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于事实和法律之间——论法律思维的建构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在理解和掌握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是指具备法学知识背景的人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强调对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注重逻辑推理和法律条文的解释。
法律思维则更加广泛,指的是在法学思维基础上,通过运用多学科知识、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比较,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思维方式。
它集成了法学思维中的概念、原则和规则,并加入了更多的实务经验和非法学因素。
虽然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法学思维作为基础,为法律思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
而法律思维则在法学思维的基础上,加入了更多实务经验和综合性的思考,用来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相辅相成。
法学思维强调对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从而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法律思维则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实务经验和非法学因素,使解决方案更具实操性和可行性。
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发展需要在法学教育和实践中注重。
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使其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分析能力。
此外,还应该倡导跨学科的学习方式,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运用综合性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在实践中,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注重不断深化法律思维,通过多学科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法律工作者还应该具备开放的思维,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为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持。
而法律思维则在法学思维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多学科知识和实务经验,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只有在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相辅相成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以下是法学中六种基本思维方式的简要介绍:
1. 逻辑思维:法学中的逻辑思维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通过运用逻辑规则和方法,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地推导出结论。
2. 权利义务思维:法学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 规则思维:法律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法学思维强调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思维要求我们分析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4. 公平正义思维:法学追求公平和正义,强调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
公平正义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追求公平合理的结果。
5. 实证思维:法学中的实证思维要求我们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问题并做出合理的结论。
6. 社会责任思维:法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思维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这些思维方式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法学思考的基础。
通过培养和运用这些思维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创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
一、法律思维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通过专业的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是培养学生法学素养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必备能力。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学生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等方式,培养分析问题、辨析事实、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
同时,法律思维也要求学生具备辩证思维和综合能力,能够平衡各种权益和利益,找到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二、创新法学教育的方法和途径2.1 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常用方法,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但传统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只强调学生对案例事实的理解和法律规则的运用,忽视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因此,在创新法学教育中,需要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并引导学生透过案例看到问题的本质和法律的目的。
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应培养归纳总结的能力,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2.2 引入跨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法学教育应当开放和包容,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
例如,应该引入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相关内容,让学生了解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点,培养跨学科思维。
跨学科思维的培养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跨学科研究等方式进行。
学生在学习其他学科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将其应用到法律领域,并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3 推动创新性研究和实践法学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更应推动学生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和实践。
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活动,亲身体验法律实践的全过程。
同时,学校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研究机会和平台,鼓励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
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人,所以,公民用税金保障法律人的生活,甚至多数情况下我们还希望为法律人提供比一般公务人员更周到和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何况,公民有时还在用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法律人的独立与尊严。
那么,法律人拿什么奉献社会并回报公民呢?除了对法律的忠诚以及相应的法律方法,还有别的吗?我不相信!一个实践的而非想象的法律人,总是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法。
反过来说,法律人是否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而非简单地冠以“法律人”的符号,也需要依靠法律方法加以检验,即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工作者工作方法的成熟程度,来判断法律人阶层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
而什么是成熟的法律方法呢?我以为这个问题与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大有关系,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从一个侧面展示法律人的特点。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
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
狭义地说,法律方法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方法则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
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
