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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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会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会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会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杨靖一、日本会计的特点1.市场经济导向型的会计制度。

在日本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已经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私有财产制度,这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第二,契约自由的原则;第三,自我负责的原则。

战后日本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是遵循上述原则进行的。

企业的各项决策完全自由,国家不予干涉;企业实施决策带来的损益,全由决策者负责,与他人或国家无关。

日本政府是尊重并极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

在会计制度上,日本政府实施了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制度。

这种会计制度具体体现在:(1)会计工作管理实行大藏省统一领导,审议会进行咨询,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及市镇村)分级管理的体制。

在日本大藏省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大藏省内依法设有企业会计审议会等咨询机构。

企业会计审议会主要由财界代表、大藏省高级官员以及部分知识界人士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大藏省以及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的咨询,负责制定各项会计政策及重要行政措施,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历届审议会人数不尽相同,但在会计决策中所处重要地位。

在日本各都道府县、市镇村统称地方自治体。

会计工作也就形成了大藏省、都道府县、市镇村三级管理的组织形式。

(2)日本的会计制度由会计原则、商法会计、证券交易法会计和税法会计等部分组成。

会计原则,主要是解决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问题,为促进企业行为合理化、证券投资民主化所作的规定。

商法会计则是对商业账簿进行规定和对股份公司特别会计的规定。

它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对股东利润分配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出的规定。

证券交易法会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对证券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而税法会计则以“确定决算原则“为其主要内容。

确定决算是指由股东大会所承认的决算,由企业会计根据确定决算的利润额,加以一定税务调整而计算出课税所得。

(3)会计制度、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主要由审议会进行。

如在日本企业会计原则方面,企业会计审议会就先后制定了《企业会计原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企业情况公开制度中物价变动财务情况公开意见书》、《成本会计准则》、《外币交易会计处理准则》等文件。

日本会计准则的演进与最新进展

日本会计准则的演进与最新进展

日本会计准则的演进与最新进展 2009-8-29 21:25:59 财会通讯刘金星一、日本会计准则的演进日本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迅速,反观其演进历程,其实际是在保持原有经济社会连惯性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同时,日本会计准则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与发展。

(一)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及其内容日本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大藏大臣的咨询机关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

企业会计审议会是以大藏省组织令第87条的内容为基础,企业会计审议会在1964年证券局创设的同时,被称为证券局的主管。

企业会计审议会作为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的全面改组,2000年3月,日本设立新的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代替企业会计审议会。

日本的公认会计师协会将新的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的存在方式阐述为:第一层次为财团参与的会计准则运营委员会,作为准则制定的主体;第二层次为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会计准则的讨论与制定,经过主题的事先调查、讨论,将有关问题交由第三层次的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20~30名,非专职若干名,来自各界中对会计理解较深的人,他们共同负责对新会计史台、实务的调查,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包括IASC)进行交流。

(二)日本会计准则的修订日本会计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相当于我国的会计准则)自1949年7月制定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共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修订。

第一次是在1954年,该次修订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原则》增加了《企业会计原则注释》;第二次修订是1963年;第三次修订是1974年,这两次修订主要是围绕着商法计算规定相协调进行的,增加了对资产评估、递延资产和特种基金的规定;第四次修订是在1982年,明确了计算的公开原则,规定了会计方针、会计方针变更、后发事件、偶发事件公开的规定;第五次大规模的修订是在1998年前后,先后出台了税收效果会计准则、金融商品会计准则、研究开发费会计等。

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周剑龙笔者应邀参加了2004年10月11-12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就《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最新动向》作了发言。

本论文是基于该发言而写的。

一,前言一般而言,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minimum capital system)的存在意义有二点,第一点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这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二点是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

日本于1990年修改商法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从该制度在日本的实践来考察,第二点意义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第一点意义似乎更大 [1]。

最近日本为了满足公司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就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存废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2005年6月在日本国会得以通过的新公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完全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

本文首先就这一新动向作一些介绍和探讨,然后结合这一动向对中国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修改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二,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立法1,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法制定于1899年,至1990年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但是它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得7人以上,每个发起人至少得认购股份1股 [2]。

1981年日本修改商法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行的额面股份面值,发行的非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5万日元 [3]。

这样,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金的意图,但是实际上它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最低资本金为35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万5千元,如果是募集设立,最低资本金为40万日元)。

从日元的现在的货币价值来看,这显得过低。

因为股东享有的仅是有限责任,因此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样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4]。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法规名称】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63-07-20【实施时间】 1963-07-2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矿业、工业生产、顺利地流通商品、开辟海外市场、增加雇用机会等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所有领域都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并对稳定国民生活作出了贡献。

我们确信,在以自由公平竞争原理为基调的经济社会里,对于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来说,中小企业的这种经济的、社会的使命,在今后将继续保持其重要性而不会改变。

