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合集下载

西方宪政思想资料

西方宪政思想资料

04 保障要素: 法治
一、目的要素: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
西方宪政的原理立足于 双重人性假设
西方近代宪法主要包括 统治机构和权利法案这 两个基本构成部分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和 保障人权为目的
有限政府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已成为宪法研究领域的一 种常识:“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 们最基本的要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 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
但其值。终”极的价值取—向—许也崇必德然归结于维护,协调并实现宪法自
身的核心价值。”
——许崇德
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可视为一种“实在性的人权规范”,而有关统治机构的
条款,则相当于“实现人权目的的程序性规范”。
——
樋口阳一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

——周叶中
在宪政的两个目的要素中,有的 学者强调“有限政府”,有的 学者强调“人权保障”,但这 两个目的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 而且谁都不能否认:失去其中 的任何一个,宪政的大厦都将 坍塌。
如果说民主的对立物是独裁或寡头统 治,那么自由的对立物是专制或极权。 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根据体现自由 和民主的程度,我们可以将某一特定 的宪法区分为有价值的宪法或无价值 的宪法。自由与民主是宪政的两翼, 缺了其中之一,宪政便是折翼之鸟。
四、保障要素:法治
宪政国家的权力运行依仗的是法治,宪政是靠法治来 维系和保障的。
于是,集分权、制衡、有限的国家权力范围为一体的 “有限政府”成为宪政不可阙如的要素。
如果一个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却放任 政府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宪政的。
可以说,有限政府是区分宪政文明与非宪政文明的标志 之一。

宪政生成环境的中西方关系之比较考察

宪政生成环境的中西方关系之比较考察
关 键词 宪政 宪政基 因 中图分 类号 : 8 D1
何 为 宪 政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 (090 -9 - 10 -522 0)3170 2
其本质就是对人民权利 与 自由的确认和保护 , 它奉行“ 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 的原 则, 在政 治制度 的设计上实行分权 , 限制政府权力 , 通 过公 民基本权利条款,保 障公 民的个人权利和 自由。从一定意义上 讲, 西方 的宪政是 自由主义和 宪法制度紧密结合的产物, 其本质就在 于用宪法和法律划 定政府 的权力范围, 以保障人民的 自由和权利。 7 l 世纪的英国正是在这些 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 夹杂着贵族、
式, 建立起有效的、 为后世道的宪政制度。 1 8 而 6 8年光荣革命则进一 步确认了这种宪政制度 。在这种体制下, 个人的 自由, 特别是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 宪政体制的意义上得到了可靠的保证。 在
3 文化 底 蕴 .
宪政是西方国家 的产物 。严格意义上的宪政问世是与近代 民主 政治紧密相关的, 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 是 民主与法制相结合 的完整 的形态, 是在 资产阶级革命 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l 纪以后 , 9世 资产
会 文 化 与 心 理 基 础 , 而 提 出 了“ 民程 度 ” 问题 。 因 国 的
二、 中西方宪政生成环境 之对 比考察
马克思主义认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
宪政所涉及到的价值很多, 而这些价值的体现都与其特定的生成
中西方的差 异就存在 于市 民社会与家 国一体 中, 市场经济 种 也 是 由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 此 , 政 作 为一 种 治理 手 段 和 政 治法 律 环境有关, 因 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超强记忆口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超强记忆口诀

织组�政�正想思�巨艰史进先�诀口�导领的党、5 m 1? 2 职本足立—职本 局大绕围—�局�住 局大握把—握把 :结总验经的践实治法义主会社—验经 ^ 2a 7W ;K 1L 0L :l %定决所质性和位地的作工治法是�质性、位地—性、地 H +X 8u -S (l 7? ;求要质本的律法义主会社�质本—本�析解 行就住握把本老的人男把�验经性的地本�行就住记�氓流点有�像想 职本�局�住握把�验经性地本�诀口�局大务服、4 效高时及—时 当正序程—当 理合法合—合 等平人人前面律法—等平 征特本基的会社谐和义主会社�会社谐和—谐和 线命生的作工法司和法执、法立�命生—命 望愿烈强的众群民人大广期时新�烈强—强 ~ 0m *U :? "Q #| *@ @ .V &n 标目本根的设建治法义主会社�本根—根�析解 。了行不就后过�时当合适是只等平�欺敢人没安平谐和能才命�硬很强很子根有只�像想 时当合等平�谐和命强根�诀口�义正平公 、3 法执明文—明文 权人障保—�权�全人 本为人以—本 5 证保本根的向方治政确正持保终始治法义主会社—治政 %P W )j *E 1s +s 2? ;v .M 9n ;现体体具的则原法宪”民人于属力权切一“即�于属—属 求要然必的旨宗民为政执、公为党立持坚终始党产共国中—旨宗�析解 明文最才人本有只�西东的治政是都旨宗�像想 明文�权�全人本�治政属旨宗�诀口�民为法执、2 约制力权—约 威权律法法宪立树—威权 备完制法—�备�被 主民民人—人 求要然必的治政主民义主会社展发—主民 '障保要重的安久治长家国现实�安久治长即—长 变转大重的念理国治党—变转�析解 。束约威权被要是还人但�主民久长能才了变转有只国治法依�像想 约威权�备�被人�主民长变转�诀口�国治法依 、1 。证、使、价、本、心�党、服、正、民、国�字个一取各 。证保本根—导领的党�命使要重—局大务服�求追值价—义正平公 �征特质本—民为法执�容内心核—国治法依�结总涵内本基念理治法义主会社 。证驶驾本新�党府政民国�诀口总 �分部念理治法义主会社、一 定搞松轻�钟分 02�速神忆记

