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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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的专有技术体系,保护企业的知识

产权,鼓励发明、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符合专有技术的内容及时加以总结、甄别,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体系,对不宜公开的技术及引进的技术实施有效的保密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构筑和提升企业自主核心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制度》和《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专有技术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经研制、发明的,不宜申请专利、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关键工艺流程、工艺技术、设计图纸、操作规程、操作方法、内控技术标准、产品设计、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管理技巧等。

第三条本定义以外的专利按《公司专利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

服务于公司的单位(含外协单位、项目外包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技术质量部是专有技术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二)负责牵头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专有技术评审和认定。

(四)对已审定专有技术奖励的上报,负责对各部门的专有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国内外对公司专有技术的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理专有技术的权属、侵权等纠纷,处理公司及各单位有关专有技术的仲裁和诉讼等事宜。

(六)公司有关专有技

术保密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

(七)审定公司的专有技术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公司其他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单位,

对其所有和负责的专有技术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专有技术及时申报、建档、定密等工作。

(二)对本单位专有技术进行管理,审定专有技术范围,对其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进行定期检查和甄别,完善

保密措施或对失去保密价值的专有技术予以解密。

(三)协助对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的侵权、仲裁、诉讼等事宜的受理和处置。

(四)对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奖励的申报和初审。

第七条公司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有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科研、生产、技改、维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专有技术,由其负责部门按本制度管理,待项目(工程)完成后,转交项目投资或产权单位管理。

第九条引进和技术合作项目组或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谈判前对所

参加谈判的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将参与项目谈判人员的姓名、单位、工号记录在案,该记录由项目组保存五年;负责与参与项目的其他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负责将谈判过程中起草的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提供给专有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负责按最终签订的合同,将项目引进或输出的专有技术清单上报其专有技术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确认并提出专有技术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与受聘员工、外聘专家、外来实习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一条专有技术的档案管理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制定具体保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专有技术均有保密

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专有技术的保密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制度》,专有技术的保密内容重点包括:操作诀窍,技术图纸,管理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原始记录,统计资料,技术总结,内控标准,各类规程,技术通知单及工艺技术控制参数等,准备或正在研究开发的课题题目及内容,特殊设备及特

殊工艺流程,实验基地和试验场所以及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有价值的技术信息等。尤其是准备申请专有技术和已审定为专有技术的技术内容要加强保密管理。其中有独占意义、是企业主体工艺的专有技术和有技术贸易前景或潜在技术贸易前景的技术信息是专有技术保护的重点。

第十四条对外发表的技术、管理文章、演讲稿和对外发布、上报的技术信息涉及到专有技术的保密审查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涉及公司及所属单位专有技术内容的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或负责接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单位和部门,由其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确定允许参观和学习的内容

和范围。

(二)参观、学习路线应在允许的路线和设施范围内,邀请或接待单位要告知参观、学习人员未经负责接待单位和

部门允许不许拍照、录像

第十六条技术考察及技术交流国内外同行前来考察或与国内外同行之间进行技术交流时,除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外,还要本着不泄露专有技术的原则加以处理,公司(我)方交流的技术内容,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把关审核,除公司的简介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许将专有技术资料信息外送(借)。提供资料宜粗不宜细,宜少不宜多,以结果为主,轻过程,并规避专有技术保密要点。

第十七条所有对公司以外单位进行的专有技术有偿或无偿输出,

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技术贸易;对可能涉及到公司专有技术的技术贸易谈判要事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二)因技术贸易需要而进行的参观、考察和培训活动,所在单位、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专有技术暴露和泄露。对技

术贸易中提供的专有技术资料要编号,并标明技术保密要求。

(三)对在技术贸易中引进技术需外来人员指导和进行安装、

调试时,所在单位(部门)应将其活动限制在合同要求范围内。

(四)技术贸易广告(包括广告册和上网的技术内容)