可是,近来企业之间在生产效率、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存在的显著等级差别,对于稳定中小企业的经营和提高其职工的生活水平起着很大的限制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贸易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生活方式的转变等而引起的需求结构的变化和伴随经济显著成长而产生的劳动力供应不足,也使中小企业的经济的社会的生存基础产生深刻的变化。

为应付这种局面,特别对提高小型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要给予适当的照顾,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与此同时,尊重中小企业者的独创精神,促进其自我奋斗以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这已成为中小企业的使命,同时也是赋予我国国民为使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

为了明确中小企业应循的新的前进道路、指明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在此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政策目标)第一条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当完成的重要使命,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在适应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同时,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及改善交易条件为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及改正存在于企业间生产效率等各种等级差别,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并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中小企业者的范围)第二条依据本法,作为国家政策对象有中小企业者,大体是指如下各项所列者而言,它的范围则由制定的各项政策加以规定,通过高效地实施这些政策以期实现前条所规定的目标。

日本会计财务制度

日本会计财务制度

日本会计财务制度日本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其会计财务制度也是世界闻名的,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日本会计财务制度的历史、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审计监管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以期帮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日本会计财务制度。

一、历史背景日本的会计制度起源于明治时代,当时日本政府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会计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日本政府加大了对会计监管的力度,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

二、法律法规日本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和《专业会计法》两部法律,其中《会计法》主要涉及公司和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了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专业会计法》则主要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会计师的资格和职责,确保了审计质量和独立性。

三、会计准则日本的会计准则主要有两套,一套是公认会计准则(JGAAP),另一套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JGAAP适用于国内公司和企业,其内容和结构与美国的GAAP相似,但在财务报告和披露方面更加严格和透明;IFRS则是一套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适用于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比较性和透明度。

四、财务报告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这些报告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

同时,日本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每年进行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审计监管日本的审计监管体系比较健全,主要由三个机构共同监管,分别是金融厅、会计审计监督局和日本证券交易所。

金融厅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会计审计工作,会计审计监督局则负责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和监督,日本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

六、总结总的来说,日本的会计财务制度在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同时,也在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关于企业资本金的筹集、管理、核算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有:
1.法定资本金
它是各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金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金为500万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限额。

2.资本金管理原则
一是确定原则,即企业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本金的数额;二是充实原则,即企业的资本金必须足额;三是资本保全原则,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但可以转让。

企业不得随意增减资本金,要增减资本金,必须重新登记等。

3.资本积累与储备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资本与储备制度。

在利润分配中必须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这是资本积累制度。

在资本储备方面,还有资本公积金制度,即把筹集资本金的溢价部分、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汇投资的折算差价作为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都可用于转增资本金。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作者:徐浩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7期摘要:日本公司法从传统的固定资本制以及确保资本担保价值的资本三原则逐渐演变为授权资本制,最终废除最低资本制,放弃资本三原则,给予公司更高的财务自由度,完成了从大陆法系向美国法的转变。

对于这种转变的评价可能有不同,但是日本法每次修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关键词:资本金资本三原则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分红规制我国公司立法一直受日本的影响,借鉴了日本人众多的公司制度,资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几年来,日本商法修改频繁,公司制度变化巨大,特别是2005年成立的日本公司法将原来规定在商法典中的有关公司的规定与作为单行法的有限公司法合并,独立成为全新的单行法之后,资本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梳理日本法资本制度的变迁,探究修改的成因,对于探索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日本商法股份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型一般来说,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被认为是股份公司的特征之一。

日本的商法典(明治32(1899)年商法)制定之初,股份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示、确定资本的数额,资本数额除以面额股的面额来计算出股份数,在此基础上确定认股人。

也就是说,资本意味着股份面额的总额,与此总额相当的财产必须支付给公司。

资本的数额对外通过商业登记簿加以公示。

日本商法采用了以上述资本金额的定义为前提的资本制度。

由于强调资本的维持,公司的资本与盈利的区分显得特别重要,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扣除资本数额之后所得余额才是可分配利润的上限,此外,公司还有义务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

二、1950年日本商法修改后的资本制度1950年(昭和25年)的商法修改,大大改变了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

(1)资本额不再是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仅仅是登记事项。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预计发行的股份总数成了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授权总数)。

日语金融方面专业术语 (中日对照)

日语金融方面专业术语 (中日对照)

