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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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

9.1 重大危险源监管

9.1.1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在企业进驻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辨识。

1)物质类重大危险源辨识

物质类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将危险物质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有毒物质九大类。

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称一个单元。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在一定区域内,一个单元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或几个相邻单元如满足下式,也同样构成重大危险源。

式中:q1,q2……q 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 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生产储存场所或整个项目区进行辨识,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个体装置或整体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对入园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9.1.2 重大危险源监控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储罐区、库区要设置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和监控装备,实施24h实时监控和管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为此,建议在管委会内增设化工集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按要求在原有园区视频监控的基础上完善规划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在各地块设置接口,在整个化工集中区内形成闭路监控体系,在一定条件下,与全省应急救援体系联网,发现异常,即时处理,并充分利用化工集中区内可利用资源,实施应急救援。

与此同时,对于入驻化工集中区的企业,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

控管理,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关键场所、岗位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并与化工集中区监控网络并网。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监控。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为此,化工集中区将按现代工业园区要求,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防患于未然。

9.1.3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具体要求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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