浅议宪政的公共利益原则

浅议宪政的公共利益原则

象的。 如果 在 政府 的行 政实 践 中缺 乏一个 公 正 、 观 客 的公 共利 益 界定 ,公 共 利益 原则对 实 践 的指 导意 义 也 就无从 谈 起 。 应该 看 到 , 私利 决不 是公 共利 益 的对 立 面 ,公 共 利益 的最 高境 界 就是 为实 现个 人利 益 提 供 最有益 的环境 ,只有追 求这 种公 共利 益 的政 府 才
收 稿 日期 : 1— 2 2 2 0 1 -5 0
作者简介 : 冯美红 (9 2 )女 , 1 8一 , 江苏南通人 , 南通大学杏
林学 院教 师 。

6 O一
冯 美红/ 著
浅 议 宪政 的公共 利益 原 则
益 原则 是 民主 政治 的显 著特 点 ,因为多数 人 利益 更 接 近社会 整 体利 益 , 能 和社 会 整体利 益 相结合 。 更 在 我 国的社 会 主义 宪政 建设 中 ,必 须 紧紧 围绕公 共 利
益 的
民宪法 意识 的提 高等 , 为 , 因 它们 是 宪法 实 施过 程 中
的非常 重要 环节 , 是宪 法实 施 的政 治基础 、 物质 保 障 和 思想 指导 。公共 利 益原则 实施 的 自身 条 件包 括宪 法本 身是 否具 有权 威性 、 规范 是否 科学 、 其 是否 具有 可适 用性 等 。 果离 开 了 以上 外部 环境 和 自身 条件 , 如 公共 利益 原则 便不 可 能得 到真 正落 实 ,即 使 因政治 需 要而必 须 实施 , 效 果也 会大 打折 扣 。 民服 从一 其 公 个 政府 的理 由就是 为 了使 生活 比在 没有 政府 的情 况 下更 好 。 府是 为保 障 自由而存 在 , 不是 为削 弱和 政 而
第 3卷 第 1 1 期

论宪政的基本精神及其现实意义

论宪政的基本精神及其现实意义

论宪政的基本精神及其现实意义摘要: 宪政的本质即是限政, 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 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宪政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出发, 催生了宪政, 并且决定了宪政的价值取向。

因此,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

它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 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

宪政的价值有着其现实意义。

在中国要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就应该把宪政作为社会经济的坚实基础。

1 宪政及其本质所谓宪政( constitut ional government ) , 是立宪政体的简称。

一般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 通常指成文宪法) 所确定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 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政是西方政治传统的精髓, 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

“立宪”政治秩序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

当今世界较完备的宪政体制应在美国。

该国学者斯科特戈登认为:“在1787 年提出的联邦政府框架”的具体结构中显然有一个强烈的普遍的主题, 这个主题在整个费城会议期间反复出现, 并在各州批准新宪法的辩论中得到重复, 那就是: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 为了人民的福祉, 它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 但如果对这一权力不加控制和限制, 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政的本质, 即限制政府的权力。

《联邦党人文集》对宪政理论作了详尽的阐释, 与此同时,它始终十分关注控制政治权力的问题。

如在第47篇中对孟德斯鸠进行的分析, 由于孟德斯鸠所关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 因而他之所以赞美英国政体, 乃是因为它实行了部分的分权, 从而使得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彼此间相互依赖。

约翰. 杰伊在1790 年指出,分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本质上能够保障人民自由。

因而宪政的基本精神就在于为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因而, 同个人的权利、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宪政与无限的权力是不能共存的,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所体现的两个宪政原则是: 第一, 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 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第二, 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概念的多重性解读