金融业专业词汇金融関係用語集EVA(経済付加価値)経済附加价値IR(投資家向け広報活動)向投資家開展的宣傳活動M&A收購合并PCFR(株価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倍率)股价現金流動倍率PER(株価収益率)股价收益率、市盈率ROA(使用資本利益率)使用資本利潤率ROE(株主資本利益率)股東資本利潤率後入れ先出し法(LIFO)后進先出(盤存)法安定株主資力雄厚的股東、大股東安定配当穏定分紅安定配当維持志向穏定分紅取向安定配当政策穏定分紅政策意識改革意識革新一時保有有価証券短期持有有价証券売り上げ利益率銷售利潤率売掛債権應收債権売掛債権の証券化將應收債権改為証券日本语词汇:金融関係用語集EVA(経済付加価値)経済附加价値IR(投资家向け広报活动)向投资家开展的宣传活动M&A收购合并(ッシュフロー倍率)股价现金流动倍率PER(株価収益率)股价收益率、市盈率ROA(使用资本利益率)使用资本利润率ROE(株主资本利益率)股东资本利润率后入れ先出し法(LIFO)后进先出(盘存)法安定株主资力雄厚的股东、大股东安定配当穏定分红安定配当维持志向穏定分红取向安定配当政策穏定分红政策意识改革意识革新一时保有有価証券短期持有有价証券売り上げ利益率销售利润率売挂债権应收债権売挂债権の証券化将应收债権改为証券哕炠Y金周转资金営业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营业现金流动收支営业外项目非营业项目営业活动营业活动MVA(市场付加価値)市场附加价値オンバランスでの资产负债表上的买挂债务应付债务会计基准会计标准会计処理会计処理会计上の利益会计上的利润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ベース以会计为基础开示公开格付け评级格付け引き下げ降低等级隠れ债务隠藏债务贷付贷款加重平均额加権平均金额価値创造价値的创造ガバナンス支配力株価分析股价分析株価変动股票行情的変化株式评価基准股价评估标准株主価値志向の経営股东价値取向的経营株式持ち合い构造互相持股结构株式相互保有互相持股株式评価损益股分估价损益株式保有持股株主価値の最大化股东价値的最大化株主価値の创造股东价値的创造株主资本股东资本株主资本の効率性股东资本的效率株主资本コスト股东资本的成本株主层股东的成员阶层借り入れ借款借入金残高借款余额还元回馈、回报监査审计间接法间接法感応度反应程度管理会计管理会计机会费用机会成本机関投资家机构投资者企业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原则企业収益企业利润企业戦略企业経营策略企业买収收购企业期待収益率预期收益率期待値预期値期待リターン预期回报机动的企业买収机动性企业收购基本财务诸表基本财务报表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现金流动キャッシュの调整现金流动的调整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経営现金流动経营キャッシュフロー计算书现金流动表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现金流动收支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版配当性向现金流动性股利倾向キャピタルゲイン资本收益业绩悪化营业情况的悪化业绩评価营业情况的评价竞争原理竞争机制银行借り入れ银行借款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のストック金融资产的固定资本、金融资产的股分金利费用利息费用缲り延べ税金递延税金グローバル资本全球性资本值巩b顺差破产経営破绽破产経済実态価値ベースの投下资本利益率以経済实际价値为基础的投入资本利润率経済実态的な価値按経済实际情况的价値経常的事业活动常规事业活动、常规业务减益收益下降减価偿却费折旧费现金主义现款主义现金出纳帐现金出纳簿现金等価物现金等价物品现在価値现在价値原资原有资本、原始资金控除対象扣除对象公认会计士特许会计师効率経営高效経营効率的株式市场高效率的股分市场コマーシャル?ペーパー商业票据コミットする参与、保証雇用削减裁减人员雇用の最大化就业机会的最大化コンサルティング会社顾问公司财务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财务现金流动收支财政状态変动表财务状况変动表财务诸表财务报表财务省短期証券财政部短期証券财务体质の悪化财务状况悪化财务体力の低下财务状况欠佳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先入れ先出し法(FIFO)先进先出法恣意的操作随意操纵时価评価市价评价事业リスク事业风险事业费支払い营业费用的支付事业法人事业法人资金(キャッシュ)资金(现款)资金缲り资金周转资金残高资金余额资金収支资金收支资金収支表资金收支表资金の流入、流出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资金の还元资金的回报资金の効率的哂?资金的有效哂?资产の売却资金出售资金不足解消解决资金不足资源配分资金配置资源配分システム资金配置系统自己株式の买い取り收购自有股分自己株式偿却出售自有股分自己资本比率自有资本比率市场価値市场价値市场型资本主义市场导向的资本主义市场主导市场导向市场平均リターン市场平均回报市中金利公开市场利率资本构成资本结构资本の収益性资本收益率资本费用资本费用収益?费用の认识对收益与费用的认识収益性收益效率集计汇总収支尻收支差额出金出款、付款取得原価主义购置成本主义纯利益浄利润偿却摊销証券アナリスト証券分析家初期投资额起初投资额新株発行发行新股票新规事业新事业人材流出人才外流信用格付信用评级信用力の低下信用度降低スターン?スチュワート社斯坦?史特瓦公司ステークホルダーズ利害関系人ストック额股分价额ストック?オプション制度本公司股票购买権制度税効果会计税款效果会计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税引き后営业利益纳税后营业利润税引后负债コスト纳税后负债成本セグメント别の情报开示各部门分别公布信息设备投资の蓄积设备投资的积累全面适用全面适用戦略的设备投资策略性设备投资総合経営综合経营総支出总支出総収入总收入损益计算书损益表贷借対照表资产负债表棚卸资产盘存资产単体中心の会计单独结算为主的会计単独决算单独结算直接法直接法赁金カット扣工资定额法定额法低コスト资本低成本资本定率法定率法定量定量适正水准合理水平敌対的企业买収敌对性企业收购手元资金手头资金投下资本额投入资本金额动机づけ形成动机投资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投资现金流动收支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投资信託投资信托投资动机投资的动机投资有価証券投资有价証券投资リターン投资回报透明性が高い透明度高特别损益非常损益取引先交易戸内部管理会计内部管理会计入金进款任意适用随意适用値上がり益涨价收益ネット?プレゼント?バリュー(正味现在価値)浄现在价値年金基金养老基金年金积み立て不足养老金积累不足年金会计养老金会计配当股利、股息配当金控除股息扣除配当性向股利倾向発行済み株式数已发股票数発生主义应计制パフォーマンス绩效引当金备抵款非资金项目费资金项目一株当たり利益毎股收益评価尺度评估标准费用计上费用的列入ファンダメンタルズ基本条件付加価値附加价値含み益帐外利润不採算事业の整理亏本事业的整顿フリーキャッシュフロー自由现金流动ブレイクダウン分解、按细目分类フロー额流动额フローベース流动基础平均资本コスト平均资本成本ベータ値β値ヘッジファンド对冲基金簿価帐面价値保険料収入保险费收入保守主义の原则保守主义原则保守的な会计処理保守主义的会计処理保有株式持有股票ホルト?アソシエーツ霍尓特公司マッキンゼー社麦金泽公司无リスク金利无风险利息铭柄牌名メインバンク主要往来银行持ち株比率持股率有利子负债帯利息的负债预金存款横并び并列余剰资金剰余资金利益操作利润操纵利益调整利润调整リスク资本风险资本リスクプレミアム风险溢价リターン回报リターンの最大化回报的最大化リターンの変动回报変化流动资产流动资产レバレッジ借入资本利用率连结会计合并会计连结决算合并结算连结决算ベース合并结算基础割引キャッシュフロー法贴现现金流动法。

