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金华一干部赌博被拘后刻意隐瞒身份,2年后参加竞聘才被发现
金华一干部赌博被拘后刻意隐瞒身份,2年后参加竞聘才被发现为狠刹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歪风,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浙江金华市纪委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
金华市中心医院信息科员工葛邦彪、病理科技师胡斌、泌尿二区医师罗荣利上班时间合伙赌博问题。
2015年11月11日下午,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桂林街某棋牌室内以“斗地主”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葛邦彪、胡斌、罗荣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金华市中医院西药房主任胡永兵参与赌博问题。
2015年9月26日,胡永兵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何宅春秋巷某棋牌室内以“双扣”方式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罚款200元,收缴赌资110元。
2016年11月,胡永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金华开发区汤溪镇上李村村主任李竹富等人参与赌博问题。
2018年6月14日下午,李竹富伙同汤塘村党员郑树义、西祝村党员祝锦骥及李某等4人在丰某家里以“双扣”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分别处罚款500元,收缴其个人赌资。
2018年8月,李竹富、祝锦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9月,郑树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婺城区发改局事业干部董江华参与赌博问题。
2016年3月20日,董江华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且在行政拘留期间刻意隐瞒身份,至2018年3月参加单位中层竞聘时才被发现。
2018年8月,董江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兰溪市香溪镇香头工作片原副片长陈文兴上班时间参与赌博问题。
2018年7月26日下午,陈文兴在上班时间以打麻将方式参与赌博,并被他人拍摄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8年8月,陈文兴被免去香头工作片副片长职务;2018年9月,陈文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东阳市佐村镇桑梓村党支部委员何茂仙参与赌博问题。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何茂仙先后两次在东阳市大寺路、中山路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个人赌资共计2600元,罚款1000元。
中融双创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中融双创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涉多项违规!中融双创及高管被出具警示函近日,中融双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双创”)及相关负责人刘xx、刘xx、刘xx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据此前媒体报道,中融双创于2012年11月在山东省邹平县成立,曾用名“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现用名,经营范围也发生变更,变更前公司主要从事铝精深加工、煤炭及成品油贸易、现代农业以及纺织品生产与销售等,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以及计算机相关硬件设备销售及系统服务等;同时,公司住所由山东省邹平县变更为北京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
据山东监管局披露,中融双创为“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邹平新里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同时,公司还存在财务报表部分科目披露不实。
山东监管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中融双创还出现了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问题。
即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重大资产置换、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信用评级下调、供热项目被关停并导致部分业务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申请破产重整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山东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刘xx、公司时任总经理刘xx、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xx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苯并芘超标行政处罚案例
苯并芘超标行政处罚案例
近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本期公布82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和调味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81批次。
不合格样品1批次,具体为:山西美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山西美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芘超标。
检验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据了解,苯并(a)芘是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是一种常见高活性间接致癌物。
油脂原料受环境污染、生产工艺控制不当、炒制温度过高、原料存贮或晾晒不当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食用油苯并芘超标。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按照规定,责成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并处罚金10万元。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拔打12331投诉举报。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案例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案例在工作场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忽视了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部门对于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以下是一些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例,供大家了解和参考。
案例一:2018年,某化工企业因为长期不向员工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导致多名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而患有职业病。
监督检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数十万元的罚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案例二:2019年,某建筑工地因为未向建筑工人提供安全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多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
相关主管部门对该建筑工地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后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该建筑工地被罚款数十万元,并要求在整顿期间全面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监督检查。
案例三:2020年,某制造企业因为拖延时间未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多名员工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
相关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后,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该企业也被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于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
这些案例也反映出了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安全健康重视不足的现象。
政府部门应继续严格执法,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让企业真正意识到确保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全面提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的落实力度。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出口食品行政处罚案例
出口食品行政处罚案例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行业发展迅速,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出口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会损害国家形象,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为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下面,本文将以《出口食品行政处罚案例》为标题,介绍几起典型的出口食品违法案例及其行政处罚情况。
一、上海某企业出口含有禁用农药的蔬菜2018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企业出口的蔬菜中含有禁用农药。
经过检查,该企业出口的蔬菜中确实检出了禁用农药。
随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责令停止出口该批次蔬菜,并且对该企业进行了警告。
