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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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它

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

础性协议。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

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

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

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自然状

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

充分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

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他们在理论上的

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

会的共识。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 “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 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 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 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 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订立社会契约须遵守的原则:
第一,“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 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第二,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3) 每个人都向整个集体奉献自己,并获得自 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得以以更大的 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4) 人民是主权者,也是立法者,如果政府破 坏了契约,人民有权取消这一契约,可以以暴抑 暴。
契约
•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 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 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 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人民 主权者 政府
人民根据个 人意志投票 产生公共意志
人民
政府
主权者的执行
人,按照公意
的指示而活动
政府与人民
遵从
决定和变更
推翻
经典语录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 公幸意福永。远人是民正是确决的不,会但被是腐那蚀指的导,着但公人意民的却判往往会受 断欺却骗并,不而永且远唯都有是在明这智时的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 好的东西 。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认为是现代政治

哲学的奠基人之一。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人类理解论》和《论

政府》,其中《论政府》中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思想。本文将对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即没有政府的情

况下)下自愿达成一种协议,以建立政府来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权利保障等。因此需要

建立政府,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达成共识,并将一部分自由交由

政府管理,以换取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

二、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私有财产

和安全保障。首先,政治权利是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等。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这些权利。其次,私有

财产是一个人劳动的结果,建立在他的自由和劳动权益之上,政

府不应该侵犯其财产权。最后,安全保障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份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三、社会契约的意义

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契约。然而,社会契约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有一

定的意义。首先,社会契约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政治权利

是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人类就无法得到基本的

保障。其次,社会契约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只

有政府保障了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和

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契约的不足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对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主要观点如下:

1. 自然状态与社会合约: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立和无组织的状态中,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本性。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存在竞争、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等问题,人们开始考虑通过社会合约来创造社会秩序和政府。

2. 社会合约的意义和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合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社会合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

3. 民主的政府形式: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即人民主权。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君主制,主张人民通过普选代表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卢梭认为,社会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公共意志是指那些符合整个社会的

最大利益和正义的决策和政策。政府的决策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阶级的利益。

5. 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和财富积累引起的。他主张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体制,通过适当的红istributive justice(重分配正义)来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他提出了共有财产的理念,认为财产应该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以确保人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财富。

总体来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重要性,主张建立一个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引言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和政府形式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概念

1.1 社会契约的概念解析

社会契约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达成的一种无形的协议。它强调个体以自愿的方式参与社会组织,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系统地提出和探讨社会契约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

理论来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2.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和内容

2.1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

社会契约的形成可以分为状态自然、社会契约和政府成立三个阶段。在状态自然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安全和秩序的问题;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组成政治团体;政府的成立则是社会契约的最后一步。

2.2 社会契约的内容

社会契约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人们保留了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而在义务方面,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同时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3. 社会契约的理论家及其观点

3.1 托马斯·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解决人类状态自然中的战争、竞争和混乱现象。他主张个体必须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君主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

3.2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们的同意。他提出了个体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并主张政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

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包利民 滕 琪

提要: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范式往往取决于它们背后的不同权利观;而不同的权利观又依托其背后的不同“权力”或“力量”(Power)的理解。我们撷取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类型———

卢梭、洛克、斯宾诺莎———进行分析与比较,以阐明这一看法,指出他们各自对于人性力量的深

层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契约的不同逻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权利 权力 卢梭 洛克 斯宾诺莎

作者包利民,男,1958年生,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滕琪,男,1973年生,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杭州 310028)

熟悉当代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代表罗尔斯的思路的人都会注意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作为一种思想机制设计出来保护平等的权利的,但是,这种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本身,却依托于罗尔斯所理解的“公民能力”:理性与合理性。这是否说明,所有社会契约论都依靠这种或那种“能力”(Pow2 er,权力,力量)?它们具体又是什么呢?

本文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一些近代个案,以期揭示一个道理: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权利观,不同的权利观又可以进一步追溯到不同的人性力量的信念。我们首先讨论“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权利”背后的三种可能权力观:(I)财力———洛克,(II)神权化道德

———卢梭,以及(III )个体信仰自由———斯宾诺莎。

一、从权力到权利?

