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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医疗纠纷案例中的医疗误诊与过失
探讨医疗纠纷案例中的医疗误诊与过失
医疗纠纷案例中的医疗误诊与过失
引言: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行为导致医患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例中,医疗误诊与过失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案例中医疗误诊与过失的特点、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一、医疗误诊的特点
1.误诊定义:医疗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对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做出判断时,由于医生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不足或评估错误,导致诊断结果与实际病情不符的现象。
2.误诊原因:误诊可以源自医生个人的专业能力问题,也可能由于医疗设备或
检验工具的问题,以及患者自身隐瞒病史或提供不完整信息等原因造成。
3.误诊后果:误诊对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影响。患者可能因为误诊而
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甚至致命。
二、医疗过失的特点
1.过失定义:医疗过失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合理、谨慎的医疗标准行事,或者违背医疗伦理和规范,从而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2.过失类型:医疗过失通常分为积极过失和消极过失两种。积极过失包括手术
错误、药物错误等主动导致损害的行为;而消极过失包括疏忽大意、不合理的诊疗方案等被动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过失责任: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道德和法律法规,承担起保护患
者利益的责任。当医生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标准,因此导致患者损害时,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误诊与过失的法律责任
1.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医疗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医生因
医院职工过失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医院职工过失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失行为是指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或医院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形。
职工过失行为按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
第三条职工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医疗工作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规章制度是医院按照客观规律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的,对医疗工作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医院各项工作和全体职工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四条对职工过失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对职工过失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对职工过失行为的处理与日常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日常管理中比较普遍、经常发生的过失行为由本办法界定;其他过失行为(包括各类事故、事件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凡本办法没有界定的,由专业管理制度按本办法标准予以界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作业)标准、技术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安全规程、交接班制度、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操作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文明生产规定、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金华市第二医院、卢的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市第二医院、卢的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耐萍郑林军韦红平
【审理法官】童耐萍郑林军韦红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华市第二医院;李仙娇
【当事人】金华市第二医院李仙娇
【当事人-个人】李仙娇
【当事人-公司】金华市第二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叶晓明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厉金芝、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晓明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厉金芝、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晓明厉金芝、赵丽华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华市第二医院
【被告】李仙娇
【本院观点】涉案患者属于精神类疾病的特殊情况,其不同于普通疾病,患者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明显受限,患者的护理人员亦是由金华市第二医院负责安排,金华市第二医院在护理患者时需要尽到明显高于一般患者的注意义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患者郑红英的死亡首先系与其自身病情的发展相关,其次考量医院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华市第二医院是否存在护理过失。本案中,鉴定组专家在鉴定意见中未对护理过失进行评价鉴定。本院认为,涉案患者属于精神类疾病的特殊情况,其不同于普通疾病,患者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明显受限,患者的护理人员亦是由金华市第二医院负责安排,金华市第二医院在护理患者时需要尽到明显高于一般患者的注意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患者在洗澡过程中可能诱发心源性疾病,这也要求金华市第二医院在护理患者尤其是洗澡时需要更加的谨慎。患者在洗澡过程中发病导致死亡,虽然据现有证据,对患者具体的发病时间以及是否超过了黄金抢救的五分钟的证明力不尽充分,但是金华市第二医院作为患者的治疗方和护理方,其掌握着患者的病情和日常生活,其对于患者的情况有更为清晰的了解,本案患者在金华市第二医院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发病导致死亡,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定由金华市第二医院承担30%的护理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金华市第二医院在医疗和护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问题造成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一般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具体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那么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
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二、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违规卫生院开诊断证明的检讨书
违规卫生院开诊断证明的检讨书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误违规的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自己工作态度不端正、违反医院工作规定的无比愧疚心情。
由于我的失误,违反了开诊断证明的规定,我没有很好地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没有对自己工作严格要求,没有严肃履行自己职责义务。
我的工作失误违规,也是最令自己感到心痛的错误,错误的发生,充分地暴露出我在思想上、工作意识.上存在严重欠缺,在工作操守上存在严重怠慢和疏忽。
我主观的认识不深刻,给我犯下如此工作埋下了隐患,而从发展的角度上分析,我个人这样的工作失误违规的错误如果不加以改正,继续发展下去,会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形成很大的不利因素。
我一切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救助患者,而却在这段时间内放松了对自已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相关要求,工作失误违规。我这样的工作失误违规,对于患者的健康和医院的声誉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在此,我向医院领导表示深深地歉意。并郑重地向您说一句:非常抱歉,我错了!
