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中债字[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债字〔2013〕47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申请备案材料的要求,从即日起,法人类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含开户、变更)时,须另提交“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1)或“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2);已开立账户的机构补充提交工作另行通知。
业务联系电话:************,88170123。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附件1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2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单位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现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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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根据机构内部分工填写相关联系信息,栏目不够自行添加;本表内容如有变化,请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申请变更。
□境外机构
□国际组织□境外央行□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加行
□境外保险公司□QFII□RQFII□其它
母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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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其它
金融行业许可证编号
金融行业许可证
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长期有效
机构类型
(打√)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201-300题)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201-300题)201.其他条件相同,临近到期时,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一天流失的时间价值通常小于平值期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2.沪深300股指为2000点,投资者买进一份行权价格为2200点的沪深300看跌期权,权利金为100点。
若期权到期时,指数期权交割结算价格为2100点,则投资者达到盈亏平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3.假定投资者持仓情况如下表所示:类型交易方向持仓量(张)De1taGammaVega204.I01802-C-3200卖出10.400.020.14205.I01802-C-3250买入20.350.010.12206.I01802-C-3300卖出10.320.010.09207.在不考虑成本因素的情况下,当波动率大幅上升时,投资者获益更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08.考察复杂的期权头寸组合时,一方面需要考察当前静态的希腊值情况;同时也要考虑不同价格运动方向上GamnIa带来的影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9.蝶式组合可拆解为一个牛市价差组合和一个熊市价差组合的组合。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0.买入蝶式价差组合,是对行情方向保持中立而看涨波动率以获得收益。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1.标准BS模型的输入参数中,输入的波动率通常是年化波动率。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2.如果某一个看涨期权的价格大于其BS模型理论值,则此时选择卖出该期权一定获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3.期权组合的Theta为正值时,意味着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该组合将会产生正收益(假设其他因素不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4.波动率是影响期权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波动率越高,看涨期权价格越低,看跌期权价格越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5.为了确保基础资产和期权头寸组合的De1ta为零,对简单期权进行动态对冲,会导致该头寸组合成为路径依赖的组合。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501-600题)
B.错误 正确答案:A 519.利用两种相关的外汇期货合约为第三种外汇保值属于交叉套期保值。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520.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主要外汇期货产品的最后交易日为紧接合约月第三个星期三前的第二个交易日 。 A.正确 B.错误 521.当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顺差时,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大于需求,从而造成本币升值、外币贬值。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22.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本币对外贬值,有利于出口、不利于进口。
,最小变动单位为0.2点,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上证50指数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合 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的3个季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58.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区别在于,期货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期权买方有权利没有义务行权, 卖方有义务无权利行权。 A.正确 B.错误 559.沪深3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中证1000股指期权的交易实行T+0机制、结算实行T+1机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60.股指期权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指数收盘价的±10%。 A.正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12.企业买入外汇期权进行汇率风险管理,不需要考虑追加保证金的问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513.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设立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成为第一个推出外汇期货交易所的合约。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14.外汇掉期属于场外衍生品,合约并非标准化。 A.正确 期权交易所编制的VIX指数,已成为美国监管当局的重要市场参考指标之一。 B.错误 正确答案:A .风险中性概率是指在已确定无风险利率的情况下,市场对于风险资产价格的上涨下跌概率有统一的中性预期, 并且在该中性预期下不存在无风险套利的机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81.外汇期货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582.无本金交割的外汇远期也是一种外汇远期交易。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第一节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1.发行主体。
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
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
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
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
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
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
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
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架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中信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框架(一)交易品种及交易工具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二)债券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达成,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媒体对交易要素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逐笔订立成交合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经济学论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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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一、市场参与主体1.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全国性社保基金等合法机构。
2.个人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二、交易品种三、交易方式1.挂牌交易: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报价,由市场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买方按照报价进行买入,卖方按照报价进行卖出。
四、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五、交易机制1.报价和成交:交易参与者通过债券市场交易系统报价,系统公布最低买入价和最高卖出价,成交价由市场供需形成。
2.成交确认和结算:交易双方报价一致后,通过债券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确认,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进行结算。
3.债券流通和交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市场交易系统进行债券登记和交割,采用集中登记和离散交割的方式。
六、交易价格七、交易费用1.中介机构交易费用:交易参与者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由中介机构按照标准收取。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费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交易费用,费用标准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制定。
八、风险防范措施1.交易参与者风险准备金:交易参与者需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2.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对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进行监管,确保交易参与者合规交易。
