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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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标准

煤矿三违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二零一九年

目录

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

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

一、通用部分 (2)

二、采煤部分 (3)

三、掘进(修护)部分 (4)

四、机运部分 (4)

五、“一通三防”部分 (6)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

一、通用部分 (7)

二、采煤部分 (8)

三、掘进(修护)部分 (10)

四、机运部分 (11)

五、通防部分 (14)

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

一、通用部分 (17)

二、采煤部分 (18)

三、掘进(修护)部分 (19)

四、机运部分 (20)

五、通防部分 (21)

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引言

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

直备受关注。煤矿事故的频发,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为了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三违”界定标准成为必然。

什么是“三违”?

“三违”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

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它包括三个方

面的违规行为,即违章作业、违规操作和违反管理制度。

1. 违章作业

违章作业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禁止的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等。

2. 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例如,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按照作业要求使用操作工具等。

3. 违反管理制度

违反管理制度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例如,不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不按照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等。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

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煤矿工作人员行为

通过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这有助于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2. 预防煤矿事故发生

煤矿事故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有助于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煤矿83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83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83条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用部分

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酒、点火物品入井的(有措施规定的烧焊火种除外).

3、安全帽系带不标准、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戴化纤毛巾、衣服入井的。

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5、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6、防突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斗机司机、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押车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斜井蹬钩工、立井蹬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水泵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觉的。

7、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防爆检查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8、安监员、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9、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10、撞自进入盲巷、注氮工作面上(下)隅角或栅栏内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

12、擅自停、开局扇的。

13、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等采取限量排放措施的。

15、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6、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7、盲巷未在规定时间封闭的。

18、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

19、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并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20、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煤矿三违界定

煤矿三违界定

附件5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⒈采掘工程无措施的,巷道及重大设备检修无措施施工的;

⒉施工人员未经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的;

⒊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生产的;

⒋现场安全隐患未排除安排生产的;

⒌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的;

⒍风量、防尘水源不足未解决安排生产的;

⒎采购非“MA“标志产品并投入使用的;

⒏可引发造成人身和非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一)、采煤专业:

⒈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⒉打眼、装药、放炮与回柱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⒊放炮前后未进行二次补液的;

⒋现场组内二棵以上损坏支柱或压力达不到要求未更换或补液的;

⒌回料前未按要求架设特殊支护或二次补液就回料的;

⒍现场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掘进专业:

⒈迎头空顶作业或未采取撅顶防倒措施的;

⒉未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未洒水防尘的;

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的;

⒋放炮前迎头10米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

⒌火工品管理未按规定执行领、用、退及现场管理规定的;

⒍放明炮、糊炮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

⒈检漏继电器关闭不用的;

⒉煤电钻不使用综保或综合保护甩掉不用的;

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⒋安全门及信号闭锁不可靠的;

⒌带电搬迁、检修设备的;

⒍Φ1.6m以上绞车安全制动不可靠的;

⒎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⒏倾斜井巷行车时行人的;

⒐倾斜“一坡三挡”不坚持使用的;

⒑爬矿车、爬皮带的;

⒒运输设备固定不牢靠的;

⒓要害工种无证上岗的;

煤矿三违行为大全

煤矿三违行为大全

“三违”行为界定

1.一般“三违”行为

1.1 共性部分

1.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

2.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

3.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

4.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

5.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

6.无有效证件下井的

7.井下躺卧或睡觉的

8.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

9.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

10.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1.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

12.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

13.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

14.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

16.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7.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

18.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

19.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

20.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

21.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

1.2 采煤专业

22.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

23.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

24.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

25.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

26.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

27.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

28.移架不开喷雾的

29.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

30.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

31.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

32.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

33.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一

第一部分

煤矿顶板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距离超过0.5米没有采取支护措施并拒绝处理者;

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3、摩擦柱、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

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

5、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达到6个支架者。

6、吊链挂在单体柱上拖拉设备者;

7、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

8、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

9、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失效或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或锚索达到1根而未及时做标记进行处理者;

10、金属网网头、网边未按规程要求搭接者;

11、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

12、进入前溜内展网的责任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3、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

14、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1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16、进入采面前溜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护帮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找掉的责任者;

17、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者;

1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19、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放炮的责任者;

20、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行为大全

煤矿三违行为大全

“三违”行为界定

1.一般“三违”行为

1.1 共性部分

1.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

2.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

3.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

4.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

5.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

6.无有效证件下井的

7.井下躺卧或睡觉的

8.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

9.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

10.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1.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

12.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

13.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

14.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

16.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7.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

18.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

19.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

20.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

21.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

1.2 采煤专业

22.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

23.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

24.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兆帕开机工作的

25.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

26.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

27.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

28.移架不开喷雾的

29.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

30.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

31.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

32.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

33.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

朱庄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

1、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2、斜巷运输时绞车不带电松车或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3、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4、瓦斯检查员未井下现场交接班的。

5、信息平台录入隐患造假的。

6、斜巷运输“行车行人”的;无极绳绞车运行过程中跟车作业的。

7、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设专人观察顶板的。

8、使用注液枪抵抗支架、调架等易蹦、易弹作业未采用远距离供液的。

9、无措施使用皮带机、链板机打运物料的。

10、未经安监处长批准和无安全监护人同行,在矿井或采区主要巷道内,随身携带长度超过 1.5m 以上长柄工具或物料的。

11、井下打架斗殴的。

12、因工作原因辱骂安全检查人员、管技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的。

13、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4、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或其它警

戒区域的。

15、扒矸机和综掘机运行期间、运行范围内人员停留的。

16、车辆掉道不按规定处理的。

17、小绞车放飞车的。

18、变电工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

19、违反安全生产的其它严重行为。

典型“三违”

(一)通用部分

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3、酒后参加班前会的。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未集体升入井的跟班人员。

6、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措施未送达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等相关部门就施工的责任单位技术员。措施已审批但现场无措施就施工的班队长。

7、在井下乘坐架空乘人器时吃东西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员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过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2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转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转的

13、造成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照相关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照相关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以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过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2、支配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平安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别工种未经培训支配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听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平安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平安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平安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峻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平安帽或在井下随便脱掉平安帽的

18、井下任凭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准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1、管理人员发觉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新版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新版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新版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1.一般“三违”行为

1.1 共性部分

1. 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

2.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

3. 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

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

5.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

6. 无有效证件下井的

7. 井下躺卧或睡觉的

8.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

9. 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

10.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1.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

12. 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

13. 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

14. 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

15. 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

1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7. 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

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

19. 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

20.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

21. 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

1.2 采煤专业

2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

23.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

24.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

25. 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

26. 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

27. 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

28. 移架不开喷雾的

29. 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

30.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

31. 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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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峻“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觉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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