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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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摘要:自刑法增设虚假广告罪以来,以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却很少见,存在司法实

践的现实困境。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说明虚假广告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从虚假广告罪法益的构成入手,结合《追诉标准(二)》,阐述如何认定“虚假宣传”以及“情节严重”,以解决虚假

广告罪的入罪难等问题。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法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铺天盖地的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然而虚假广告的泛滥

贬低了广告的良好形象,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虚假广告行为不断冲击着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因

此1997年刑法将此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理论和司法实务都暴露出了许

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解决虚假广告罪逐渐沦为死罪名的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虚假广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立法目的在于惩治日益泛滥

的虚假广告行为,这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条的规定,该罪的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

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区分罪与非罪的

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但是,目前我国刑

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和“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援引行政法、民法的相关规定,[1]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与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司法解

2022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2022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仿冒混淆条款适用
新《反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 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 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反不当竞争法》修订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表述更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其回归标识) (注意《反不当竞争法》六条的措辞是“标识”而非“商业标识”) 的本质,强调标识本身的知名度而非商品的知名度。
多年来,在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救济方式、损失赔偿等方面, 特别针对该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问题上,虽在狭小“知产 圈”已讨论多年,但仍争议不断。本次新司法解释的修订与出台,既 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的传承,更是对现阶段法律适用争议的权威回应, 势必会对相关维权案件产生深远影响。
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仅19条,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 就有10条之多。相比之下,在去除商业秘密内容后,本次司法解释 还多达29条,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旨在更细化法律适用难题的答案。
从新司法解释条文结构分析,其中共三条涉及《反不当竞争法》 第二条原则性条款(1-3),共十一条涉及《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 混淆行为(4-14),共三条涉及《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 (16-18),共两条涉及《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即 19-20),共两条涉及《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竞争行为 (21-22)。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作为 广告类 网络虚假 宣传 案件 , 自由裁量 过程 在
中 , 要考 虑 当事 人 的 违法 事 实及 情 节 、 告 制 作 发 需 广
布费 、 主观 故 意性 、 合 调 查 态度 、 配 案发 后 整 改情 况 、 违法行为造成 的危害后果等诸多 因素 。 由于网络宣传 行
为 的特殊 性 , 作为 主要考 虑 因素 的广告 制作 发 布 费用
关键词 : 络 网 虚 假 宣传
根据 中 国互联 网络信 息 中心 ( N I 发 布 的《 C N C) 第
2 9次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 示 . 至 显 截 2 1 年 底 , 国网站 规模 达 到 2 96万 . 0 1 中 2. 中国 网 民规
传 违法行 为 , 其所 耗时 间之 多 、 工作 强 度之 大 、 精确 查
要求 办案 人员在 与 当事人 的初 次接 触之前 , 尽 可能 应
掌握 更 多 的信 息 、 了解更 多 的情 况 、 固定 更 多 的证 据
材料 。 网络 虚假宣 传案 件最 为重要 的证 据 即网页 宣传 信息 , 使用 电脑 截 图键 “ r t cen ( P i re ” 缩写 :r c 及 nS Pt ) S 专业 截 图软件 对涉 嫌虚假 宣传 的信 息进 行截 图 , 能够 有效 固定 关键 证据 。在截 图取 证 中 , 注意信 息 的完 应 整性 , 如 网页 网址 、 例 企业 名称 等 。同 时 , 对涉 嫌 虚假 宣传 的信 息 内容做 好充 分 的外 围调 查工 作 。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页眉可删)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导读: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经营者是否有扩散与产品不符的相关信息,或者扩散易于让顾客群体误会的信息,来进行商品的宣传。同时虚假宣传的判断还需要符合经营者是故意进行该宣传行为的,并且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符合法

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

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法律知识: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和追究责任

法律知识: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和追究责任

法律知识: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和追究责任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营销目的、增加销售额或者扩大知名度等目的而进行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宣传活动。虚假宣传在某些时候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广效果,但一旦被揭穿,不仅会影响企业或者个人的形象,更会引起个人或者社会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因此,虚假宣传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维权、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以及获取证据三种方式来实行。对于消费者维权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状告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而言,国家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监管/调查来发现、查处虚假宣传及相关问题;而对于获取证据而言,则是指在诉讼中,通过取证来证明虚假宣传的情况。法律认定虚假宣传的标准主要如下:

1.与事实不符。虚假宣传成果或服务时,主张与事实不符,此谓之虚假宣传。

2.不能兑现。虚假宣传的内容在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或者实现

的程度与宣传的效果相差甚远,此谓之虚假宣传。

3.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虚假宣传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行业标准,此谓之虚假宣传。

对于虚假宣传而言,企业和个人均存在着一定的责任。首先是企

业方面,企业在虚假宣传事件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企业也应当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可借鉴以下方案:

1.加强宣传内控。通过规范宣传流程、选拔优秀人员、制定宣传

方案以及完善宣传监管机制等方式,以杜绝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存在。

2.加强消费者维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为消费

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的经验和体会

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的经验和体会

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的经验和体会

案情:

D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商场购买的某品牌LED电视不是真的LED 电视,而是液晶电视,认为厂家虚假宣传。经查,当地共有13家电视生产企业宣传、推销所谓的LED电视。经过近1个月的初查核实,执法人员对全国13家电视生产企业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历时两年,罚没款总额140余万元。

分析:

一、确立查办案件的法律依据

通过前期暗访,办案人员对当地商场内的电视宣传情况有了全面认识,搜集了各品牌LED电视的宣传材料,认为涉案电视生产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LED 电视其实是液晶电视的一种,但电视生产企业在销售现场和宣传彩页上均未告知消费者,隐瞒了事实真相,导致消费者误购。

电视生产企业利用LED概念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反复推敲,办案机关觉得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最恰当。

从立法宗旨看,查办本案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贯彻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涉案当事人采取的宣传形式多种多样,有墙体广告、展示板、宣传彩页、促销传单、价签、悬挂宣传语等。除户外墙体广告具备商业广告的要件外,其他宣传形式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其他方法”。此外,如果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很难判定广告费用,可操作性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01

•【文号】法释〔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法释〔2022〕8号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

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虚假宣传行为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虚假宣传行为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虚假宣传行为

作者:刘俊秀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要】经营者的宣传行为是连接商品和服务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加快市场流通。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具有双赢作用的宣传行为却出现了很多的市场乱象,虚假宣传行为泛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文章针对如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界定进行了自己浅显的探讨,并提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

广告大亨Ogilvy有一句名言:“产品不做广告就如同在黑暗中向情人抛媚眼”。广告作为产品宣传的重要方式之一,可见,宣传似乎成为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牵线人”,站在“鹊桥”这一头的经营者通过宣传推销商品、提高产品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交易、加速产品流通;站在“鹊桥”另一头的消费者通过宣传了解产品、行使法律赋予的消费选择权、实现消费目的,促进交易的完成。“酒香也怕巷子深”,失去了宣传,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那层窗户纸就不能被捅破,交易的难度会大大增加。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下,有的经营者深知宣传的重要性,为了达到营销的目的,利用虚假的宣传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部门法都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制和调整,在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更是特意对第二十条(原为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将“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改变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文中,特意针对这一变化提出浅显的见解,以期望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完善能够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12.02

•【文号】[2009]行他字第17号

•【施行日期】2009.12.0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

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

([2009]黑行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尚志支行不服尚志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我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志市工商局主体资格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向你院请示。

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可编辑范本】

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可编辑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特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员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几种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因片面宣传或者对比而误导购买者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因此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还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竞合。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相关公众将未定论的东西误认为定论的东西,而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故意以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等歧义性词语宣传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是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行为,排除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外。(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02

•【分类】问答

正文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

络消费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问:大家现在观看网络直播进行购物越来越多,请问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直播营销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是怎么考虑的?

答: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确实是迅速发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

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虚假宣传民事诉讼实务要领

虚假宣传民事诉讼实务要领

虚假宣传民事诉讼实务要领

虚假宣传实际上是一种谋取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其法律依据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前,笔者针对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双方需要具有竞争关系、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结果。那么在虚假宣传实务中,除了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实务中以虚假宣传作为案由需要注意的要点进行分析。

一、虚假宣传的原告主体

谁可以成为虚假宣传纠纷的原告,这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是经营者的行为,那么经营者当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确肯定了经营者的合法诉讼地位。

2、消费者

根据笔者的理解,消费者目前无法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虚假宣传纠纷的合格诉讼主体。

根据反法第二条来看,虚假宣传最终的结果是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此理解,消费者应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是,纵观反法全文来看,除了第二条规定了“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到消费者以外,其余条款均未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责任承担等作出任何说明。虽然反法立法目的包含保护消费者,但是实际上并未承认消费者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合格诉讼主体。那么为什么反法并未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出详细的说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02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有关情况。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我对《规定》制定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指出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

关于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

关于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

关于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

一、概念异同

两个概念容易让人混淆,适用法律不同,新的《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各自含义及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共性:

1、误导内容指“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相同;

2、有“引人误解”(误导造成误认误购)后果,而且还必须有“虚假”的客观属性;

(二)区别:

1、(形式要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表现,“虚假表示”是指在商品上表现;

2、虚假表示仅指商品质量而不指提供服务。

(三)“等”字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等字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传”的界定

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某公司 2017年6月9日向中国航天基金会缴纳费用,被授权在产品上冠名“航天事业合作伙伴”。当事人在宣传其“丽福健”系列产品时声称具有“航天品质”,而当事人的产品并未使用任何航天科技的有关技术。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在《中国航天》2018年 9月刊杂志第 50页宣称“肩负‘让全人类没有疾病,延年益寿’的企业使命,通过开设体验店给广大顾客带来身体上的帮助,解决了成千上万顾客的痛苦,使他们获得了享受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希望”,该内容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在该页下方宣称“产品已经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产品通过欧盟 CE 认证、欧盟RoHS 认证、美国 FCC 认证”。当事人向各销售店提供该杂志及外文认证书的复印件,销售商在店内向客户宣传。经核查,当事人向各销售商提供的外文认证证书复印件实际内容为“深圳托比公司使用上述认证机构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对公司领导人受邀嫦娥四号卫星发射现场、公司产品在发射现场展示、卫星发射基地领导人参加公司会议等内容进行宣传,并虚构公司领导人陪同国家领导人李克强出访欧洲及公司领导人会见国外国家前领导人的新闻,借以提高公司及其产品知名度,误导消费者。

A经销部、B经销部销售某某公司的“丽福健”系列产品,使用免费体检的方式,利用某某公司的宣传材料和策划方案对产品进行宣传。

【调查与处理】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某某公司、A 经销部、B 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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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特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员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几种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

《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因片面宣传或者对比而误导购买者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因此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还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竞合。

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相关公众将未定论的东西误认为定论的东西,而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故意以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等歧义性词语宣传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是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使相

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行为,排除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外。(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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