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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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风光无限,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梁平区清和街10#建苑23-102室。电话:15067218
被告:云浮,男,1992年4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梁平区凤区锦绣苑2-502室。电话:1397325
被告:马云涛渚,女,现年45岁,住址重庆梁平区凤区锦绣苑22#3-502室。电话:13325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12480元(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两项合计:2074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初被告马云涛渚、云浮(系马云涛渚儿子)因需将明亮花园37号楼4、5、6楼装修成酒店(暂定名重庆锦成酒店),便通过朋友联系到原告协商装修事宜,双方达成初步装修意向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9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被告马云涛渚、云浮作为工程发包方于2011年1月8日与原告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内容:“除明亮花园37号楼4、5、6楼弱电、消防、套装门安装以外的所有装修装饰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装修工程轻工,不含装修材料”,总价款380000元。合同工期2010年12月25日开工,至2011年4月5 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施工,并按照施工进度确保工期,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85000元。工程竣工后,原告多
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的合同价款1950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诿,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致使原告雇佣的工人多次到原告家中闹事,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无奈,诉诸贵院。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支付下剩的工程款,两被告作为工程发包方以及重庆锦成饭店的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下剩余工程的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