宪政概念的多重性解读

作为一种政治理想 与制度安排究竟 源从何 起 , 各有分 说。梳 理其 真 , 辨别其谬 , 这正是宪政史学的研究任务 , 梁治 平先生 所谓 :故今 之论 宪政 者 , “ 不仅要熟悉其制度 , 了解 其理论 , 亦
须 明白其 渊 源 , 握其 精 神 。 … 。不 过 , 文 主 旨不在 溯 把 ” 本 源, 而仅从涵义 、 要素与根基 等视角 对宪政概 念进 行多 重性 的解读 。
“ 立宪主义” 侧重于 描述 在先观念 体 系 的使用 , 有不 可排 具
除 的应然性涵义 : 受宪法控制的政体或宪法原则 。美 国学 者 斯 科特 . 戈登即使用“ 立宪 主义 ’ ‘ 来指代 国家 的强制性权力
受到 了约束这种 观念 ” 它是一种关 于人 类社会 应如何 组 。
织 自己的国家及其政 治生 活的规范性 思想 。观念层 面 的宪
夫立 宪法的政治 之特质 者何?政府对 于 国会 负责是 已…… 无 国会谓之无 宪政 。 在立 宪政 治 中, 治权力 受 到宪 法 ” 政
和法律的有 效制约 、 政治权力 内部 的制约 以及社会权力 的制 约 , 而避免成为一 种专 断的权力 。 从
英文 “ etu oa gvrm n” 该 词所指称 的宪政 一般 nstt nl oe e t , ii n
译 为“ 立宪政府 ” “ 或 立宪政体 ” 。有学者认 为 , 虽然 ‘ “ 宪政 主义 ’ 主要是指观念 , 但若用 其指代制度 大概也能说 的通 ” , “ 因为宪政和宪政 主 义在许 多场 合是 可 以通 用 和互相 引证
结构 。
单一视角 的理解往往都会得 出片面的结论 , 宪政概念 的分析
同样如此 。可以肯定 , 政绝对是 一个综 合性 的概念 , 着 宪 有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的价值基础

物 , 政 治 者 , 群 民彝 之 结 晶 。 ” 宪 政 体 系 下 的 每 一 “ 一 阿
个 社 会 成 员 “ 得 觅 有 机 会 以 自纳 其 殊 能 特 操 于 公 共 均
生 活 之 中 , 国家 法 令 之 下 , 由 以守 其 轨 范 , 进 以 在 自 并

“ 民彝 ”
3 8
在 以 “ 彝 ” 价 值 基 础 的 宪 政 体 系 下 , 官 吏 与 民 为 “ 公 民 无 殊 , 为 国家 之 公 仆 , 人 皆 为 治 者 , 同 人 同时 皆 为 属 隶 , 间 无 严 若 鸿 沟 之 阶级 。 ” 日 要 是 以 “ 彝 ” 其 m 只 民 为基 础的宪政 就不存 在等 级或 阶级划 分 的问题 , 个 对 体 来 说 是 这 样 , 国 家 或 政 治 治 理 的整 体 关 系 来 说 也 对 是 这 样 ,国 家 与 人 民 , 有 意 之 关 系 , 无 力 之 关 系 , “ 但 绝 但 有 公 约 之 束 制 , 无 强 迫 之 压 服 。” 绝 s一切 都 是 按 照 法 治 的 精 神 和 社 会 契 约 的 原 则 进 行 ,不 存 在 强 制 和屈 从 、 治 和 被 统 治 的关 系 。政 府 的 职 责 , 过 是 按 照 民 统 不
大钊 承 戊 戌 变 法 与 辛 亥 革 命 之 余 绪 , 扬 “ 宣 民彝 ” 自由 的 宪政 价 值 , 进 了现 代 中 国 的 思 想 启 蒙运 动 。 和 推 关键词 : 政 ; 值 ; 宪 价 民彝 ; 自由
中图分 类号 : 03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1 0 (0 0 0 — 0 8 0 10 — 5 2 2 1) 3 0 3 — 4
选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 文 主 要 就 其 宪 政 思 想 的价 值 基 础 本

