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路政巡查按划分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巡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持执法证进行执法。
巡查车辆统一使用有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
车辆所带物品:警示桩、公路赔(补)偿票据、卷尺、照相摄像机、巡查记录、询问笔录、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等。
二、负责208国道(K286—K335)段道路巡查。
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5天。
(特殊情况除外)三、路政巡查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故)和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向领导汇报情况。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4、检查、监督、协助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交通秩序。
5、对突发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全程监控。
6、负责勘察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7、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查处、回复。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8、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及事案文书归档。
五、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必须做到: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4、熟悉法律,裁量公正,以理服人,严禁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5、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6、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而规定的一套巡查工作流程和方法。
它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频率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巡查对象是指需要受到巡查的路段、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中包括主干道、辅助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各类道路。
巡查对象的确定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事故频发程度、施工工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巡查内容是指在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运行、交通设施是否完好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道路交通秩序、过马路行人是否规范等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
巡查方式是指巡查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流程。
巡查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制服,悬挂巡查标志,以示身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同时,巡查人员还应当搜集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最后,巡查频率是指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巡查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对于交通繁忙、事故易发、道路病害严重的地方,巡查频率要高于其他地方。
巡查人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交通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路政巡查制度是一套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制度。
通过巡查对象的确定、巡查内容的明确、巡查方式的规范和巡查频率的合理安排,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大家出行提供更安全、顺畅的道路环境。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路政巡查制度1.1基本要求路政巡查在本辖区内,每天至少巡查4次,正常巡查不得驶离本辖区路段;在恶劣天气或交通量增加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巡查采用全天侯24小时动态巡查,实行定时、定线巡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
定时、定线巡查要按计划拟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实施;遇雨、雾、雪等气候变化和异常情况,实行机动调度巡查。
1.2交接班1.2.1上路巡查前带班班长应检查巡查人员着装是否规范,是否穿反光标志服,是否携带上岗证、执法证;1.2.2巡查人员认真检查巡逻车、车载电话、示警灯、勘验取证器材、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的完好性以及执法文书、票据、《巡查行车命令》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班长做好巡查人员的分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负责人签字;1.2.3交班人员每次交班时,应由交班班长填写班内《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必要时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办案器材、巡查车辆及执法文书、票据;本班未了事宜,应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由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作好交代。
交班班长应在交班前将处理的案件文书和收取的赔(补)偿费交内业人员处理,并将未结案案件和逃逸案件的勘验情况向内业汇报,由内业处理或移交下一班巡查人员处理;各项事宜交接完毕后,交接班班长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字;1.2.4全体接班巡查人员上路前应认真阅读交班《交接班记录》,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交班人员进一步说明情况。
1.3巡查过程中的一般要求1.3.1巡查任务1.3.1.1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1.3.1.2监督检查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占用情况;1.3.1.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1.3.1.4发现路障及时清理或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综合办信息中心;1.3.1.5记录并及时向综合办信息中心通报路面情况及事故情况;检查路面保洁情况,发现抛洒物及时向保洁公司书面提出;发现并记录路面、路基、桥涵、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二、巡查对象
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
三、巡查部门
高速路政巡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需与公安交警、路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协作。
四、巡查内容
1.巡查道路状况:检查路面平整、标线清晰、交通指示牌是否完好等。
2.巡查设施设备:检查隧道、桥梁、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巡查交通秩序:查处超速、占用应急车道、不守车距、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4.巡查安全隐患: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维修。
5.巡查服务质量:检查服务区服务水平、清洁卫生、价格合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六、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可采取定点巡查、流动巡查、视频监控等方法,保障全方位巡查覆盖。
七、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巡查处罚
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确保处罚公正、严格执行。
九、巡查考核
对巡查人员个人、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晋升、奖惩等挂钩。
十、巡查监督
对巡查人员及巡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十一、附则
本规章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过讨论完善后正式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以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维护路政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一、巡查内容和方式:1.交通安全:巡查人员要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防范,监督车辆驾驶员是否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是否存在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路面状况:巡查人员要关注路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坑洼等道路缺陷,及时修复和维护。
另外,巡查人员还要关注路面上的标识、标线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完好,以确保车辆能够准确遵守交通规则。
3.公路设施:巡查人员要关注公路设施的完好程度,包括路灯、路牌、护栏、桥梁、隧道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巡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时巡查、无差别巡查和应急巡查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安全状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巡查机构和人员:路政巡查机构可以由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对交通法规的精通、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应急处理能力等。
他们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巡查工作。
