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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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农函字〔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以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省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厅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内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

请各市、县认真对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自查,并分别提交检查报告。

市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形成,包含种植业、渔业两种业态,其中沿海七市渔业情况由渔业主管局单独形成检查报告,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县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选取辖区内1/3的县(市、区)提供,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

二、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市、县报告均以反映问题为主,有实例、数据等支撑,市级报告需包含2018年以来市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县级报告可以是对问题或实例的原汁原味描述。

对问题的反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部门职责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3)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范永华;周艳;国立旺;边雪莹;刘传伟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
【年(卷),期】2014(000)007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范永华;周艳;国立旺;边雪莹;刘传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山东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山东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山东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山东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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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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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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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倡导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信息: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员,明确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鲁农质监字[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09〕66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并于2010年1月20前报送我厅质监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制定依据1.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2.工作原则2.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2.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

2.4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3.事故分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山东省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山东相关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3.1.2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1.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鲁农函字〔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检查的通知淄博、枣庄、济宁、泰安、临沂、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1〕95号),省厅将于近期组成调研组就《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研检查主要内容(一)县、乡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及相关职责分工;(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职责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四)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五)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实施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六)近三年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调研检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现场查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乡镇监管机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等。

调研检查结束后,每组形成调研检查报告。

三、调研检查地点淄博桓台县、枣庄峄城区、济宁泗水县、泰安市、临沂沂南县、滨州惠民县。

四、调研检查时间4月12日-16日,具体时间由各组联络员负责通知。

五、调研检查分组第一组:赴枣庄、临沂杨恩会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李超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3****9972)第二组:赴济宁、泰安李剑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副处长裴宗飞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1****8632)第三组:赴淄博、滨州邱庆浩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四级调研员孟浩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络员电话:156****330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9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物 、 学、 化 工程 等措施 , 对农产 品禁 止生产 区进 行修复
和治 理 第 十一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采 取 措 施 . 加
持农产 品生产者 、经 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 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 和农产 品行业协会 。并为其生产经 营活 动提供指导和 帮助 农 民专业 合作 经济 组织 或者农 产 品行业 协 会应 当加强行业 自律 . 建立健全农 产 品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 和控制 体系 . 为农 产 品生产 者 、 经营 者提供 信 息和技 术 服务
域 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落实农 产品质量安全责
任和工作经费 .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第 五条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农 业 、 业 、 林 畜牧 兽
医 、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下 统 称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渔 以
划定农产 品禁止生产 区 . 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 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 特性 , 对生产 区域的大气 、 土壤 、 水体 、 洋底土 中有毒 海
( ) 、 三 大 中城市郊 区的 区 : 四 陆
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
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 一领导 、 统 协调 本 行 政 区
( ) 他需 要 监 测 的 区域 五 其 第 九条 农 产 品产 地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不 符 合 产 地 安全标准的 . 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应
定 的程序办理
农 产 品 禁 止 生 产 区 可 以生 产 特 定 农 产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农 产 品
第 十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应 当组织环境 保护 、
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鲁农法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8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行业监督、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职能列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职能列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7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山东省6月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山东省6月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 ,推行综合
执法 。
《 规定》明确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 。市、
县人 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 门,选定实施补贴 的低毒、低
《 规定》明确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将农产 品质量安全 残 留农药品种 ,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其生产 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 内容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 企业和销售价格 由当地人 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 向社会公
《 规定》明确,县级 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 门和 业主管部 门集中销毁 。
其他 有关部 门,应 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 品生产、经营、
《 规定》明确 ,实行集 中用药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 。县
使用 的监管 ,建立健全 农业投入 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
级 以上人 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 虫害 ,需要集 中

要 …
山东省 6月 1日起剧高毒农药须实名购买
2 0 1 4 年6 月 1日起正式施行 的 《 山东省农产 品质量安 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 、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 品
全监督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规 定》)明确 ,在全 省范 生产 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
责任。农产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 内的农 产 有效证件 ,说 明实际用途 ;经营者应当向购 买者如实说 明
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产品用途 、使用方法、中毒 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
《 规 定》明确 ,县级以上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 销售 台账 ,并要求购买者退 回剧毒 、高毒农药使用后 的容
有效控制农药 、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量 ;应当积极 组织开 使用农药 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