检讨人:XXX
日期:XXX
义乌医保诈骗判决书公示
义乌医保诈骗判决书公示
一、背景介绍
义乌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之一。然而,随着义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医保制度进行诈骗活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当地法院对义乌医保诈骗案进行了判决,并公示了相关的判决书。
二、案件概述
1. 案件起因
本案起因于义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利用医保制度进行诈骗活动。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涉案人员以虚构就医信息、伪造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2. 案件调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通过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医保报销记录等证据,初步确认了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
3. 案件审理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提起了公诉。义乌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人员利用虚构就医信息、伪造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涉嫌医保诈骗罪。
三、判决详情
1. 判决结果
义乌市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涉案人员做出了以下判决:
•A被告人,因犯医保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B被告人,因犯医保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C被告人,因犯医保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2. 判决理由
义乌市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涉案人员以虚构就医信息、伪造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判决公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义乌市法院决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 天,公示期间内,任何人均可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一、概述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是两个在医疗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为人所知晓。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定义
1.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医疗损害事件。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医务人员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药物反应等。然而,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意味着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它们可能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
2. 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义务,导致患者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身体上的,也可能是心理上的。医疗过错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技术不当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
三、案例分析
1. 医疗事故案例
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一名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患者体内。这导致患者出现了局部感染并需要进行手术取出针头。
在这个案例中,护士的操作失误是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护士可能是出于职业习惯和技术不足而导致了这样的意外,这并不一定代表她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案例
另某医生在为一名患者开展手术时,因为疏忽未注意到患者的某种过敏反应,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疏忽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义务是导致医疗过错的原因之一。医生的行为并不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而是可以避免的。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我认为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做到绝对的区分。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事故可能同时也是医疗过错,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义乌復元私立医院、陈春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復元私立医院、陈春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0
【案件字号】(2019)浙07民终70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良飞宋文茹盛伟
【审理法官】黄良飞宋文茹盛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义乌復元私立医院;陈春晨
【当事人】义乌復元私立医院陈春晨
【当事人-个人】陈春晨
【当事人-公司】义乌復元私立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吴升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升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升平楼纯彬
【代理律所】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义乌復元私立医院
【被告】陈春晨
【本院观点】该文件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真实性可予确认,其证明力综合案情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陈春晨入职后直至离职前一直在义乌復元私立医院工作,并未脱产被安排到第三方机构接受专项培训,且由义乌復元私立医院支付专项培训费用。陈春晨领取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系其作为员工提供劳动后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虽然义乌復元私立医院当时属于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之一,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发放给陈春晨的绩效奖金属于法律规定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故义乌復元私立医院要求以绩效奖金为基数由陈春晨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相应违约金之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XX医院医疗质量缺陷管理处罚标准
XX医院
医疗质量缺陷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我院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请各科室认真执行。
一、终末质控:
1、出院病历3日内、死亡病历7日内归档。若迟交一份,罚款10元;超过一周扣一个月奖金。
2、出院归档病历如出现缺陷,由质控室通知科室修改,2日内未及时完善,扣50元/份。
3、每季度对出院病历进行评比,要求甲级病历达到95%以上,每下降1%扣科室200元。
4、出现乙级病历:
1)每出现一份扣责任人当月奖金,二份以上的加倍处罚;
2)责任人当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5、出现丙级病历:
1)扣除责任人3个月奖金,脱岗培训1个月;
2)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
3)责任人当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6、病历质控人员应对每一份病历认真质控,抽查病案室已质控存档病案,发现一份丙级病案,扣除责任质控人员100元;发现乙级病案>5%,每增加1%,扣除责任质控人员100元。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按《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规定》(莱医发【2013】96号附件5)执行。
8、药占比:内科系统不得高于48%,,外科系统不得高于40%,每高一个百分点扣当事人1000元,每月考核。
9、病案首页:转科科别以前项由住院处负责填写,余下部分由医生负责填写,每缺一项扣责任人10元。
10、未按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的,每例扣100元;单病种质量管理病种未按要求网上
上报,每例扣100元。
二、环节质控:
1、运行病历:每月随机抽查临床各科室运行病历,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基础,《XX医院病历质量标准》为依据,按照每条赋分原则累计,每份病历累计记分,每分扣10元;单项否决条款,每项扣100元,缺入院记录的,扣200元。
医院手术意外,患者家属起诉索赔一千万元!
医院手术意外,患者家属起诉索赔一千万元!