九、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1.交易参与者信息披露:交易参与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规则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执法监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管部门,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一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负责提供流动性、保持市场稳定,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1. 做市商概述做市商,简称“市商”,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负责主动成交各种证券的投资者。
做市商以购物和出售证券为主要业务,为其他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对手和流动性支持。
2. 做市商的功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重要职责和功能:(1)提供流动性支持。
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报价,提供市场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的买卖对手。
(2)稳定市场价格。
做市商在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或者出现市场冲击时,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并通过交易对手方向,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
(3)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交易中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然而,做市商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控措施,有效地管理好市场风险。
(4)信息中介。
做市商作为市场主体,与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有着广泛的通联和信息渠道,能够迅速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参考。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名单如下:一、券商类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中金公司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银行类1. 我国银行2. 我国建设银行3. 我国农业银行4. 我国工商银行5. 交通银行6. 招商银行7. 兴业银行8. 平安银行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0. 民生银行以上列出的名单仅为部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名单,实际上,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扮演着做市商角色。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一、交易准入规定1.债券市场准入: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债券交易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债券发行准入:新发行的债券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二、交易方式1.定价交易: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结果以实际交易价格成交。
2.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价格和数量提交委托,交易所根据委托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
三、交易对象1.国债: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农村商业银行债券、城市商业银行债券等。
3.企业债券:包括国有企业债券、非国有企业债券等。
4.其他债券: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证券、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等。
四、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交易申报包括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买方委托的最低购买价格和数量,卖方委托的最高卖出价格和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2.撮合成交:在交易所系统开盘后,根据交易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成交的价格以委托价格的最优价格为准。
3.订单确认: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确认,双方应当核对确认,并签署确认文件。
4.交割结算:交易完成后,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债券交割,并进行资金结算。
五、交易规则的违规处理1.交易违规行为:包括未经交易所授权擅自开展交易业务、不履行交易义务等。
2.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公开谴责、禁止交易、责令整改、停止上市、行政处罚等,具体处理方式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规则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信用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常见问题解答
1.“产品简称”如何填写?“产品简称”一栏无需填写,由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按照各自规则编制。
2.“产品规模或上限”如何填写?即非法人产品的计划募集规模或上限。
3.“产品投资管理负责人”填写哪些人员信息?即负责非法人产品投资交易的实际决策人。
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请填写基金经理的信息。
4.有些非法人产品(如RQFII)的投资/资产管理人为境外机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如何填写?如无组织机构代码,请填写“不适用”。
5.请明确“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品批复(报备)文号”的具体类型。
(1)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指证监会出具的核准基金募集的批复文号;(2)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具的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格式如2014-05-23)。
(3)对于信托计划,指全国信托数据库暨信托合同登记系统出具的登记完成通知书登记号;(4)对于企业年金,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文号;(5)对于保险产品,指保监会接收该产品备案报送材料的时间(格式如2014-05-23);(6)对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备案确认函文号;(7)对于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指证监会出具的批准文件文号;(7)对于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无异议函文号;(8)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出具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产品登记编码。
6.“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是否需要填写产品托管人的相关业务人员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相互分工及其机构内部分工,每项业务至少填写一名业务人员联系信息。
同一项业务既涉及投资管理人,又涉及托管人的,各自均须填写一名业务人员联系信息。
7.表格须加盖何种公章?表格首页须加盖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人的单位公章;如果表格内容涉及产品托管人的,应同时加盖产品托管人办理托管业务部门的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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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loss howsoever arising from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CONNECTED TRANSACTIONPURCHASE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INTRODUCTIONThe Board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The following is a brief summary of some of the principal terms of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1) Date25 October 2010(2) Parties(a)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b) China Citic Bank. To the best of the Directors’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beliefhaving made all reasonable enquiries, China Citic Bank and its ultimate beneficialowner are third parties 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 and the connected persons of theCompany.(3) Details of the PurchaseFirst Tractor Finance and China Citic Bank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on 25 October 2010,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4) Consideration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is RMB50,000,000.00 (equivalent to approximately HK$58,000,000.00), which shall be settled by First Tractor Finance from its internal resources on 26 October 2010.The consideration i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sum of RMB50,000,000.00 purchased by First Tractor Finance. The Directors (including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consider that the consideration and the terms of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are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Group and the Shareholders as a whole.