论宪法价值及其价值冲突

论宪法价值及其价值冲突
级 、 会 需 求 的 积极 意 义 。 种法 律 制 度 社 一
采 所 创立 的价 值 哲 学 。自此 以 后 ,价 值 ” “ 成 为 一个 伦 理 性 的概 念 ,用 以表 达 人 们 的 某 种需 求 或 对 事 物 的 相 关 评 价 。 按 照 哲学 界 的一 般 说 法 。 谓 价 值 . 是 在 人 所 就
的超 知 识 范 畴 。法 的 价 值 是 以 法 与 人 的
关 系作 为 基 础 的 .法 对 于 人 所 具有 的 意 义 和人 关 于 法 的绝 对 超 越 指 向 。 ” 对 法 的 价 值 的 描 述 与 界定 有不 同看 法 是 正 常 的 。因 为 法 的 价 值 问 题是 法 哲 学 中的 核 心 问 题 ,涉 及人 们 的 价值 观念
在 。 只有 法 基 于 自身 的客 观 实 际 而 对 于
人 所具 有 的精 神 意 义 或 人 关 于 法 所 设 定 的绝 对 超 越 指 向 ,才 是 最 严 格 的 法 的 价
向 ”是 指 宪 法 价 值 在 主 体 处 理 主 客体 关 ,
系 时 对 于 主 体 始 终 具 有 的 不 可 替 代 的指
值 主体 而 言 的 人 的 主体 性 意识 . 同时 也 代 表 着 主 体 与 客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契 合 程
度。
有无价值、 值大小 。 价 既取 决 于 法 律 制 度 的 性 能 .又 取决 于一 定 主体 对 这 种 法 律
制 度 的需 要 ,取 决 于 这 种 法 律 制 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否
该 是指 在 法 的功 能 与 作 用 之 上 的 .作 为 功 能 与作 用 之 目的 的之 上 目标 与 精 神 存

近代中国的一个伪命题——“宪政”

近代中国的一个伪命题——“宪政”

时将政 府侵 害其公 民的机会 降至最 小程 度 ’ 。它 的
目标 就是 ‘ 免暴 政 ’ 避 。” 这 就分 别从 积极 和消 极 两 个 方 面 揭 示 了 宪 政
有存 在过 真正 意 义 上 的 宪 政 ,其次 是 因为 近 代 中
国根 本就 没有 产生 宪政 的客 观需 求 。
最大 限度地 ‘ 护 社 会 成 员 彼 此 不 受 侵 害 … … 同 保
然而 ,当作 为后 人 的我 们 可 以在 今 天 冷静 地 思考 近代 中国 的那 段 “ 政 ” 史 时 ,却 发 现 :所 宪 历
谓 的近代 中国“ 宪政 ” ,实 际上是 一个 伪命题 !
说它 是一 个 伪命 题 ,首 先 是 因 为近 代 中 国没
的领 先地位 , 成熟 的 宪政 理 论 和 实 践 就 逐渐 成 其
为落后国家效法 的楷模 和评 价政治优劣 的标准 。 即使 有少 数 的 国 家并 未 建 立起 真 正 的宪 政 制 度 , 也力求采用宪政 的形式。 如果从清末筹备立宪算 起 ,中国 的 “ 政 ”已经 走 过 了一 百 多 年 的路 程 。 。如 果 宪 法 在 现 实 中 不
能发挥 维护 个 人 权 利 、限 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此 时尽 管有 宪法 但还 是 没 有 宪政 。通 过法 律 限 制 政
府 。国家 的强 制 性 权 力 受 到 了约 束 ,并 且 建 立 了 保 障所 有公 民利 益 和 自由 的制 度化 结 构 ,真 正 的
( ) 一 清末 立宪
所谓 的近代 中国 “ 政 ” 宪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清 末 的立宪 活 动 。但 是 ,清 末 的 立 宪 很 大程 度 上 是
统 治者为 维系其 风 雨 飘摇 的政 权 不 得 已而 为 之 的

宪政

宪政

二、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



1,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2,宪政包含三个要素:民主、法制、人 权 3,宪政就是限政 4,通过对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实际关系 的辩析来认识宪政。 5,从宪政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
思考宪政要考虑以下几点



1,宪政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在于限制 公共权利而保障公民权利 2,宪政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3,宪政的研究既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也 属于宪法学的范畴 4,宪法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相互联系 的



第四,是对“法律万能论”和僵死的法 律的有力冲击,可能促进重新审视和修 改法律和政策 第五,即使是民主国家,公民不服从也 是必要的,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宽容 宽容温和反抗并非鼓励人们违法。
参考书目


பைடு நூலகம்

(美)罗森斯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 店 (美)埃尔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 社 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 版社


法律必须“应当意味着能够”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 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一切法律都要接受违宪审查

司法必须独立 越权无效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 不溯既往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法治之下的法律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必须是主权者制定的 2,法律必须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3,宪政与法治


法治最充分地体现了宪政的“限政”精 神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标志,也 是法治的核心与首要要求。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一、宪法的价值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

