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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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

行)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路径

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上海市资料归档清单

上海市资料归档清单

2
15 环保,卫生,防雷,绿化,交警施工图阶段审核意见
2
16 勘察单位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
1
17 设计单位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
1
18 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
1
19 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
1
20 施工许可证
2
二 设计技术文件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2 地形测量成果报告
2
建设单位2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文件资料
2
2
7 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及附图
2
8 土地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可复印件)
2
9 土地出让合同(可复印件)
2
10 房屋土地权属报告(可复印件)
2
11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土地证)(可复印件)
2
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及其附图(地形图,总平面图)(可 复印件)
2
13 审照图
1
14 民防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核意见单
以下提供一份的应提供原件。提供二份的,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复印件必须原样复印并加盖公章。
序号
文件图纸名称
份数
7 电梯检测报告
2
8 地名批准书,通知,决定书(可复印件)
2
9 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
2
10 工程决算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

踪测量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3.03.04

•【字号】沪规综〔2003〕118号

•【施行日期】2003.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工作的意见

沪规综〔2003〕118号

各管线单位:

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试点工作,是解决历年来本市管线工程资料不统一、管线跟踪测量管理薄弱、管线测量手段落后、管线工程资料不归档等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现已取得实效。为保证全面推广落实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结合《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07号]的要求,现提出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管理目标

(一)杜绝无照施工。各类管线工程(含应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管线工程,以

下略)在开工时必须具备各种审批手续,确保管理上的全面受控。

(二)纳入计划。各类管线工程必须全部纳入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的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

(三)建立管理体系。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管理管线工程按规划实施情况,建立管线工程跟踪测量的管理体系。

(四)培育市场。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认定一批管线跟踪专业测量单位,承担管线跟踪测量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前,必须签订《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上海市建设(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合同》

[2004]1075号沪规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1075号沪规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规查[2004]1075号

各区(县)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今年上半年,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制定了《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批后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查违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验收暂行规定》)。这三个《暂行规定》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行,对增进依法建设、依规划建设和规范依法行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城市规划的“落地”以及城市各项建设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发挥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两个积极性,更好地实施三个《暂行规定》,我局在全市监督检查工作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批前管理与批后管理的衔接工作

严格控制建筑面积是规范建设行为,保证竣工规划验收质量和严格依法,保证各项规划指标切实“落地”的重要条件。城市规划管理各工作部门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审核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中,都要严格规范审批。

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核定容积率、建筑面积总量(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奖励等具体指标。

在审核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认真核查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在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的控制上,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技术规定的最低标准。应逐一审核技术指标,对建筑设备层、架空层、屋顶层等要严格按计算标准核计建筑面积,并正确列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如设计方案中外墙采用石材、玻璃幕墙、外墙保温层及其他外墙围护结构的,其建筑外墙围护结构的投影面积应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房建工程工程测量培训教材PPT课件

房建工程工程测量培训教材PPT课件
的点。水准测量一般是在两水准点之间进行,从已知水 准点出发,测定待定水准点的高程。
水准路线。在水准点之间进行水准测量所经过的路线称 为水准路线,两水准点之间的一段路线称为侧段。按照 已知高程水准点及待测点的分部情况和实际需要,水准 路线有一下几种形式: 1)闭合路线。满足条件: ∑h理=0 高差闭合差fh=∑h测
9
10
自动安平DS3型水准仪
3. 水准(标高)测量原理 公式:HB=HA+a-b hAB=a-b
注:1)A点为已知点,称为后视点;水准尺读数a称为后视读数; 2)B点为待测点,称为前视点;水准尺读数b称为前视读数; 3)hAB为A点至B点高差。
水准测量原理
10
4. 连续水准测量 假设两点的距离较远,或高差较大,或不能直接通视,不可能 安置一次水准仪即可测定其高差。此时,可沿着一条路线进行水 准测量,中间加设若干个临时立尺点,称转点(turningpoint,TP), 依次安置水准仪,测定相邻点间的高差(连续水准测量),最后 取各高差的代数和,得起、终两点间的高差。
14
2)附合水准路线。满足条件:∑h理=H终-H始 高差闭合差:fh=∑h测-∑h理
附合水准路线
3)支水准路线。满足条件:理论上∑h往+∑h返=0 高差闭合差:fh=∑h往+∑h返
15
支水准路线
水准测量方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

现将《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

1.2 适用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

(一)业检查

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

(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

(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

(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

(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

(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

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

二、事项内容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规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

(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

(三)规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竣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承诺验收后限时完成。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前向建设管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2、验收.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规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3、出具备案证书。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六、审批期限

按“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非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分别为10个、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验收部门验收分别在8个和1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在2个、3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

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概念及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实施中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等,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五条(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重点是建设工程开工前放样复验、建设中检查±0、结构到顶、竣工后规划验收环节;

(二)建立和推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参与规划竣工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诚信体系;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和完善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区分级审批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场站、管线工程)的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一)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

(二)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核发;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六)开工放样复验;

(七)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

各派出机构受权、受委托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上海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上海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如下:

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例如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

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各管线建设单位、各测绘单位:

《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管理部门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最严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以“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为原则,以规划资源服务“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为目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不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

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

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管理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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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置;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应当根据沪

规土资执规〔2015〕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类工程)

附件3

依法建设责任书

我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土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如我单位(个人)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个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依法施工责任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施工质量负责。

如我单位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表备案受理编号:备案受理日期:

附件6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管线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交通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附件7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备案凭证编号:

你(单位)在建造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的开工放样复验备案材料已收悉。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沪规土资执规(2013)862号文的规定,我局将依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若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本《备案登记凭证》与《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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