nisa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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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a制度范文NISA制度是日本政府推出的一项股票和投资基金的养老金收益税收优惠措施。

NISA是Nippo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个人储蓄账户)的简称。

该制度于2024年开始实施, 是为了鼓励个人进行长期投资以提高养老金积蓄。

下面将从NISA制度的背景、运作方式、优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NISA制度的背景是为了解决日本老龄化和养老金问题。

随着日本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养老金支出增加,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来增加养老金储备。

NISA制度的推出旨在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市场,从而提高养老金积蓄。

在NISA制度中,每个个人可以在五年的时间内,购买一定额度的股票和投资基金,并且免税。

免税额度为每年1个人100万日元,夫妻分别可享受200万日元的额度。

这意味着个人在五年内,最多可以免税投资500万日元。

此外,NISA制度没有任何限制,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股票和投资基金,而不必担心相关税务问题。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于鼓励个人进行长期投资非常有吸引力。

NISA制度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NISA为个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更加便利和灵活的投资环境。

通过免税额度和无限制的投资选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由的投资。

其次,NISA制度有助于培养个人长期投资的意识和习惯。

长期投资是获得稳定且可观收益的关键,而NISA制度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鼓励个人进行更长期的投资。

最后,NISA制度也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市场将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对股票市场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NISA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NISA制度的优惠额度比较有限,很多中小型投资者可能无法充分利用该制度。

其次,NISA制度虽然鼓励个人进行长期投资,但也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投资股票和基金总是存在着市场波动风险,如果个人的投资选择不合理或者市场环境不好,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