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

【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

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

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

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

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

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宪政的政治学视角分析

宪政的政治学视角分析
由此可 见 , 宪政 以宪法 为前 提 , 国家 实施 宪 政 , 先 必须 有 自己的宪 法 , 首 一个 国家有 自己的宪 法并
不仅 仅 要求 国家 的立法 机关 制订 了成文 宪 法 ,而且 要求 宪 法在 其宗 旨与 内容上 必 须反 映 出民 主国家 的本质 , 代议 制政 府 的原则 与 民主法 治 的价 值等 。所 谓 “ 法非 法 ” 如 果宪 法作 为 国家 独裁 或对 内镇 恶 , 压 的工 具 , 该宪 法并 不是 我们 所说 的现 代意义 上 的真 正 的宪法 , 则 并不 具有 宪法 的真 正价值 。 其 次 . 宪政 的实 施过 程 中 , 在 必须 贯彻 宪法 自身 的价 值 。制订 得再 好 的宪法 , 如果 得不 到有效 的实 施 , 法所确 立 的社会 秩序 同样 无 法得 以实 现 。如何 使 宪法 得 以有 效实 施 , 宪 关键 在 于如何 将 宪法 所确
宪 法 的法 律性 质决 定 了宪政 的行 使 要求 。因为 法律 必须 得 到切 实有 效 的实施 , 才能 发挥 其 功能 , 实 现其 价值 , 无法得 以实施 的法律 等 于一 张废纸 。 法虽 然是 根本 法 , 其本 质上 也是 法律 , 宪 但 违反 宪法 的行 为必须受 到惩 罚 , 如此 才能 维护 宪法 的权威 , 现宪 法 的价值 。 体 各类 社 会主体 , 论其拥 有 多大 的 无 政治 权 力 , 必须 在宪 法 的范 围内行使 其 权力 ; 反 宪法 的社 会 主体 , 论政 治地 位 高下 , 应该 受到 都 违 无 都 宪 法 与法律 的惩罚 ; 何立 法主 体制 订 的法 律规 范 , 任 如果 其 宗 旨和 条款 与宪 法 的基 本精 神和 条款 相违 背, 都应 视为 无效 。简 单地说 , 政就 是对 宪法 良好 的实 施 。 宪

论宪政的平衡性

论宪政的平衡性

第一种 可称 之 为 “ 民主政 治说 ” 。它认 为, 宪 政 的本 质是 民主政 治 。 民主政 治 说 ” 在我 国 2 O
标志 。我 国学者倾 向 于 , 政 包含 民主、 治、 宪 法 人 权三个要素 [ ]2 。因 此 , 实施 依法 治 国方 1 ( 页) 在
略, 建设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 全面推进 基 层民主政
世纪 4 0年代初 就 已广 为 传 播 。如 张友 渔在 l4 90
年 1 1日发 表 的 《 国宪 政 运动 之史 的发 展 》 月 中

文中认为 ,所谓立宪政治 , “ 实质上就是民主政
治, 政府对 人 权 保 障作 出 坚定 承 诺 ( 国政 府 分 我
别于 19 9 7年 和 1 9 9 8年 签署 了《 经济 、 社会 和文化 权 利 国际公 约》 公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利 国 际公 和《 约》 《 济 、 会和文 化权利 国际公约 》 ,经 社 已于 2 0 01
治 ” 2 (2 [ ] 13页) 毛泽 东 在 14 。 9 0年 2月 2 日发
表 的《 民主主义 宪政》 也说 : 政 是什 么 呢? 新 中 宪
就是 民主 的政 治。 3 (3 ”[ ]72页) 今 天 , 民主政 到 “
治说 ” 仍然 是 我 国宪法 学 界 关 于宪 政本 质 理 解 的 主流观 点。 人们 认 为 , 把 ‘ “ 宪政 ’ 解 或 界定 为 理 ‘ 宪政 就 是 民主 的政 治 ’ 提 法 较 为适 宜。这 不 的 仅在 于它揭示 出 了 ‘ 政 ’ 宪 的本 质 ( ‘ 即 民主 的政
对 国家 权 力 的 法 律 限 制 ” 而 且 “ 两 个 世 纪 以 , 近
宪 政的价值理 解 和政 治 功用 的主 观预 期 , 仅仅 是 对 宪政进 行 的一 种 价值 判 断 , 人 们 “ 宪政 投 是 对 注 一种价值 关 怀 ”[ ] 17 , 非 对 宪 政实 然 8 (6 页) 而 状态 的客 观 界定 。 “ 说 ” 人 为 地 赋 予 宪政 以 三 都 绚 丽 的价 值 色 彩 , 并 未 反 映 宪 政 的本 来 面 目。 却 至 多可以认 为 , 三说 ” 在一 定 程度 上 揭 示 了宪政 存 在 的理 由。另一 方面 , 民主政 治 、 人权保 障和法 治都 是政治学 或法学 中 具有独 立和普 遍意义且 内

