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
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执规〔2015〕33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测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管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保障城市规划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确保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的紧迫性、重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是新形势下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体现。
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是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测量报告准确与否,关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能否有效依法进行管理,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谐稳定。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测绘管理部门和相关测绘单位,一定要本着对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坚决制止各类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质量问题的出现。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
1.2 适用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一)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08号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应以内业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遵循“零误差”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放样结果进行核查,所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规划控制指标均不得小于规划核准总平面图标示的尺寸。
2.1 建筑工程类(一)内业检查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测量报告及其他材料,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绿带控制线、架空电力线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距离;(2)建筑周边相邻间距;(3)建(构)筑物单体外墙长、宽;(4)其他规划许可对建设的相应要求。
(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灰线放样的核查,应将以下情况记录、拍照存档:(1)现场是否已经开挖基坑、桩基施工;(2)现场道路红线界桩是否定位、清晰可辨;(3)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三)建筑退界、间距误差的处理开工复验阶段,建筑退界、间距不得小于规划核准尺寸,小于核准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重新放样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总平面图后,重新申请开工复验。
建筑退界、间距大于规划核准尺寸,且仍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放样情况应告知原审批部门。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号)执行。
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后,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等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
(七)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施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建设。
第八条(道路规划验收内容)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五)其他要求。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关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竣工综合验收(竣工规划验收、竣工
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体制,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体现“规土合一”后的高效、优质服务,建立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城建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矿验收的综合验收制度。
一、总体原则“按照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套规范、一支队伍”的总体原则,在全市规土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综合验收工作制度。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受市局委托,负责全市综合验收制度制定、机制建设和区县综合验收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综合验收制度试行后要达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
在综合验收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土管理部分验收内容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后,已验收的内容不需要重新申请验收。
二、综合验收包括的事项(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土地核验;(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四)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地名标志查验;(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地矿验收;三、综合验收工作流程(一)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申请综合验收时,遵循“一次申请、一次验收”的原则,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全部建成后再申请综合验收,不得分期验收。
规土管理部门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前告知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办理综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工作流程、验收标准、送审的资料等工作要求。
(二)提交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4、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一套,电子文件一份);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竣工验收合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质量;(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四)科学合理,高效有序。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竣工验收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事业设施;(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二)工程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程已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四)工程已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验收;(五)工程已按照规定进行档案、资料整理;(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三)现场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四)竣工验收会议应当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五)竣工验收会议应当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与会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价;(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四)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情况说明;(五)工程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5.15•【字号】沪房[1991]公字发第200号•【施行日期】199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200号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市房屋设备公司:为加强新建公房验收接管工作的管理,现将《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为确保新建房屋的住用安全,及时发挥新建房屋的使用功能,明确交接各方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地方财政投资新建(包括公建配套)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和系统单位集资建造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系统单位自建自管的房屋,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1、新建房屋各分项目按照要求全部建完,达到房屋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街坊道路通、街坊路灯亮和周围场地清。
2、新建房屋验收前,建房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1)房屋投资性质证明;(2)建设项目批准文书和建筑执照,征用(调拨)土地的文件;(3)房屋街坊内各类管线竣工位置、走向综合平面图;(4)施工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合格凭证。
3、新建房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标准按照沪建(80)第948号文《关于上海市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和沪建城(91)第10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验收程序1、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房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单,房管部门在接到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房管部门应在验收之日起七日内开出《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建房单位应按照《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所列项目,组织施工队伍在二周内返修,并约定时间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上海市建设工程验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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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4-2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和附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地形图、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和建筑分层面积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相关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沪建建管(2001) 第003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 第0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3(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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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置;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
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
应当根据沪
规土资执规〔2015〕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类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类工程)
附件3
依法建设责任书
我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土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如我单位(个人)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个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依法施工责任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你局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将严格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巡查与检查,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施工质量负责。
如我单位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个人):(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表备案受理编号:备案受理日期:
附件6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管线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市政交通类工程)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经现场开工放样复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同意开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附件7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备案凭证编号:
:
你(单位)在建造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的开工放样复验备案材料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沪规土资执规(2013)862号文的规定,我局将依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若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本《备案登记凭证》与《建设工
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具有同等效力。
若发现你(单位)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检测成果报告书》检测数据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开工放样检测结论意见为不合格的,本《备案登记凭证》无效,我局将对你(单位)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附件8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在的建设工程现场放样情况,于进行现场复验和审查有关材料,发现下列问题:
请你(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期:
附件9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管线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附件10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政管线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政交通类)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制
附件1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
编号:
(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在建造的建设工程,于年月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审查有关资料后,发现关于:
的问题,不符合的要求,我局不予签证。
请你(单位):
年月日
附件12
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
我单位(个人)承诺本次申报竣工规划验收的
建设项目□完全按照、□除下列调整外,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附图要求建设,且已取得(□档案、□消防、□环保、□卫生、□绿化、□交警)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调整事项如下:
1.;
2.;
3.;
4.;
5.;
6.;
7.;
8.。
我单位(个人)承诺:
1.本次提交的竣工图与现场一致,并与提交城建档案部门的竣工图一致;
2.本次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报的相关数据均真实有效。
若有不实申报,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