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社会转型也逐渐进入深水区,近年来刑事案件仍然占据很大比例,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对刑事诉讼相关制度进行发展完善是当务之急。本文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首先论述了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接着论述了近年来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方向,最后论述了2012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期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发展;完善
一、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一)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首部刑诉法,这部诉讼法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是其中的很多制度对现在的刑诉法有很大影响,有些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刑诉法的发展历程。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时态特征较为明显,因为当时社会严峻的治安刑事需要一部完善的刑事诉讼法,以便在文革刚结束的大环境下,正确的和犯罪作斗争,以打击猖獗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1997年刑事诉讼制度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着较大的进步,此次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都有较大的改变,修改了一百多处,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方面修改很大,增加了一些先进的刑诉法理念,如非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独立行使审判权等,这三个原则成为指导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沿用至今,三个基本原则的确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走向现代化和科学化。二、近年来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一)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内容方面看。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
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摘要: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我国便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和解程序
引言
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一、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书来对加害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从宽处
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郭梨影
摘要新刑诉法总结近年实践,增设了刑事和解特殊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弥补了原刑诉法律规定的不足,给予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法律依据,并为刑事和解检察政策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考验。本文就试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刑诉下如何理解和运用刑事和解政策以及刑事和解政策现状的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诉检察工作对接
作者简介:郭梨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0-02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旧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其实刑事和解并非国家的新举创,早在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节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三个专门文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上这些都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刑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的价值品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
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
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页眉可删)
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中一些法规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会特殊对待,刑事案件中,也经常有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成为犯罪者。但鉴于未成年人经过改造后重新生活的可能性更大,人生剩余时间更长;而精神病人一般无法接受正常改造,重新生活,故审判、管制、刑罚的方法也必须特殊化。对于特殊人群,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都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置
刑诉修正案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过去虽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别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均散见在其他有关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统性。《草案》在吸收过
去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特别应当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现行规定以外,还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1、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
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特别程序与检察监督——以刑事和解程序为视角
民主与 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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隳 凛
以刑事和解程序为视 角
。 段 明 学
特别程序相 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 , 是指 “ 适用 于特 的明确 规定 。 因此 , 在和解程 序 中检察机 关是否有 权 殊类 型 的刑事案件 和特定 的刑事被 告人 的刑事诉讼 监督不 明确” 。 笔者认为 , 检察机关依 法对刑事诉 讼 程序” n 。广 义的特别程 序包 括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程 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 法规定 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作 序、 简易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 死刑复核程 序等 。 狭义 为基本 原则 , 它 贯穿于刑事诉讼 的全过 程 , 而不仅 仅 的特 别程序 主要指新刑 事诉讼法 增设 的 4种特别 程 是某一 阶段 、 某一环 节 , 因此 , 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 和 人 民检察 院在刑 事和解 中将 序, 即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 , 当事人和解 的公 解程序 实行法律监督 。“ 诉案件诉讼程序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逃 匿 、 死 亡案件 有广 阔的作为 空问 , 其不仅 可 以扮演事后 的审查 以及 违 法所得 的没收程 序和依 法不负刑 事责任 的精神 病 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 书这一被动角色 , 还可承担刑事 和 人 的强制 医疗程 序 。新刑 事诉讼法增加 ‘ 特 别 程序” 解之 前促进 双方 沟通 与交 流的 中介角色 以及刑事 和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5 1.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020 (020—100 10—842 1)202 4
21 年 8 2 01 月 4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同 刑 事 诉 讼 理念 引导 下的我 国刑事 司法理 念 的又一次 提升 ,同 《
法修 正案 ( 草案 ) ( 文称 《 》下 草案 》 被 提交 第 十一 时也 显示 出我 国刑事 司法程序 的愈 加科学化 和精细 )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 —
再 谈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俞 楠
(北 京师 范 大学 刑 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院 ,北 京 10 7 0 8 5)
内容摘要 : 《 刑事诉 讼法修正 案 ( 草案) 》将 刑事和解 制度首次纳入特 殊程 序范 围, 是我 国刑事 这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我 国第 一个关 于刑事 和解 的规范性 文件是 2 0 0 2
种制 度。
年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出台的 《 轻伤害案件处 理 程序实施规则 ( 试行) 》 。随着这一规则 的出台 ,北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 了刑事和解 的实
“ 刑事和解 制度不是盲 目冲动 的产 物 ,而 是在传 统诉讼体制缺憾的背景下,社会急迫需要的催生物 。 ”1 1 1
2 0 1 3年 2月 第2 5卷 第 1 期
安康学院学报
J o u mM o f An k a n g Un i v e  ̄i t y
F e b . 2 0 1 3
Vo 1 . 2 5 No . 1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 的思考
已 萌
( 广东商学 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 于刑事 和解 规定的相
刑 事和解 ,可 以直 接产生刑事诉讼程 序终结 的效 力 。
关内容 , 我们认为对于刑事和解可以做如下定义 : 刑 此 次刑事诉 讼法的修 改 ,以专章方式规定 了刑事和解 事和解是指在犯罪案件发生后 ,在刑 事诉 讼的各个阶 的具 体适 用条件、范围等内容 ,这不仅有利于刑事 和
一
是刑事 自诉案件或者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 ,而刑事 和解
的案件范 围较 刑事调解 的案件范 围更 为宽 泛 ;其次 ,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