二、广东某企业出口的虾中检出禁用兽药2019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企业出口的虾中检出禁用兽药。
经过调查,该企业并没有对虾进行兽药残留检测,直接进行出口。
因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责令停止出口该批次虾,并且对该企业进行了警告。
三、某企业出口的食品中检出致癌物2017年,某企业出口的食品中检出致癌物。
经过调查,该企业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因此,该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罚款100万元。
此外,该企业还需要对出口的食品进行回收和销毁,并且对该企业进行了警告。
四、某企业出口的葡萄干中检出农药残留2019年,某企业出口的葡萄干中检出农药残留。
经过调查,该企业在采摘葡萄干时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因此,该企业被罚款50万元,并且被责令停止出口该批次葡萄干。
同时,该企业还需要对出口的葡萄干进行回收和销毁,并且对该企业进行了警告。
五、某企业出口的食品中添加了非法添加剂2018年,某企业出口的食品中添加了非法添加剂。
经过检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导致食品质量不合格。
2018年行政处罚明细
闽榕环 罚〔 5 2018〕 254 号
福州市 仓山区 福州榕棋 螺洲镇 18 福州市环保局 鞋业有限 91350104735684925Y 2018.8.10 螺州街 公司 32、33 号
正在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冲裁-复合 -切条-针车-上胶-烘干-流水线贴合-打磨钻孔-检验-包装-成品,在上胶及烘干工序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生 产过程中,上胶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净化 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 烃)未经收集处理向外直接排放。
该公司生产车间南侧铁皮顶棚搭盖的空地 上有四桶乳化切削液罐,罐内装有乳黄色 的液体,罐口插有抽油管,罐体四周地面 有黑色油污,罐体北侧的雨水沟中漂浮有 黑色油污(废乳化液),油污顺着雨水沟 通过一直径约20公分的圆管流到厂外。经 调查为该公司工人在此抽取乳化液时,部 分乳化液滴漏在地面,顺着地面流入雨水 沟并流到厂外。
闽榕环 罚〔 20 2018〕 206 号
福建省 福清市高 福州市 捷机动车 福清市 91350181MA349RPM8 14 福州市环保局 安全检测 2018.7.24 高山镇 7 服务有限 凤岗工 公司 业区车 间二
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 统”调取了车牌号为闽AY815Q、闽AZ897L 车辆的检测视频,发现以上两辆车的检测 过程如下:闽AY815Q车辆:2018年5月2日8 点36分闽AY815Q在该公司环保检测1号线初 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检测超标, 闽AY815Q初检结果为CO(%):38.99; HC+NOX:10.48。2018年5月2日8点44分闽 AY815Q在1号线进行第二次检测,检测超 标,检测结果为CO(%):37;HC+NOX: 8.21;2018年5月2日9点1分闽AY815Q在2号 线进行第三次检测,检测超标,检测结果 为CO(%):15.35;HC+NOX:3.54;2018 年5月2日9点34分闽AY815Q进行第四次检测 时,引车员为王功煌,辅助人员李云枝采 用双取样管取样,一侧探针插入闽AY815Q 尾气管,另一侧探针插入另外一辆待检车 辆闽A8M211尾气管,并调整三通阀开关, 接入闽AY815Q尾气管的取样管通道关闭, 接入闽A8M211尾气管的取样管通道打开, 将闽A8M211检测值作为闽AY815Q的检测结 果。闽AY815Q第四次检测合格,检测值为: CO(%):0.59;HC+NOX:0.14。闽AZ897L 车辆:2018年5月2日14点50分闽AZ897L在 该公司环保1号线初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 检测,检测超标,闽AZ897L初检结果为CO (%):18.03;HC+NOX:1.6。 2018年5月 2日14点57分闽AZ897在1号线进行第二次检 测,检测超标,检测结果为CO(%): 17.12;HC+NOX:3.41;2018年5月2日15点 9分闽AZ897L第三次检测时,引车员为王功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无效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导致该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无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多种,下面将就其中几个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听证、举证、质证等程序,或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等,都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实施罚款行政处罚,但在行政处罚的前期调查中,行政机关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无法查明事实和证据,未告知企业相关权益保护措施和申辩权利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权限,即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进行违法行为,也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某地方政府A部门没有权力对B企业进行处罚,但是却以违法行为罚款的形式要求B企业支付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或者不充分,就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在某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所调取的证据是私人电话录音,但该电话录音未经相关人员同意,属于非法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无效行政处罚的情况多种多样。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听证、举证、质证等程序,并要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行政权限进行操作。
此外,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充分,否则行政处罚将失去法律效力。
当公民或单位认为行政处罚有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要求行政处罚的撤销。
工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工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行政处罚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针对在工程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会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工程行政处罚是针对建筑工程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的相应行为的处罚。
下面介绍几个工程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一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被罚款1.44万元2017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明北京一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未经批准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58号建设無照房屋,颁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未批先建违建建筑;并处罚款1.44万元。
此案例表明,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施工前应当仔细研究当地的规划法规,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批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广东开平市司院周利兵违建被罚款1.48万元2018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广东省开平市司院周利兵归还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补缴土地使用金及其违约金共计21.44万元,并处罚款1.48万元。
此案例表明,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手续、土地转让和使用等内容。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湖南咸宁南津工程建设项目罚款1.2万元2019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湖南咸宁南津工程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施工建设的情况进行处罚,罚款1.2万元。
此案例表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持有合法的建设资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和监管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四、山东栖霞市英德城开发公司被罚款6.9万元2015年,山东省栖霞市城市管理局对英德城开发公司的调查显示,其建立了未经法定程序的用地,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6.9万元。
此案例表明,建设单位在用地方面必须要持有相关的资质和证照,遵循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陕西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被罚款2万元2013年,陕西省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使用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材料等涉及建筑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某市环保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污染企业的监管。
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超标。
经过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缴纳相应的罚款。