近日,一起医院手术意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患者家属透露,他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一千万元。
这起事件发生在一家知名公立医院,患者王先生原本是来接受普通的脊椎手术,但由于医疗操作中的过失,导致他的神经系统受到了严重损伤。据患者家属介绍,术后,王先生出现了明显的肢体功能障碍和言语障碍,丧失了正常的生活能力,不得不依赖他人照顾。
对于这一意外,患者家属深感痛心和愤怒。他们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误和医疗事故责任。他们没有预料到手术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并且认为这种错误本可以避免。因此,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追求正义,以确保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医院方面尚未对外公开回应。然而,从患者家属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主张的索赔金额高达一千万元,显示了他们对医院的巨大不满和诉求。这一高额赔偿金额除了与王先生的严重伤害有关外,也意在警示医院加强管理和提高医疗质量,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医院手术意外一直以来都是引发争议和纠纷的焦点。患者家属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医院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对医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全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医疗安全的监管和保障,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无论结果如何,这起医院手术意外事件都敲响了警钟,促使人们对医疗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及医疗操作的风险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负担,也对医院的声誉和信任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医院应该更加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医患纠纷真实案例
医患纠纷真实案例
在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事件,其中很多都是由于医疗失误引发的。以下是一起真实的医患纠纷案例,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某市一家医院的外科部门,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事件。一位患者因为患有胆结石,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进行腹腔镜手术。手术当天,患者的家属在手术室外焦急地等待,然而手术却持续了近六个小时才结束。术后,患者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更严重的并发症。
患者的家属对手术结果感到非常不满,他们怀疑医生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于是,他们向医院提出了投诉,并要求进行医疗纠纷的调查。医院方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了手术中的失误。原来,医生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了患者的并发症。患者的家属因此对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医院方面在确认了医疗失误后,与患者的家属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医院承担了患者的治疗费用,并对医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患者的家属在得到赔偿后,对医院的处理结果表示
满意,也对医生的失误表示理解。
这起医患纠纷事件给医院和医生都敲响了警钟。医院在此事后加强了对医生的培训和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而医生也对自己的医疗技术进行了反思和提升,以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医患纠纷往往是由医疗失误引发的。医生在进行医疗工作时,必须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保证手术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而医院也要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生的职业声誉和医院的形象。
医疗过失赔偿协议书
医疗过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患者或患者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因乙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甲方
遭受了损害,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第一条赔偿范围及金额
1.1 乙方同意就其过失行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1.2 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医疗过失所遭受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二条赔偿金支付方式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一次
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在接受赔偿后,不得再就同一医疗过失行为向乙方提出任何
形式的索赔或诉讼。
3.2 乙方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及
其他证明材料。
3.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甲方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协商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
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黄若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黄若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19)浙07民终63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玲玲叶金龙钱萍
【审理法官】胡玲玲叶金龙钱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黄若飞;楼新华
【当事人】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黄若飞楼新华
【当事人-个人】黄若飞楼新华
【当事人-公司】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虞翔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王杰豪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虞翔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王杰豪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闪电虞翔王杰豪何伟通
【代理律所】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黄若飞;楼新华
【本院观点】一、关于黄若飞的受伤与维菱电梯公司施工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直接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黄若飞的受伤与维菱电梯公司施工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维菱电梯公司上诉主张不排除有电梯外的因素导致黄若飞受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原审在卷的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结合黄若飞自述的受伤经过,足以认定黄若飞的受伤与维菱电梯公司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关于维菱电梯公司、楼新华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问题。维菱电梯公司与楼新华之间承揽关系的事实清楚,虽然在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由楼新华提供安全护栏装置,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天,维菱电梯公司正在进行安装调试,在电梯门前放了一只箱子和一根木条,可以认定楼新华提供了一定的器材用于安全防护,然维菱电梯公司作为专业电梯安装调试公司,如其认为楼新华未按约定提供安全护栏装置,应当要求楼新华按约提供再行施工,但维菱电梯公司并未如此为之,而是简单的在电梯门口放置了一只箱子和一根木条就进行电梯安装调试,对于黄若飞的受伤存在过错,据此,原审根据维菱电梯公司、楼新华的过错等实际情况,酌定其分别承担65%和5%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综上所述,维菱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浙江维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维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免责声明:
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
浙江维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浙江维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空
资质空
产品服务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光学仪器、眼镜
检测
1.3 发展历程
2工商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
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4行政处罚-工商局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1产品抽查-工商局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4.14被执行人
5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