山东立法规范“实名制卖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立法规范“实名制卖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寿 光推行 “ 实名制 卖菜”让农 户尝
到甜头 据 了解 ,尽管此 次 山东 首创 把植保 “ 实名制卖 菜”写入法 律条 文 ,但在 山 东 寿光 ,蔬 菜销售 的 “ 实名 制” 已经 推
行 了多年 ,而且通 过 “ 实名 制”销售 , 在这 份共 九章六 十一条的 ( ( 条例
中 ,第 四 十二 条 规 定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在
让不少经销户都尝到 了甜头。 根 据 《 济 E报 》 此 前 的 报道 , 经 t
农产 品市场从 事经营活 动 ,应 当 “ 在摊
“ 山东省 寿光蔬 菜批发市 场 ,来 自广 在
位前 悬挂标有 经营者姓 名和联 系方式 的 东 省 茂 名 市 的 经 营 大户 唐 桂 权 告 诉 记
铆》
实名 制 卖 菜 质 量 安 全
产到运输销售 ,全部将 “ 有名可查” 。 “ 比如 你 去 买一 棵 白菜 ,经 销 商
的 白菜 是从 哪里 进的 ,通 过 白菜上 的凭 证 ,出了质量 问题就可 以进行追 溯 ,同
时经营 者也要 承担一定 的责任 。” 山东 省人大 常委会法 工委有 关负责人 解释 了 出台的 条例 。
“ 实名 制卖菜 ”是为 了保 障农 产 品 种措施, “ 希望能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管 质量安全 理 。”
对 于新 的 ( 例 的出台 , “ 《 条 实名

实名制和其他相关措施 , “ 是实施 l
制 ”能否从 根本上 解决 已经面临严 峻挑 农产品追踪和溯源、 建立农产品 质量安 I 战的食品安 全 问题 ,又能在 多大程 度上 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 是防止农产品 l 缓解 公众对食 品安 全的担忧 ,成为 了社 在运输、 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和损害的 l 会关注的焦点 问题 。 关键前提 ,是培育农产品品牌 ,提高农 l 参 与 了立 法过程 的 山东 省人大 常委 产品 市场竞争力的 必由 之路。” 会法 工委有 关负责 人解释 : “ 实名 制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作为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环境资源状况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防治第八条农业环境保护实行预防和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在农业生产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名特优稀农业生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资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和资源实行特殊保护。

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兴建非农业建设项目。

已经建成的,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植树造林,加快山区、平原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治理荒山、荒地、荒滩,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

从事采矿、石油勘探开发、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占用耕地和破坏植被。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本 栏编辑 陈克 ( e kto 2 .OD c n ea @16C L) h _

山东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草 () ( ) 一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加 强 农 产 品 质量 管 理 ,保 障农 产品质 量安 全 ,维护 公众 身
体 健 康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质量 安全监督 管理部 门应当在下 列区域 织 环 境 保 护 、 国 土 资 源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 ) 矿 企 业 周 边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l程 等措 施 ,对 农产品禁止 生产区进 行 一 工 [
( ) 水灌溉区 ; 二 污
( ) 、 中 城 市 郊 区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农 产 品 标 准 化 生 产 综 合 三 大

( ) 源 排 污 人 海 口附 近 的 养 殖 动 物 疫 病 区 的 建 设 , 改 善 农产 品 生 产 条 四 陆

件。 ( ) 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五 其 第九条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农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农 品 产地 排 放 或 抒 倾 倒 恢 气 、 废 水 、 第十 三 条 发 生污 染事 故 ,造 成 农 产 品 产 地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资 金和 技 术 投 入 。
第七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农产
前款所 称农 产品产地 ,是 指植 物 、
照各 自职 责 ,做 好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的相 i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生 产 的 相 关 区 j 关工 作 。 i域 ,包括耕地 、林 地 、养 殖场 区和养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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