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都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
例如,我们希望尽可能使法庭更为富丽堂皇,使法官在法庭上更为威严,使审判活动更为严肃,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法官们能够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所以,尽管法律方法不仅指法律思维,但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却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
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
大凡人世间的事情,总是与语言存在密切关系。
语言不仅表达某种特定的含义和意思,而且也在建构特殊的社会关系。
说话不仅是传达说话人的想法,也反映了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标题:六种法学基本思维及其应用
一、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要求法律人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分析法律案例时,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确保论据与结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例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依据事实、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方式进行逻辑推演,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强调在法律问题上既要看到矛盾的对立面,又要看到其统一性,避免片面和绝对化。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时,法律人应全面审视案件中的各方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辩证法的扬弃、转化等观点,寻求最优解,实现公平正义。
三、规范思维
规范思维是指法律人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始终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指引,坚守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
四、人文关怀思维
人文关怀思维要求法律人在实施法律、解读法律过程中,充分关注和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五、历史思维
历史思维是指在法律理解与适用过程中,要基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变迁来解读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时代内涵,既不割裂法律的历史连续性,又能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法律的应用方式。
六、系统思维
系统思维注重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强调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
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法律人需将特定法律问题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考量,通盘考虑,防止出现局部合理而整体失衡的现象。
总结,这六种法学基本思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思维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论法律事实
论法律事实陈金钊法律与事实在法学上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其区别表现为它们分别概括了不同的事物,它们的联系在于法律事实既是事实的一种,同时也属于法律现象。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从这种解释的倾向性看,它侧重强调了事情的真实存在。
而从较为公认的观点看,法律主要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所以,法律与事实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
在法学研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加以区分。
事实问题是指涉及与调查有关的过去某时间、某人、某事的存在状况或事实状态等。
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行为或事件中推论而确定的。
因此,事实问题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所说、所做、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
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执行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证明。
法律问题则包括适用于某事件的法律规则、对之进行适当的解释以及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内容等,它要通过法规、案例和权威性法源的解释来确定或否定。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很重要的,事实问题主要指涉及证据所得出的推论,而法律问题则主要指根据法官等所掌握的事实对法律规则的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在有些情况下,事实和法律问题又是混杂在一起的。
如甲是否犯有非预谋杀人罪,既取决于其行为(事实),也取决于由权威性法源对非预谋杀人的定义(法律)。
所以,在当今法学界或法律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为了正确、公平地适用法律,都在努力弄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可以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概括。
从这一陈述来看,法律与事实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两个前提,如不对它们加以区分,就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法律问题和分析法律案例中……法院时常需对法律和事实分别作出裁决。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统一进行的。
浅谈法律建构的逻辑基础
浅谈法律建构的逻辑基础[摘要]逻辑与法律之间联系密切,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逻辑的形式理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实现。
法律概念的明确、统一,法律规范的严密,法律推理遵循逻辑规律,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与协调,体现了逻辑形式在法律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逻辑形式;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推理逻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是研究思维的正确性、合理性的学问。
逻辑与法律之间联系密切,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
逻辑提供了形式上的规则,用形式承载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价值目标在适当的、合理的表现形式中得以突显。
逻辑的形式理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实现。
法律制度形式上的合乎逻辑,虽然不直接反映法律的社会目的,但却从法律条文与系统的形式结构上,影响了价值倾向的体现与表征,构成了“善法”的特质。
一、法律概念必须明确、统一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人们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基础和表现,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是建立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概念。
法律概念的形成,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概念是人们进行简洁明晰法律思维的基础,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明晰而确定的概念,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
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就是指内涵、外延要明确,内涵是说法律概念的特征要清晰,外延是说法律概念的指向要明确。
在一定的法律文件里,法律概念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保持法律概念的明确性,在法律规范的表述及司法实践的现实中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它具备认知功能。
法律系统在建构和发展中,以法律概念来标识和区别其所调整的法律现象。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十分繁杂,法律概念在形成中,对这些复杂的现象必须分析其内在的特征,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和整理,将相同或相似的对象归为一类,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其不同的特质,并对现象进行明确的区分。
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以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为例证
