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资购买公房谁就是产权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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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资购买公房谁就是产权人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周建光系周陶陶之父。

周建光、周陶陶均系制鞋厂职工。

1986年,该厂分给周建光701室房屋。

1994年该厂根据房改政策以优惠价8000元将该房屋卖给周建光。

周陶陶为周建光垫资交纳了全部购房款。

后周建光、周陶陶共同在此房内居住。

2000年5月,周陶陶未经周建光的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由周建光变更到周陶陶的名下。

2008年,周建光起诉周陶陶变更房屋产权人的行为无效,周陶陶协助其将房本变更至自己名下。

周陶陶称自己一直在照顾周建光,周建光住进养老院是经过兄弟几个商量之后的行为。

当年购买房子实际出资人是自己,1994年,其购买房产时几个哥哥和母亲都同意,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周建光只享有居住权,现产权已经变更至自己名下,不同意变更。

她称自己是根据家庭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产权人变更至自己名下的,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陶陶主张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自己的行为得到过周建光的允许,但周建光对此不予认可,且周陶陶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周陶陶在未经周建光同意的情况下降701室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周陶陶,该种行为侵害了周建光的理由,故认为周陶陶变更701室产权人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争议房屋是周陶陶为周建光垫资购买,周建光也予以认可,双方是父女关系,双方可以协商将垫资款由周建光返还给周陶陶。

三、法院判决
周陶陶将701室房屋的产权人由周建光变更为周陶陶的行为无效;
周陶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周建光将701室房屋的产权由周陶陶变更到周建光名下。

四、律师点评
专门的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专门的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不动产的登记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诉争房屋到底是谁的,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的,还是最终出钱的女儿?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并不能单纯地依据购房款由谁来支付二确定谁是产权人。

因为这类房屋的购买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资格的限制,而且在房价款的计算上往往都有工龄、职务的方面的折算,所以不能像普通的商品房一样可以单纯依据谁出资来确实能谁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虽然由周陶陶出资购买啊,但是该房实际上是单位分配给周建光的公有住
房,购买时也是以周建光的名义购买,计算了周建光的工龄、职务等折算条件,所以从产权角度来讲,周建光是实际的产权人。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机构掌管的专门的簿册上。

其目的在于管理地籍,确定产权,并作为税收征收、物的管理的依据。

登记就是不动产在法律上的物权公示方式,即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项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效果,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

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新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的真正不可推翻。

事实上,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物权法》第19条就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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