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16章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第二节 反补贴法
一、补贴 补贴Subsidy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 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 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 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 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其特征如下: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 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 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 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 开支。 3)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 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 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 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 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 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 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 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 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 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 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 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 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二、补贴的分类
1、禁止性补贴;
红灯补贴 2、可起诉补贴;
黄灯补贴 3、不可起诉的补贴; 绿灯补贴
三、《反补贴条例》限制的补贴
《反补贴条例》并不是限制所有的补贴,采 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在确定专向性补贴时除了考虑以上因素外, 还要组合考虑收补贴企业德数量,企业受补贴的 比例、数量、时间、及补贴的方式。
(二)倾销的种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第十六章立法第一节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1)立法的概念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概念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⑤特别行政区立法⑥民族自治区立法第二节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
第16章--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例1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考点】法的本质【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 说法错误。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例12]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
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
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选项A说法正确。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
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选项B说法正确。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
“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
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
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环境法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并构成环境法基础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满足当代人发
展需求的同时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他们自身需求能力的发展, 是环境法中首要的基本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采取各种 预防措施、事先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恶化上,同时积极治 理已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 与社会物质财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原则是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必需的手段与措施。
由于特殊区域环境具有特定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特征,加强对 特殊区域环境的保护有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整体环境的改 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初就开始了 这一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 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 办法》等。特殊区域制度主要有:
2.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
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文 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 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国家对风 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环境法
(1)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 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 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授权立法答:(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立法技术答: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立法体制(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南京师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6.1复习笔记一、立法的概念1.立法释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包括:①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②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③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④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⑤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①制定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②认可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③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1)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构成要素包括: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当今世界立法体制①单一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②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称为复合立法体制。
③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法理学第十六章 法的价值概述
(三)法律价值观的冲突
法律价值观的冲突是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形式,包括主体自身的法价值观冲突和主体间的法
价值观冲突。
主体自身的法价值观冲突 主体间的法价值观冲突
主体甲
价值目标 A 价值目标 B
主体乙
二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的内因就是主体基于自身需要,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内因
在法律固有的性质、功能基础上做出的不同选择。
第十六章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概念
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一节
一
(一)关于价值
法的价值概念
法的价值的含义与属性
第一,价值总是伴随主客体的关系出现的。 第二,价值是主客体的统一,但是在主客体关
系中,二者不可等量齐观。 第三,价值是应然状态的东西。 第四,价值是多元、动态的。
(二)法的价值的含义
1.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界定
一是从法的目的的角度理解;二是把法的价值
看做关于法的“应然”的问题。
2.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界定
(1)采用演绎法,从价值概念推导出“法的价 值”的定义。 第一,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对主体(人)所 具有的积极意义。(“意义说”)
第二,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的存在属性、功
突、违法价值和合法加值的冲突。 阶级间的价值冲突不可能予以协调;违法的价 值是应该被取消的。
确立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和
“协调平衡原则”。
权威性 普遍性 形式价值系统 统一性
完备性
多元性 有序性 相对性 评价价值系统 历史性 多维性
法的价值体系
目的价值系统
第二节
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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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四)公布法 法的公布是指有公布权的机构以一定的方式 将法公之于众。现代各国的制定法一般以法 的公布为生效和施行的前提。 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 在少数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 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公布。 各国公布法的方式大体相同,主要是在立法 机关的刊物或者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公布。
第四节 立法的原则
