本案中仲裁庭决定将案件公开审理是否合法? (3)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丙不需要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 (4)甲公司可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D.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 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A.甲 B.乙 C.丁 D.车队
甲、乙企业于2005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 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 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日才领取 该批货物,但4月15日因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 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 自(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 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 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CASE :中国A与美国B签定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 后A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定转售500公吨小麦合 同。B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 提出如下赔偿请求:利 润损失;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与B文电、 办公费用;其他因B公司造成的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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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问: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四、案例
2003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 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 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 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 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 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 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 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 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试问:根据公约,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2010年司法考试第86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 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 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 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合同法、买卖法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

1、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2、美国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该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该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

问:(1)该美国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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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2、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或原告)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或被告) 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货物,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尔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集装箱(真丝茄克衫;货值60,300美元)。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简称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Pl27B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ENTERPRISES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港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港商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并加盖了浙江集运公司的章。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接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港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B/L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5月24日,浙江国贸有限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港商根据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提货,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省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某国际追账公司向客户追账,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裁决

答.1)集运公司做法不妥之处:

①两次越权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宁波外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要求以提单正本传真件交客户,以银行担保方式提货;导致进口方客户先于出口方国贸公司的提单到达就提货、且提货后不付款。

②加盖集运公司章的名义,许诺“以提单正本传真件交客户由银行担保提货”这一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集运公司承担”;则当出口商国贸公司追赔货款时,集运公司将不可推卸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2)宁波外代做法不妥之处:接到集运公司传真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银行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①接受集运公司传真,并按其传真要求办事(向招商发出相应传真);忽视了集运公司不具备跟自己打交道的资格问题,且未知会出口商国贸公司知情;

②仿效集运公司做法,许诺“以提单正本传真件交客户由银行担保提货”这一行

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宁波外代公司承担”;则当出口商国贸公司追赔货款时,宁波外代公司也将不可推卸的承担一定责任。

3)香港进口商:得了便宜不认帐、也不付帐

①在不用自己申请情况下,非常顺利地得以凭银行担保提单传真件提前提货;

②该提前提货并其自己愿望,且未使用出口商传来的全套单据,故使出口商凭信用证议付的愿望落空,其赖帐成为可能;

③也因此,即使出口商委托国际追帐公司追帐,其似乎也占据理由可以不付帐。4)国贸公司应记取以下教训:

①与集运公司、宁波外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对集运公司、宁波外代公司代理的业务范围等做详细、明确规定,禁止集运公司越权擅自与提单签发人(宁波外代)打交道、禁止宁波外代擅自与开证银行打交道;

②与集运公司、宁波外代公司、银行等密切配合,取得进口商已提货相关证据,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货款。

(香港开证行其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传真并非来自出口方银行,而来自一货代)

3.2000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的华清牌电热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两件电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经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该有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三方承担赔偿损失并负连带责任。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是:

(1)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生产厂家也未对热水器进行检验,特定情况下电热水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电热水淋浴器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照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一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请回答:

(1)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方作为销售商,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负有保证其质量的责任。

2、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丙方作为产家,应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无须承担责任,因丁方并无过错,且同类产品也并无质量问题。

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B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经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明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A公司遂与B公司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货物重新发给A公司。但B公司发来的货物仍不合格。于是,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问: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所提供的计算机存在严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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