然而,该化工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保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案件事实1. 违法行为:某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到外部环境中,导致周边地区环境受到污染。
2. 行政处罚: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 行政复议:某化工企业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环保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争议焦点1.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2.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某化工企业认为,10万元的罚款数额过高,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某化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环保局也充分听取了某化工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合法。
2.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2015年6月,接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的环评报告。
经审查,该局认为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遂于同年7月给予审批。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大量违规行为,如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未采取防尘措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
这些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引发了周边居民的不满。
2016年3月,市环保局接到周边居民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同时,市环保局对自身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反思,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批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2. 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3. 审批后监管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
鉴于上述问题,市环保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并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行政机关。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责任: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
市环保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市环保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滥用职权。
市环保局在查处违规行为时,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
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1. 2018年,某融资租赁公司因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2019年,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合同副本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多次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咨询和推销过程中,存在使用虚假宣传材料的行为,误导消费者,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某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了多笔租金,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追回租金。
6.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提示信息的行为,未及时告知借款人相关风险,被处以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7.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8.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能力和业绩,误导投资者,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开道歉。
9. 某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做出补偿。
10.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服务,导致借款人经济损失,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借款人损失。
以上是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的10个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并旨在保护借款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一章: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例1.1 某电视品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例:该电视品牌销售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面临行政处罚。
1.2 某食品企业销售过期食品案例:该企业销售过期食品,涉嫌危害消费者安全,将被行政处罚。
1.3 某建筑公司未按照规定施工案例:该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将被行政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违法案例2.1 某化工企业未妥善处理废水案例:该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入江河,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将被行政处罚。
2.2 某矿山公司非法开采矿石案例:该矿山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矿石采掘,造成环境破坏,将受到行政处罚。
2.3 某工厂排放大量废气案例:该工厂未配备废气处理设备,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章:违规经营案例3.1 某药店非法销售处方药案例:该药店未获得相关许可,擅自销售处方药,将遭到行政处罚。
3.2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案例:该公司未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非法开展保险业务,将被行政处罚。
3.3 某旅行社违规收取费用案例:该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多次违规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违法案例4.1 某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案例:该建筑工地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将面临行政处罚。
4.2 某化工企业生产操作不当案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将被行政处罚。
4.3 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案例:该加油站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面临行政处罚。
附件:附件一:某电视品牌销售不合格产品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二:某食品企业销售过期食品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三: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施工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四:某化工企业未妥善处理废水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五:某矿山公司非法开采矿石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六:某工厂排放大量废气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七:某药店非法销售处方药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八: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九:某旅行社违规收取费用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某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一:某化工企业生产操作不当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二: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在行政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性处理。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机构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环境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下面将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入手,阐述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环保行政执法环保行政执法是当前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7年,南京市对一家生产单位处以500万元的环境罚款,这是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一起环境罚款案例。