按第十四条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查阅归档的专有技术和引进的技

术资料,需持有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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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查阅专有技术和引进专有技术的资料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公司专有技术和引进专有技术的外单位设计、施工、维修、学习、考察等人员,应持被服务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专有技术所属单位(部门)进行有限定的查阅。未有公司签署的有效合同规定和专有技术所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不许将资料带出和复制。以上过程应在公司保密相关规定允许范围之内进行。

第四章专有技术的申报、评审流程

第十九条公司专有技术申报及评审流程如附件二所

示。职工(单位)申报专有技术应填写专有技术申报表(附件三),并用A4纸撰写专有技术内容,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按评分标

准和流程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

见,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公司技术质量部根据专有技术评审,组织由公司技术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成员组成的 5 — 7人评审组对申报专有技术材料进行评审定级,并将评审意见、评分、定级结果记录在专有技术评审表(附件三)和专有技术评分表(附件四)内参加评审人员(专家)应符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认定的涉密人员范围,并在公司专家人才库中选择参审专家。

第二十条经过评审组审定的专有技术,由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综

合意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经批准的专有技术,将对发明(创新)人发放专有技术证书。未通过各级审核的专有技术,及时返回给所在部门和申报人。

第二条各单位对专有技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鉴

别和评审,对新产生的专有技术须及时申报、建档和实施管

理,已失去保密价值的专有技术要按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解密。

第二十二条每项专有技术应按下图编号,当年流水号

指各单位的当年流水编号,提出单位代号写到部、处即可。

X X X X XX X X X XXX

提出年提出单位代码专有技术等级当年流水号

第二十三条专有技术的撰写,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专有技术名称;

(二)原有技术及存在的问题;

(三)国内外现有相关技术情况;

(四)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

(五)实施后效果或预期效果;

(六)同类企业实施该技术的可能性;

(七)说明该项专有技术是否需要或是否已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建议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8 .说明该项专有技术是限于公司使用还是可以对外许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专有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或预期效益)和评审得分,确定专有技术的等级。

专有技术等级表

第二十五条专有技术的所有和管理单位应对专有技

术建档管理,并填写专有技术备案表(附件五)一式三份,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保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名称、涉密类别、密级、保密要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涉密范围等。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根据专有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水平分,对专有技术的发明(创新)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内部实施的专有技术,在该专有技术连续实施一年及以上可一次性申报效益奖,其程序如下:

专有技术发明(创新)人或实施负责人填写专有技术效

益奖申报表(附件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济效益评审组负责对专有技术进

行经济效益的评审认定。公司经济效益评审组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计财部、人力资源部组成。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专有技术应用单位、技术、计财部门的人员进行审定,评审组长由计财部人员担任,评

审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效益评审每年进行两次,在 5月份和11月份进行,一般其它时间不再进行效益评审工作。效益认定和审核应根据本制度的附件七所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对经过评审的专有技术按单位列成表格,标明项目名称、起止时间、受益单位、发明(创新)人、主要参加人及创效额,该表一式四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受益单位各一份)以上报和备查。

第三^一条根据专有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年效益和评审认定的专有技术水平分和等级,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给予专有技术发明(创新)人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经济效益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专有技术

汇总后报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专有技术的奖励分配原则如下:

专有技术的发明(创新)人占50 %— 70 %,实施或其他

相关人员占30 %— 50 %。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专有技术范畴、需总结归纳的、有技术贸易前景的均应申报专有技术,对因未申报专有技术和未采取保密措施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将涉密人

员的姓名、工号、单位登记在案,不与参与项目的其他单位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不把涉密内容及情况提供给管理部门审核,造成专有技术的泄露和流失;应根据行为人给公司带来或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名誉伤害的程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保密规定,擅自以文字、口头或实物等方式泄露公司的专有技术及需公司承担保密责任的引进技术,对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视损失大小给予泄密者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并负责本

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专有技术保密审查流程

附件二:专有技术申请及评审流程

附件三:专有技术评审(申请)表

附件四:专有技术评分表

附件五:专有技术备案表

附件六:专有技术效益奖评审表

附件七:关于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和专利、专有技术所产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及其它科技成果创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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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专有技术保密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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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有技术申请及评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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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专有技术评审(申请)表

专有技术评分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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