(5) Other terms of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If First Tractor Finance does not settle the consideration on time or China Citic Bank does not transfer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sum of RMB50,000,000.00 to First Tractor Finance on time according 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an amount equivalent to 0.025% of RMB50,000,000.00 per day shall be paid to the non-defaulting party as compensation.INFORMATION OF THE FINANCING BILLSThe Financing Bills are the first tranche unsecured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issued by YTO in 2010 with a total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0 and a term of 365 days from 26 October 2010 to 26 October 2011.The nominal valu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RMB100 per bill and the interest rate thereof, which is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book-building processes results and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the PRC, is 3.73%. Both the issuing date and distribution dat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are 25 October 2010. The interest accumulating dat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from 26 October 2010. The repayment dat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26 October 2011 and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Financing Bills together with its interests will be repaid on an one-off basis upon maturity.According to Dagong Global Credit Rating Co., Ltd (“Dagong Global”), a qualified institute for credit rating, the credit rating of YTO is AA and the credit rating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A-1. The proceeds raised from the issuanc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shall be used by YTO to supplement i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cash flows as well as to repay bank loans.REASONS FOR THE PURCHASEThe interest rat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3.73% which is higher than the market 1-year annual interest rate on deposits of 2.5% by 1.23 percentage point. According to the credit rating report issued by Dagong Global, the repayment capability of YTO for the Financing Bills is high. Further, the term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365 days and the Financing Bills can be traded among the PRC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The liquidity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hig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sufficient capital and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s conducive to the efficient use of the capital.In light of the high return and low investment risk of the Purchase, the Directors, including the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consider that the Purchase is on normal commercial terms,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in the interest of the Group and the Shareholders as a whole.INFORMATION OF FIRST TRACTOR FINANCE, CHINA CITIC BANK AND YTOFirst Tractor Finance is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is principally engaged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business.China Citic Bank is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RC and is principally engaged in the banking business. To the best of the Directors’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belief having made all reasonable enquiries, China Citic Bank and it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are third parties 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 and the connected persons of the Company.YTO is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and is principally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of transportation and agricultural machineries and vehicle products, etc.LISTING RULES IMPLICATIONSYTO is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and is therefore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under the Listing Rules.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No Director had any interest in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and thus no Director had to abstain from voting on the Board resolution for approving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DEFINITIONSIn this announcement, the following term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Board”the board of Directors;“China Citic Bank”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Limi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RC,the shares of which are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Company” (First Tractor Company Limited*),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RC, the Hshares of which are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connected person(s)”has the meaning ascribed to this term under the Listing Rules;“Directors”the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the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Distribution Agreement”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for the Financing Bills entered intobetween First Tractor Finance and China Citic Bank on 25October 2010 in respect of the Purchase;“Financing Bills”the first tranche unsecured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issued byYTO with a total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0 and aterm of 365 days from 26 October 2010 to 26 October 2011;“First Tractor Finance” (China First Tractor GroupFinance Company Limited*),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incorporated in the PRC and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the Company;“Group”the Company and its subsidiaries;“Hong Kong”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RC;“Listing Rules”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StockExchange;“percentage ratio”has the meaning ascribed to this term under the Listing Rules, asapplicable to a transaction;“PRC”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for the purpose of thisannouncement, excludes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Purchase”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RMB50,000,000.00 by First Tractor Finance pursuant to theDistribution Agreement;“RMB”Renminbi, the lawful currency of the PRC;“Shareholder(s)”registered holder(s) of the shares of the Company;“Stock Exchange”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nd“YTO” (YTO Group Corporation*), a limitedliability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RC and the controlling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nnouncement, the exchange rate of RMB1.00 = HK$1.16 has been used, where applicable, for purposes of illustr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 representation that any amounts have been, could have been or may be exchanged, as this or any other rates.By Order of the BoardFIRST TRACTOR COMPANY LIMITEDLiu DagongChairmanLuoyang, the PRC26 October 2010As at the date of this announcement, the Board comprises four executive Directors, namely Mr. Liu Dagong, Ms. Dong Jianhong, Mr. Qu Dawei and Mr. Li Xibin, and four non-executive Directors, namely Mr. Zhao Yanshui, Mr. Yan Linjiao, Mr. Shao Haichen and Mr. Liu Yongle, and four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namely Mr. Chan Sau Shan, Gary, Mr. Luo Xiwen, Mr. Hong Xianguo and Mr. Zhang Qiusheng.* for identification purposes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