浅议公司法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意义

浅议公司法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意义

的房 地产 市场 也成 为政 府和 房地 产 商共 同操 纵 的 “ 中国特 色 ” ,市 济 发 展到 一定 阶段 的 产物 ,有 着其 独 特 的形成 过程 。 因此 ,笔 者建 场经 济俨 然成 为愚 弄人 民 的招牌 。 因此 ,市 场经 济体 制如 此 之不健 议 ,假 如 个人 连最 低 资本 注册 金都 无 法保 证 。不妨 采 取其 他 的企业 全 ,我 们与 欧美相 比 ,没有 市 场经 济这 个基 础或 者 说大 背景 ,直 接 “ 来主 义” 有什 么意义 ? 拿
规 定 ,将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 最低 限 额统 一 规定 为人 民 币3 万 元 ;股份 有 限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最 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5 0 元 ;新 增 加 0万 的一 人公 司最低 资本 额定 在 1 万元 人 民币。 O
三、我国法治状况不容乐观
1 9 年 ,我 国 终 于 提 出 了 “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的 目 9 9 建 标 ,法 治 建 设 终 于被 提 上 日程 ,值 得 庆 幸 ,亦值 得 反 思 。相 比之
思、并 与西 方发达 国 家比较 ,阐述保 留 最低 注册资 本金 的必要 性 ,以期 对我 N公 司法 的 完善 可尽 绵 薄之 力 。
[ 关键 词 ]公 司法 最低 注册 资本金 市场 经 济 个A-  ̄ 法治 国家 f % -
2 0 年 1 月2 日 ,十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十 八 次 会议 通 过 了 05 O 7 基 本 的事 实 。试想 ,假 如 个人 信 用体 系缺 失 ,你会 相信 个 人还 是 资
达 。人 世 以后 ,我 国一直 以市 场经 济 国家 自居 ,其 实是 自欺 欺人 , 有 限责 任公 司是 近代 社 会 的一 个最 伟大 的 发现 ,其 意义 不亚 于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日本的近代金融制度始建于明治时期,从初期效仿英国到二战后美国主导,日本金融制度的政府管制色彩较为浓厚。

经过不断发展,日本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模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随着金融革新的深入,泡沫经济的破裂,金融大爆炸式推进资本市场变革,才能适应近来金融形式日新月异的变化。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1872-20世纪40年代)明治维新后1872年日本公布《国立银行条例》,受英国商人银行主义的影响,日本的现代银行制度按照资金需要的不同性质进行设置,由普通银行、储蓄银行以及特殊银行构成,分别履行作为商业银行、大众储蓄机构以及长期金融银行的职能。

银行业之初企业与银行关系紧密,银行家通常由企业家兼任,成为“机构银行”。

银行业早期监管较少,银行数量发展较快,一战后的1927年发生大规模挤兑事件,称为“昭和金融恐慌”。

此后,首个银行法开始实施,对银行业有了最低资本金制度等监管要求,行业整合使得银行数目大幅度减少,至1945年战败时,普通银行数目由战前1283家缩减为61家。

二战结束后,金融制度重建受到美国金融主导,但基本沿袭战前以及战时的框架,形成了分业经营、政府管制、间接融资为特点的金融制度框架。

经济增长期的金融制度(50年代-70年代中期)二战结束后,金融业也成为日本管制最严的领域之一,分业经营是金融制度最显著的特点。

分业经营包括:1、长短期融资业务分离,2、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3、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4、对中小企业金融的分离。

从二战时期延续至70年代中期,日本一直维持着以低存款利率为中心的管制利率体系。

其中国债利率成为决定其他金融产品利率的基础,而存款利率则存在着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最高限度。

通过设立外汇专业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制,日本通过外汇管理隔断和防范外部经济变化对日本国内经济的影响。

以上利率管理需要分业经营,有可巩固分业经营,而内外分离的制度又对此起了一定保障作用,因此三种特征相辅相成。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日本于2005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法典》是以公司法制现代化为内容对已有公司法做出的一次意义重大的修改,其结果不仅形成了形式上统一的公司法典,同时在实质内容上也作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修改,本文就试图结合新的《日本公司法典》对这一次修改作简单总结和论述。

一、2005年公司法修改内容介绍此次日本公司法的修改涉及到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在形式方面,新公司法首先将过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以及商法特例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汇总到一起,编撰成一部法典。

其次,新公司法将过去采用片假名文言文体的商法第二编公司、有限公司法等改为平假名文言文口语体。

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日本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整合,废止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2.创设了新的“合同公司”。

出于国内实际需求及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考虑,日本在新公司法中创设了这种既能确保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在公司内部关系上适用合伙规定的,承认章程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合同公司制度。

3.设立规制的缓解。

(1)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

新的公司法典彻底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修改。

从“最低资本金制度乃是对公司设立自由的限制”出发,取消这一限制,有利于鼓励设立公司及提高发起人的信心。

(2)折中资本制的进一步缓和。

日本新公司法只是对原有折中资本制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缓和,而没有彻底地改为授权资本制。

4.修改了有关董事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消除了设置委员会等的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之间的差异,将董事的责任原则上都界定为过失责任(新公司法423 条)。