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以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为例证韩振文【摘要】Law comes from real life,and it can only highlight its applied character in the services to solve practical issues.We should reflect on its own research creative process and find to have awareness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s,only under the guidance of which can we write useful articles by grasping ex-perience material through empirical analysis,summarizing theories from accumulated practical reason, and trying to use legal methods to solve realistic problems.After establishing the awareness of problem, we should apply a certain path to achieve the problem goal of answers.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to some extent it can not only confirm that awareness of practical prob-lems guides legal creation construction,but also examine legal methods application performance which can help to achieve the parties to acceptthe ruling conclusions.%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它服务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方能彰显其应用性品格。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整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并为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法律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在中国,民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领域研究的兴趣。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法学家王泽鉴针对其研究开发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框架“王泽鉴思维框架”。
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核心概念是认识论的应用,即法与理论的结合。
通过精准定义和清晰界定,把民法与实践结合起来,使其在行政组织、商业组织规范中得以有效实施,从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合理有效。
王泽鉴思维框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借助民法的历史、规章、案例,分析民法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以民法改革为核心,从民法规范、制度实施、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以最新的发展为基础,依据法律效果和实际效果,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改革和实施提出积极建议。
王泽鉴思维框架在当今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和政府实施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架构和思路,使得民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合理有效;其次,它为商业机构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范框架,使得商业机构的合法性得以确保;最后,它为民事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依法判断和提出建议的框架,使民事司法案件的调解和审判更趋合理。
以上便是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概况,它是一种基于认识论的思维框架,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民法的创新。
王泽鉴思维框架让人们充分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法实施的全面有效,并且有助于更好的发展民法理论和实践。
因此,从长远来看,王泽鉴思维框架对民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拓宽了民法理论的界限,把民法从传统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其次,它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方式,推动民法的实施变得更加有效;最后,它为民法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促进民法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总而言之,王泽鉴思维框架是一种综合性的民法理论框架,既结合了民法的传统理论又结合了实践,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也有助于促进民法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苏深芳【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
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
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
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作者】苏深芳【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
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
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
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
①“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
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
法律推理中规范和事实的交互流转探讨
法律推理中规范和事实的交互流转探讨法律推理中规范和事实的交互流转探讨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推理是一种超越形式层面意义上的推理,蕴含着诸多利益与势力的博弈。
文本和语言的局限、认知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推理主体和客体的差异、立法技术的开放与保守等都决定了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和深刻性。
法律推理不仅追求法律的一致性、保守性和有效性,而且应体现时代发展和法治情境,追求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匹配与契合、法律推理中的事实、规范、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间的群合。
法律规范的逻辑刻画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实在法的基本要素。
法律规范不仅在内涵上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而且在组成结构上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
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对这种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尤其在文法结构、系统结构和逻辑结构等方面。
基于经典命题逻辑和规范模态逻辑建立的道义逻辑系统是不能容忍冲突与矛盾的。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提中若存在相互冲突与矛盾的法律规范,则会推出所有都是义务的结论,亦即不存在推理结果。
规范具有可脱离实际事物而存在的抽象性,规范性对事实和价值始终保持一种相对独立性。
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通过规范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认为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是归摄。
法律体系是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规范是法律内容的基本成分或核心成分。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范式,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延的规范。
法官进行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首先,法律规范在逻辑上能够涵括所有的事实纠纷;其次,各个法律概念都有清晰、确定的意义范围,彼此间不得冲突。
只有基于这样的严格条件,通过检验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否通过一般的、抽象的法定构成要件得到表述,才能够完成霍恩所谓的归纳过程:一个简单的、合乎逻辑的、三段论式的推论过程。
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作为法的基本单位,是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浅谈法律建构的逻辑基础
浅谈法律建构的逻辑基础作者:罗惠娜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逻辑与法律之间联系密切,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逻辑的形式理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实现。