还有,我国环保部门近年来对企业开展执法行动不断加强,让不少企业意识到不合规将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民生行政执法民生行政执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在2018年年初出台了《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例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万物有灵动物医院被抽检出药品违法,涉嫌售假、销售劣药等问题,被该局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交通行政执法随着我国城市交通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行政执法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2018年2月份,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的大规模违法拖车行动中,查获违法拖车458辆,抓获犯罪嫌疑人90人。
不过,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城管行政执法城管行政执法是保障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
2018年4月初,淮北市环保局通过联合执法,查处了一个非法焚烧固体废物的工地,罚款人民币近10万元。
城市环境的治理不仅要在法律上规范管理,还要通过执法力度的强化,形成约束力。
五、创新行政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方向。
在工作中,应注重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及时调整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同时,还应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和工作流程。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制度,扩大执法力度,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信息化技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得到提升。
法律自由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被某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张某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质影响,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在网络上的言论是否构成散布谣言;2. 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法院是否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三、案件事实2018年2月,张某某在某网络论坛上发帖称:“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原因疑似是某政府部门违规操作所致。
”该帖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随后,张某某又在多个社交媒体上转发该帖,并添加了自己的观点。
某市公安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酒后驾车,与政府部门无关。
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遂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张某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言论是基于对事实的猜测,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他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行政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张某某的言论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言论虽然存在猜测成分,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行为并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质影响。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散布谣言。
其次,法院对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能充分听取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且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对张某某的言论进行详细分析,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张某某的行为性质、社会影响以及某市公安局的程序违法情况,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律自由的典型案例,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言论自由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保护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女,现年2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男,现年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自由职业者。
两人于2019年相识,2020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
2020年12月,李某怀孕,双方准备结婚。
然而,张某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21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张某曾因琐事对李某进行辱骂、殴打,但李某均予以容忍。
2. 2020年12月,李某怀孕,双方准备结婚。
婚后,张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愈发严重,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3. 2021年1月,张某酒后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面部受伤。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4. 2021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的病历证明等证据,并依法进行了庭审调查。
庭审中,李某陈述了张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张某对李某的陈述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李某有权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2. 根据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李某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禁止对原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 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监管,确保李某的人身安全。
汽车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汽车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确保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级政府对该行业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汽车行业行政处罚案例,探讨其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影响及可借鉴之处。
案例一:2018年,某汽车制造企业因擅自在新车上安装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被市交通运输局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的处罚。
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低质量的零部件,导致车辆的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此案例揭示了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产品安全与质量标准的问题。
行政处罚之下,企业不仅要承担巨额罚款,还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面临市场的惩罚和声誉的损害。
此案例给汽车行业以深刻的警示:要重视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某汽车经销商因故意销售伪造的二手车,被市质监局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的处罚。
该经销商将二手车的信息篡改后以较高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车况与其宣传的信息相差甚远。
这一案例揭示了汽车行业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行政处罚不仅对该经销商进行了经济上的惩罚,还对其声誉造成了打击。
此案例告诉我们,如何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提高汽车销售商的自律意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汽车行业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及其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一种惩罚手段,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警示,促使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针对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 完善监管制度:汽车行业应加强对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的把关,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汽车企业不敢擅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
2.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