巡查人员可以通过巡查车、巡查摩托车等机动工具进行巡查,可装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方便与其他部门或执法人员进行配合和沟通。
三、巡查工作的机制和应急处置:巡查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及时进行疏导和处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确保能够迅速、高效地处理现场问题。
四、巡查结果的评估和整改: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统计,对交通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处罚和整改。
对于频发的问题和突出的安全隐患,还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和整改行动,加大力度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加大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公路路产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路产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路路产巡查管理,保障公路路产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提高公路运营效率,促进公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目标1. 确保公路路产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2. 发现并及时处理公路路产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提高公路运营效率,减少设施故障对交通造成的影响。
4. 促进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车辆通行的顺畅和安全。
三、巡查范围1. 公路路产设施的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堤、护栏、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设施等。
2. 巡查范围还包括对道路周边环境的巡查,如路旁建筑物、绿化带、边坡等。
3. 巡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扩大。
四、巡查频次1. 对国道、省道等主干道,每日进行巡查。
2. 对次干道、支路等次要道路,每周进行巡查。
3. 对特殊情况下的路产设施,如天气突变、自然灾害等导致的道路异常,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五、巡查内容1. 路面和路基的平整度、抗滑性、裂缝、起伏等情况。
2. 桥梁和涵洞的结构、承载能力、腐蚀程度等情况。
3. 路堤的坡度、边坡的稳定性、护坡设施的完整性等情况。
4. 护栏的完好性、清晰度等情况。
5.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度、完整性等情况。
6. 交通设施的工作状态、灯光亮度等情况。
7. 道路周边环境的清洁程度、杂草生长情况等情况。
8. 其他需要巡查的道路设施和环境情况。
六、巡查方式1. 常规巡查:由专门的巡查人员负责,每天按照巡查路线进行巡查,对路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 不定时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巡查组对特定路段进行不定时巡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七、巡查记录和报告1. 巡查人员应当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巡查的路段、时间、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3. 巡查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便于后续查阅和分析。
八、巡查人员培训和考核1. 巡查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巡查技能和知识,了解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处理方法。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一、巡查内容
(一)交通秩序:对公路交通秩序进行巡查,包括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行驶,是否违反交通信号,是否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二)交通设施:对公路交通设施进行巡查,包括路面是否平整,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是否完好等。
(三)交通安全: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巡查,包括驾驶员是否系好安全带,车辆是否按照安全规定装载货物,驾驶员是否驾驶疲劳等。
二、巡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制定巡查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巡查。
可以根据公路交通量、事故频发路段等情况确定巡查频率和地点。
(二)临时巡查:针对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对相关路段进行临时巡查。
三、巡查人员
四、巡查工具
五、巡查结果处理
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具体处理措施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而定,比如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措施;对于交通设施问题,可以修复或更换设施;对于交通安全隐患,可以进行整改等。
六、巡查效果评估
针对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
内容可以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的频率和地点、处理问题的效率、公路交通秩
序改善情况等。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为改进制度和提升巡查效果提供依据。
总之,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保障公路交通秩序和交通
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可以发现和解决公路交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交通运
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着装、巡查内容、处置方法、巡查日志填写、巡查行为、责任明确等)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三)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四)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五)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范围1. 公路路政巡查主要针对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交通设备和路面秩序等进行巡查。
2. 巡查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各级公路,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3. 巡查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标线是否清晰、交通灯是否正常、路障设置是否合理等。
三、巡查人员1. 巡查人员由公路管理部门精选而出,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担任该岗位。
2. 巡查人员应熟悉交通法规,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巡查频率1. 高速公路每日巡查一次,国道、省道每周巡查一次,县道每月巡查一次。
2. 特殊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巡查频率。
五、巡查内容1. 路面巡查:检查路面平整度、路面裂缝、路面坑洼等情况。
2. 标志标线巡查:检查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完整。
3. 交通设备巡查:检查交通信号灯、路灯、交通管制设备等是否正常。
4. 路面秩序巡查:检查路口是否设置合理、交通隔离设施是否完好等。
六、巡查记录1.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巡查内容、发现问题等信息。
2. 巡查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分析。
七、问题处理1. 巡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2. 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整改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八、管理制度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2.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九、宣传教育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公路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
十、监督检查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机构行驶公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续,巡查的高质量能有效打击各类损坏、破坏、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充分保障公路畅通、整洁、美观,为提高路政巡查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省干线公路每日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其他线路每星期不少于一次(月人均上路不少于18天)。
(二)、双休节假日路政均需安排路政巡查,特殊需要也应安排时间查路。
(三)、路政巡查人员,每次巡查都要有巡查记录。
发现路政案件急时处理,特大路政案件及时上报。
(四)、路政管理部门应安排对重点路段的夜间巡查,特别对乱倒垃圾、残土的路段要重点巡查。
(五)、路政巡查车辆在巡路时原则上应中速行驶,严禁高速行车。
(六)、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整洁,专车专用随车警示灯具及警报器材状况良好。
(七)、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着装,精神饱满,巡查时要认真观察路面及公路两侧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损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八)、路政巡查人员出发时应检查路政宣传资料、取证器材、路政法律文书是否带齐。
(九)、路政巡查人员现场处理违章应分工协作,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
(十)、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破损、边沟堵塞、标志号缺损等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反馈给养护部门。
(十一)、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照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树立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建立公路路政管理档案制度,路产登记规范有序