宪政、民主与法治

宪政、民主与法治

根 据一 部充 分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宪 法 进 行 治 理 , 以实
现 一 系列 民主原 则 与 制 度 为 主要 内容 , 以厉 行 法 治 为 基本 特征 , 以充分 实 现 最 广 泛 的 人权 为 目的 的一 种 政 治 制 度 。 _ 李 龙 教授 也 认 为 : 宪政 是 以宪 法 ”3 “
东 给宪 政下 的一 个 著 名 的定 义 是 : 宪政 是 什 么 呢 ? “
和法治一样 , 都是现代政 治体制 的价值选择。然而
从宪 政 的发 展历 程 来 看 ,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与 市场 它 经济 ( 自由市 场 ) 形成 、 的 中产 阶级 的 兴起 、 济 与 经 政 治 的 分 离 ( 元 化 ) 法 治 意 识 的 普 及 密 切 相 二 和
宪政 对 于我 国 来 说 是一 个 舶 来 品 , 源 自于西 它 方 。宪政 , 叫 “ 也 民主 宪政 ” “ 、 立宪 政 治 ” 它 与 民 主 ,
限 制 的权 威 , 这种 司法 审 查 可 以经 由任 何 感 到 其 受
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 的侵犯 的当事者 的请求 而开 始。行政行为的权威 , 即使是总统的行政行为 , 也必 须 以法 律为 依 据 。 …… 总 之 , 律 必 须对 所 有 的人 法
西方 学 者对 宪政 的阐释 呈现 出了多 重视 角 。一 是从 立 宪政 体 的角 度 来 阐明 宪政 , 为 真 正符 合 实 认 际的立 宪 政 体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1 程 序 上 的稳 定 () 性 ;2 向选 民负责 ;3 代议 制 ;4 分 权 ;5 公 开 () () () () 和揭 露 ;6 合宪 性 , 建立 了违 宪 审 查 机制 。二 是 () 即 以宪法对 政 府权 限 的制 约来 阐 明宪政 。香 港 大学 法

对宪政价值的思考

对宪政价值的思考

因此 . 究 宪 政 价 值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探
一、Biblioteka 宪 政 价 值 的 内涵
主政 治 为 核 心 , 以法 治 为基 石 , 保 障 人 权 为 目的 的 政 治 形 态 以
或政治过程。宪政也是 为满足正 义 、 ” 自由 、 序 、 率 等 多 种 秩 效 需要 而 人 为设 计 的 一 系 列 制 度 措 施 。宪 政 价 值 以 其 独 特 的 宪
式 载体 以及 宪政 价 值 的 精神 实 质 如正 义 、 主 、 治和 人权 等 内容 进行 筒略 论述 以探 询 宪政 的 正 当性基 础 , 民 法 能进 一 步推 进宪 政建 设。
关 键词 :宪政 ; 值 ; 义 ; 价 正 民主 ; 治 ; 权 法 人
宪 法 既 反 映 事实 关 系 , 反 映 价 值 关 系 。宪 政 价 值 伴 随 也
法 之 目的 。宪 政 是 宪 法 的 生 命 . 政 价 值 及 其 精 神 以 宪 法 规 宪
范为载体和表征 , 义、 正 民主 、 治 、 权 等 价 值 要 素 必 然 是 宪 法 人
法规范的反映 . 只有 体 现 和 包 含 宪 政 基 本 价 值 理 念 的 宪 法 性
文 件 才 能 被 定 义 为 良性 的宪 法 。“ 政 是 以 宪 法 为前 提 , 民 宪 以
Fe . 01 b2 0
Vo. 4 NO 1 2 .1
对 宪 政 价 值 的 思 考
杨 丰 华
( 川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四 川 成 都 6 0 6 ) 四 1 0 8
摘 要 :将 宪 政价 值 作 为 特 殊 的价 值 范 畴进 行研 究 , 促进 人 类 宪政 文明 和 社会 进 步 有 重要 意 义 。通 过 对 宪政 价 值 内涵 、 对 宪政 价 值 的形

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概述一.宪法(概念):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A法律特征(1)内容方面比普通法律更全面,广泛和重大。

【根本的社会关系、根本任务、根本制度】(2)效力方面,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②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复杂。

①依法组织专门的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②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

B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

(1)保障公民自由。

【为什么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5点)第一,宪法内在原理——第二,宪法外在作用——第三,民主和人权,资产阶级——第四,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第五,所以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3点)①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专章规定;②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③宪法作为根本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2)规范国家权力。