一般而言,社会契约论总要从“权利”的设立与保护开始。哪一种权利是如此“神圣”以致需要加以尊重和保护?它由什么力量支持?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们意见纷纭。但是他们似乎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并确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该理论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希腊时期到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起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种等级制度,认为人类社会应该由三个等级组成:哲人、武士和劳动者。他主张哲人应当领导国家,通过智慧和公正来治理社会。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友谊和合作,人们通过契约来建立政治制度,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意大利思想家皮科在《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论,即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状态、过渡状态和政治社会三个阶段。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然权利,但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福利。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在宗教改革时期,一些思想家开始从宗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契约论。荷兰神学家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

家,以保障自己的天赋权利。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应当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

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广泛应用。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通过一种原始契约来确定其基本结构,这个契约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下进行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财富水平,因此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所有人的制度安排。罗尔斯认为,这种契约所产生的社会制度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契约达成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与平等: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人平等,人人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没有人天生比别人更优越。

2. 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从契约中产生的。人们自愿放弃一些个人自由权利,统一组织起来,建立国家,以保障各自的权益和利益。

3. 民主政治:社会契约论主张民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归于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代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授权。

4. 政府职能: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政府应该保证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限制人民的自由,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5. 社会契约的效力: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是具有约束力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契约。如果任何人不履行契约,那么他将失去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6. 契约的变更和解除: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是可以变更和解除的。如果人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不再适用于社会的需要,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公正的程序解除社会契约,重新达成新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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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概念

社会契约论概念

社会契约论概念的关键概念

1. 社会契约论的定义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探讨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而建立社会和政府的方式和原则。它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且平等的,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他们通过一种契约或协议形式建立政府,并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指没有政府存在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每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但也面临着不确定性、冲突和危险。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但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没有中央权威来维护公共秩序,人们可能会陷入战争、冲突和不安全。

3. 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协商或合意建立起来的一种文书或协议。通过社会契约,个体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力,并将其转让给政府或某个中央权威,以换取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社会契约是一种默许和共识的形式,每个人都同意接受政府的权威和规则。

4. 政府的合法性

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和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授权并为人民利益服务时才具有合法性。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剥夺了人民的权利或滥用权力,人民有权反抗并重新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

5.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是指通过建立政府和制定规则来维护社会稳定、安全和公平。通过社会契约,个体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力,并将其转让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免受暴力、欺骗和侵犯。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国家范围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如安全、健康、教育、基础设施等。

6. 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

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

摘要: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代表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三人的社会契约论各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关注内容。虽然三人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研究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围绕着对契约的思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社会契约论分别以保护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主要的契约内容,代表人物分别是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思想家卢梭,他们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分别展现了悲观主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三种人生观倾向。挖掘三者的不同点和相通之处,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建构的思索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一、三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一位思想家生活的时代特点必然会在他的学术思想中留下深深的烙印,霍布斯也不例外。他出生并生活于英国革命时期,因战乱而长期在外流亡的霍布斯对生活充满了恐惧感、悲观感,对因战乱而造成的人的生命无法保障的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这样的人性致使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而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战争状态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的生命,违反了人们之所以要处于“人对人是狼”的初衷。于是人们必然要求和平,和平可以通过制定和平协议来实现,这个和平协议是用一个契约的形式来体现的,即: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国家就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被统治者转让出了自己生命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而统治者,即国家元首,就像《圣经?启示录》中的那个巨大而可怕的海兽“利维坦”一样,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足以用来保护契约人的生命。

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社会契约论: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的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 ,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

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论述了“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卢梭

认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秩序是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的,这一理论为

后来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组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本文将探讨卢梭

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和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通过自愿的合意达成一

种共同规则和约束的协议。卢梭认为,人类原本处于自然状态下,没

有政府和法律的约束,但也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公平的问题。为了解决

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和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正。

二、社会契约的原则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的三个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和公正。他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

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并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1. 自由:社会契约的基础是个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

