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医学院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辽宁医学院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研究性文章,决定实施辽宁医学院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发挥研究生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产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积极营造注重学术、注重科研创造的良好氛围,大力改善我院研究生培养的内外部环境。
第二条基金来源及基金管理
研究生创新基金每年20万元,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鼓励争取社会和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扩大基金来源。
研究生创新基金由研究生处管理,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科研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研究生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包括布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并公布获得研究生科研基金者名单和进行课题基金以及研究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资助对象、强度及数量
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攻读同等学力的研究生),凡于入学半年后至预期毕业一年前均可申请。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强度视课题研究内容及学科特点而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2万元,每年10项左右,项目执行期限为1~2年。
第四条评选原则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原则是: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若本年度有结余的,自动滚动累加至下一年度。
第五条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可获得高水平的原始数据资料,在理论、材料、观点、方法上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较大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
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142号)文件精神,经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同意,学院将开展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转评范围
凡在辽宁医学院附属一院及附属二院从事临床医疗等工作的学院教学编制且未取得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资格的教授、副教授均要参加本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级转评;副教授只取得正高级卫生系列资格或教授只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也要求参加本次转评。
教授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资格、副教授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可以不参加本次转评。
二、转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资格条件
1、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教授。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副教授。
(三)学术及业务要求
本次转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省卫生厅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执行。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卷内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各1份,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文章内容复印件(著作提供著作的封面、书号、目录复印件),与报评专业相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辽宁
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大学制定了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大学编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如下
、定编的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定编,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定编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化原则。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三)精简高效,按需定编的原则。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四)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紧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学科建设与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保证各单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教师结构。
三、定编的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院,专科、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六)诊所(含中、西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
(八)急救中心(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十一)护理院(站)、乡村助产接生站;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计划生育等在本业务范围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
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驻本省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统称驻辽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管理。
驻辽部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驻辽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服务的,均应纳入地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聘用地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须经所在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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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8.03
•【字号】辽卫字[2006]13号
•【施行日期】2006.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6〕13号)
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
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校字13318附件:辽宁医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附件:
辽宁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卓著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营造重视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激励机制,激励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断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教学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教学能力)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采用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育教学方案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在各类教学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
第四条(教学研究)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一定创新和突破的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研究文章。
第五条(教学成果)遵循教育规律,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质量工程)紧密结合国家“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充分体现出我校教学质量水平提升的课程、团队、名师及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等。
第三章奖励标准
注: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实验技能大赛“国家级”指教育部或一级学会开展的比赛;“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外语知识竞赛按人次予以奖励。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87]70号1987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区、县、乡(镇)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属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以经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列事业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内部机构、人员数额、领导干部职数(包括中层干部)、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
分设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立,要根据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时、因地制宜,分别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逐步发展。
第六条事业机构的审批,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批准;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同级编委提出意见,经区、县讨论同意,报市编委审批;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管理制度)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方法
附件1: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方法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开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标准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壹、编制管理的原那么和目标
〔壹〕根本原那么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那么,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开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
学院人员编制控制于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标准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于学院根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 60%之上;教学辅助编制占 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于 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于 5% 以内。
二、核定依据
〔壹〕《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 号〕;
〔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 号〕;
〔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 号〕;
〔四〕《辽宁医学院“十壹五〞规划》;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
〔壹〕教师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
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
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效劳、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效劳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沈科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推进中心的有序发展,完善布局、强化管理、严格评估,市科技局与市卫健委联合修订了《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用与示范等方面的作用,参照《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旨在整合我市人口与健康领域临床医学科技研究资源和研究力量,提高人口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并更好的服务于临床需求、提升临床医学研究效率,推进我市医学科技发展,加快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好设施条件的我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各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聚焦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应用等,打造一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科研平台。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1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住院总医师管理制度(试行)