2 1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法 》 以下 02 中 (
称新 《 刑事 诉 讼法 》 的一 项 重要 内容是 增 设第 五 ) 编 “ 别 程 序 ” 具体 包 括未 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诉 讼 特 , 程 序 , 事人 和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讼 程 序 , 罪 嫌 当 犯 疑人 、 被告 人 逃 匿 、 亡 案 件 违法 所 得 的没 收 程 死 序 和对 实施 暴力 行 为 的精神 病 人 的强制 医疗程 序 等 四章 。 《 事 诉 讼 法 》 增加 “ 别 程 序 ” 新 刑 中 特 专
① 19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察院 、 91 最 公安部 、 司法部联合发布 的《 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 件建 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 的通知 》 ; 1 9 年公安部 出台的《 95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0 6 ;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出台的《 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 关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 出台的《 ; 06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 》 0 0 中央综治委预 防青少年 ;2 1 年 违法犯罪工作 领导小组 、 高人民法院 、 最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 共青 团中央联合 发布的《 于进一 步建 立和完善办理未成 关 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的若干 意见 》 。 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也不断得到更新和改进。在最新修订版本中,新增设立了特别程序,对于增强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由于程序繁琐、证据难以辨认等原因,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随意拘留、起诉,甚至被冤枉入狱的情况。而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让被告人在逮捕、审讯、判决等环节中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例如,特别程序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不得诬陷和恶意逮捕;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利在审讯过程中自我辩护,提出异议和申诉等。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避免错误判案,还可以增强社会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其次,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加快案件的审判速度和效率。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经过多轮的审理和上诉之后才能被终结,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效率的低下。而特别程序可以为一些独立、清晰的案件增加一些更为简捷的处理办法,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解决。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妨害社会管理和治安的轻微案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直接行政处罚方式进行处理,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刑事审判流程。同时,一些简单的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来进行简化和加速,节省司法时间和社会资源。
最后,特别程序的设立也可以增强办案的实效性和公正性。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身份和背景往往较为特殊,有时还涉及到一些敏感的国家机密和公共利益,需要更为精准的判决和处理方式。而特别程序的设置,可以为这些重要的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和细致的审判和处理方式,充分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正。同时,特别程序相对于传统程序,更为灵活和高效,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条件进行划分和调整,适应未来社会的多变性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
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
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
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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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对 案 件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及 应 对
肖艳 春 ( 江 西 省吉 安 市遂 川县 人 民检 察 院 江 西 中 图分 类 号 : D9
遂川 3 3 4 9 0 0 )
文献 标识 码 : A
一
、
法 工作 基 本规 范 》 中的规 定 , 检察 机关 案 管部 门承担 着 以下 职 责 : f 一1 负 责 统 一 受 理 和 登 记本 院管 辖 的 审查 逮 捕 案 件 、 公 诉 案 件。 本 院 决定 立 案 办 理 的 职务 犯 罪 侦 查 、 民 事 行 政 申诉 、 刑事 申 诉、 国家赔 偿 案 件 的 办 案部 门持 立 案文 书 向案 管 部 门登 记 。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f 2 0 1 3 ) 0 3 — 0 0 1 8 - 0 1
摘要: 新刑 诉 法 于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施行 , 由 于本 次刑 诉 法修 改的 内容较 多, 不仅 给 刑 事 诉讼 工 作 带 来十 分 巨 大的 影 响 , 案件管 理作 为 近年 来新 出现 的检察 工 作 , 在 此 次修 改 中也 面 临很 大挑 战 , 因此 需要 案 件 管理 部 门调 整观 念 、 创新方法、 积 极 应对 。 关键 词 : 新刑 诉 法 案件 管理 工 作 影响 应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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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思考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紧密相关。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殊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
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究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殊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判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㈠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殊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殊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假如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罗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表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负责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殊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白、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两方负责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假如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必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应当注重,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
比如,为追求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特殊程序中的被告人放弃通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受审,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充分,但是该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的丧失,并非司法机关强行剥夺,而是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被告人对特殊程序的适用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认为适用特殊程序就是程序的不正义,相反,这反倒可理解为是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等价值目标的一种协调与统一。又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适用特殊程序的基础,这与追求发现案件真实、正确适用刑罚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也有冲突。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时,公诉机关的举证负责相对减轻,这可能导致有的被告人通过作有罪答辩而掩盖某些罪行或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或者,无罪的被告人出于某种压力或原因,作出了有罪答辩,法官假如仅看重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未予充分的关注,则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从而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造成司法不公正。别的还应考虑处刑不均衡的问题,即同样危害程度的犯罪在适用特殊程序所作的处刑可能与适用一般程序时的处刑区别较大,这也影响实体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为协调上述冲突,本文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特殊程序时,应规定适用特殊程序的刑事案件必需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条件,即适用特殊程序应当有事实基础,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认罪便径行判决。同时,人民法院在对特殊程序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注重严格依法律规定的幅度处刑,不能因适用特殊程序就处刑偏轻。
㈠国外有关不经过正式审判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