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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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销售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规范销售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2. 公平公正:对所有销售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确保公司利益。

3. 激励约束: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销售人员积极性,提高销售业绩。

4. 不断进步:鼓励销售人员不断学习,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销售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销售人员招聘:1. 招聘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汽车销售行业,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招聘流程:按照公司招聘流程,对应聘者进行面试、笔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3. 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公司应组织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制度、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三章销售人员工作职责第五条销售人员工作职责:1. 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提高销售业绩。

2.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了解竞争对手动态,为公司制定销售策略提供依据。

3. 负责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维护客户满意度。

4. 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5. 负责协助公司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6. 负责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销售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七条考核:1. 考核内容: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合作、业务能力等方面。

2.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

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销售人员实施奖惩。

第八条奖惩:1. 奖励:对完成销售目标、表现突出的销售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 惩罚: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业绩不达标等销售人员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惩罚。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汽车销售人员的行为,提高销售业绩,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全体销售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适用范围改变1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事品牌销售活动。

解析:适用范围更广,2005版只针对于整车买卖活动,2017版扩展到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

市场主体定义改变1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

2经销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经销商:品牌授权经销商。

3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原总经销商):弃用总经销概念。

总经销商:需要授权和备案,属于供应商,分销进口车。

解析:打破了进口车总经销商备案制,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商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

取消授权备案制1取消备案制 。

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

2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单一品牌授权模式。

解析: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多种非授权销售模式的发展,未来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

销售与售后分离、配件渠道开放1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

供应商安排授权品牌经销商销售与售后服务。

2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解析:鼓励多种经营形式,限制供应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让原厂配件在授权与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限制供应商搭售1搭售: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搭售: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解析:进一步限定搭售行为。

明示车型数据、售后信息等1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

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0期苏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商会常务副理事长,在汽车行业从业多年,曾任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

历经12年的讨论与修改,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出台,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汽车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评论如潮,可见新《办法》社会影响力之大。

这也反映出汽车行业、汽车市场非常希望变革,非常希望改革,非常希望创新,非常希望实现历史性的转型升级。

下面将对新《办法》进行解读,以供行业人士交流、参考。

一、新《办法》出台的社会背景新《办法》包括总则、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

2005年商务部等三部门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

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旧《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汽车市场在总量不断扩大的同时逐步走向成熟,市场已由此前的“卖方市场”转为当前的“买方市场”,市场供求关系与内部运行规律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

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厂商关系不平等、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旧《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行业新的变化,继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销售车辆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制定并公示销售规则和服务承诺书,明确销售过程、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充分、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汽车销售活动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标注汽车价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使用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推销产品,不得变相强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预售、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足的备件和维修资源,及时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运营高效、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和普通员工。

2. 公司组织结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职位和部门:2.1.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和执行总监组成,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资源分配和整体管理。

2.2. 部门公司设立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能,协同合作,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运营。

3. 职责和权限3.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审批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的执行情况。

3.2. 执行总监执行总监是公司的执行管理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各项决策的执行。

3.3. 销售部门销售部门负责开展汽车销售业务,包括市场调研、销售渠道的建立与管理、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3.4. 市场部门市场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市场推广策略、品牌宣传和促销活动的组织与执行。

3.5. 客户服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建议和售后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和公司声誉的提升。

3.6.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3.7. 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和薪酬福利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4. 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4.1. 绩效评估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评估,以评估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并提供相应的晋升、调薪和奖励机制。

4.2. 奖励制度公司将建立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出色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奖金、员工旅游等。

4.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5. 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5.1. 诚信和廉洁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遵守诚信和廉洁原则,不得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或从事其他不道德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销售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为了规范汽车销售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汽车销售行业的影响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消费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销售行为也相应出现,例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强制搭售等。

这些问题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对汽车销售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的汽车销售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起草并实施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销售行为的规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行为的底线。

其中包括禁止虚假宣传、虚构销售优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

销售人员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格、保修信息等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搭售和变相加价。

2. 价格的透明度《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车辆售价、保险费、购置税等方面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消费。

销售企业还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费用测算,并对消费者消除疑虑,确保价格的透明度。

3. 质量问题的保障《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质量问题的保障进行了规范。

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并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销售企业修理、更换或退换货。

4. 售后服务的规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强调了售后服务的重要性,并对售后服务进行了规范。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维修、保养、投诉处理等。

