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发放第一节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暂行办法》,居民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1. 成年居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 具备正当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节申领程序1. 居民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填写《居民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3. 申领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进行面对面的采集照片和指纹等个人信息;4. 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应核实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信息录入和审核;5. 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与管理1. 社会保障卡可用于领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医疗费用结算、就医费用报销等功能;2. 居民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如遗失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申领窗口报失;3.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冒用;4. 在社会保障卡失效、过期、注销等情况下,居民应及时办理换领或销卡手续;5.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6.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于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社会保障卡、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和管理工作。
总结本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便利性。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卡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保卡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建设原则)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发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并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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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领卡的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
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挂失。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通过 12333 咨询 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 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 效期为 7 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 照其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
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 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 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 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工作。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置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OO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保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卡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疗保障局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社保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社保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全文分为总则、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社保卡的申领流程、使用规范、法律责任及相关注意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社保卡的各项活动,强调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医疗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保卡有效期届满;
(三)社保卡损坏、遗失,持卡人申请挂失或补办;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需挂失或补办社保卡,应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失或补办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管理,确保社保卡的信息安全,提高社保卡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保卡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琼人社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25号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规范在我省就业参保的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就业参保的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可持有效证件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制作和使用采用社会保障号码。
三、港澳台居民申领社会保障卡时, 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参保人员所在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港澳居民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 )。
四、华侨申领社会保障卡时, 其社会保障号码由中国国家代码(CHN)、有效护照号码组成(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2)。
五、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皖人社秘[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8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与应用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社会保障卡发放力度。
要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早日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
在推进发卡的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全省联网,逐步完善用卡环境,做好网络向基层乡镇、社区的延伸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三、确保社会保障卡顺利发行。
各市发行社会保障卡要按照“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和统一的产品监管制度,充分考虑未来跨地区业务的兼容性等要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安全、规范地进行。
各市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李錾閤明军电话:************邮箱:*************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1001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110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无
企业
110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10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无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
1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_人社部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_人社部47号农信平台目前因正在迁移上云,为防止用户数据丢失,暂停新用户注册服务,老用户登录功能可正常使用。
开放注册时间将另行通知。
【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
现就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相关工作。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
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社保卡的相关概念(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社会保障卡办事规范
社会保障卡办事规范一、“一件事”名称:创业——申领社会保障卡二、业务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三、实施依据:(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全章节。
四、申请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范围内)或社会保障卡;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户口本;3.港澳台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华侨、外国人,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电子照片(白底正面免冠近照,大小5-100K,像素358*441);(三)《河南省“申领社会保障卡”一件事业务申办表》;(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业务需要)。
五、办理时限:社会保障卡申领: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结后以邮寄的形式发给申请人;线下卡服务窗口,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即时办结,不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办理时限为30个自然日。
(一)社会保障卡启用:即时办结(具有金融服务能力的卡服务窗口要同步办理银行账户激活);(二)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即时办结(仅限线下卡服务窗口);(三)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即时办结;三、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结后以邮寄的形式发给申请人;线下卡服务窗口,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即时办结,不具备即时制卡服务能力的窗口,办理时限为30个自然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9月20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属地原则]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部门协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通告
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通告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和珠海市商业银行代理发行社会保障卡。
现就我市符合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办社会保障卡的步骤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
二、申办的对象本期申办的对象是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领取医保IC卡的人员。
三、申办的时间本期申办的时间:今年11月24日至2004年1月30日。
四、申办的手续申办人从上述四家代理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服务银行,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小1寸大头相片2张到所选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
受理后30日凭回执到申办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提交的相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相片为20X25(mm),竖直矩形。
(二)相片不带白边,彩色,背景为浅蓝色。
要求人像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三)相片中不宜穿黑、蓝、深灰等深色服装、遮住颈部的高领毛衣或竖起衣服领子等。
(四)人像头部约占画面的2/3。
发际至上边缘留出1~2mm,鼻梁居画面中线。
头部宽度约为15mm,头部长度约为20mm。
五、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市物价局许可(粤费 E204号)每张卡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委托服务银行代收。
六、其他事项(一)在医保IC卡向社会保障卡过渡期间,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其医保IC卡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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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
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制作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应用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
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
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
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
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产品管理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