①规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规范内有效远行;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三.宪法的实质:(1)政治实质(阶级实质):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3点)①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②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和利益;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精神实质: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4点)①确认了民主的事实;②建立了民主国家制度;③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④确立了民主制度的法律基础。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摘要:政行二分思想发展过程中,古德诺继续威尔逊之后,对政行二分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他的政治与行政协调发展理论,结合当时的历史时代背景与实践,从而分析古德诺的思想在行政学学科上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政行二分;政行协调;历史独创性 在古德诺所处的时代中,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思想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提法。

特别是在行政学研究较为发达的德国,斯坦因就曾指出,宪政是主体有组织的轮廓,但行政的内容却不是来自宪政。

而在古德诺之前素有“行政学之父”的美国第28届总统威尔逊更是吸收他国有关研究行政的理论思想基础并且明确提出要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将行政学建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

然而,对于政治与行政二分做出系统的阐释的还是只有古德诺,他的政行二分思想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出了政行二分思想的经典表述,把政行分开的必要性与民治政府、西方文官制度的历史背景结合在一起考虑。

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的第一章“国家的主要功能”中就明确地指出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行为,既存在于对表达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也存在于对执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把这两种功能分别称之为“政治”与“行政”。

这一表述成为他的政行二分思想的核心理论基础。

并且,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的分开是必要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首先,他提出了民治政府的概念,民治政府实际上指的是多党制的政治体制。

其次,政治与行政的分开与文官制度发展相互促进。

(2)扬弃了“三分法”,采取两分的手法使行政机构权利得到扩张。

为了进一步阐述政行二分的思想,古德诺对孟德斯鸠的“三分法”做了分析。

他认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将政府权力三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观点,是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的。

“这种把政府的功能分为三种而非两种的分法,可能是由于孟德斯鸠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的制度进行研究的结果。

古代货币的换算标准

古代货币的换算标准

古代货币的换算标准1基本单位我国古代货币单位很多,各朝不同,特别是秦汉以前。

这里只讨论三种基本单位:一文制钱(即一枚标准的方孔铜钱)一两白银一两黄金以上单位虽然各朝各代都不同,但至少唐宋之后相差不大,所以是可以得到比较稳定可信的数据的。

兑换关系铜钱,白银和黄金之间的兑换比例就像现在的外汇价格一样,是常常变动的,不像1元钱等于100分这样明确。

根据以下描述:“金银的比价从1600年前后的1:8上涨到20世纪中期和末期的1:10,到18世纪末则翻了一番,达到1:20。

”可知1两黄金约可兑换8~11两白银。

再有:“道光初年,一两白银换钱一吊,也就是一千文;到了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的时候,一两白银就可以换到制钱一千六七百文了。

咸丰以来,银价猛涨,一两白银竟可以换到制钱两千二三百文之多。

”可知正常情况下,1两白银大约可换到1000~1500文铜钱,古时通常说的1贯钱或1吊钱就是1000文。

2金属价格由于金银铜制成的货币本身是有价值,而且理论上货币的价值就应该等于金属的价格,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现在金属的价格来回答“一两银子到底是多少钱”的问题。

唐代的开元通宝通钱每枚直径8分,10枚重1两,千文重6斤4两;清顺治年间,每个铜钱重一钱二分五厘,后又增为一钱四分,则每千文重八斤十二两。

古代“两”这个重量单位虽有不同但大约都是40克左右,而“斤”则大约是700克左右。

每枚铜钱平均重量5克。

目前金银铜的价格(人民币)如下:黄金:100元/克白银:2元/克黄铜:0.02元/克推算结果为:1两黄金:约值4000元1两白银:约值80元1枚铜钱(1文制钱):约值0.1元3粮食价格很多历史专著中都通过粮食价格来直接衡量货币关系,虽然单独考虑粮价并不很准确客观,但应该是极其重要的参考。

晓林在网上查到了如下记载:“上白米(石)九钱五分 中白米(石)九钱二分六厘八钱 下白米(石)八钱三分 白 面(斤)九文银每两换钱一千文”还有“据清朝军机处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上半年直隶省顺天府、大名府、宣化府的粮价,以谷子、高粱、玉米三种粮食计算,平均每仓石计银一两四钱六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宪政的基本价值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

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

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

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

[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

[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

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

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

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

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

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

“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

”[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

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

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

[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宪政不等同于民主。

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

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

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

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

“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

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

在民主制度上仍然产生腐败的事实足可说明民主制的无奈。

自由的真谛是意志不受外力的强制,而在多数意志压倒一切的情形下,少数不得不接受多数的强制”。

[9] 中国某些地方通过村民表决的方式剥夺本村女性与外村男子结婚者的土地承包权,就是多数人专制的典型。

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

贡斯当认为,宪法是针对民主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法律,它“将权力从某个人或某个群体中转移到特定的规则制度当中,从而将权力来源合理化,将权力配置与权力运行规范化,为实现所有社会成员均享有无歧视无差别的权利与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