同时,消费者在购车后享有一定的退还或更换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对汽车销售行业的影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汽车销售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范了销售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能够获取真实的信息,得到合理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售后服务,从而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汽车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销售行业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汽车销售与服务模式创新。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五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公示汽车销售价格、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保证销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已被召回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汽车产品信息,包括车型、配置、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供应商、经销商行为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合理确定汽车销售价格,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或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汽车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销售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汽车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2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1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2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1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2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销商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条件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修订)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13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一、引言汽车销售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才能确保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梳理并详细解读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汽车销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销售准备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和便利。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培训销售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三、销售过程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将销售合同的内容告知消费者,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有关汽车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性能、配置、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车决策。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案。

4.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确保车辆交付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价格合规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主定价,不得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价格,不得垄断市场。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价格,并公示价格的变动情况,以便消费者了解和比较。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商品价格备案手续,确保价格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售后服务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质保、定期检查、维修等。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售后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违法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消费者对汽车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权和赔偿。

202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银行业务综合技能赛项 “业务素养”赛项赛题二

202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银行业务综合技能赛项 “业务素养”赛项赛题二

业务素养赛题二总分:100分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分)1.区域发展的核心是()。

A:人口数量B:科技水平C:资源环境D:经济发展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在区域发展中,经济发展是核心。

2.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体现的是银行业职业操守中的()A:服务为本B:爱国爱行C:诚实守信D:严守秘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诚实守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3.以下属于第二产业的是:()。

A:地质勘查业B:畜牧业C:建筑业D:交通运输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

4.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期为()。

A:每季末月20日B:每季末月25日C:每年1月和7月的20日D:每年1月和7月的25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期为每季末月20日。

5.浙江网商银行的区块链票据系统属于()。

A: 公有链B: 私有链C: 联盟链D: 侧链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浙江网商银行的区块链票据系统属于联盟链6.政策性银行不包括()。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银行C:中国进出口银行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中国银行属于大型国有银行,不属于政策性银行。

7.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首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的托收是()。

A:光票托收B:跟单托收C:出口托收D:进口托收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跟单托收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首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9.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是()A:中央银行B:商业银行C:政策性银行D:小贷公司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中央银行是从现代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逐渐演变而成的。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发布时间:2017-04-17 编辑:美凤手机版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
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12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7〕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打破了以品牌授权为主的经营模式,为创新汽车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为深入贯彻《管理办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取消单一授权模式,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大力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行业属地管理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销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要把落实《管理办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加强行业监管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商务、工商、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切实将贯彻《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监管融入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二)强化部门职责。

汽车制造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汽车制造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汽车制造企业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提高销售效率,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销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户至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为目标,全面提高销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销售管理组织第四条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专业的销售管理机构,负责汽车销售的统筹规划、销售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并按照企业的销售目标与计划,制定销售策略和计划。

第五条销售管理机构应当包括销售部门和市场部门,销售部门负责销售业务,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销售部门应按照销售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分配销售人员资源,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和销售目标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销售技巧,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和绩效。

第三章销售管理流程第八条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管理流程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位、销售策划、客户开发、销售执行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九条市场调研: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工作,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为产品定位和销售策划提供依据。

第十条产品定位: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对产品定位进行调整或优化,确保产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第十一条销售策划:销售部门应当根据产品定位和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策划,包括销售目标、销售计划、销售政策和销售组织等。

第十二条客户开发:销售部门应当开展客户开发工作,加强与潜在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为销售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销售执行:销售部门应当根据销售策划,组织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活动,全面提高销售效率和业绩。

第十四条售后服务: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销售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和销售奖励制度,激励销售人员积极开展销售活动,提高销售业绩。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

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

No.2|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施行会带来哪些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施行会带来哪些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施行会带来哪些影响据小编了解,商务部近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汽车流通体系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

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改变汽车销售模式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

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服务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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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得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得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就是指《汽车与挂车类型得术语与定义》(GB/T 3730、1)定义得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得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得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得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得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得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得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就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得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得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得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就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得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就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得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得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得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与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她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得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她相关产品得价格与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得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得其她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得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得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得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与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得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得,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得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得技术、质量与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得提供商与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得配件与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得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得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与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得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得货物进口证明与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得其她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与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得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得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就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得,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与产品标准制造得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就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得,由配件生产商生产得,且性能与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得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就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与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得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就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得能够继续使用得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得具体部门与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投诉得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得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得,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双方协商一致得,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得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得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得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得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得除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得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得配件供应以及相应得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得,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得第三方评估机构得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与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与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与消费者得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得,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与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得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得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得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得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得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与维护品牌形象得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得除外;(三)限制经营其她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她供应商得汽车提供配件及其她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得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与媒体;(六)限定不合理得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得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得汽车、配件及其她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以及其她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得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得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得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得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得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得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备案得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得,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得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得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与其她相关信息。

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得单位与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得其她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得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得,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得,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得,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得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得,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得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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