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通过住院总医师的阶段培养达到提升医师业务技术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总医师制度。
第一条各临床科室必须设置住院总医师(原则上任期为每人一年),住院总医师不能代替科室一线值班医师,住院总医师要按要求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科室内设立住院总医师值班室。
第二条准入制度
1、必须由在临床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临床工作2年以上),且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注册医师担任。
2、申请人必须医德高尚,无违纪违规行为,无重大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记录。
3、上岗前,要认真填写住院总医师上岗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审批、备案。医务部组织考核专家小组对住院总医师进行岗前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考核分医德医技和病历书写两部分考核。
第三条工作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及上级医师指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
内各项医疗业务和日常的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住院总医师实施一周五天24小时工作制,周五晚5点到周日晚5点为探家休息时间,此时,各科要由主任指定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代班,接替住院总医师工作。住院总医师值班时必须24小时在岗,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离岗脱岗。
3、住院总医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科内医师的排班;外科住院总医师负责科室各医疗组手术安排,并提交科主任签字。
4、住院总医师负责院内的科间会诊,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24小时内完成,严禁电话会诊(特殊情况除外),并做好会诊记录,如遇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应立即如实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处理。
校字13318附件:辽宁医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附件:
辽宁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卓著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营造重视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激励机制,激励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断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教学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教学能力)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采用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育教学方案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在各类教学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
第四条(教学研究)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一定创新和突破的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研究文章。
第五条(教学成果)遵循教育规律,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质量工程)紧密结合国家“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充分体现出我校教学质量水平提升的课程、团队、名师及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等。
第三章奖励标准
注: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实验技能大赛“国家级”指教育部或一级学会开展的比赛;“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外语知识竞赛按人次予以奖励。
医院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编制管理,发挥医院人员作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编制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行政和后勤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医院编制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有序。
第四条医院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效率优先、服务至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编制管理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待遇公平、激励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定
第六条医院编制按照医院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策,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编制数目。
第七条医院编制按照职能部门划分,包括医务、护理、行政、后勤等各部门。
第八条医院编制的设置和变更需经过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九条医院编制的调整应当进行合理的公告和解释,同时向员工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十条医院编制的分配原则应当坚持以科学性、公平性和适应性为主。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包括考核绩效、考核考核、定期评估等。
第十三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注重人才选拔和培养,建立人才储备,推动医院人员的定岗培训。
第十四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完善编制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不足,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编制激励
第十六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薪酬、待遇、表彰、奖励等方式,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注重绩效考核和考核奖励,从而激发员工工作动力。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5.10.31
•【字号】辽卫字[2005]16号
•【施行日期】2005.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
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5〕16号)
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推行人员聘用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卫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
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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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
学院人员编制控制在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在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60%以上;教学辅助编制占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在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在5%以内。
二、核定依据
(一)《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
(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号);
(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号);
(四)《辽宁医学院“十一五”规划》;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实验、图书资料、卫生保健、辅助科研以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服务、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办法
(一)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1、教师编制: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
任务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300学时/学年·人核定一个教师编制。各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编制数按学年学时数/300学时/学年·人核定。
2、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按每200名学生配备1人核定。
3、管理人员编制:按照不超过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核定。各单位(部门)管理编制根据各部门岗位职责范围、工作量进行配备。
4、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按二级学院(部)全学年实际实验教学学时数/300--600实验教学学时数核定。非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5、工勤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工勤人员编制。
(二)各类人员岗位设置
1、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有教师队伍和学生的二级单位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并分管学生工作,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2、没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设管理岗位,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3、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除设管理岗位外,下列部门分别设教辅岗位
其他为工勤岗位。
5、附属医院的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按卫生厅规定执行。
6、教辅部门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图书馆设管理岗位。
教辅部门设教师岗位的有科学实验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
科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学报编辑部为教辅岗位。
7、研究所中研究人员为教师岗位,其他为教辅岗位。
人类学研究所、新药研究所和人畜共患疾病研究所按专业分别挂靠基础学院解剖学教研室、药理学教研室、免疫微生物教研室。
研究所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服从教研室领导,教辅人员划归科学实验中心,服从科学实验中心领导。
8、在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的教师编制人员,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9、具体的岗位设置详见后面的附表。
五、编制管理规定
(一)经学院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突破编制,必须经学院机构编制领导小组批准。
(二)学院实行专职教师岗位和兼职教师(双肩挑)岗位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兼职教师按完成1/3教学工作量计算,3人折算占1个教师岗位。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能力的兼职教师必须从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续聘、晋职晋级和享受工资及相关津贴等待遇。
(三)因年龄原因未聘到处、科级岗位的干部;经学院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人员;学院安置的临时岗位人员,可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四)自费出国一年及以上或出国获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将其转入人员流动中心,不占原单位(部门)编制。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五)根据上级“事企分开”的原则学院今后不再核定企业实体人员编制,学院鼓励企业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使用院内待聘人员和外聘人员,外聘人员不属于学院正式在编人员。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和《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二级单位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