3.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准入审查,确保销售商的诚信经营,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1-25批指导性案例涉行政诉讼类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1-25批指导性案例涉行政诉讼类案例汇总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发布的25批指导性案例中涉行政诉讼案例按行政案由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借鉴。
行政处罚类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听证程序【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裁判要点】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
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2018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重要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展现了中国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
以下是其中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深圳市某公司商业贿赂案该案涉及一家知名企业行贿的问题。
该公司为了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政府官员行贿。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处巨额罚款,并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案该案发生在某医院的手术室,一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后果。
经过法院审理,该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巨额医疗费用,并对相关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3. 北京某高校学术不端案该案涉及一位知名教授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教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撤销其教授职务。
4. 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涉及一家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赔偿对方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5. 武汉某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该案涉及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物业公司被判改正违规行为,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6. 成都某网络诈骗案该案涉及一起网络诈骗团伙的活动。
经过法院审理,诈骗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7. 上海某大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该案涉及一家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建筑公司被判赔偿业主巨额经济损失,并进行整改。
8. 北京某知名餐饮企业劳动纠纷案该案涉及一家餐饮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企业被判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加强管理。
9. 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该案涉及一家公司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公司巨额经济损失。
10. 广州某公职人员受贿案该案涉及一位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以上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的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商业、医疗、学术、知识产权、物业管理、网络诈骗、建筑工程、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交强险违规搭售行政处罚案例
交强险违规搭售行政处罚案例近年来,交强险违规搭售问题屡屡发生,涉及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这些公司和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强迫或欺骗被保险人购买与交强险无关的其他保险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行政处罚。
以下是十个交强险违规搭售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违规搭售事故保险2018年,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向被保险人推销了一款事故保险产品,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直接扣除保费。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万元,并责令停止搭售行为。
案例二:某保险代理机构非法搭售车辆损失险2019年,某保险代理机构将车辆损失险作为交强险的必选附加险进行销售,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处以罚款100万元,并吊销其保险代理资格。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违规搭售人身意外伤害险2020年,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购买其推销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无法办理交强险。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并责令整改。
案例四:某保险代理机构变相搭售商业险2017年,某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以低价吸引被保险人购买,然后迫使其购买高价的商业险。
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处以罚款50万元,并责令退还被保险人多余的保费。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强制搭售车辆盗抢险2016年,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将车辆盗抢险作为强制附加险进行销售,并未向被保险人提供选择权。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规销售行为。
案例六:某保险代理机构偷梁换柱推销保险2019年,某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将车损险偷梁换柱为交强险,并以此为由向被保险人推销商业险。
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处以罚款150万元,并吊销其保险代理资格。
案例七:某保险公司虚构保险理赔案例2018年,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虚构了多起保险理赔案例,以此为由向被保险人推销其他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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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昆明机床、王兴、常宝强等名责任人员)错误!未指定书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华泽钴镍、王涛、王应虎等名责任人员)错误!未指定书签。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错误!未指定书签。
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新华韵)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错误!未指定书签。
●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昆明机床、王兴、常宝强等名责任人员)当事人: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王兴,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常宝强,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金晓峰,男,年月出生,年月至年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李红宁,女,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财务部部长,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张泽顺,男,年月出生,年月至年月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张晓毅,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朱祥,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叶农,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邵里,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彭梁锋,男,年月出生,年月至年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罗涛,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会秘书,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张涛,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陈富生,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唐春胜,男,年月出生,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樊宏,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蔡哲民,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周国兴,男,年月出生,年月至年月任副总经理,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职工监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杨雄胜,男,年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刘岩,男,年月出生,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刘海洁,女,年月出生,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蒋晶瑛,女,年月出生,年月至年月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刘强,男,年月出生,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张泽顺、杨雄胜、唐春胜要求听证,蒋晶瑛、刘海洁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昆明机床和其余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昆明机床年至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元经查,昆明机床年至年通过虚构合同、虚构发货单、虚构运输协议、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等,以跨期确认收入和虚计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涉及客户户,交易笔,其中跨期确认收入笔,虚计收入笔。
