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原条文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
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
(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
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正文: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06年1月1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20日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西安出租车计费标准
西安出租车计费标准
西安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的城市,也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
作为西安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出租车在市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西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出租车计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出租车的计费标准。
首先,西安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8元,行驶2公里内。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
加收1.9元。在晚上23:00至次日6:00这段时间内,出租车的起步价为9元,行驶
2公里内,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3元。这是西安市出租车计费的基本标准,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合理评估自己的出行费用。
其次,对于等候计费方面,西安市规定出租车等候时间超过3分钟后,每分钟
加收0.4元的等候费。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行为,避免出现长时
间等候却不收取等候费的情况,也是对出租车司机服务质量的一种考核。
另外,对于夜间行驶的额外费用也是需要注意的。在晚上23:00至次日6:00这
段时间内,出租车行驶时,每公里的费用会相对较高,这是因为夜间行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也是对出租车司机夜间工作的一种保障。
此外,如果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遇到了司机拒载、议价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可以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政府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总的来说,西安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而制定的。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计费标准,同时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忍任何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希望西安市的出租车服务能够越来越规范,司机们也能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的便利。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8.06.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
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市长上官吉庆2018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监管应避免政府反竞争行为——兼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J], 汪改丽
2.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兼评《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J], 周全
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J],
5.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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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车计费标准
西安出租车计费标准
西安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也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作为城市交
通工具的一种,出租车在西安市民的出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了解西安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不仅有助于市民合理安排出行预算,也能够有效维护市民的出行权益,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出租车的计费标准。
首先,西安出租车的起步价为8元,行驶3公里内,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
收1.9元。在夜间22:00-次日6:00之间,起步价为9元,行驶3公里内,超过3公
里后,每公里加收2.28元。这是市区内出租车的计费标准。
其次,对于远程行驶的出租车,即市区外的行程,起步价为10元,行驶3公
里内,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37元。在夜间22:00-次日6:00之间,起步价
为11元,行驶3公里内,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84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市区外的出租车行程,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产生过路费,乘客需要额外支付过路费。
此外,对于乘客携带行李的情况,西安出租车也有相应的规定。乘客携带的行
李超过规定尺寸或者数量时,每件行李加收3元的行李费。这也是为了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合理补偿司机因搬运行李所产生的额外劳动。
最后,对于乘客来说,了解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也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乘坐
出租车时,乘客要求出租车司机按照规定的价格计费,拒绝任何超出规定的额外费用。同时,乘客也要求出租车司机提供行车票据,以便在发生投诉或者遗失物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综上所述,了解西安出租车的计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研究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研究姓名董彦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公共管理指导教师柴生秦20081229’’’。’““——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本人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西北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人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阗。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窜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本人保证毕业后结合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再撰写的文章一律注明作者单位为西北大学。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用本声明。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北大学或其它教育桃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酶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毒荔兹扩纱盆”年月穸日引言问题的提出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各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结果就造成了社会局部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导致的各种
社会矛盾。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通过博弈达到利益均衡而对目前已经失衡的利益格局如不加控制和调整则其本身形成的惯性将成为推动这种格局更加走向失衡的动力。公共政策影响到各方群体的利益能否制定出科学的、反映各方利益的、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政策是一切现代政府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政府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政府和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化建设实现利益分配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公共政策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发展性、多元性、实证性等多方面的学科特点通过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公共政策来提高政府公共政策的质量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出租汽车行业在任何一个城市里都是高度敏感、备受社会关注的行业被誉为是“流动的城市名片一。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所谓和谐最根本的是利益和谐而利益和谐的核心归根到底是利益均衡。如果能够通过各方的平等博弈找到和确立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逐渐趋于和谐反之如果一部分人利益的增长总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就无法和谐。就出租汽车行业来说它关系到公众的日常出行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出租汽车行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相关政策的制定无疑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乘客、驾驶员、车主、企业、汽车制造商与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
事项名称: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办理依据: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为十五项
行政许可法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二、《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申报范围:出租汽车驾驶人客运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出租汽车行业,乐意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服务。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非本市常住人员须
办理《暂住证》)。
三、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
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有当地(西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
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安全行车,无重
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经职业培训考试合格。
具体参见:《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
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受理部门: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地址:西安市西门外八佳路8号
邮编:710082
联系电话:88614673
申报材料:一、西安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人
口: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必须为西安市
公安局核发的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
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三、初中(含)以上毕业或同等学历证明原件及
复印。
四、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办理程序:须报名者本人携上述申报材料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二楼大厅办理。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
日。
收费标准:从业资格证工本费5元/本。
表格下载: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附表)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8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
•【施行日期】2024.07.05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
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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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车资格证
篇一:西安市出租汽车
西安市出租汽车
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
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年度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
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
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
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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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原条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后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已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可以采取服务质量考核的方式延续经营权。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参加投标或者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让经营权。第十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投标。
参加招投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让经营权。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证件。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财政缴纳增值费。增值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签订转让合同,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
(一)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与承包人或驾驶人签订的合同期限,超出经营权期限的;
(四)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五)因经营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六)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满时,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未办理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三章经营者管理第三章经营者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第十五条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三)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三)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