5.创新地加入了会计参与制度。

这是这次日本新《公司法》的独创,还未有过先例。

其为本已脱胎换骨的新《公司法》注入了最新鲜的血液,但能否顺利在体内存活发展尚是未知数。

二、此次修改对中国的借鉴1.合同公司与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的比较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完整版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完整版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一、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主要特征?(Th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es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一)主银行制?the main bank system主银行制度在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中占重要地位,主银行以自我承担风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金额最大的资金,他们通常会要求比市场利率略高的贷款利率,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主银行要承担比其贷款更多的损失。

他们对企业采用一种相机治理形式: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企业经营不佳时,主银行凭借信息优势及时介入,实行外部人控制。

Sheared(1989)的研究表明,日本公司的主银行在公司的五大股东之列的占其研究样本的72%,排在第一、二位的占39%。

??(二)交叉持股和稳定股东?Cross-shareholdings and stableshareholders交叉持股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的考虑,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形成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

James s,Ang和Richard Constand(2002)把稳定股东划分为消极稳定股东和积极支持稳定股东。

其中,消极稳定股东持股为了保持同被持股企业稳定的业务联系,承诺不进行股权交易。

积极支持股东则,通过互派高级管理者和建立跨公司的协调机构两种机制来参与公司治理。

稳定股东制度阻止了企业外部的恶意并购,为企业发展创建了稳定的外部环境。

但该制度下稳定股东对企业的盈利情况漠不关心,降低了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作用。

??(三)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Lifetime employment system and theannual work sequence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是日本特有的劳资制度。

终身雇佣制下,横向的劳动力市场封闭,雇员无法转业,而企业也不轻易解聘员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金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

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

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

新《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

日本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与监管体系

日本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与监管体系

日本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与监管体系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亚洲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日本一直积极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并不断完善其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日本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与监管体系进行讨论,并探讨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1. 监管机构的重组和合并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效能,日本政府进行了监管机构的重组和合并。

最具代表性的改革措施是2000年成立了金融服务机构(FSA),该机构整合了原来的金融厅、证券监管厅和保险监督厅的职责,实现了金融监管的一体化。

这一改革不仅提高了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还改善了监管行政效率,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运行透明和公平,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监管。

例如,通过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这些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3. 加强跨境合作与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日本积极推动跨境合作与监管,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日本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共同打击跨国金融犯罪,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此外,日本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推动全球金融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这些努力促进了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二、监管体系的完善1. 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时,日本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督制度,要求这些机构具备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更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以减少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潜在风险。

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传播。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

自考日语本科论文范本

自考日语本科论文范本

日本における年金制度の持続性の分析冯师娜东方语言文化学院日语系 20060600059要旨:世界金融市場の100年一度だと言われる危機を経験したとともに、日本は国内経済の不況が長期化、深刻化されつつあっている。

国民は年金制度がいつまで持続できるかという心配を持ち、年金制度を改正しようという要望を示した。

日本政府がどのようにこの課題を解決していくのかに注目を集めている。

年金問題を解決していくと同時に、企業の社会責任も問われる。

本論では、年金制度を持続していくため、政府・企業・国民という三つの要素が如何に三位一体にし、社会保障制度を根本に改善できるのかを分析したいと思う。

キーワード:年金制度;持続性;政府;企業;国民日本年金制度持续可能性的分析摘要:现在的日本不仅也与其他国家一样在经历着世界金融资本市场100年一遇的危机,同时也置身于国内经济不景气的长期性和严重性的危险中。

面对着这样经济状况的日本正受着来自于国民的压力,因为国民要求改变年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了。

而国民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国民担心经济恶化等的原因而使年金制度不能长久持续下去。

那么,日本应该怎样来解决这个难题呢?本文将会围绕政府、企业、国民各自该做什么才能使这三方面的力量聚集起来去推进年金制度得以根本的改善,从而提高年金制度的持续性。

关键字:年金制度;持续性;政府;企业;国民目録要旨(キーワード) (1)摘要(关键词) (1)はじめに1問題提出 (3)2研究対象 (3)3研究目的 (3)1、年金制度の背景1.1年金制度が設立された背景 (4)1.2現在の年金制度の背景 (5)要写小括就每一章都要写,不能有的有,有的没有。

这一章你基本上都是概念介绍,小括不好写,不过我倒觉得你加上小括会让这些引用的概念成为真正为你服务的内容,而不是简单的介绍了。

对背景的分析就是小括。

2.国民と年金制度2.1国民と年金制度 (7)2.2国民が年金制度への疑問 (7)2.3国民の対応策 (8)2.4小括 (9)3.企業と年金制度3.1年金制度が企業への影響 (9)3.2企業の対応策 (10)3.3小括 (11)4.政府と年金制度4.1政府と年金制度のつながり (12)4.2政府の対応策 (12)4.3小括 (15)総括 (15)注釈 (16)参考文献 (17)謝辞……………………………………………………………………………………………はじめに1問題提出日本の年金制度は、アジアにおいて一番完備し、進んでいる体制だといわれたことがある。

