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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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污 染
号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排气
筒高 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 值
监控点
浓度 mg/m3
m
1200
15
(硫、二氧化硫、硫酸 20
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 30

产)
40

50
1化
700
60
硫 (硫、二氧化硫、硫酸 70
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 80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
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29 照点,下风 点 浓 度 差
41 56
向设监控 点
值)
72
100 31 61 92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周界外浓 度 最 高 点 肉眼有可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354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3549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

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 熔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100 /

二150 /

三200 /

1997年后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内容分类:废气排放

批准日期:1996/04/12实施日期: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

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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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而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标准更是环保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

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

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首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目的是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来源、排

放量以及环境承载力等因素,以确保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内容。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监测和管理

要求等内容。例如,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限值,并对排放监测和

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

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此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企业和公众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排放标准的执行。同时,监督检查工作也需要加强,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了解对于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的针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统一标准。它适用于我国各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下面将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大气污染物分类:根据大气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大气污染物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另一类是特定大气污染物,包括氟化物、铅、汞等。

3.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 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源特点和环境风险,制定了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5. 排放监测与控制: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作用

1. 控制大气污染:通过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以限制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控制大气污染。

2.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合理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

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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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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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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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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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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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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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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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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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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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

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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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后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表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表4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5 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氮氧化物以NO

2计。此NO

2

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

2

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

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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