法律概念的明确、统一,法律规范的严密,法律推理遵循逻辑规律,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与协调,体现了逻辑形式在法律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逻辑形式;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推理逻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是研究思维的正确性、合理性的学问。
逻辑与法律之间联系密切,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
逻辑提供了形式上的规则,用形式承载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价值目标在适当的、合理的表现形式中得以突显。
逻辑的形式理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实现。
法律制度形式上的合乎逻辑,虽然不直接反映法律的社会目的,但却从法律条文与系统的形式结构上,影响了价值倾向的体现与表征,构成了“善法”的特质。
一、法律概念必须明确、统一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人们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基础和表现,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是建立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概念。
法律概念的形成,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概念是人们进行简洁明晰法律思维的基础,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明晰而确定的概念,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
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就是指内涵、外延要明确,内涵是说法律概念的特征要清晰,外延是说法律概念的指向要明确。
在一定的法律文件里,法律概念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保持法律概念的明确性,在法律规范的表述及司法实践的现实中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它具备认知功能。
法律系统在建构和发展中,以法律概念来标识和区别其所调整的法律现象。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十分繁杂,法律概念在形成中,对这些复杂的现象必须分析其内在的特征,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和整理,将相同或相似的对象归为一类,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其不同的特质,并对现象进行明确的区分。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所采取的一种思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论。
它们在法律学科的发展和实践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法律思维是指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所运用的思考方式和理论观点。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和制定法律规范。
其次,法律思维是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它要求从系统性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注重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再次,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性的思维方式,它追求逻辑的严密性和推理的合理性,通过分析和推理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
在法律研究和实践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的方法被称为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归纳演绎法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方法。
它通过对具体案例或实践问题的观察和研究,归纳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并通过演绎推理来应用于具体案例。
其次,制度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它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寻找并吸收对自己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再次,文献研究法是法律研究中常用的方法。
它通过对法律文献、法律文件和案例等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和归纳出法律原则和规则,并通过对比和对照来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首先,在法学研究中,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
它们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揭示法律的要素和要义,为法学理论的建构提供方法和思路。
其次,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解决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
它们通过对案例和材料的研究和分析,运用逻辑和推理,综合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学习和应用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关键。
它们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关于《法律思维导论》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思维导论》的读书笔记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塞尔苏斯由郑永流翻译的这本恩吉斯的《法律思维导论》是该书在中文世界的唯一翻译版本。
虽然本书正文部分相对于许多洪篇巨著来说,只有“区区”的247页,但即便如此,要想把本书读完,体会其谨严透彻的分析和深邃的法律思想,的确还得花上许多耐心和认真的思考。
该书共分8章,第一章是导论性质的总括提出法律者如何思维:思维及思维的类型;法学的学科性质,尤其是与自然、社会和人文科学的关系;法律思维的内容(观察与参与、认识与理解、逻辑与经验、分析与综合),是为作者后面的论述奠定理论的基调和起点。
第二章是讨论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结构,它围绕法律规范的结构(事实构成与法律结果)、法律规范的实质及意义进行了透彻的阐发。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分别讨论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推论问题)和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也即是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获得。
法官的思维以推论为典型表现,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出作为结论的法律判决。
推论是法官思维的最后环节。
在此之前,须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
等置包括两个共时的阶段:小前提的获得与大前提的获得。
第五章则在前一章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讨论立法者还是制定法,包括法律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法律规范并非完美,其表现有二:一是法律规范的意义不明确;二是法律缺陷,包括法律的漏洞和法律的错误。
由于前者的原因,遂产生法律解释的需要;而基于后者,漏洞待填补,错误需修正,则有修补法律缺陷的呼唤。
法律解释的方法,奉萨维尼的四准则为圭帛,皆未超出制定法可能文义所射的领地。
而领地皆有其边界,将法律适用于未规定者,或解释与文义明显不合,则理解已溢出文义的可能射程,而进入续造旧法、发现新法之新域。
此谓出释入造。
第6章和第7章转入讨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概念、裁量、一般条款,以及填补漏洞和修正有缺失的法。
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
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
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
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
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
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
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逻辑思维和法律思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但却在某些方面相互补充和影响。
逻辑思维注重推理和分析,而法律思维强调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
本文将探讨逻辑思维和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一、逻辑思维的特点及应用逻辑思维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它强调清晰、准确的推理和论证。
逻辑思维通常遵循一套严谨的规则和原则,以确保思考的合理性和逻辑性。
在逻辑思维中,人们通过分析事实、推理论证来得出结论,同时通过鉴别逻辑漏洞和悬而未决的论据来检验论点的可靠性。
