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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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一)协助分管业务。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xxx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为处室不同专长人员拓宽成长发展空间,鼓励职能处室精干队伍,增强竞争意识,参照公司目前的领导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特设置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系列与营销人员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系列设置原则根据所从事岗位工作性质,非领导职务暂划分为三个系列:即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营销系列。

1、管理系列范围:系指以主要从事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包括党群部门)。

2、专业技术系列范围:系指主要从事设计、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文教卫生为主要职责的岗位。

3、营销系列范围:公司内部系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岗位。

三、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与称谓:非领导职务职级由高至低分为:l、管理系列: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十个职级。

2、专业技术系列: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高级主任师、主任师、副主任师、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四级师、一级助理师、二级助理师、三级助理师、员十五个职级。

3、营销系列:一级营销专家、二级营销专家、三级营销专家、四级营销专家、高级主任营销师、主任营销师、副主任营销师、一级营销师、二级营销师、三级营销师、四级营销师、一级助理营销师、二级助理营销师、三级助理营销师、营销员十五个职级。

4、非领导职务各系列与领导职务系列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一)比例设置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管理幅度和对公司效益的关联程度,对职能处室和二级厂科室各职务系列职级设置不同比例,以增强工作人员竞争意识。

(二)设置比例1、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高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数的50%。

二级厂科室一般不设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县委关于印发<XXX县加强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X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干部,不具有领导职责,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

根据其个人特长,安排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现任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局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服从局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奖惩制度。

对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享受《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1、带头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的考核年限。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2、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主要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单位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六章薪酬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完善退出工作机制,规范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根据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由于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岗位,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司党委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原任职务、能力素质特点、承担任务分工等,分类进行管理;(三)发挥作用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四)权责利对等原则,科学考核评价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业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任免非领导职务人员,核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研究决定涉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制订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非领导职务人员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九条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5周岁(女性不小于53周岁),中层副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3周岁(女性不小于50周岁),正职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转任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210206》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210206》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xx0206》第一篇: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xx0206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D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务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有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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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
(初稿)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

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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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一)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还在试用期内的;
(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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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晋升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量化计分方式由高到低全区拉通排序,根据非领导职务空缺职数,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

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优先解决(退休前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量化计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年计1分。

(二)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1年计1分;称职1年计0.8分;基本称职1年扣1分;不称职1年扣3分。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当年,按称职等次计算。

(三)任副主任科员职务1年计1分;任正股级每年计0.7分,任副股级每年计0.5分,股级职务量化计分只适用于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科级非领导干部兼任股级职务的,只计算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不同时计算。

(四)获奖情况按以下标准计分(只计算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
(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2分。

(2)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分,嘉奖或三等功的一次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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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分;获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

受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或本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4)获本单位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

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

获上级主管部门条线表彰的综合先进个人(不含单项奖)比照下一级党委、政府表彰计算。

(五)参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工作的,满半年计0.5分,满1年计1分。

对因作风不实,不作为、乱作为或“庸、懒、散”等原因,影响工作进展,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被诫勉谈话一次扣3分。

上述(一)、(三)、(五)项计分,只计算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年份。

第十条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名单、资格审查。

各单位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晋升人员建议名单,并将量化计分明细及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

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根据空缺职数,按全区拉通量化计分从高到低排序。

(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根据空缺的职数,区委组织部按照量化计分从高到低确定建议人选,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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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反馈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三)确定人选、讨论决定。

各单位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重点考核,报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任前公示、下文任命。

对确定的拟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影响晋升的,由区委下文任命。

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时间满8年且年龄超过40岁,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经组织考核批准,在职数限额内按本管理办法可优先晋升为主任科员,但必须免去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参照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退出领导岗位保留原级别待遇的副科级干部,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主任科员,晋升后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区委根据全区非领导职务空缺情况,在编制限额内,适时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面向乡镇机关选拔区直机关科级非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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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职务。

根据各乡镇实际,按照出一进一的原则,从相关单位选派干部到乡镇工作。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退休、调离等,职务自然免除,不另行文。

第十三条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非领导职务干部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法纪观念。

(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全面工作和各时期中心工作的重要会议;参加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对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单位党组织可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可事后通报情况。

(四)科级非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职务的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安排,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全力支持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将适时安排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三重”工作(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在临时机构参与一些难度较大、较为复杂的阶段性工作,鼓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

(六)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协调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工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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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特长,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平时考核,并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终考核、奖惩和调整使用提出建议。

(七)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思想表现较差的,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免去其非领导职务。

(八)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考察考核合格的,也可提拔或转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白云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白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量化计分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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