(四)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以科学的立法观念为指导,遵 循科学的立法制度,运用科学的立法方 法、策略和技术,合理地规定公民、社 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利(职权)和义 务(职责)。 立法的科学原则包括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立法制度的科学化以及立法方法、策略 和其他技术的科学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立法的原则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1、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每一大的历史时代, 甚至每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都会有相应的 立法原则。 2、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坚持(1)最高 立法原则;(2)统揽大局原则;(3)模范立 法原则。就地方立法而言,应坚持(1)本地特 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2)自主立法与执行立 法相结合;(3)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的 原则。
二、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国家行为,因而立 法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但是,并非所有的国 家机关都是立法主体。只有那些依据宪法、法 律或者特别授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构 成立法主体。
第十六章 色谱分析法概论 - 章节小结
一、主要内容1.基本概念保留时间t R:从进样到某组分在柱后出现浓度极大时的时间间隔。
死时间t0:分配系数为零的组分即不被固定相吸附或溶解的组分的保留时间。
调整保留时间t R':某组分由于溶解(或被吸附)于固定相,比不溶解(或不被吸附)的组分在柱中多停留的时间。
相对保留值r2,1:两组分的调整保留值之比。
分配系数K: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达到分配平衡时,组分在固定相与流动相中的浓度之比。
保留因子k: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达到分配平衡时,组分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中的质量之比。
分离度R:相邻两组分色谱峰保留时间之差与两色谱峰峰宽均值之比。
分配色谱法:利用被分离组分在固定相或流动相中的溶解度差别或分配系数的差别而实现分离的色谱法。
吸附色谱法:利用被分离组分对固定相表面吸附中心吸附能力的差别或吸附系数的差别而实现分离的色谱法。
离子交换色谱法:利用被分离组分离子交换能力的差别或选择性系数的差别而实现分离的色谱法。
分子排阻色谱法:根据被分离组分分子的线团尺寸或渗透系数的差别而进行分离的色谱法。
涡流扩散:在填充色谱柱中,由于填料粒径大小不等,填充不均匀,使同一个组分的分子经过多个不同长度的途径流出色谱柱,使色谱峰展宽的现象。
纵向扩散:由于浓度梯度的存在,组分将向区带前、后扩散,造成区带展宽的现象。
传质阻抗:组分在溶解、扩散、转移的传质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称为传质阻抗。
保留指数I:在气相色谱法中,常把组分的保留行为换算成相当于正构烷烃的保留行为,也就是以正构烷烃系列为组分相对保留值的标准,即用两个保留时间紧邻待测组分的基准物质来标定组分的保留,这个相对值称为保留指数,又称Kovats指数。
保留体积V R:是从进样开始到某组分在柱后出现浓度极大时,所需通过色谱柱的流动相体积。
调整保留体积V R':是由保留体积扣除死体积后的体积。
保留比R':设流动相的线速度为u,组分的移行速度为v,将二者之比称为保留比。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第一部分、法学第一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全方位的,(1)研究法法的历时性(历史的纵向研究)、共时性(横向的比较研究);(2)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外部方面;(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3、根据研究对象来划分法学(1)从部门法的角度,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
(2)对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构成法律史学。
(3)对各国法律制度或法系的比较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4)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5)对法律跨学科的研究构成边缘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等。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不考)1、西方法学的历史(1)、古希腊: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古罗马①古罗马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十分繁荣。
②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中世纪①独立法学消失了②中世纪后期,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法的制定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 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19/4/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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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 分权制衡的原则基础上的; 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
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
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 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 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第四编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 法的实施 法律职业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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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20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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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 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 范的活动。
制定
认可
这是立法的表现形式
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
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 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再次,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 专制主义;重农抑商;权利义务观念薄弱; 集权化的政治模式;一国两制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四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法原始习惯产生方式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体现本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适用范围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本氏族、本部落调整内容权利义务的分离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施方式暴力机关——国家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历史使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①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第四编《法的运行》练习题
法理学第四编《法的运行》练习题第十六章法的制定一、单选1.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过(C)通过。
A.全体B.3/4C.半数D.2/32.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的是(A)。
A.甲说:“法律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
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
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3.立法体制主要是指(A)。
A.依法划分立法权限的体制B.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C.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D.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4.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D)。
A.审议法律议案B.表决法律议案C.公布法律D.起草法律议案5.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B)。
A.自通过之日起具有了法律效力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律效力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产生法律效力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C)A.宪法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基本法律D.国际条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8.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B)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9.下列哪个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B)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1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固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C)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1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
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
《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
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
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
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
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