[10]宪政对民主的支持和促进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宪政保证了国家是宪法主体共同意志组建的结果,体现了国家的民主性特征。

“主权在民”是宪法的首要原则;其它一切原则和制度都要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1958年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

[11]我国宪法第2条也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此外,各国还通过严格的制(修)宪程序来保障制宪及其内容的民主性,如为制(修)宪成立专门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制宪机关,从动议、起草到审议通过,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第二,宪政为实行民主确立了运作的机制。

宪法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制度,为人民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1787年美国宪法就规定了公民选举权和相应的选举制度,以后的选举法又有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则确保多数决定下少数人的权利免受不当侵害。

作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其说是法官的创造还不如说是民主的要求。

另外,民主本身不能防止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而宪政则可有效地“控制”这种个人企图。

罢免、弹劾制度保证了人民选举行出来行使公权力的代表能够按照选举者的意志行使权力。

如果我们根据某种宽泛的民主理论将民主视为人民的“自治”,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是宪政而非多数统治更为有效地保障了这种“自治”。

因为在宪政制度下,人民享有自由,能够成为他们生活领域的主人。

第三,在意识领域,宪政强化了公民的“自主”意识。

民主政治需要自治、自主的公民,而只有宪政才能培养公民的自主和自治意识。

因为,只有限制住了政府的权力,才能保证公民私权利领域的自主性。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法定程序,公民的权利获得尊重,从而大大提高其参政议政之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真正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与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宪政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政治主张、模式与实践。

现代法治概念包括诸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众性、稳定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法治的本质是人民之治,是人民依法来治理国家,管理自己,维护公序良俗。

只有以宪法为统率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基础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宪法。

宪法是宪政的首要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渊源。

但是,宪法之于宪政,有如法制之于法治,宪法必须本身是合法的并且得到有效实施,才是真正的宪政,也才是真正的法治;否则,这种法治仍只不过是法制而已;不过是统治者“治人”的工具。

所以法治必须以良好的宪法为前提,以真正的宪政为支撑和指导;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则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宪法的作用,真正实施宪法。

宪政以法治为价值取向,而且“人类法治演进历史同样证明,只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以法治为依归,法治才由理论探讨演变为实践选择,进而才会有宪政法律秩序”。

[12]追求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构筑出一些具体的原则、制度和规范。

实施宪政就必须直接规定并实施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达到与这种价值追求相契合。

近代西方宪法大都确定法治的根本原则:对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之;对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不得惩罚之。

法治实践的构筑同样也须要程序的支持。

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不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

简言之,离开了宪政,法治失去了基本依托,可能步入“恶法亦法”的专制统治;而离开了法治,宪政就丧失了完整的价值追求,失去了自己的一个重要的支柱。

近现代意义宪政与法治相伴而生;法治是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来保证宪政的真正实现的,也即宪政价值能否实现,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及其实践。

四.宪政是发展政治文明的保障政治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

[13]它是人们改造国家,完善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以及政治系统内部关系的成果。

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切实尊重、努力实现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规范、配置、整合和有效利用的过程。

宪政是迄今为止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形态,它与政治文明互为表里:没有政治文明的持续发展,不可能有宪政;没有宪政,政治文明必定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

在专制制度下,统治者不会允许一种控制自己行使权力的机制存在;对人民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不是尊重而是漠视与随意侵犯;更不要说为个人权利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

而宪政则是政治发展的一大文明成果,是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的结合;是尊重自由,保障权利,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制度安排。

宪政一旦确立、发展和成熟起来,又对政治文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进而成为政治文明向更高程度发展的条件和保障。

政治文明由许多因素构成;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是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关系文明。

而这些又与宪政密切相关,在宪政运动过程中发展和进步,在宪政制度的保障下丰富和升华。

1、宪政为政治思想文明提供根本的保障“一个思想被禁锢的民族并不能认为是一个文明的民族”。

[14]思想文明是政治文明之第一要素;政治自由则是思想文明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思想言论出版自由,从资产阶级革命家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再到中国革命的先驱,无不视之为民主的保障,法治的利器,人权的基础,进步的动力。

英国19世纪初的著名政论家和诗人雪莱把思想言论自由视为维系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正常关系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并且认为“任何不能表示意见的现象本身意味着,在政府方面是赤裸裸的暴政,在被统治者方面则是无知的奴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