日本投资管理制度

日本投资管理制度

日本投资管理制度引言日本作为亚洲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投资管理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日本在投资管理方面拥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积累。

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市场的监管机构、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等方面。

一、投资市场的监管机构1. 金融厅金融厅是日本国家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日本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执行监管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等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顺畅运行。

2. 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是金融厅下属的一个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日本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证券交易、保险销售、财务咨询等。

金融服务局通过执法检查、许可审批、信息披露等手段,保障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证券交易所日本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分别是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日本资本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与监管、投资者保护与教育等工作。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保护法日本的《投资者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该法律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违法处罚和赔偿机制等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2. 投资者教育日本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重视投资者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组织培训课程、推广金融知识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投资者教育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 投资者投诉日本建立了健全的投资者投诉机制,投资者可根据投诉对象的不同向金融服务局、证券交易所、律师协会等监管机构提出投诉申诉。

监管机构将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投诉事件,给投资者以及时有效的反馈和救济。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项目资本金是金融人平时会经常接触到的概念。

这个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其本质是政府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其中明确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同时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一)设置“项目资本金”的目的国发35号文一开始就指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说白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项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钱,所有的钱都通过向银行借款等负债的方式筹措,这样会引发很大的风险。

实际上,这也是有前车之鉴的。

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发生于2003年的“周正毅事件”,这个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四三二”政策出台直接的导火索。

此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企业申请开发贷必须要自己掏腰包解决30%的项目资本金。

另外,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

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

(二)项目资本金的特征1、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2、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3、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后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过多次修订,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确定的,具体如下:在本次国常会放宽以后,更新的要求预计如下:在银行贷款等业务中,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到位是项目能否放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摘要:本文从资本三原则的角度对中外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梳理,并分别提出了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变革问题。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这次我国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重大争议问题。

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若要深入分析,则需溯本追源。

在公司法理论上,按照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取得信用所依赖的基础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以资本信用为公司的信用,如股份有限公司。

在历史上,公司信用基础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中世纪,公司信用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取得的特许状,特许状赋予的行业垄断地位是公司法人人格及其信用的基础之一。

由合伙发展而来的无限公司是公司人格与投资人人格分离的开端,但是个人信用仍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16世纪出现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仍是以出资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英国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也规定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从此时起,资合公司的信用开始建立在公司资本的基础之上,公司人格与投资人人格的分离比较彻底,公司设立也由特许设立转变为准则主义,现代公司制度得以建立。

自此,公司信用主要建立在公司的偿债能力的基础之上而非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的基础之上,主要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也贯彻了公司以其资本为其信用基础的理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学者江平认为“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1]公司资本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对分离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保障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贯彻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不变。

我国公司法重视交易安全,严格遵循“资本三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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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废除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
一、新公司法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
在2005年以前,日本的公司有四种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名公司、合资公司。

在新公司法上也有四种形态,股份公司、合同公司、合名公司以及合资公司。

但是新旧公司法中,股份公司的内容是不同的。

现行公司法把旧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并为现在的股份公司。

所以按照现行法例,在日本已经不可能成立有限公司。

此前,日本有140万家有限公司,在新公司法出来后,有三条出路:第一条,作为特例有限公司;第二条,变更为股份公司;第三条,变更为合同公司。

在05年以前,在日本成立有限公司需要300万日币,相当于24万人民币,成立股份公司需要1000万日币,相当于80万人民币。

新的公司法删除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所以在日本无论成立什么样的公司,都不要求资本金,用日本的话讲,1日元就够了。

在日本成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包括手续费、税费,20
万日元相当于1.4万人民币就够了,最长1个月内完成。

这样规定的动机是为了鼓励大家经营公司,活跃日本的经济,挽救日本经济当时一直下滑的状况。

但是此举也有不好的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第一,有限公司以特例有限公司的形态在日本维持经营,是非常不安定的。

第二,合同公司这一新公司形态其实与原来的有限公司差不了多少,其目的是想要公司不交法人税,因为日本的法人公司的法人税是很重的,平均在33%左右,而合同公司股东得到分红,只要交个人所得税即可,不必交法人税。

但是该目的并没有达到,按照日本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一定要交法人税。

所以改变不了交法人税,若要改变就要牵涉到其他相当多的法律,因此,结果合同公司仍然要交法人税。

按我个人的观点,它如此的变化,有欠稳妥。

第三,日本的经济环境虽然不好,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讲还是比较安定的,日本的公司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守信用的。

但是新公司法一改,整个制度都变了,如删除最低资本金制度,如此日常的交易安全就大大降低了。

第四,现在股份公司是原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合并,因此制度也变的非常的复杂,公司法有900多条。

