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古代律令语言中的词汇比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日古代律令语言中的词汇比较

江西农业大学肖遥(江西南昌330045)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一苇可航”,两国有文字记录的文化交流,也至少有两千多年历史。最初主要是中国移民迁居日本,以后有了中日两国之间的使节往来,奈良,平安时代的遣隋史,遣唐使,以及中国的聘日使。此外还有各种留学人员,如入唐的留学生,学问僧。到了近代,两国间的交流途径就更加的多样化。

中日之间法律的相互学习和吸收,古代日本通过学习中国的法律制度,加快了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向封建法制社会的过渡。近代中国通过向日本和西方先进思想的学习,促使了民族的觉醒,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清王朝统治,使得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随着现代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日本法治社会的日益成熟,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确实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法治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本文将以法律词汇为切入点,比较古代中日法律语言的异同。

公元646年(日本大化2年)正月初一,孝德天皇颁布《改新之诏》,正式开始改革,史称大化革新。大化革新的主要内容就是仿效中国唐朝的各项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同时也引进了中国法律语言的运用。

中国古代的律令语言都是文言的,以书面文语词汇为主。日本的古代律令主要是从中国引进,为了凸显律令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律令文本都通过汉字来表述,而极少使用假名符号。因此,大部分都与母体相类似,但由于日本又有着自己特定的社会现实和国情特点,文本具体的地方略微有所修改,本文会截取这些不同点,进行比较,通过对比较的分析作出适当的阐释。

案例一

中国律令:在官司,谓近關州縣,即准状尚书省,仍蹏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诉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妄诉除免,皆准比徒之法。

日本律令:在官司,谓近關國郡,即准状太政官,仍蹏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妄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妄诉除免,皆准比徒之法。

在这段材料中,中文的州县在日语中变成了国郡。唐朝,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道下辖府,州(府州同级),府和州再分别下领各县。后因增设节度使,成为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安史之乱以后道已成为虚设,唐末实际还是三级制。日本的行政区划为三级,国郡县。国相当于中国的郡,郡相当于中国的县,日本没有县这个行政单位,郡往下就是村子。随意在这段材料中,中国用的是州县,日本用的是国郡。这是由于两国的行政区划不同所造成的。在官吏制度上,唐朝時皇帝权利最高。皇帝下设三个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省下面是六个部,吏部,礼部,刑部,工部,兵部,户部。

日本则是天皇为最高权力者,下设神祇官和太政官,在下設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蔵,宮内八省。因此在中国律令中准状尚书省,在日本律令中,就修改成为准状太政官。这是由于两国的官吏制度不同所造成的。

案例二

中国律令: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者,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取度所而過者,各徒一年。

日本律令:凡不應度關而給過所者,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取度所而過者,各徒一年。

中国律令: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日本律令:凡私度者,有他罪重,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中国律令:諸領人兵度關,而别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官司論。

日本律令:凡領人兵度關,而别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官司論。

观察这三段律令文本,中国律令和日本律令所对应的意思基本是一样的。只是中国律令多以“诸”字开头,而在日本律令中则多用“凡”字,总起下文。新华字典中,“诸”字解释如下:众,许多:诸位、诸君、诸侯。“凡”字解释为平常普通,也有纲要,概括之意。在中文语境里面看不出来区别。日本国语字典中“凡”字作副词解释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概,表范围和约数;第二种是从全局或者整体把握,一般而言怎样,用来一起下文。“诸”字在日语中主要是和另外一个字合在一起构成词语使用,很少单独使用或引起句子。看到这儿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律令常用“字”引起,而日本律令多用“凡”字来引起了。这是由两国中汉字在不跨文化背景中的不同意义和使用特点所决定的。

案例三

中国律令: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官司知情,各與同罪。

日本律令:若家內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官司知情,各與同罪。

观查这段律令文本材料,我们发现在中国律令中使用的是“家人”一词,而到了日本律令中,就变换成为了“家内人”一词,难道日本社会分为家内人和家外人两种不同群体吗?我们知道,在日本社会中,人们根据亲疏远近,将自己的家庭,公司,社会分成了内和外两个不同的社会。虽然只是字面上面小小的差别,在实际生活中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然而在这段文本材料中,是这种意思吗?查阅了和那段律令同时代的《养老令●户令》中间有一段规定:“凡家人所生子孫,相承為家人,皆任本主驅使,唯不得尽頭驅使,及買賣”。可以发现在这段材料中,有涉及到“家人”这个词汇。那么在日语中“家人”和“家内人”是不是一个概念,日语中的“家人”和汉语中的“家人”,是否是一样的意思呢?查阅了相关的日本文献,在日语中,家人从事的是奴役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被国家和拥有他们的主人所占有。但是他们的人身不能买卖,也不能受到严酷的驱使。可见家人的地位近似于奴隶,又不是完全意义上奴隶,可以称为“准奴隶”。而在汉语中,“家人”即为自己共同生活的眷属和与自己有着直系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亲人。两个是不一样的概念,汉语的“家人”,相当日语中的“家内人”。因此在中国律令中的“家人”,到了日本律令中即转换为“家内人”。

案例四

中国律令:諸緣邊城戊,有外奸內入,謂非眾成師旅者。

日本律令:凡緣邊之城戊,有外奸內入,謂眾不滿百人者。

在这段律令文本中,中国律令中使用的是“师旅者”一词,在日本对应的律令文本重则修改为“百人者”。这段中文律令文本下面,并没有相关文字对“师旅”作出具体的法律解释,多少人的规模才为师旅。当然,就这一段材料,我们无法得出古代法律解释学并不十分完善的结论。后查阅相关的文献,有一段记录“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两千五百人为师”。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我们的疑惑,五百人为旅,两千五百人为师。师和旅完全是不同的概念,而且相差很大,那么在这段律令具体实际应用的时候究竟是达到旅就应该报告,还是得等到师级才报告呢?明显这儿具有很大模糊性,汉语的模糊性在这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日本律令材料中,就巧妙地回避了这个问题,直接给出了确数“百人”。我们也并不能断定日本律令就较母体中国律令要好。日本是一个海岛小国,面积狭窄,人口稀少,便于治理。中国幅员辽阔,面积巨大,在很多具体事情上无法给出准确的限定,这时候就得使用模糊性语言来表述,才比较具有现实可行性。

中国律令: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徒三年。

日本律令: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徒二年。

中国律令: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日本律令: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二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