逻辑思维在法律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需要严密的逻辑来确保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员需要运用逻辑思维来解释法律文本,分析案件中的证据和事实,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推理。
逻辑思维的运用帮助法律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
二、法律思维的特点及应用法律思维是一种特定领域的思维方式,它强调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
法律思维包含法律规则、判决、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通过法律思维,人们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则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是不可或缺的。
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需要熟练运用法律思维来解读法律条文,并运用适当的法律规则和案例来处理法律争议。
法律思维还包括对法律逻辑的把握,具备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应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
三、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与互补逻辑思维和法律思维在某些方面相互补充和影响。
逻辑思维强调事实和推理的合理性,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分析案件、提炼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思维则注重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使逻辑思维得到具体的落实和运用。
逻辑思维和法律思维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一方面,逻辑思维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基础,使得法律思维更具严谨性和逻辑性;另一方面,法律思维为逻辑思维提供了具体的、实践性的应用场景,使得逻辑思维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你听过法律思维吗?你知道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吗?简单的讲,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法律思维的含义,一起看看什么是法律思维吧。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
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在目前我国法学界有关法律思维的研究尚属薄弱环节,甚至在正规法学教材中也很难找到这种提法。
但是在法治背景下研究法律思维意义重大,其不仅是法律职业者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
从逻辑角度而言,法律思维因“法律”一词作定语而应归于思维这个属概念,法律思维离不开思维的一般规定性。
因此,要界定法律思维的概念,首先应该从考察普遍意义上的思维入手。
思维作为人脑的特有机能和人类特有活动,众多学科如逻辑学、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等都以其为对象开展科学研究。
由于研究角度和学术语境的差异,思维不可避免地具有多义的特征。
法律思维的含义法律思维在法理学意义上的定义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的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
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②,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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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法律应该关注社会现 实问题 , 应该非常接近社会和生活。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应该能够满 足 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 法律人必须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思维: 即重视证据的 收集、 整理与分析 ; 在正确界定事实性质的基础上去寻找、 发现法律 ; 根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去寻找 法律和事 实; 综合考量影响案件结果的其他 因素 , 将案件引向有利于委托人的轨道。 关键词 : 司法实务 ; 事实; 法律 ; 思考 中图分 类 号 : G 4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2— 2 6 6 3 ( 2 0 1 3 ) 0 3— 0 1 0 5— 0 4
十年 河东 , 十年 河 西 。 曾经 风 光无 限 的法 律 专
务工 作 。当这 些学 生豪情 万 丈地走 进纷 繁复 杂 的现
业现在成 了鸡肋 , 最近几年连续 登上过剩专业名单
之 中。除 了各 个学 校 盲 目扩 招 的原 因外 , 法 科 学 生
缺 乏法 律 实务 能力 是就 业难 的最主 要原 因。
说, 可以离开火热的社会 生活的具体事实和场景而
作 为一 门学术存 在 , 法 律应 该关 注社 会 现实 问题 , 应 该非 常 接 近社会 和 生 活 。 … 王 泽 鉴 先 生说 : “ 法 律 最 大 的功 能 是 用 和 平 的 方 式 解 决 争 端 。 ” 在 我 国 的 法 学教 育 界基 本上 已形 成 共 识 , 法 学 院 的存 在 主 要 是 与 法律 职业 相关 的 , 法学 院作 为 法 学 教 育 的机 构 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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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也不过是 隐含一些小的“ 陷阱” 和“ 圈套 ” , 这 些事实都是有用 的, 也都是没有争议的。学生只要 对 事实 稍加 分析 , 去 寻找 适 用 的 法 律就 行 了。他 们
一
旦接 触 到现实 中简 单 的案 件 , 例 如 一 起普 通 的借
款纠纷 , 他们原以为处理此类问题如探囊取物。但 当事人告诉他们没有借条 , 没有其他证人 , 除了借款 人和原告知道借款事实外 , 只有原告的妻子知道这
何教 会学 生建 构 法 律 思 维—— 像 律 师那 样 去思 考 ,
法是 与这 些 老师 对 法 律 的理 解 分 不 开 的。可 以说 , 他 们 把法 律理 解 为 一套 理 论 学 说 , 可 以 离 开具 体 的 事实 场景 而存 在 , 他 们 不 注 重 或 者 不 屑 于对 社 会 现 实 问题 的关 注 。这 种教 育模 式 下培 养 出来 的学 生大
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J u d i c i a l P 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2 0 1 3年 9月
S e p t e mb e r . 2 01 3
V0 1 . 1 1 No . 3
谈谈 个人 的浅 见 , 以期 对 我 国的 法 学教 育 以及 准 备
从事法律实务的人 有所 帮助。像律师那样 去思考 ,
一
要职能是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 , 其 中主要是实务型
的法律 人 才 ( 如律师、 政 府 的法 律 官员 、 法官 、 检 察 官、 公 司法 律顾 问 ) , 而 不 是 理 论 型 的人 才 ( 如 法 律 教授 、 学者 和法哲学家 ) 。但 在 我 国 传 统 的法 律 教 育中, 不 少学 院 、 不少 老师 仍 然满 足于 向学 生讲 授 一 种法 律 学科 中的一些 “ 放 之 四海 而 皆准 ” 的教 条 , 其
穿 梭 于事 实和 法 律 之 间 —源自—论 法律 思 维 的建 构
王 勇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1 1 )
夺 。 夺 ‘ ’ 争 ・ 夺 ’ 夺 ‘ 辛 ・ 夺 ・ 夺 ‘ 争 ‘ 夺 ・ 夺 ‘ 审 ‘ 夺 ・ 审 。 夺 ‘ 夺 ・ 审 ’ 审 ‘ ‘ 争 ‘ 夺 ’ 审 ‘ 辛 。 ‘ 争 ’ 々 ‘ 辛 ‘ 争 ・ 审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幸 。 ‘ 争 ・ 夺 ・ 串 ‘ 争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 争 ・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案例和法学院考试包括司法考试中案例最大的不同就是现实生活的案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千差万别对证据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妥善地保管证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收集到重要的证据致使事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似乎可以这么认定也可以那么认定这很容易让人无所适从
第1 1卷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实生活时 , 他们发现纵使满腹经纶 , 但无法解决一些
简单 的法 律纠 纷 。找 工 作 时 , 因 为缺 乏 法 律 实 务 能 力而屡 屡 碰壁 。 中国 的大 多数 法科学 生在 课堂 上学 习分 析案 例时 , 给定 的事 实非 常清楚 , 即使 有些 枝蔓
法 律 绝不 应该 被理 解 为象 牙塔 里 的一套 理 论学
中包 括 大量 的法 律 概 念 、 原 则 及 规 则 。这种 教 学方
事实 , 而且现在距还款的到期 日 也超过两年了, 证 明诉讼时效中断似乎也很不容易。这时候 , 他们感
觉 束手无 策 。这让 他们 很泄 气 、 很受伤, 进 而感 觉在 法 律 院校 浪 费 了 3年 、 4年 乃 至 更 多 的 时 间 。何 以 出现这种 令人 沮丧 的现 象 呢?主要 是 我 国法 律 院系 没有 教 会 学 生 建 构 法 律 思 维—— 像 律 师 那 样 去 思 考, 或者 说像职 业 法 律 人 那样 去思 考 。本 文 仅 就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