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理制度》(省局
准备)
二、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
理制度》的通知(省局准备)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省局提供厅、局相关规章
制度,各处自行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附明细)
四、省局统一规范的路政管理档案(15种)模板。
(省局准
备)
五、路政养护联合巡查记录、路政值班记录、治理超限工
作日志、治理超限交接班记录模板(省局准备),以上记录分别由路政巡查中队及治超检测站(收费站)保管。
附件: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明细: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行政复议法
4、行政诉讼法
5、国家赔偿法
6、公路法
7、道路安全法
8、安保条例
9、路政管理规定
1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1.、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1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3、行政复议规定
1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5.、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1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7、治超检测站管理规定
18、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19、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1、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2、路政科工作职责、
23、路政科长岗位职责
24、治超站长岗位职责
25、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6、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27、路政巡查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8、路政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9、路政罚缴分离制度。
道路巡查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巡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巡查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对道路巡查工作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道路巡查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公众安全出行,加强道路秩序管理,维护道路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道路巡查工作应依法公正、科学、文明执勤,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道路巡查工作要求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巡查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巡查工作流程第七条道路巡查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道路巡查工作主要包括巡查路段、交通标志、路面情况、交通信号等内容。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确保全面覆盖巡查范围。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道路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保持机动车辆和巡查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巡查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巡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做好交通安全防护,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出勤,不得擅自更改巡查计划。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巡查,不得私自违反规定。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保护交通参与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公正。
第十八条巡查人员应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巡查工作保障第十九条巡查单位应为巡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巡查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激励和约束巡查人员积极参与工作。
第二十一条巡查单位应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公路路政巡查制度是指运营管理公路及相关设施的部门或组织,通过巡查监管的方式,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是现代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促进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文将从巡查内容、巡查形式、巡查标准以及巡查人员等方面对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好情况、交通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交通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交通秩序的维持与管理、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道路施工工程的合规性等。
其次,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定期巡查,也包括应急巡查。
定期巡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节假日巡查等,用于检查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急巡查主要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或临时交通管制需求,及时调配资源,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是指巡查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地方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安全标准是指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服务质量标准是指巡查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语言和形象,及时解答疑问、协助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最后,公路路政巡查的人员主要包括交通管理干部、路政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等。
交通管理干部负责制定巡查计划,统筹协调巡查工作;路政巡查人员是主体力量,负责实施巡查任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负责发现、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总之,公路路政巡查制度是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设施设备、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多个方面。
巡查形式包括定期巡查和应急巡查,巡查标准包括法律法规、安全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巡查人员主要包括交通管理干部、路政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
通过建立健全的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可以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促进交通安全,保障公众的出行权益。
道路工程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道路工程现场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了加强道路工程现场巡查管理,规范巡查工作程序,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巡查,主要内容包括巡查的目的、内容、程序、责任和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巡查管理制度是巡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执行。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主动巡查、细致巡查、全面巡查”的原则,强化工作效果。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目的第六条巡查范围包括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情况、工艺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当根据巡查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频次和方法,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实现巡查目的。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布巡查报告,确保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十一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工程要求和巡查计划,合理安排巡查时间和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根据巡查任务,提前准备好巡查工具、资料和记录表格等。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巡查。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巡查报告。
第四章巡查责任和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巡查工作规程,认真履行巡查职责。
第十八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巡查人员应当根据巡查工作情况,及时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的主管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路政巡查车应当设有统一标志。