有自由的权利,但也面临着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局面。通过社会契约,

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将其交由政府来保护和管理,以换取更大的整

体自由和安全。

2. 平等:社会契约要求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彼此平等对待。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人们在社会契约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包括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地位

的平等。

3. 公正: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政府和法

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

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只有在公正的社会秩序下,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凭借理性和自由意志达成的一种社会协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契约论最早出现在十七世纪法国哲学家洛克的著作中,后来被其他哲学家如卢梭、孟德斯鸠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 社会契约论的由来

社会契约论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问题。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独立自主,没有国家和法律的限制,但是由于缺乏保护,各自为政,缺乏公平和正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需要通过签署社会契约来维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2.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则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和公正。平等是指所有人在签署社会契约之前都处于同等地位,没有特权和劣势;自由是指个人应该有自由意志去选择是否签署社会契约,同时还要保有自己的意志和意识;公正是指社会契约必须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社会契约论的实施方式

社会契约论实施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拟定一份契约,由所有人签署才生效;另一种是通过代表性制度,由一些代表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去签署社会契约。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契约的质量和公正

性。

4. 社会契约论的局限性

虽然社会契约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但是其局限性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社会契约论过于理想化,忽略了现实中的阶级和权力差异。其次,社会契约论的实行需要一个充满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环境,而这在现实中却非常困难。

结论:

社会契约论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由和权利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协定,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和公正。社会契约论虽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但其实现还面临重重难题。我们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于18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理论探讨了政治权力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合法化的问题,对政治哲学和政治学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指个人在进入社会和政治组织之前,自愿地达成的一种协议或合约。按照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是一种权力的让渡和限制,通过这种让渡和限制,个人才能获得更大的安全和自由。

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由于人类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可预测的天灾,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会有争端和不安全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从而形成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政府的合法性

卢梭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政府只有在人民的自愿下建立,并且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才能被视为具有合法权力的政府。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利益,不再履行其职责,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社会契约原则的新政府。

社会契约的限制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并不意味着个人完全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个人在社会契约中是有选择权的,也就是说,个人只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政府,并保留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不能侵犯人民的自由和权益。

社会契约的责任

卢梭认为,政府和人民在社会契约中都有责任。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提供安全和公正,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人民的责任是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和规则,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政府和人民共同遵守社会契约,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和公正。

社会契约论内容梳理

社会契约论内容梳理

社会契约论

引言

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通过自愿达成一种契约来建立社会秩序和组织形式的理论。该理论起源于17世纪,由社会和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并对后来的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契约论探讨了人们为了获得安全、保护权益和实现自由而与政府达成的一种默契。

主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自然状态: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这个状态下每个人都

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也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2.契约形成: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并

通过一种契约的形式来组织社会。这个契约可以是明确的或默示的,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建立社会秩序。

3.政府的存在:社会契约的结果是政府的形成。政府是契约的执行者,负责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提供公共服务。

4.权力来源: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将一部

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便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

5.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政

府才能行使权力。

6.公民权利:社会契约论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

护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压制他们。

社会契约论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政治合法性: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政府只有在

得到人民的授权和支持下才能行使权力,这有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2.权力制衡: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促使了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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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

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假说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与财产。自然状态受自然法调整: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与独立的。另一方面,人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不过,自然状态的缺陷是明显的。首先,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其次,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容易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根据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基于这一观点,洛克再次与霍布斯相左,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②

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2]在卢梭看来,人类处于蒙昧的自然状态下可以享受为所欲为的自由,但文明的出现却使人们带上来永远的枷锁。国家、社会、财产、知识以及技术等使人们变成了人和物的奴隶。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3]卢梭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不过,卢梭并不要求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状态。他认为,在现有文明发展的水平上,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方式在保持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享受自由。他说,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4]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过对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分析,我们却不难发现二者貌似迥异的政治思想蕴含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消极自由观。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提出。③

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消极自由涉及一个人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自由程度。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按照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地自由。”[6]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过一种已经规设好的生活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7]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8]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9]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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