年至年,昆明机床与相关经销商或者客户签订真实的销售合同,在经销商或客户支付部分货款后,产品未发货前即提前确认收入,将当年未实际按合同履约生产、发运机床的收入跨期确认至该年度,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
此外,昆明机床还存在将年实际履行合同取得的笔收入调整确认至年度的情况。
经查,昆明机床年跨期确认收入笔,共计元;年跨期确认收入笔,共计元;年跨期确认收入笔,共计元。
年至年,昆明机床与部分经销商或客户签订合同,经销商或客户虚假采购昆明机床产品并预付定金,但最终并不提货,后期将定金退回客户,或者直接按照客户退货进行处理,完成虚假销售。
在此过程中,昆明机床虚构合同、发货单、运输协议等单据,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虚计收入,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
为避免虚计收入被审计人员发现,昆明机床采用在账外设立库房的方式,将存货以正常销售的方式出库,但存货并未实际发往客户,而是移送至账外库房。
之后,昆明机床通过“二次”销售,虚构销售退回,或将产成品拆解为零配件从第三方虚构采购购回等方式处理账外存货,但原来虚计的应收账款无法冲减。
为避免设立账外库房的事宜被审计人员察觉,昆明机床还要求出租外库的出租人将租金业务发票开具为运输费用发票。
昆明机床年虚计收入笔,共计元,年虚计收入笔,共计元,年虚计收入笔,共计元。
此外,年至年,昆明机床还通过虚增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元。
昆明机床在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后,单边虚增合同价格,其中,年昆明机床虚增合同价格元,涉及客户户,机床台;年虚增合同价格元,涉及客户户,机床台。
综上,昆明机床年至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共计元,其中年虚增收入元,年虚增收入元,年虚增收入元。
昆明机床虚增年度、年度、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
二、昆明机床年至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元年至年,昆明机床基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批通过部分员工的内退申请,并向内退员工支付内退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要求,昆明机床本应按照内退员工人数、内退福利补偿标准和应付的内退福利年限,测算相关应付福利的现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负债。
但年至年,昆明机床通过调减内退人数、不予全部计提内退员工福利和少计高管薪酬等方式,少计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方面,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人,应当计管理费用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人,计入管理费用元,少计人,少计管理费用元;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人,应当计管理费用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人,计入管理费用元,少计人,少计管理费用元;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人,应当计管理费用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人,计入管理费用元,少计人,少计管理费用元。
高管薪酬方面,昆明机床董事会年月日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评方案,年月日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评方案,昆明机床应当按照考评方案计提当年高管薪酬,但财务未予全部计提,年少计专项奖励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元;年少计基本年薪及专项奖励共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元。
综上,年至年,昆明机床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少计管理费用元,虚增利润元。
其中,年少计辞退福利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元,虚增利润元;年少计辞退福利元,少计高管薪酬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元,虚增利润元;年少计辞退福利元,少计高管薪酬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元,虚增利润元。
三、昆明机床年至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年至年,昆明机床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虚假降低实际产品制造成本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各年度期末存货。
三年间累计多计成本元,其中年多计成本元,年多计成本元,年多计成本元;三年累计少计存货元,其中年少计存货元,年少计存货元,年少计存货元。
昆明机床年至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关存货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综上,年至年,昆明机床通过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元,少计管理费用元,少计存货元,多计成本元,虚增利润元。
其中,年虚增利润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昆明机床在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年虚增利润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年虚增利润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
昆明机床于年月、年月、年月分别披露了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王兴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负责规划公司战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协调股东等工作,是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常宝强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主要负责昆明机床的日常经营,参与决策并负责财务造假工作的执行事宜。
金晓峰于年月至年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年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金晓峰了解并参与财务造假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调减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的执行者。
王兴、常宝强、金晓峰均在昆明机床年、年、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红宁直接经办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签署了昆明机床年、年、年年度报告,是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彭梁锋、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杨雄胜、唐春胜、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为昆明机床时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在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彭梁锋在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在年、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杨雄胜、唐春胜在年、年、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张泽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昆明机床的财务工作,以财务总监身份签署了年年度报告,以董事身份签署了年、年年度报告,张晓毅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分管技术、人力等工作,朱祥、叶农、彭梁锋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并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工作,邵里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负有对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调查职责,上述人员均在公司内部担任较高职务,或分管相关业务工作,或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相较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等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昆明机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