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附件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
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
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
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序号项目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县级市级省级1产科床位数(张)原则上≥30原则上≥40≥40
2年分娩量(人次)≥2000≥4000≥4000
3高危孕产妇比例≥40%≥70%≥70%
4ICU支持原则上应当有独
立ICU,并保障危
重孕产妇救治床
位
应当设置ICU,并保
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设立独立的产科ICU
或医院ICU保障孕产
妇救治床位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
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XXX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
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
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
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
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
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
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重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效劳体系规划,遵循择优肯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重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重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制度
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制度 (2)
2、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3)
3、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9)
4、危重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工作制度 (11)
5、危重新生儿管理制度 (12)
6、危重新生儿转运制度: (15)
7、入院管理制度 (21)
8、出院管理制度 (22)
9、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23)
10、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24)
11、产、儿科合作制度 (25)
12、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26)
1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27)
14、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28)
15、安全管理制度 (31)
16、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33)
17、医疗不良事件防范与处理制度 (34)
18、医疗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 (41)
19、定期随访制度 (45)
20、探视制度 (46)
21、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47)
22、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48)
23、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48)
2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50)
25、死亡病例讨论制
度...............................................
(57)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制度
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登记各项管理制度和监测系统;
(2)、掌握危重新生儿发病动态和流行趋势;了解危重新生儿相关危险因素在不同人群和地区的分布;实施危重新生儿救治监测报告工作。
(3)、评价危重新生儿预防控制效果,为防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对辖区内危重新生儿调查和随访调查,负责掌握本单位危重新生儿新发病例信息的收集。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引言: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专门为危重新生儿提供医疗救治的重要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一个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
和降低残疾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针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指南,以帮助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高效运作和优质服务的目标。
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基本要求
1.位置选择: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选择在医疗资源充足、医疗技术
较为先进的地区;同时,具备较好的交通、通讯和物流条件,以便应急转
运和协作医疗。
2.设施建设: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具备宽敞明亮的病房和特殊设施,如高频通气机、康复训练设施等。同时,应设置与正常妇产科病房、儿科
病房等相连的通道和接收区,便于新生儿的转运和监测。
3.人员队伍: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设有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
人员,并且要求其拥有经验丰富的新生儿救治能力。此外,应定期进行教
育培训和技能提升,以确保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4.设备与药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呼吸
支持、心电监测、生命体征监测等设备,并确保设备功能正常、齐全。此外,还应储备常用的抢救药品和救治常规药品,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管理与运营
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和责任分工。包括病历管理、患者转诊与接诊流程、医疗质量评估等。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技术交流,与其他医疗
机构进行合作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加强对新生儿家长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提高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引文件
.
x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
【基本要求】
(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二)救治中心须配备一定的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新生儿危重症及合并症救治技术、急救转运等相关学科医学知识,对出生体重<1000克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具有全面医疗护理等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设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保健机构,其新生儿
科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具备处理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的相关支撑技术条件。
(四)救治中心原则上应设有独立的急诊科。
(五)救治中心应常规开展危重新生儿转运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区域内新生儿能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救治中心应与责任片区签订危重新生儿转会诊协议,明确危重新生儿救治的主体责任、转会诊指征,建立及时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转会诊通道畅通。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解读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解读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是指导和规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份指南。下面是对该指南的解读:
1. 目的和意义: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质量,降低新生儿死亡率,保障危重新生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指南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2. 建设标准和要求:指南明确了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具备一定的资源和能力,同时要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3. 医疗团队:指南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团队提出了要求,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培训和考核等方面。医疗团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危重新生儿进行救治和护理。
4. 设备和设施:指南规定了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需要具备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监护设备、呼吸机、细菌培养室等。这些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要满足危重新生儿的救治需求,并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5. 护理管理:指南还对危重新生儿的护理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护理流程、危险因素评估、营养支持等方面。护理人员需要
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危重新生儿的护理工作,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护理服务。
通过遵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以确保危重新生儿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提高其生存率和生活质量。同时,该指南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指导,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当扩 大病 房 规 模 。调 增 床 位 ,要 符 合 区域 卫 生规 划 ,优 先 内部 调 剂 。
第十条 危 重新 生儿 救 治 中心 应 '-3设置 在 方便 患儿检 查、治疗和转运 的区域 ,工作 用房应 当明确划分 病房 区、医疗护理辅助 区、工作人 员生活 区和污物处理 区,根 据新 生儿 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附件 3)。
(二 )医 疗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区域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区域 卫生规 划和 医疗机 构设 置规 划 ,结合 自身功 能定位确
定危重新 生儿救治 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 目标 。 (三 )原 则上所有 的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手册(制度、职责、预案)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手册(制度、职责、预案)
一、制度
1.1 工作制度
1.1.1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1.1.2 建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救治工作的高效运行。
1.1.3 制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各项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救治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1.1.4 定期组织救治中心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
1.1.5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体系,定期
对救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1.2 人员职责
1.2.1 中心主任: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组织
实施救治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1.2.2 医护人员:负责危重新生儿的救治工作,执
行救治中心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参与培训和学习,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1.2.3 转运团队:负责危重新生儿的院前转运工作,确保转运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1.2.4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救治中心的行政管理和
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救治中心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职责
2.1 救治中心的职责
2.1.1 提供危重新生儿救治服务,确保救治工作的
及时性和有效性。
2.1.2 负责危重新生儿的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
制定并执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2.1.3 参与危重新生儿的转运工作,确保转运过程
的安全和顺利。
2.1.4 开展危重新生儿救治相关的研究和培训工作,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
2.1.5 参与救治中心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工作,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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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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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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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附件2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附件3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
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
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护士
(一)掌握新生儿疾病重症监护和治疗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
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
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
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
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
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
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
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
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
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
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
12. 脐静脉、动脉置管术;
13. 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
14.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5.血液动力学监测技术;
16.血液净化技术等。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10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3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6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
(二)除新生儿疾病监护和治疗的专业护理技术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1.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
2.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4.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
5.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