所以总结下,日本的公司制度的现状,总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的活跃性,但是造成了公司的信用问题。

二、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后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般而言,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存在意义有二点,第一点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这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二点是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

新公司法第27条第4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出资财产的具体金额或者其下限金额 [1]。

这样,公司法本身不对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做强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去规定。

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之后,那么如何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日本新公司法作了如下的制度安排。

其一是对公司的盈余分配进行规制。

即公司净资产没有达到300万日元时不得进行盈余分配(新公司法第458条)。

如果公司违反公司法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等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得到分配的股东也要把分配所得归还给公司,但不知情股东除外(新公司法第462条第1款,第463条第1款)。

同时,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替公司请求有义
务归还的股东归还(新公司法第462条第1款)。

其二是要求公司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公开。

即股份有限公司在定期股东大会结束后必须尽快地将资产负债表予以公告(新公司法第440条第1款)。

为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公开的正确性,新公司法还采用了诸如明文规定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及时原则和正确原则(新公司法第432条第1款),导入了新的会计参与制度,扩大了会计监察人的设置范围(新公司法第326条第2款)等等措施。

如此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如下理由:即,与其说通过最低资本金制度,还不如通过要求公司公开责任财产状况和确保公司确实地保留一定的财产这样的措施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2]。

除了这些措施以外,法人格否定的判例理论,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第429条)也是极为重要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途径。

在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不但有打击人们的创业热情,妨碍人们开新公司创业的一面。

而且由于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所以说该制度本身也有难以发挥保护公司债权人作用的另一面。

实际上,在日本像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都有其自己的防范措施。

它们几乎没把中小企业当做真正独立的公司看待,给中小企业放贷时一般都要求公司的经营者本人为公司的借贷提供人的或者物的担保。

在此,还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如何保护公司的侵权行为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公司债权人大致可分为交易债权人和侵权行为债权人这两类。

交易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保护措施或者个别的合同交涉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而侵权行为债权人就很难得到和交易债权人一样的保护。

所以在日本也有学者主张通过强行要求公司加入责任保险来达到保护侵权行为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3]。

但是,新公司法没有采纳该主张。

这样,侵权行为债权人主要只有通过法人格否定的判例理论来达到保护其自身的目的。

三、对中国公司法的借鉴意义
如上所述,日本新公司法已经彻底地废除了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为了促进创业,刺激经济发展。

况且这种效果已从承认1日元公司破例立法的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想必日本的这一重大变革对中国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金的思考会有所裨益。

其实,除日本之外,例如法国已于2003年8月通过了废除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经济创新法案。

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公司的最低资本金是5万英镑(第11条,第18条第Ⅰ款),而对非公开公司没有做规定。

美国的各州公司法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规定。

但是德国法还是如前,股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5万欧元(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为2万5千欧元(第5条第1款)。

按照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第78条第2款),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152条第2项)。

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公司法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不同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23条第2,3款)。

即,(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4]。

例外,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时最低资本金额规定过高这是不争的事
实。

当然这里有其历史渊源。

问题是从今往后公司法将如何对待最低资本金制度[5]。

公司法修改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人民币3万元之外,还准备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并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这对广泛吸收社会游资,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确有裨益。

但是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似乎没有改动。

尽管还不是很彻底,我们应该理解公司法草案是顺应了世界的大趋势,这样做无疑对促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业是有利的。

但是,草案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认为既然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何不一鼓作气地将之废除。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这样做会更加促使中小企业的创业。

当然这样做决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日本新公司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规定公司盈余达到一定金额以后方可进行分配,公司年终股东会结束以后应当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交给其进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公司债权人查阅等等措施。

还有公司法草案中规定的法人格否定的法理也会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仍应保留,但是1000万元实在太高,应该适当地把门槛降低,例如降低至500万元为宜。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是面对规模大的公司,所以说对其资本金额的规模做一定的要求还是必要的。

[1] 这样,最低资本金的破例立法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2005年4月以后的“中小企业新事业创业促进法”第3条之2规定了该破例制度,但是“关于公司法实施以后相关法律的调整等事项的法律”已将该破例制度删除了。

[2] 参见相泽哲,岩崎友彦:《会社法总则・株式会社の设立(公司法总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商事法务》第1738号2005年,第8页。

[3] 参见江头宪太郎:《株式会社・有限会社法》(第三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页,吉原和志:《株式会社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ジュリスト(法学家)》第1295号2005年,第19页。

[4] 在对中国公司法草案讨论的过程中,尽管没有主张不要规定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声音,但是就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各种各样的意见。

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参见卞耀武:《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意见的汇报》载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5] 关于对包括最低资本金制度在内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综合研究,参见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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