第六条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第七条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模板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提高路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巡查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路政巡查人员及巡查活动。
二、巡查人员职责1.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2. 负责对所辖路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道路安全隐患。
3.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三、巡查内容1. 道路设施:检查路面、桥梁、隧道、护栏等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或缺失。
2. 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标志清晰可见,位置正确,无遮挡或损坏。
3. 道路环境:检查道路两侧是否有违规建筑、堆积物或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
4. 应急处理: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和报告。
四、巡查频次与时间1. 定期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天气变化、特殊事件或接到群众举报,随时进行巡查。
五、巡查记录与报告1. 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2.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六、巡查设备与工具1. 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如相机、记录本、测量工具等。
2. 定期对巡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巡查结果处理1.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严重程度和紧急性,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
2. 对于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设施,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并跟踪处理进度。
八、监督与考核1. 建立巡查人员考核机制,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评估。
2. 对于巡查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路政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公路巡查检查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公路巡查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巡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信息共享,快速反应。
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四条公路巡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护栏等设施的完好状况;(三)公路排水设施、绿化设施、防护设施等完好状况;(四)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公路沿线环境、景观等保护情况;(六)公路交通流量、车流量、客流量等运行状况;(七)其他需要巡查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巡查检查程序第五条公路巡查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汛期巡查。
第六条日常巡查由公路养护部门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第七条专项巡查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专项巡查;(二)针对交通安全设施的专项巡查;(三)针对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专项巡查;(四)针对公路沿线环境的专项巡查。
第八条汛期巡查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汛情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汛期巡查;(二)针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汛期巡查;(三)针对公路排水设施的汛期巡查;(四)针对公路沿线环境的汛期巡查。
第四章巡查检查要求第九条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二)掌握公路巡查检查技能;(三)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十条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确保巡查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6月28日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设置道路检查站和道路检查行为,加强对道路检查行为的监督,确保道路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检查站(含检查点、卡,下同)的设置和道路检查行为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桥梁、隧道等。
第三条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管理、方便通行的原则。
对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循政府监督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道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道路检查站设置审批的前期审核;(二)负责全省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核发;(三)对全省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道路检查站进行监督清理。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管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垦区和国有森工林区内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初审工作;道路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统计、上报,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发放以及对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的道路检查站进行监督,并报省政府道管办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在优化道路执法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和人员在开展道路执法检查时仍然存在以罚代管、越权执法、趋利执法以及违法设站(卡)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行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规范道路执法单位和人员的主体资格(一)从严限定道路执法检查单位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规定,除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上路执法检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上路,或者以上述单位名义对车辆实施拦截。
(二)从严规范道路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
道路执法检查人员必须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临时工、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期间以及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道路执法检查工作。
交警协勤人员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二、严格履行上路检查审批备案程序(三)从严控制道路检查站(卡)的设置审批。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在我省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各类站(卡),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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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为有效打击各类侵害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要依法行政,防治结合,应坚持包括节假日在内每天上路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有专人昼夜值班,对易发生事故路段或遇有严劣天气应增加巡查密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查时开启电话保持联系畅通。
二、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2名以上人员上岗,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证件齐全,要认真观察路两侧状况,及时制止并查处各种侵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做到边巡查、边宣传、边清除、边处理,加大公路的路政监管力度。
三、路政巡查人员应按照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秉公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路政巡查车要保持车况良好、整洁,上路巡查时时速一般不应超过60公里,严禁高速行驶,夜间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开启警示灯减速慢行,并携带有灯光的警示牌,穿反光背心,执行任务时不许脱线行驶。
五、路政巡查人员如遇有交通阻塞,要及时疏导交通,热情为过往车辆和群众服务,如遇当场不能处理的案件和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巡查完毕后,当事人要在巡查记录上做详尽的记述,路政主管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路政管理情况,及时审阅路政巡查记录,并予以批示。
七、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路政巡查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要带好路政宣传资料、取证器材、路政法律文书等。
九、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如发现路面破损、边沟堵塞、标志号缺损等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养护部门。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